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要上班吗人事关系不移出上不了班怎么办

2016年二建法规笔记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 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综合性、独立性、完整性。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主要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 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 社会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 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 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的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三种关系;具体可以分为行政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 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 乡规划法、建筑法 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 、税收征 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 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范 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 、职 会福利关系。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定各诉讼、非诉讼活动法律流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仲裁法注意行政法和经济法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行政法:三行两城一环一建筑。-1-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7 类)法律形式 宪法 制订单位 全国人大 宪法 代表名称 备 注最高效力 主席签署主席令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法律(基本、一般)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 法、民法通则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国际条约 国务院 xx 条例国务院各部、委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住建部、发改委)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 地方 xx 条例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 xx 地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 xx 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基本原则: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规律】注意其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层级越高,效力越高(打狗还得看主人)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二)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各扫门前雪: (1)法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2、家长负责制: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 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备案和审查 1、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 30 日内报有关机 关备案。 【提示】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审查3、修改 (1)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反馈; (2)如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 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3-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记忆】合法、有钱、有名分有住处、能担事。 【注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二、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盈利为目的) 行政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不需要的核准登记的:成立起具有法人资格; 需要核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中大多数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但也有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如分公司、 项目部)。 【提示】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相当于办事机构或者部门,对应的总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应的是母公司)。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4-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 的下属机构。 【提示】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企业应明确项目经理部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即: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项目经理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而不是项目经理本 人承担,也不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 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项目经理个人,也不能告项目经理部。-5-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概念: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 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提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 代理”。 (二)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主体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 代理、委托监理等。-6-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记忆】需要有钱,有人,有技术。 【注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提示】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涉及到委托代理的(1)、(2)、(5)。 【注意】如单方面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注意】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 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称为复代理。 -7-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本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 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有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 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 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需符合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所产生的责任后, 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否认即视为同意。 即: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利益——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或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违 法 代 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记忆】谁有错就打谁的板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8-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注意】占有权是前提,使用权。收益权是独立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所有权是自己的物,用益物权是别人的物,担保物权是自己、他人的物均 可设立。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 30 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 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 用途转用-9-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地 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有多意向者出让可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注意】合理利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法办理。 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 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方式等。 【注意 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 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未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10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保护方式: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更换;恢 复原状;损害赔偿等。动产物权变动物权保护- 11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z2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市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即:债权与债务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方有履 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注意】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而物权是绝对权。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一)合同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 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 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供应商),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即外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公平原则) (三)无因管理- 12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 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和侵权之债。- 13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z2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 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 期限性。2z2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 (一)专利权客体(保护对象) 发明 实用新型 概 念 保护期 20 年 10 年 授予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 对产品形状、构造或结合提出新技术方案; 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色彩、形状、图案的结合 做出新设计外观设计10 年【注意】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二)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概念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 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应在到期前 6 个月内 - 14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申请,还有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意】专利是从申请日起算,商标是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三)著作权(版权) 1、概念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 3、著作权主体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 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 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约定一般职务作品 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单位优先使用 2 年。 特殊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1.工作任务并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 2.法定或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提示】如招投标文件一般属于单位作品;接受委托而创作的设计文件、勘察文件 一般属于委托作品。 