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工作怎么样一般工作人员是男是女

因为我救了个人,广发银行组织职工做伪证、收买劳动部门和法院,对我进行栽赃陷害,用尽了各种肮脏卑鄙的手段。此案将于7月13日上午8.4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第四法庭再次审理,敬请关注。这些年来,我一直想帮助广发银行改邪归正,但广发银行各级领导始终认为救人可耻,杀人光荣。为了能让更多人帮助广发银行改邪归正,现将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开,敬请参与帮助。  本身我是自愿去救人的,并没有人强迫我。广发银行如能改邪归正,我愿把赔偿款作为基金,用于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多少钱也买不来一条正常的腿。      劳动起诉状    原告:张学东,男,汉族,
身份证号:41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联系电话:133    被告: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桂芝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中和广场   电话:020-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做出道歉;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6年6-9月份未报销部分的医药费2500元,2007年10月份以后的医药费14093.96
元;②原告受伤至当年9月份减少的奖金17216.18元;③原告因伤未上班被单位扣减的2007年3月份和5月份工资1300.19元;④原告2007年10月至今(2011年5月)的误工费元; ⑤精神损失费10万元;⑥ 原告因救人受伤所发生的劳动仲裁费、诉讼费共5636元。⑦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的经济补偿金按7个月算共62918.94元,⑧被告解除合同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按6个月算共53930.52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今后发生的的医药费和误工费。  4. 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做好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工作。    起诉理由:  原告本是被告的职工,因参加被告组织的登山活动,救人受伤。被告对原告进行一系列迫害活动,使原告在身体上、精神上和财产上遭受的损失。  根据被告制定的《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1)员工在合同期内综合考核不合格,我行已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不续订合同的;(2)员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书面答复不续订合同的。”  根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条件是:如果员工不打算续约,要提前书面通知被告。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不再续约。如果被告不打算续约,应是员工考核不合格,且提前书面通知。原告从未考核不合格,相反,原告2006年发放41笔贷款,全部偿还,不良率是零,业绩非常突出。被告也从未提前书面通知不再续约,而是过期9天以后,电话通知原告上个月合同到期。因此根据被告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一直未出现合同终止的情况,所以合同并未终止。原告这些年来一直在上访。  另外根据国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的计算  一、原告月工资的计算  1.社保基金的交存基数每年7月份开始根据上年平均工资调整一次,根据社保基金交存基数,原告2006年月平均工资5359元。根据广发银行提供的《张学东收入情况表》,原告2007年一月份的工资收入为9833.02元。06年去掉一个月,加上07年1月的收入,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731.84元。  2.广发银行员工每季度发1900元的购物卡,平均每月633元。  3.根据原告的房补存折,原告每月有房补233元。  4.2007年起,客户经理的基本工资增加了850元,从6月份开始,并对前几个月进行了补发(从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和收入统计中可以看出来)。如被告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原告还会有这部分收入。因此要把这部分收入加上。  5.根据住房公积金存折,原告每月有住房公积金1822元,其中个人缴纳一半,单位缴纳一半,被告支付的部分也是原告的一项收入来源,每月911元。  6.2006年10月广发银行为原告缴纳企业年金后,2007年6月又缴纳了5036.65元,平均每月缴纳629.58元。  以上几项合计,原告每月有8988.42元收入。  二、原告损失奖金的计算  根据被告提供的《张学东收入情况统计》,原告2006年10月发的当年三季度奖金5885.12元,2007年1月发放上年四季度奖金6799元,平均每季度6342.06元。