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户口,被注销了可以在吉林办理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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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有什么用 看完你就明白了
暂住证有什么用 看完你就明白了
  相对于一些较大城市而言,如北京,深圳等地,都有大部分的外来人员,他们或多都是来工作的,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也就产生了居住的问题,因此需要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所在地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那么,办理暂住证有什么用呢?
  暂住证有什么用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可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暂住证如何办理
  暂住证的办理对于外来人员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在北上广一些相对于较大的城市,暂住证是作为一位外来人员的合法居住证明,暂住证的办理一般是有制定地点的。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四)暂住人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五)暂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六)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暂住证过期了怎么办
  据资料显示暂住证过期了可以续期,如果是暂住证到期了,需要在有效期满前10天之内,到底的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办理换证手续。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
  收费标准:换证时需要缴纳3元钱工本费
  暂住证有效期
  一般来说,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办理延期的手续是应到发证机关办理、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二次后、仍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暂住证。外地户口办理暂住证有效期是1年。延期后办理在到你租房子的&当地办暂住证的地方办理,带上1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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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
从公证角度谈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
吉林省司法厅 sft./
日期: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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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公证已走进千家万户,作为与公证工作密不可分户籍制度,更是办理继承、委托、出生、身份、亲属关系等公证的重要依据。虽然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对我国从户口登记制度、到居住证制度、再到户口迁移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调整。但,目前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结构设计不合理、信息更新迟缓、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严峻,已影响到了公证工作的开展。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将户籍改革与公证接轨,切实解决公证现实问题,应纳入到户籍改革的范畴。&
  一、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现状&
  户籍登记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户籍登记功能方面&
  我国户籍登记制度依据的是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确立的二元制户籍制度。户籍登记制度担负着三项基本功能:一是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二是作为利益和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三是统计人口,提供人口信息,证明身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侧重于“控制”的功能,早已无法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原有户籍登记制度统计人口不全、信息失真、人户分离等问题日益突显。因此,应重新审视和科学定位我国户籍登记制度功能,强化户籍登记制度证明身份,统计人口信息的功能。&
  (二)户籍登记内容方面&
  &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主要是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为载体,形成的各种人口结构信息。登记内容涵盖了姓名、户主或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地、民族、籍贯、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等30余项内容。其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主要是以户主为纽带建立的,登记内容过于简单、笼统、格式化,对公民的亲属关系、户口迁移、婚姻状况、死亡等信息变更原因、时间、地点没有详细记载,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三)户籍登记管理方面&
  我国户籍登记管理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依靠各种行政命令来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及不协调现象极为严重。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控制人口的出生;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公安部门管理户口登记,控制人口迁移;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口的宏观管理。往往会出现证出多门,交叉管理的现象。在管理模式上,采用“静态”管理模式,重“籍”、重“户”不注重公民身份的个人化管理,缺乏流动性和公示性的问题依然突出。&
  二、公证视野下户籍登记制度的弊端&
  户籍登记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应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服务,虽然去年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但从公证角度出发,目前我户籍登记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缺少连续性&
  由于户籍登记信息缺少稳定性、持久性,居民户口一旦迁出,该居民的信息就随着原户口的更换而消失。这给公证工作和当事人办理公证带来了许多困难。特别在继承公证中,当事人为了证明是法定继承人,需要到出生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有的公安机关根本不配合或查无底案或以当事人户口迁出,不掌握情况为借口,百般推托。如果被继承人父母去逝时间早,查不到户籍注消资料,开不出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困扰。据调查,我地区八个县(市),大多数公安机关不能为公证机构出具符合继承公证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目前公证机构主要依靠单位、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来核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据统计我处仅三个月受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就发现了31起当事人故意隐瞒继承人的情况。&
  (二)信息结构不合理&
  1.登记内容不全面&
  户籍登记除了为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外,还应为政府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我国户籍登记制度整体结构设计上是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纽带形成的家庭成员间关系,而其他成员间关系不明确,在具体登记时有关出生的户口登记无生父母具体情况;婚姻状况没有详细记载公民婚姻变更情形,未涉及具体结婚、离婚时间、地点、形式;死亡没有列明死亡原因、地点等详细情况。特别是遇到申请人此前有数次婚姻关系,作为公证员很难从户籍登记资料查出,如果能将居民的结婚、离婚变动情况统一管理,逐一进行户籍登记,就可以免去许多周折。&
  2.身份识别困难&
  身份识别是公证员日常办理公证的一道重要关口,在预防纠纷、防范风险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利用伪造或假冒身份信息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日益增多,而公证员对于身份证持有人是否为本人只能依靠人工判断,不确定性、随意性较大,有的身份证照片不是近期照或经过整容、瘦身等与身份证照片出入较大,加大了公证员办证识别难度。身份证识别仪也是仅能识别当事人身份证的真假,不能对当事人是否为本人作出准确判断。根据《北方网-舆情监测及服务》报道:“北京市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公布扰乱公证执业秩序典型案例&“假人假证”骗取公证书在招投标、声明书、委托等公证案件中屡见不鲜。”“假人假证”案,不仅妨害了公证秩序,更是我国户籍登记管理中的软肋。&
  (三)信息更新滞后&
  目前,我国户籍信息更新主要是依靠公安机关日常办理变更手续、年终村委会、社区干部到管辖区域核对。核查时间跨度大,居民主动性差,导致了户籍资料更新滞后,特别是涉及一些经常变动事项,比如文化程度、服务处所、职业等,几乎很少更新,甚至是空白的,形同虚设。现实中有的人已经上大学了,文化程度还是小学;有的人结婚多年,婚姻状况还是未婚;有的已经加入外国国籍,还保留着中国的户口;有的人死亡了,户口还未注销等情况举不胜举,很难为公证及相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信息更新滞后,失真问题严重。&
  三、&完善我国户籍登记制度&
  为充分发挥户籍登记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应加快我国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步伐,确保户籍登记信息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
  (一)建立科学管理机制,消除管理盲点。&
  1.建立专门户籍登记管理机构,确保数据完整性。&