4、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 50 年; (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 为 50 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完成后 50 年 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著 作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按照约定;委托开发有书面 权 合同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下达任务的归接受任务方,任务书有约定的,从约定 归 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归单位:工作任务;本职工作;主要使用单位条件,并由单位承担开发 软件责任- 15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著 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使用软件、备份、修改或改进 作 权 限 合理使用(为学习和研究) 制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终生+死后 50 年 保 护 合作开发,最后死亡的自然人终生+死后 50 年 期 限 单位享有的软件著作权,首次发表后的 50 年,开发完成 50 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注意】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 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因违约或侵权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民法保护、行政法保 护、刑法保护。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承担方式: ① 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碍;③ 消除危险;④ 返还财产;⑤ 恢复原状;⑥ 赔偿 损失;⑦ 赔礼道歉;⑧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数额确定方式: ① 实际损失; ② 当 ① 难以确实时,为所获利益; ③ 当 ①② 难以确定时,为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④ 当 ①②③ 难以确定时,为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方式:① 侵犯专利权:1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② 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50 万元以下。- 16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行政责任 (1)专利权 假冒专利:责令改正,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商标权使用注 册商标 违法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信息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连续 3 年停止使用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有违法 使用未 注册商 标违法 冒充注册商标 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罚款;(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整改,予以 通报,罚款(3)著作权 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予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制作设备。 3、刑事责任 (1)专利权 假冒专利:情节严重:3 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2)商标权情节严重:3 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特别严重:3 年以上 7 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3 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数额巨大:3 年以上 7 年以下,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罪 情节严重:3 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3 年以上 7 年以下,并处罚金(3)著作权情节严重:3 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罪 情节特别严重:3 年以上 7 年以下,并处罚金 销售侵犯复制品罪 数额巨大:3 年以上 7 年以下,并处罚金- 17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提示 1】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为保证书。 【提示 2】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 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它。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提示】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1、可以作为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可以作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 外)。- 18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四)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类型 债权转让 债务转让 规定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有约从约。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主体间关系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保证内容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 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函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单位)提供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 保方式。(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19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注意】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1、可抵押的 (1)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 交通运输工具; ③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2、不可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 (三)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1.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 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3.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多退少补 1.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值 抵押物的减值与毁损 2.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就物上代位金作为债权担保(四)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 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20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 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 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二、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 式(二)质押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注意】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三、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 同发生的债权。- 21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四、定金 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 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2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概念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 (二)保险合同 一般以保单的形式订立,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需要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及时提出,并需计算损失大小。2z2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费用)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自然事件 各类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保险责任范围 意外事故 不可预料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自然磨损;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限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二选一); 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 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23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费用) 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自然事件 各类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保险责任范围 意外事故 不可预料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 ①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 及处理费用; ② 自然磨损; ③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 备的本身损失; ④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⑤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⑥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⑦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⑨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⑩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二选一); 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 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原则 规定一致)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注意】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安装工程 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企业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推销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是代理关系;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选择有利保 险产品,和保险客户是代理关系。- 24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z2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1、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而形成(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承担不利后果(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强制保障)。2z2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注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 修理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返回。一般采取“折价返还”的方式 【提示】折价标准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或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定额量。 质量不合格或竣工验收不合格(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即赔偿损失)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 25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分为行政处罚(对外)和行政处分(对内)。 行政处罚有:(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有:(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2z2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罪名 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 故罪 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 串通投标罪 具体规定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国家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提示】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一定是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 1 人 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符合之一即可)- 26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30 万元或 300 ㎡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1、审查内容: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2、和建设监理开工报告的区别政府部门核发开工报告 性质不同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向政府申报 审核建设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开工报告 项目管理程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 审核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提示】施工许可证是建委的事情,而开工报告是发改委的事情。