月份共三个季度,原告只有一季度发了1810元,较正常水平减少了17216.18元。  三、原告被扣工资的计算  根据被告提交的《张学东收入情况统计》,原告3月份被扣工资420.65元,5月份被扣工资879.54元,合计1300.19元。  四、医药费计算  原告日向支行提交了6-9月份的医药费发票,共5000多元,被告根据其制定的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报销了一部分,有约2500元未报。  原告2007年10月份以后发生的医药费14093.96元。  五、精神赔偿计算  原告救人受伤后,被告先是扣了原告部分工资,接着又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做伪证,收买劳动部门和法院,使原告受伤后不仅未能进行正规的康复治疗,耽误了病情,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伤害,因此要求精神赔偿费10万元。  六、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4年到现在共7年,按7个月算共62918.94元。  七、医疗补助费计算  劳动者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共53930.52元。    事情经过  原告本是被告东华路支行的员工,日支行组织爬白云山,那天除上班人员和三人请假外,其余都去了。中午大家先到支行行长家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一起去爬山。下午4点半左右在从一个很陡的地方下山时,原告走第一,支行行长家孩子走第二。这个孩子穿的鞋太滑,突然滑落下来,原告听见喊声回头见孩子滑落,急忙抱住树,伸腿把孩子挡住。当时孩子压在原告的腿上,原告的右腿从膝关节那里侧弯了差不多90度。孩子从原告腿上爬下来后,原告的腿不再支撑。当时原告还以为只是韧带拉伤,休息一下就好了。下了那个坡后原告沿路一拐一拐的走了100多米就到了大路上,那里有一些亭子,在那里休息了半个多小时,觉得疼痛在加剧,原告在那里坐电瓶车下山后需别人搀扶才能走路,晚上去吃饭的时候同样需要搀扶,全支行的人都知道,因为晚上全支行的人都到齐了,包括那天上班和请假的人。此时原告还以为只是韧带拉伤,因为没有流血,也没看见有淤血,以为问题不大,忍一忍,休息一下就好了。结果越休息越疼,夜里疼的一夜没睡着,坚持到早上去医院检查发现右腿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挫裂,就打上了石膏。一个月后石膏拆除。拆了石膏后经常感觉膝盖里面疼痛难忍,除了内侧副韧带挫裂外,还有什么伤不太确定。在广州原告先后去了多家医院,有二十多个医生看过,有的说是这问题,有的说是那问题;有的说要做手术,有的说不要做手术。到了八月份,腿还是痛,医生认为是关节里的软骨损伤导致的膑骨关节炎,要做手术进行清理,原告就做了手术。手术后的效果并不好,经常疼痛难忍,有时半夜还要去医院打止痛针,这样又养了几个月,没有什么明显进展。2008年2月原告又去北京的两个医院做了检查,一个医院一个说法,但都认为没什么好办法可以很快治好,建议原告做些理疗,养半年看看情况怎样。2008年3月原告去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问了一下,象原告这样的情况在那里做康复治疗一天的费用是400多元,几个月就是几万元,并且不保证就有明显效果,当然做康复治疗肯定会康复的好些、快些。  原告受伤后曾问支行行长及有关人员,都说已经给原告报工伤了,但被告人事部的人说支行没给原告报工伤,一直到五月份,原告已经连续三个月不仅奖金一分钱没有,工资也被扣了一部分。原告觉得参加集体活动受伤应该算工伤,原告是为了救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算见义勇为,也应该算工伤。所以原告就自己填写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交给被告人事部,被告5月31日搞了个《情况说明》,称登山活动是自愿参加,让每个职工签字,行长让签谁敢不签,于是大部分人都签了,不过确实有个别有良心、有骨气的人没有签字。6月1日被告又搞了一个《情况说明》,进一步歪曲事实。这个《情况说明》歪曲事实歪曲的太厉害,所以上面没有一个人签名。而这份《情况说明》后来成了广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本来原告想等腿好点了再去交涉认定工伤的事,结果日,被告突然给原告来电话,说原告上个月合同到期,所以原告已经不是广发银行的人了。被告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明写着合同到期如不打算续约须是员工考核不合格,并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被告也一直是这么执行的,此时却变了。原告参加集体活动时候为救同事的孩子受伤,不给原告当成工伤已经很欺负人了,又和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实在是欺负人到了极点。原告当时刚做完手术一个多月,看看原告的病历就可以知道,原告9月22日凌晨0:40去医院打止疼针,如果不是痛的受不了,原告绝不会半夜去医院打止疼针。9月24日再次发作。9月28日又发作。10月9日,广发银行在原告病重的时候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就失去了生活来源,要把原告病死、饿死、气死,非把原告往绝路上逼。  电话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后,因为被告的总行就在广州,原告求见总行行长,见不到,打发原告去了总行人事部,总行人事部的人说是会督促被告妥善解决,把原告打发回家。  