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车辆的燃料车辆保险费进项税抵扣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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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维修费、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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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根据会计网校的回答: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 &但本人认为既然企业购进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是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原因是此类汽车无法区分是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还是办公用途)那么该车的维修费和油费自然也不能抵扣进项,这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不得抵扣进项应该是同一道理,我平时也是这么回答纳税人。现在问问这里的高手,你们如何理解???
遇到同样问题,另公司租赁员工的车辆,签订有租赁协议,公司承担燃油费,此部分的燃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还请高手多指教
会计网校回答没问题
主要是依据那些条文的?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对于进项税的抵扣,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不得抵扣外,其余均允许抵扣。税总的纳税咨询中有类似的问题,答复为允许抵扣。对于租入的员工车辆,应当允许抵扣燃油费、修理费。
首先,作为税务人员,有义务回答纳税人的税法咨询,回答的涉税问题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凭自己的印象。其次,这种问题网上多的是,我随便摘点并作补充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但是,这种情况是需要税务机关举证的。实际执行中,只要是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办公的车辆,其维修费用均是允许抵扣的。如果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得抵扣或对已抵扣的该部分税款补税,企业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不得抵扣税款的做法的,则主张的税务机关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如果不属于不可以抵扣的范围,那就可以抵扣!
日常操作中好像是不让抵扣的
这个可以抵扣,总局已经多次解答
正常生产经营、办公的车辆,其维修费用均是允许抵扣的
辦公用的汽車油費及維修費可以抵扣,稅局很難判斷那些為非辦公用車。所以只要取的VAT發票即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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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管理部门用车加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来源:河南国税&   |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管理部门用车加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贵公司管理部门用车加油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如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涉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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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进项税额和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发表时间:<font color="#ff-4-3 13:05:53&&文章来源:互联网&&文章作者:admin&&浏览次数:4051
问: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进项税额和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可确认业务内容及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并参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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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7]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甲公司为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经常需要去某省进货,由于公司自身车辆不能满足经营需要,为了节省成本,采取借用或者租入车辆的方式经营,这些车辆虽然不在公司名下,但是确实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那么,这些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20x3年1月份分别和4个货车司机口头约定,货车司机负责将煤炭按时、安全地运达公司指定地点,公司负责提供运输车辆的油费,货车司机所耗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公司,公司每月根据货车司机运煤量支付工资。假设1月公司为4个货车提供柴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6万元,那么公司这部分油票进项税额16万元能否抵扣?
若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取得租赁费发票,则构成企业可以控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又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的,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可以申报搭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和货车司机分别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所以不能抵扣。
该公司要想合法地抵扣这部分油票,可以这样操作:第一,该煤炭销售公司应当分别和4个货车司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二,《车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出租方(货车司机)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煤炭销售公司),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而不是支付工资,否则不满足租赁合同要件);第三,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承租方。
若货车司机不想将车辆使用权让渡给谝煤炭销售公司,双方无法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办呢?有的公司可能会私下里和货车司机商量好,签订一份假的《车辆租赁合同》应付税务机关,而私下里签订一份真的合同。在此笔者提醒这类公司,这样做会给企业埋下隐患,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在不能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货车司机不用为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按照实际所购油费向该煤炭销售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就可以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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