- 27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8 条)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注意】须是国有土地,只需批准,不需拿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注意】在城市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的,核发乡村建设建设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可施工) 【注意】不要求拆迁全部完成,只要求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注意】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除了有以外,还要求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时不 要求图纸全部完成,只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即可。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质量安全保证) 【注意】如必须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但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必须委托监理。 具体措施包括:①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安全技术措施; ②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③ 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 【注意】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资金落实标准: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 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 监理:强制监理范围: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成片开发、外资、国家规定。 ② 消防: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 - 28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记忆】有地、证、人、图、钱、措施,并可施工,符合其他;同时具备,缺一不 可。 【注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 发施工许可证。2z202013 一、延期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领取后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 限);故理论上最长不能超过 9 个月。 2、不开工又不延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重新办理。 【提示】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内 容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开工延期的时间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时 间 3 个月 3 个月(可延期两次) 1 个月 1 年以上 6 个月2z2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 1%~2%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规 具备条件:责令改正。 避办理而将工程项目 不具备条件:责令停工, 分解后擅自施工 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骗取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处刑罚; 骗取和伪 造施工许 伪造 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处刑罚; 可证 涂改 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处刑罚; 罚款额度 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30000 元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10000 元的罚款- 29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企业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册资本金 3 亿元 5 000 万元 2 000 万元 600 万元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 6 000 万元 2 500 万元 700 万元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理 企业 工程管理 级别 经验要求 技术负责人要求 15 年+高级职称+一级建 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 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 一级资质要求的技术工 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 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 (总工程师) 10 年+高级职称 职称人数要求 建造师人数 财务负责人特级10 年/一级资质项目 高级职称+ 经理 50 人以上 注册会计师10 年或 一级 高级职称二级8 年或 中级职称8 年+高级职称三级5年5 年+中级职称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300 人, 工程技术员不少于 200 人, 一级资质项目 高级职称不少于 10 人, 经理 12 人以上 中级职称不少于 60 人。 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工程技术员不少于 100 人, 二级资质项目 高级职称不少于 2 人, 经理 12 人以上 中级职称不少于 20 人。 有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 三级资质项目 工程技术员不少于 30 人, 经理 50 人以上 中级职称不少于 10 人。总会计师: 高级职称; 总经济师: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初级职称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30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企业 单体 高度 层数 级别 面积 特级 100m 28 层 5 万㎡ 一级 100m 25 层 3 万㎡ 二级 50m 12 层 1 万㎡ 三级 25m 6 层 5 千㎡ 单跨跨度 钢混 30m / 钢结构 36m 30m 21m 15m / 10 万㎡ 5 万㎡ 住宅小区或 单项建安合同额 群体建筑 2 亿元 1 亿元 3 000 万元 500 万元 标准 5 年内 5 项中的 3 项工程总承包 或施工总承包 5 年内 6 项中的 4 项工程总承包 或施工总承包 5 年内 6 项中的 4 项工程总承包 或施工总承包 5 年内 5 项中的 3 项工程总承包 或施工总承包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业务范围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可委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 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 资质类别 12 个 60 个 13 个 资质等级 特、一、二、三 或:特、一、二 1~3 个等级 或:不分等级 分一级、二级 或:不分等级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住 建 部 许 可 建 设 厅 许 可 市级 建设 部门 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程序:央企及其下一级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余应通过注册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央企及其下一层及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水利、交通、信息、铁路、民航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国资除外)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申请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2)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31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企业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按最低资质 等级核定; (4)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可 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 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2、延续 有效期 5 年;可届满延期,应于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手续;可延续 5 年。 3、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 生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资质证书正、 副本原件; ④ 证明材料。 (3)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合 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 并 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分 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立 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改 制 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 程序办理4、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 1 年内,有下列 12 项有错行为的:(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不再符合资质条件; (2)撤销:不该许可的许可了; (3)注销:归于无效; (4)吊销:一定是企业有过错。 五、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1、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注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资质序列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设立批准 国务院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资质批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 国务院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提示】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依规定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1)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 人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任职文件、近 3 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资质:申请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任职文件、近 3 年资产负 债表和损益表、其他。 (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外资建筑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 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 50%,但因技术困难 业企业 而不能由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承担。 中外合资 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同内资建筑企业) 中外合作- 33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1)资质等级标准同国内企业。 (2)主体结构施工须自行完成。 (3)联合承包,应按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2z2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 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 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承包的有关规定 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分包工程有关规定2z202023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 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 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2z2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申办资质违法违法行为 欺骗获得资质 隐瞒虚报材料 贿赂获得资质 未及时办理变更 吊销、罚款;犯罪刑罚 不受理或不许可,警告,限期 1 年不得申请 警告、罚款;限期 3 年不得申请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处 1 千~1 万元罚款 法律责任- 34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行为 发包给无资质单位 无资质承揽工程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 50 万~100 万元罚款 取缔,处合同价款 2~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装饰发包给无资质企业 责令改正,处 500~1000 元罚款三、越级承揽工程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 2~4%罚款,可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越级承揽工程 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 2~4%罚款,可停业整顿,降低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 质等级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对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违法分包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 0.5~ 1%罚款,可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对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人 处 1 万~13 万元罚款转包或违法分包六、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吊销证书,罚款合同价款的 2~4%;没收违法所得- 35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考 