2007年10月原告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11月19日广州市劳动局的赵兴福约原告谈话,他明显被收买了,原告说的每句话经他一记录意思全变了。所以在谈话记录中有多处涂改,那只是歪曲的严重的地方涂改了,歪曲轻的地方原告没有计较。原告有录音可以证明原告是参加集体活动时救孩子时受的伤,他却根本不听。尽管原告向市劳动局党委反应了这件事,最终还是没能认定工伤。原告相信他找广发银行员工谈话时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段。本身被告的员工迫于压力就不太敢说真话,他在记录的时候又进一步歪曲了事实,尽管这样从他对广发银行员工的调查笔录中还是可以看出是孩子先滑落,原告是救人受的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的损失只能找小孩的父母承担。于是2008年1月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当时在场的人都是支行行长的手下,没有人敢说真话,原告只有一段录音可以证明原告是救小孩时受的伤。行长就不同了,她可以命令手下人怎么说,于是谭美兰蹦出来编了个故事,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但是法官一个人相信就够了。被告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结果都已承认原告是救人时受的伤,但法官认为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说了不算,应该以伪证的为准。原告有录音可以证明原告是救人时受的伤,法官却认为即使录音是真的也不管用。连原告向法官提交的一些证据原件也失踪了。  原告当时没有上诉,一方面是因为觉得法院太黑。另一方面,当时在场的都是行长的手下,没人敢说真话。如果能认定工伤,把问题解决了也行(后来得知即使认定成工伤也只能补偿原告部分损失)。  2008年5月初原告收到广东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复议结果。劳动厅认为原告是救人受的伤,但由于被告坚持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所以还是认定不算工伤。这样原告只好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本来被告和劳动部门已经承认原告是救人受的伤,只是认为不算工伤。但是由于越秀区法院已经做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说原告不是救人受的伤,被告又否认原告是救人受的伤。越秀区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不是工伤。  于是原告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就小孩的父母赔偿一案提出了申诉,和在越秀区法院审理时相比,原告又多了一些证据:劳动厅的调查结论认为原告是救人受伤;劳动局在调查时,当时在场的人承认原告是救人受的伤;劳动局调查时,做伪证的人并没有说原告把孩子拉倒受的伤。但广州市中级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2008年9月关于是否工伤的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局承认,经过他们的调查,原告是救人受的伤,但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能算工伤。而被告称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和被告无关。还瞎编说原告受伤后走下山。原告当时韧带撕裂,能走下山么?  不久原告的上诉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原告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被认为证据不足。2009年原告向省高院提出申诉,仍被认为证据不足。  当时原告见孩子滑落下来,就赶紧伸腿把孩子挡住,根本就没多想,只想着把她挡住就是了,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那些跳河去救人的,恐怕也是当时什么也没想就跳下去了,结果人没救出来,自己也淹死了。  现在原告受伤已经很长时间了,右腿膝关节还一直隐隐作痛,稍微走快点或走远点,疼痛就会加剧。疼痛经常反复发作,尤其是后半夜经常疼醒。因为原告已经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医疗保险也停了,原告没有了生活来源,看病也要完全自费,没能做正规的康复治疗。2008年11月,疼痛再次发作,原告不得不住进了医院,住了10天,稍缓解一点就赶紧出院。原告今后再也不能跑步、不能爬山、不能打球,即使这样,若干年后还要换人工关节。  原告曾找了很多部门,寄出了400多封信访材料,但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关于曾经发生的证人证言  ① 原告起诉被救孩子的父母时,证人谭美兰是东华支行的财务经理,作为行长的下属,客观上存在着碍于领导的情面从而作有利于领导证言的可能性,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无论其证言如何,最多只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事实上,证人谭美兰先后有过两次证言,一次是在市劳动局日向其调查时作出:“下斜坡时,张学东在前面滑倒,一个小孩也跟他一起滑倒------”,后在法庭上的证言是:“原告在途径一下坡时牵着李臻的手,原告先跌倒,然后李臻跌倒,没有看到原告用腿挡被告李臻”,其在法庭上的证言在事实上扩充了两个情节:原告牵着李臻的手和没有看到原告用腿挡李臻,在法庭上的证言有杜撰的嫌疑。  