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支付提前解聘员工的工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承担

欠员工万余元工资不发 总公司分公司互推诿小陈和同事3月份的考勤签到表。&&& 潍坊新闻网10月26日讯& 公司拖欠员工万余元工资不发,总公司、分公司相互扯皮推诿,分公司法人突然消失。中途公司一临时负责人骗回数名员工签了“工资已领”单。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七名员工维权举步维艰……&&& 一家公司拖欠七名员工万余元工资&&& “公司拖欠我们工资好几个月了,原先的负责人辞职了,现在公司和总公司相互推诿,我们几个人一万多块钱的工资要打水漂……”10月24日,记者接到市民陈某的投诉。&&& 小陈今年23岁,家住坊子区。今年2月份,通过朋友张琼的介绍,她来到烟台首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营电子通讯等业务,公司的法人由烟台总部下派,名字叫刘晓,张琼是潍坊分公司的业务经理。&&& 2月底时,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小陈900元实习工资。但接下来的几个月,小陈越来越失望。“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只几个主管有工资,我们几个新去的职工都没有拿到工资。”就这样,一直到5月份,连续3个月,小陈和另外六名同事没领到一分钱。&&& “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发放?”小陈和几个同事多次找潍坊的公司交涉,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到6月初,公司已经拖欠小陈工资3000余元。无奈,小陈离开了这家公司,另寻工作。&&& 潍坊分公司与总公司相互推诿不管&&& 小陈原先的同事小杜也是被公司拖欠工资的受害者之一。10月24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小杜,小杜告诉了记者一件事:8月份,已经辞职的小杜突然接到张琼的电话,通知小杜回来签一个单子。小杜到公司一看,原来公司要她签一张“工资收到单”,单子是总部财务处的。小杜说工资明明没领,怎么能签名呢?但张琼说:“这是总部要求的,签了单子工资马上发,别人也是这样领的……”在张琼劝说下,小杜签上了名。几天过去小杜一直没接到信,她便打电话给张琼。“刚开始她的态度挺好,说再等几天,最后她直接说不知道,还说她自己的工资都没拿到手……”就这样,几个人的工资一直拖着。“不给工资,还骗我签了‘工资收到单’,现在一点证据没了。”小杜说。&&& 10月25日上午,在乐购超市附近,记者见到了小陈。她拿出在公司上班时的考勤表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上写着法人是刘晓,但刘晓5月就已辞职,公司的领导现在只剩下张琼了,小陈打电话找总公司财务部要工资时,财务部的答复是:“潍坊地区的事情由潍坊自己负责,你们应该找张琼。”&&& 劳动部门:这种情况应找总公司&&& 25日中午,记者在小陈的带领下,来到烟台首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所在地――奎文区胜利东街乐购超市附近的金融街C座515室,然而公司大门紧闭。之后,记者采访到了该公司业务主管张琼,张琼确认自己是公司成员,并说潍坊分公司是烟台的下属公司,之前由烟台那边的人(刘晓)负责的,自己只是打工的。后来刘晓回烟台了,如今潍坊出现无人负责的情况。&&& 对于签工资单的事,张琼说是按总公司要求让员工签的,现在工资单还在自己手里,烟台那边也欠了自己四五千元工资,自己也一直在交涉。25日下午,记者按小陈提供的烟台总部的电话打过去,但对方一听随即挂断,再打时一直没人接。&&& 10月25日下午,记者与小陈来到奎文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局监察科一名姓卢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小陈和她的同事被拖欠工资的事情后,答复说:公司营业执照上法人是刘晓,刘晓应该为公司负责。在刘晓辞职前,应办理法人交接手续。因张琼不是法人代表,所以无法追究其责任。这名负责人说,既然工资是由烟台总部发放,他建议小陈与烟台公司总部交涉,如果总部恶意拖欠工资,可以投诉到烟台劳动监察部门。(谭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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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上班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11:23&&来源: |
  甲男在某总公司的分公司上班,分公司具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因分公司未给甲男缴纳社会保险和欠发工资等问题,甲男欲申请劳动仲裁,但应仲裁总公司呢,还是该仲裁分公司呢?   根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或登记的情况下,如发生用工,劳动者应以有营业执照的总公司(上级单位)为被申请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无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是分支机构还是总公司。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该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告分支机构(分公司)主张权益。   可是,如果在所工作的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或登记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能不能告总公司,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实务中并未完全统一意见的问题。笔者的经验是:   一、如有书面劳动合同,则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告分公司。所谓充分的证据,包括有分公司盖章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件,工资发放,社保缴费情况等。   三、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告总公司。如果告分公司,则如果分公司否认,则劳动者将陷入被动。   理论上讲,即使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但该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其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第十四条)。因此,从责任承担上,分公司用工就等于是总公司用工。诚然,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但不等于必须作为被告。从最终法律责任主体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即使是分公司用工或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告总公司也是没有问题的,更明确一点说,与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和同时与总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两者并不矛盾,是合乎法理的。然而,在实务中,这一点并未统一。有的仲裁机构或法官,似乎把分公司与总公司当作两个主体。有的案件中,员工告总公司,有证据表明员工在分公司上班,最后裁决驳回员工诉请,理由是员工告错了,应该告分公司,这显然不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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