公司经营五年,一直没有分红,现我指出分红,但大股东分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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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不分红,申请退股大股东又不接受,怎么办?
您好!我是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6.67%,2008年大股东要求本人退出公司副总经理职位,不再在公司上班。2008年至今五年过去了,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红利,得到的所谓财务报表全是亏损或者没有利润,且财务报表也没有任何人签字。我能走法律途径退股吗?有何途径可以退股成功?谢谢!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23:09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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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你好,公司是否盈利,你可以行使查账权;你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你股份或转让股权。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回复时间: 23: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是否盈利可以通过司法审计来进行查核的,但是需要一些费用(司法审计的费用还较高),如果通过司法审计后确认该公司确实是连续五年有盈利而没有分配红利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回购股份(退股)。另外,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这是后话)。
回复时间: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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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有权查账,如果连续五年连续盈利不分红可起诉公司要求回购股份,如果有证据证明挪用公司资金的,或者侵占公司资产的,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可以报警处理,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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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账。如果确有盈利,可以要求分红,否则可以起诉股东。
回复时间: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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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公要求回购你的股份
回复时间: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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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退股,但可将股权转让。
回复时间: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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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未向股东提供财务账册,可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
回复时间: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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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对策 | 公司盈利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公司盈利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如题,是否有好的办法维护小股东的利益?我们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投资了一个公司,是小股东,可是大股东常年不分红,投资没有回报,不知道怎么办?我们也经常遇到当股东出现纠纷时,大股东说:“你要嘛退股,不然从此我不再分红,玩死你!”在帮助客户起草公司章程或合资协议时,如果客户是小股东,我们都会专业地提供强制现金分红条款给客户。可是,客户与大股东一谈判,大股东说:”分不分红要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在章程里明确,无法契合公司发展战略。”于是,小股东成了童养媳,天天眼巴巴地等大股东分红,赏口饭吃。终于有一天,小股东说了,我要到法院告你!法官会怎么说呢?法官说,公司分不分红是公司内部决策问题,应该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司法不能替代公司治理。因此,你必须拿到股东会决定分红的决议,当你拿到分红决议,你就获得分红请求权,也就是公司欠你一笔债权,这个时候你就可以起诉公司了。大人啊!我是小股东啊,要是我能够拿到股东会决议,要是大股东投票同意分红,我找你干嘛?不用说拿到决议,就是我要求开股东会,也得在董事会不召集、监事会不召集后,方能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公司法》第40条)。这种判法根本没有解决问题,大股东一股独大,竟然能够超越司法。小股东无奈,只好继续咨询公司法律师。律师说,虽然你在没有股东会决议情况下无法要求直接分红,但是根据公司法你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根据第74条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你对于不分红决议投了反对票。小股东又说了,暂且不说我愿不愿意公司回购,就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根本就无法达到。首先是连续五年不分红,要是大股东四年不分红,第五年分了1000元,算不算连续五年不分红呢?第二个条件更是和法官说的一样,连股东会都见不到、连不分红议案都见不到,我去哪里投反对票啊。小股东急了,说分红不行,退股也不行,那我申请解散公司,让大股东也捞不到好处,总行吧?这个时候,法官和律师齐声说:“不行!”“为什么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就没招了吗?”2016年4月最高法院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20条或许让我们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曙光。第20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坚持了必须有分红决议的才能主张分红的原则,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这一原则与最高法院的一贯思路没有区别,精彩的是第二款的但书!虽然第二款中,最高法院规定没有提交分红决议的,应该驳回请求,但加入了一个但书:“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为了理解这一但书的由来,我们必须进一步了解《司法解释四》七年的制定过程。这个司法解释从2009年出台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后迟迟没有出台,2015年10月再出一稿,半年后的2016年4月,已是第三稿的征求意见稿,可见这些规定的争议之大。我们注意到在无分红决议请求分红这一问题上,三个意见稿存在不同的规定。2009年第一稿中,最高法院以“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为名对此做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第24条),也就是说在大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有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不以分红决议作为分红请求权的前提。然而事隔六年后的第二稿不仅取消了这一规定,而且更加走向公司自决主义:针对有分红决定的,如果公司认为不具备分配条件,重新做出不分红决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认为法院应判决不支持分红(第16条)。最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表明第二稿的公司自决主义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最新意见再次引入滥用股东权利无效原则,通过但书方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则分红请求权不以分红决议为前提。这里所说的滥用股东权利行为,我认为包含不召开股东会决定是否分红、不合理地通过控股权决定不分红等多种形式。所谓“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原则”(又称“禁止滥用投票权原则”)源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是类似的规定。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恶意刁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权利行为均是无效的。在中国《公司法》中,我们也能够找到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二款但书的依据。在《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公司盈利且具备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不同意分红或者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不对分红做出决议,均可能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规定。此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些义务最后都应落实到股东身上,因此《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二款但书基于这个规定,不仅规定了大股东滥用投票权可以无分红决议判决分配利润,而且还规定了董事和高管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也可以判决分配利润。所谓的欺诈行为应指董事和高管谎称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具备分配条件,比如编制公司的虚假投资行为或资金需求等等。由于公司大股东不诚信行为的广泛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自决主义和司法合理干预之间找到平衡点,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效解决小股东无法获得分红的不公平问题,将会对促进投资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十分期待这一规定可以最终落实到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之中。附:、2016三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条款对比(来源: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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