在谭美兰是行长的下属,其和行长之间有利害关系,同时证言又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证据适用的原则,其证言根本不具备证据效力,法院依据无证据效力的证言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地方路非常陡,前面的人几乎可以摸到后面人的脚,如果两个人要拉手,前面的人几乎要把手举过头,而后面的人要弯腰几乎把手碰到自己的脚,根本不可能一直拉着手走路。  如果拉着手,两人距离很近,小孩压到原告腿上没有什么冲击力,根本不会受伤。只有距离至少2、3米远,从高处滑落下来,有很大的冲击力,原告用腿去挡,才有可能受这么严重的伤。  在很陡的山路上要看着脚下扶着树小心翼翼的走,谭美兰在自己这样走的同时,还克服了一些树木对视线的影响,把原告受伤的过程从前到后都看到了,并且一年多后还记得清清楚楚,这是不可能的。实际情况是大家听见孩子的喊声停下来,看见孩子滑落,原告用腿挡,孩子压在原告腿上至少用了半分钟时间才爬下来,原告的腿不再支撑。在场的人都看见了,只是迫于压力没人敢说真话。走在最后面的行长都看的很清楚,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都知道原告是救人受的伤。谭美兰说原告倒下时把孩子拉倒,孩子压在原告的腿上,原告的腿因此受伤。这个故事就是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别说是小孩,就是两个大人拉着手走,也没听说摔倒时,一个人会把另一个人的腿给压折。  ② 原告起诉被救孩子的父母时,孩子的父母找来的证人黄宝辉,其作为行长的下属,迫于压力,不敢说原告救人的事实,只好说没看见原告怎么受的伤。法官认为他说没看见,所以原告就不是救人受的伤。法官的逻辑明显有问题。且原告提交给法官的一些证据原件也失踪了,证据不敢给法官看,法官一看就没了。这样的官司没法打。  关于爬山是不是集体活动  由于被告拒绝承担责任,不许员工说真话,原告只有一个录音可以证明这次活动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参加要向其请假。如果不是集体活动为什么大家会在行长家附近集合去爬山,晚上又集中在一起吃饭,包括当天请假的人和上班的人晚上也都到齐了,并且当天的所有费用都是被告出的,职工没出一分钱。  关于是否救人受伤  ① 日,市劳动局向事发当日一同爬山的广发银行东华支行柜员主办王**调查时,王**在证言中说:“在一个下坡地方,路比较陡,张学东走在前面,王行长的女儿滑倒了一下,张学东就去保护王行长的女儿------”,证实了申诉人救助李臻的事实。  ② 录音资料已完全可以证明原告是救人受的伤,任何人听了录音就可以明白怎么回事,法官认为录音即使是真的也不能证明是救人受伤,没有任何道理。在谈话录音中,不仅原告说是救人的伤,被救孩子的母亲也说“你挡了我女儿”、“你救了我女儿”。这些话不可能通过技术处理更改成这样,原告多次要求对录音的真伪进行技术鉴定,但法官一直不理会。  ③被告以及支行行长的自认。被告的劳动仲裁答辩书中陈述:“在下山经过一斜坡时因同事女孩突然滑倒,情急之下用右腿去挡而造成右腿膝关节韧带损伤…”。在这里需说明,原告所在的银行是广发银行东华路支行,因支行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将其上级单位被告列为劳动仲裁主体。被告出具答辩状时,必然要由当事的支行陈述基本事实,写出基本材料文字后,由分行盖章确认。支行行长在向上级单位报送文字材料时,她是把关人和经手人,而且事件和她本人利益相关,她一定会仔细地审核材料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告的仲裁答辩书中所述:“在下山经过一斜坡时因同事女孩突然滑倒,情急之下用右腿去挡而造成右腿膝关节韧带损伤…”,是支行行长早已承认的事实,在法律上是支行行长的自认,被告进行了确认。  ④劳动部门的确认。根据广东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部门已认定原告是为保护同事的女儿受伤。2008年9月在市中级法院对是否工伤问题审理时,广州市劳动局也承认经他们调查,原告是救人受的伤(可查庭审记录)。  整个事件的实质就是,在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时,支行行长及被告承认原告是救人受的伤,但不愿承担应尽的责任,命令职工不许说这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不许说原告的实际受伤情况,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救济;当原告向行长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行长又撒谎不承认原告救了她的小孩,并命令手下职工做伪证。劳动部门故意歪曲调查结果,有法不依。法院在审理时严重不公,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  原告认为救助别人是美德,应该坚持,但原告也是人,也要生活,也有父母需要照顾。因为救人,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至今仍受伤痛的困扰,经济上、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打击。  