  目前,我国户籍登记管理机构为公安机关,但实践中,许多户籍信息内容是由民政部门掌握的,导致了职能交叉、层次重叠、难以协调等多头管理的局面。为此,笔者建议建立专门户籍管理机构,解决目前我国人口管理杂乱无章、证出多门问题。据统计,各国民事登记工作由内务部门主管的占40.3%,司法部门主管的占33.7%,卫生部门分管的占10.8%,其它由统计、税务、计划部门分管的占15.1%,其中也包括个别自成体系,直属国家的独立机构”。因此,结合国外管理模式及我国的户籍管理实际情况,我国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综合民政、教育、就业、社保等部门的职能,建立专门户籍登记管理机构,更有助于实现统筹人口的科学化管理。&
  2.完善户籍登记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建立全国统一户籍登记管理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跨时间、跨空间的特点,打破地域界线,节约社会成本,提升社会效益,不断完善户籍数据库的管理功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户籍资料共享。逐步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服务中心,对人口管理实现由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转化,实现以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管理为辅方向的平稳过渡。充分运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从户籍登记的数据管理、查询修改、报表统计、系统管理等方面入手,改变户口登记信息结构不合理、内容不全面、户籍信息更新滞后的现状。&
  3.强化部门间沟通,畅通登记信息变动渠道。&
  加强相关部门联动,充分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做到各取所需,及时将有关人口信息变更情况有效采集、审核、录入、变更、反馈给户籍管理机构及户籍的使用机构,保持户籍登记管理机构数据常用常更新,保证户籍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逐步实现人口信息统计数据的共享,更加准确及时地掌握人口各种变动的信息,堵塞户籍管理工作漏洞,消除管理盲点,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局面。&
  4.科学设计户籍登记内容,提高使用效率。&
  作为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应立足管理职能,从社会对户籍的现实需求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户籍登记内容。重新设计户籍登记体系、登记格式、登记事项、登记项目等内容,使户籍登记资料的管理、使用更便民、更科学。进一步细化出生登记、迁移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内容。出生登记应具体明确出生事实、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生父母具体情况;迁移登记也应详细记录迁移原因、时间、地点;婚姻登记应载明结婚登记时间、地点、配偶姓名、离婚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总之,户籍登记应对已发生客观事实进行科学、准确记载,从而更好地成为认定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最大限度为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5.建立指纹识别网络核查系统,实现身份智能化核查。&
  为有效克服身份证传统查询系统的缺点,防止伪造使用、冒名使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指纹识别身份网络核查系统。目前,世界上在100多个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地区中,已有56个证件中植入了指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即我国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中应包括指纹信息。为此,应充分利用指纹的唯一性的特征,将指纹通过户籍网络核查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来辨别当事人的真伪,提高工作效率。&
  (二)调动公民自觉意识,维护户籍信息准确性。&
  为了能使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和更新户籍资料,还应不断提高公民自觉维护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的意识,提高公民参与户籍管理登记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切实认识到自身对维护户籍登记信息负有法律责任。遇到户籍信息变动时,要主动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为增加公民申报变更户籍资料的积极性,户籍信息的申报应与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相联系,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主要依据和重要保障,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户籍登记制度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户籍登记制度规范化建设。&
  户籍法律制度健全与否是影响户籍改革成败的关健因&
  素。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正式确立下来,但随经济社会变迁,该条例与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已不相称。为了更为准确地掌握人口信息,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为社会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地服务,应尽快建立完善户籍法律制度。从制度上彻底解决当前户籍结构不合理、户籍信息变动登记不及时、户籍统计信息失真、人户分离等问题,逐步实现户籍登记制度各项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
  依托《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规章,完善户籍法律制度的各项条款,为继承权、离婚、监护、抚养及赡养等民事关系确认、民事关系变更、民事纠纷提供依据。从便民利民服务角度出发,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籍管理办法。实现户口簿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法律效力的功能。身份证为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为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让更多居民在享受户籍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各种公共福利同时更多地得到法律上保障。&
  加快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建立严密完备户籍登记制&
  度,全面准确地撑握人口信息,不仅关乎公证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是保障和服务民生,提高社会综合管理服务职能的保障。&&
  (作者:龙井市公证处&&张慧洁)&
(责任编辑:
公证工作指导处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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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
更新时间: 09:18:00
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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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就解决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1.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合法权益。
  2.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无户口人员排查解决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再形成新的户口问题。
  3.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我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民警调查核实不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单位所在地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统筹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全面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摸排无户口人员的底数情况,分类登记造册。要全面梳理重点难点问题,按照 “认真核查,区别情况,依据规定,妥善办理 ”的原则逐一研究解决。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的采集、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开辟 “绿色通道 ”,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取到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落实工作责任。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分解细化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夯实责任分工,推进衔接互动,狠抓工作落实。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完善无户口人员落户制度,共同推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深入开展。民政部门要完善流浪乞讨救助及收养登记政策,协助公安机关妥善解决流浪乞讨、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新登记户口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公安机关共同妥善解决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问题,并依法依规保障落户人员享有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检查机制,加强督查指导,强化跟踪问效,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享有的各项配套政策保障和相关福利待遇,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全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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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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