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2z2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一、二级建造师考试 3 个科目,6 个专业类别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 1、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1)初始注册需在 3 年内申请,否则需继续教育; (2)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需继续执业,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2、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 1 个月内,通过 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3、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1)不予注册: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 受到刑事处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 年内的; ⑥ 因⑤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3 年内的; ⑦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 2 年内的; ⑧ 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起 3 年内的; ⑨ 受聘单位不符合要求的; ⑩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6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① 聘用单位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②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或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③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或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学时要求: (1)每个注册有效期内(3 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 120 学时,其中必修 60 学时, 选修 60 学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 60 学时继续教育, 其中必修 30 学时, 选修 30 学时。 (2)可冲抵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 继续教育教材编写 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布学术论文的 公开出版 5 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 参加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 每次计 20 学时 每次计 20 学时 第一作者每篇计 10 学时 第一、二作者每人计 20 学时 按授课学时计算(3)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 60 学时。 2、教育方式: 面授为主,积极探索网络教育方式。2z2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也可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1)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除非:①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7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 条 p.69 7 条 p.69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 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 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在 14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2z2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违法行为隐瞒虚假申请注册 不受理或不注册,警告,限期 1 年不得申请 注册违法 欺骗贿赂取得证书 撤销注册,限期 3 年不得申请;无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 1~3 万元罚款 继续教育 违法 不参加继续教育或 不予注册 继续教育不合格 弄虚作假取得继续 取消继续教育记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教育证书 无证执业 执业无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 1~3 万元罚款无证或未变 更注册执业未变更继续执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建造师执业 有禁止性规定 9 条 警告,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的情形 有违法所得,没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 未提供注册建造师档案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处 1000~1 万元罚款政府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 责令改正,予以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造成质量事故 执业过错导 致质量事故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限期 5 年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8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的项目。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记忆】保密扶贫、能力限制、肥水不流外人田。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含 义 规 定 项目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公开 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 招标 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通过指定报刊、 网络媒体发布可以: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 邀请 应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 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 招标 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织投标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 39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1)总承包招标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 程、货物、服务金额。 (2)两阶段投标: 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① 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不带报价),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② 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最终投标文件。 五、交易场所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电 子招标投标。2z2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 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0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 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6、开标 7、评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8、中标和签订合同 9、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人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禁止肢解发包 概念: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 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0.5%~1%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略- 41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3013 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 得参加投标。 二、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间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重复投标。 三、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 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 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4、投标保证金 (1)目的:为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 或中标后不提交 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 42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数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3)期限: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退还:撤回投标文件的,应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 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2z203014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其中“成本”是指(企业个别成本)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z203015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一、中标的法定要求 1、公示中标候选人 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2、确定中标人 国资控股或主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投标情况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 书面报告。 4、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43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1)投诉: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2z20301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违法违法行为 必须招标不招标 规避招标 范围外中标 阴阳合同 无正当理由 不发中标通知书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 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 不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 提出附加条件 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罚款;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 5‰~10‰罚款;国资项目可暂停拨付;处分 责任人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罚款;处分责任人 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罚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责令改正,可并处 1~5 万罚款 超规收取保证金或不按 责令改正,可处 5 万以下罚款;民事赔偿 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透露信息或泄露标底 给予警告,可并处 1~10 万罚款;处分责任人;犯罪刑责;中标无效 不按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责令改正,可处 10 万以下罚款;处分责任人;评审结论无效 或违规替换人员 应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责令改正,可处 10 万以下罚款;处分责任人 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接收应拒收的投标文件 发售、修改、澄清 时限不合规 责令改正,可处 10 万以下罚款- 44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法行为 泄密,串通 法律责任 机构处 5~25 万罚款,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 5%~10%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犯罪刑责;民事赔偿三、评标委成员违法违法行为 收受好处,泄密 不公正履行职务 法律责任 警告,没收所得财物,处 3000~5 万罚款,取消资格终身;犯罪刑责 警告;情节严重:限期取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取消资格终身四、投标人违法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中标无效。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 5‰~10‰罚款,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串标、行贿谋取中标 的 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1~2 年内投标资格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犯罪刑责;民事赔偿 中标无效。