救了人,即要流血,又要流泪,实在太不应该,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学东提交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原/复印件 页码 证明事项  1 广州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 复印件 1 广州市劳动局认定原告是抱扶小孩受的伤,不是工伤。  2 广东省劳动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印件 3 广东省劳动厅认定原告因保护同事女儿受伤,不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不属工伤。  3 越秀区法院行政判决书 复印件 4 越秀区法院没有理会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等人的伪证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4 广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复印件 6 广州市中级法院也不理会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等人的伪证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5 广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复印件 3 广州市中级法院仍不理会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的伪证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6 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复印件 3 广东省高级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7 日的《2.3白云山活动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原告向被告人事部提出了工伤申请后,被告搞出一份《情况说明》,称那天爬山是自愿参加,要求职工签字,职工被迫签字,但有几个的有骨气、有良心的职工没签。  8 日的《2.3白云山活动情况说明》 复印件 2 搞了一个《情况说明》后,被告还嫌不够,第二天又搞了一个《情况说明》,进一步歪曲事实,由于歪曲事实太厉害,所以没人签名。此《情况说明》后来成了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9 录音 复印件 2 日被告电话通知终止合同,原告找支行行长谈话并录了音。此录音可证明爬山是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不参加要向其请假;原告因救人受伤的事实。  10 广发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复印件 6 广发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员工考核不合格,并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或是员工在合同期满前书面答复不续订合同。  11 原告2005年和2006年合同期考核表 复印件 4 合同到期,被告的习惯做法是提前1个多月发《合同期考核表》,由员工选择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发考核表,只是在合同到期以后电话通知原告已经不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称:合同到期前原告未主动向被告申请续期就是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完全是颠倒黑白。  12 日市劳动局对原告的调查笔录 复印件 2 原告说的每句话经广州市劳动局的赵兴福一记录意思全变了。原告说的是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他却记录成同事约定去爬山的。原告说见小孩滑落下来,赶紧伸腿把孩子挡住,他却记录成原告只是下意识的伸腿。他拿出5月31日的《情况说明》指着上面的名字问原告那天爬山的是不是这几个人,原告说是这几个人;他又拿出6月1日的《情况说明》问原告否属实,原告说歪曲了事实。他却记录成原告认为被告搞的那个《情况说明》属实。所以在谈话记录中有多处涂改,那只是歪曲的严重的地方涂改了,歪曲轻的地方原告没有计较。记录的内容也有选择,对原告不利的记下来,对原告有利的不记。  13 日市劳动局对王**的调查笔录 复印件 2 市劳动局向当日一同爬山的同事王**的调查证明原告是因保护行长女儿受伤。  14 日市劳动局对谭美兰的调查笔录 复印件 2 谭美兰在劳动局调查时并没有说是原告把孩子拉倒的,其后来在法庭上的证言在事实上扩充了两个情节:原告牵着李臻的手和没有看到原告用腿挡李臻,在法庭上的证言有杜撰的嫌疑。且其是行长的下属,和行长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15 劳动仲裁时被告提供的答辩书 复印件 4 2007年12月原告提出劳动仲裁,被告在答辩书中承认原告因救人受伤,但不愿承担责任。  16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复印件 2 见义勇为行为应该认定是工伤  17 见义勇为认定成工伤的3个案例 复印件 5 只要发生了见义勇为行为,无需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证书,直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连在自己宿舍抓小偷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18 越秀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复印件 7 越秀区法院不理会原告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的伪证,认定原告不是救人受伤。  19 对被告证人证词的看法 复印件 1 证人谭美兰编了个故事,说原告把一个不到7岁的小女孩拉倒,女孩倒下时把大人的腿压折,女孩什么事都没有。她的证词许多地方明显不合逻辑,开庭后原告将此《看法》提交给法官,但法官没有理会。  20 广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复印件 5 尽管劳动部门、被告、当时在场的人,以及录音都可以证明原告是救人受伤,市中级法院仍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应以谭美兰的伪证为准。  21 骨关节炎相关知识 复印件 4 原告因髌骨关节炎做手术清理。骨关节炎分原发性关节炎和继发性关节炎,继发性关节炎多是外伤引起的关节炎。原告的膝关节髌骨关节炎就是这样的骨关节炎。关节炎最严重的情况是换人工关节,次严重的情况是做手术清理。法官认为原告因骨关节炎做手术与受伤无关,是不了解相关知识。  22 部分病假条 复印件 9 2007年10月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原告长期因伤无法工作  23 病历 复印件 73 原告先后去过十四家医院,几十个医生看过,一直未能明显好转。2008年11月再次发作,不得不住院治疗。目前受韧带钙化和损伤性关节炎的困扰。  24 医药费发票 复印件 43 被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医疗保险也停了,尽管原告很节省,还是支付了14093.96元医药费,  25 原告社保缴费历史明细 复印件 1 原告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社保缴费基数为5359元,即2006年月平均工资5359元。  26 仲裁费和诉讼费收据 复印件 2 原告因救人受伤已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共5636元。  27 张学东收入情况表 复印件 1 被告提供的《张学东收入情况表》显示原告2007年3月份和5月份被扣了部分工资,而被告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称原告在受伤期间工资一直全额照发,显然是在撒谎。实际情况是原告发现3-5月份的工资都被扣了一部分,其中5月份代发工资存折中实际收入只有173.85元,原告因此当时向被告人事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收到申请后,被告一方面组织职工做伪证称那天不是集体活动,不许职工说原告当时的实际受伤情况;另一方面从6月份起,虽然原告的奖金还是没有,但是工资不再扣了。原告因此暂时不再提工伤要求,直到10月份被电话通知终止合同。  28 劳动仲裁时被告提交的广发银行东华路支行月份的工资表 复印件 8 被告提交的2007年3月份和5月份工资表很模糊,根本没法看清,目的是掩盖3月份和5月份原告被扣工资的事实。4月份的工资表虽然可以看清楚,但和原告的代发工资存折不一致,显然被告提供的4月份工资表是假的。实际上3、4、5三个月都工资都被扣了一部分,原告因此5月份直接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9 原告代发工资存折 复印件 3 原告5月份代发工资的存折中只有173.85元收入,4月份的收入也和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中数字以及收入情况统计中的数字不一致。  30 原告住房公积金存折 复印件 2 原告每月有住房公积金1822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交一半。  31 原告住房货币补贴存折 复印件 2 原告每月有房补233元  32 被告企业注册资料 复印件 1 被告地址已变更到天河区,因此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33 越秀区劳动局的仲裁决定(越劳仲字2008第55号) 复印件 14 越秀区劳动局未搞清楚事情的实质,是被告不遵守其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员工考核不合格,并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原告并未考核不合格,更未在到期前收到书面通知,没有出现合同终止的情况,被告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以合同一直未终止。    日录音部分内容(证据9)  第6分钟开始  张学东:今天人事部小邱打电话通知我合同到期。  行长:你合同什么时候到期,是这个月么?  张学东:我记得是这个月底,她说是上个月底,我想起码等我腿治好了再说,本身是参加集体活动,也没人跟我说这件事。  行长:你签的是什么时候?  张学东:去年10月份签的,所以我想今年也该是10月份,今天问小邱才知道上月底到期。  行长:你合同自己不拿一份?  张学东:谁还顾得上看那,现在只顾治腿了,这么长时间还不好。当时是集体活动,并且挡的是别人家孩子受的伤,又不是自己家孩子。  行长:你自己去跟乔总说一下。  张学东:我觉得支行你得说一下,起码等病治好了。  行长:我去说什么,合同期不是我定的。  张学东:我是参加集体活动,又是挡别人家孩子,又不是自己家孩子,我觉得你得说一下,因为挡的是你家孩子,压了一下受的伤,你看一下,能不能说说。  行长:说一下吧,你最好自己上去说说,我不知道你合同到什么时候。  