民事赔偿;犯罪刑责;招标项目为法定招标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额 5‰~10‰罚款,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 5%~10%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1~3 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五、中标人违法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转让;肢解转让;主体、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停 关键分包,分包再分包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没收履约保证金,赔偿超额损失; 中标不履约 情节严重,取消 2~5 年招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执照;不可抗力除外 中标不签约,签约附加 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罚款 条件,拒交履约保证金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法行为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 犯罪刑责;行政处分 忽职守 法律责任七、其他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地方保护, 强制委托代理 责令改正;单位主管、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招标, 其他方式干预招标 依法须招标的项目:中标无效,重新确定招标人或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所签合同,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 中标无效 法条款的效力- 45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施工总承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但不应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总承 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能与另一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2z203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格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责任后,再根据联合承包协议和各方过错大小,追偿非自己责任部分赔偿。- 46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3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分包单位。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但依法进行分包是可以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z2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发包给无资质单位 肢解发包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 50~100 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 0.5%~1%的罚款,国资项目可暂停拨付。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越级承揽工程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的 1~2 倍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的 2~4%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承揽工程的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从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酬金的 25%~50%的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的 0.5%~1%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7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z2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受到表扬和奖励。 二、不良行为记录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 良行为记录。2z203032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8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公布, 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 3 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 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 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1)属《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 一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2)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它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处理给予公告: ① 警告; ② 罚款; ③ 没收违法所得; ④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⑤ 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⑥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⑦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 ⑧ 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⑨ 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⑩ 其它。【提示】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的可以公开(仅限于商业、个人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2、公告的变更 (1)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2)行政处罚经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 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49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书面更正申请,5 个工作日内核 对,作出处理,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4)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 为记录的公告。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励机制 略2z2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50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z2040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默示合同) 二、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注意 1】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注意 2】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 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施工人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四、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1)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提示】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检査。2、承包人(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51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4012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按总日历天数计算)。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1、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 7 日报总监或甲方代表,总 监或甲方代表应于收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作出答复。 2、暂停施工 (1)总监或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 工,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 给予答复,48 内小时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顺延可顺延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顺延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 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不提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4、竣工日期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重要】如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下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2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 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取得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2)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程序:按合同约定;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程序: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审核;通 知经办银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合同价款的确定 (1)招标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内约定; (2)非招标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3)种类: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3、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无约定按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 已交付,为交付之日; ② 未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 未交付,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4)工程垫资的处理;项目 有约定利息的 未约定利息的 欠付工程款 从其约定 按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垫资 从其约定,但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不支持利息(5)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人; ③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 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④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 起计算。- 53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401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三、赔偿的范围 (1)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2)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指利润而非营业额)。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类别 约定赔偿损失 法定赔偿损失 产生原因 当事人约定的 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主要形式) 赔偿方式 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损害程度 需要计算具体金额【提示】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 五、 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赔偿) (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7)验收违法行为。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2)转包、违法分包; (3)偷工减料; (4)与监理单位串通; (5)不履行保修义务; (6)保管不善;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54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4014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一、无效合同 概念: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因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违法性、不可履行性和订立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1、类型(1)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如无损害国家利益,即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掩盖非法;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2、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资质; (3)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 仲裁条款)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5 -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验收合同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合格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二、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 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类 型 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代理人追认否 被代理人追认否 表见代理除外 处理方法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 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 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注意】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2z20401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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