张学东:因为去年是10月份签的,签到9月底,我不记得这回事了,我想起码等我病治好了再解除合同,我现在都没办法了。  行长:你跟分行说一下,我到时候也去说说。  张学东:请你去说一下,这是集体活动,并且是挡别人家孩子,又不是自己家孩子。前一镇刚做了手术,我现在不知道多长时间腿才能治好,医生也说不准。。。。。。。。    第13分钟开始  张学东:我一直都想和你好好谈一下,我觉得我的工作一直没有得到认可,支行的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基本上都是我一个人做的,整理个贷档案的时候就我一个人星期六、星期天加班,没一个人帮我,好象工作就是我一个人的。现在我一受伤就没人管了。我这次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挡的是你家孩子。  行长:你想要我怎么样?  张学东:我一直都想把这件事当成工伤,等回头再交涉吧。这次合同到期,起码等我腿治好了再解除合同。  行长:我已经说了么,人事上不是我支行能怎么样的,我都要受上面管理。你可以问一下阿石,你没出声,我已经给你报工伤了,你都不知道。我们支行的员工就象我的孩子一样,我并不是说你是挡了我的女儿我就这样做。你说是集体活动,那天并不是说一定要去。  张学东:行长说了,我能不去?  行长:石培福就没去,马可也没去。你可以问问石培福,当时给你报工伤了,是你自己上去说星期六爬山,还是救了我女儿。分行一听,反过来责怪我们,怎么什么情况都报工伤。  张学东:是你让我找人事部的。  行长:你有没有搞错,你自己都忘了,我们早就给你报了工伤。  张学东:当时是(人事部)张敏说没给我报工伤,我才要求报的。  行长:这事我们一早就给你报的工伤,分行反过来说我们,我们这才意识到不是工伤。  张学东:行长说让去,我敢不去?  行长:你也可以不去,有人就没去。  张学东:那不是肯定要向你请假。。。。。    第20分钟开始  张学东:这次是不是工伤等我腿好点了再去行里交涉,眼下起码  行长:我答应了,你老纠缠。  张学东:我毕竟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挡别人家孩子受的伤,我一有病行里就扔下不管了。  行长:我听了就不高兴,你老是强调挡了我家孩子,当然,你挡的行为我不是说那什么,你到处讲,我帮了别人,我挡了什么,你老是拿来讲,你什么意思?  张学东:我没什么意思,我是想着不能因为这件事,合同一到期,我现在就没法过了,我眼下要先治病,前一段刚做了手术,将来怎么样还不知道,行里这样做太过份了。我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救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结果行里就把我撂下不管了。  行长:你也知道,别说你,我自己也受上面管,我只能帮你讲讲。  张学东:我知道,我觉得行里太不公平,我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救人时受的伤,合同一到期就不管了,把人饿死。行里太欺负人了,就不能当好人。  行长:当好人你也不能总挂在嘴上。  张学东:行里处理的太不合理,起码等我病治好了。  行长:你去行里反映一下吧。你刚才说不认可你,你去问问阿石,你的奖金是全行最高的。。。。    录音网址http://dongfanghong9119./M5867073.html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学东,男,汉族,
身份证号:4101  联系电话:1337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因本人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法院提出诉讼,为便于查明案情,请法院对以下事实调查取证:  1.证据15是原告向越秀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时被告广发银行提供的答辩书,因该答辩书中广发银行承认原告是救行长的女儿受伤,因此原告起诉行长时将此答辩书原件提交给了越秀区法院的夏伟明法官,此后该证据失踪。目前原告只有复印件,请向夏伟明法官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或向越秀区劳动局核对。  2.原告在起诉行长时,东华路支行的财务经理谭美兰迫于行长的压力,做了伪证。她编的故事只有夏伟明法官相信。请让她再把原告受伤的过程讲一遍,看世界上有没有第二个人相信。  3.原告在起诉行长时,东华路支行的员工黄宝辉迫于行长的压力,说没看见原告怎么受的伤。法官夏伟明认为没看见就说明原告不是救人受的伤。请法院问一下黄宝辉,他的话是不是这个意思。  
4.据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口头介绍,2006年10月广发银行为原告缴纳企业年金后,2007年6月又缴纳了5036.65元,平均每月缴纳629.58元。需法院提出相关要求,他们才可以提供书面证据。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所述内容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  广州市劳动局
020-;  广州市劳动局经办人员 梅东路劳保局二楼 赵兴福  越秀区法院 390832  天河区法院509171  广发银行总行, , , 322907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  广发东华路支行020-823866  伪证人谭美兰
  证人黄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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