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质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吗?

一个成立,要具备什么条件,要有几个法人代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3万元,个人独资须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住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如果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设董事会的,可以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但只能一人.
楼上的回答不对,请看新公司法.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在社会上绝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国务院证券业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起点比较低,分为三个类型,注册资金从十万元,三十万元和五十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其股本募集方式分为一次募集和分次募集,分次募集其本公司必须最少募集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部分可以上市交易募集,就在上海和深圳的相关信息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到香港和境外的股票交易所进入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法人代表只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董事长,规模较小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并设立常务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称呼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还存在着一种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平时说所说的联营企业,这类企业的责任是无限,而有限责任是以注册资本为底线,无限责任可以个人的仅个人的私人也可以作为赔债金额,而有限责任是不允许个人财产进行偿债的,现在无限责任公司已经很少了,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存在的主体.
一个公司的法人只能有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执行股东赋予的法人的权力。通常公司法人是公司股权最多的人,也就是第一大股东。但是,也可以是没有任何股权的职业经理人担...
你的意思是否说:一个人可否成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不是一个人,是一个单位.平时说话时,往往说某一个人是"法人",这是错误的说法.一个自然人可以是两个"法...
你说的是法定代表人吗?为一人。
国创现行《公司法》规定,在国内注册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如果注册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则最低需要15万美金的注册资金。
  这里例举一...
我明白你的意思,意思就是说公司只有一个光杆司令。其他的人员,名义是这家公司的人员,实际上受另一家公司控制。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行为。实际上很多公司不规范操作就...
答: 奶粉被要求下架回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 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
答: 社会民主连线是香港一个由激进民主派、在港组建中国各大政党的政治性组织。中文简称「社民连」,英文名称为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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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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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作者:&&郭丽娜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案情简介一、日,张成代表的裕华盛世公司(该公司后于日更名为中裕公司)为甲方与韩荣举代表的荣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荣德汽贸城的续建、开发以及经营,甲方投入后续建设资金1500万元并作为投入,乙方以该项目的开发权及尚未完工的项目建筑物和土地作为合作投入。该《合作协议书》上只有张成、韩荣举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二、日,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签订借房协议,并以越山路177号为地址注册成立了裕华公司,具体负责运作荣德汽贸城项目。三、日,甲方裕华公司与乙方荣德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以接收乙方全部资产和承担与乙方全部资产等额债务的方式兼并乙方。该《兼并协议》由张成、韩荣举分别代表两家公司签字盖章。后两公司就签订《兼并协议》一事,办理了公证。在办理公证时,荣德公司出示了法定代表人韩梅于日在国外办理的《委托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委托韩荣举全权处理本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荣德公司于日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韩荣举总经理洽谈处理企业兼并及公证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四、日,张成、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日,转让方王学礼等股东与受让方韩荣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学礼等股东将其持有的晴隆县中营镇坡脚村裕华煤矿股权转让给韩荣举。韩荣举需分两次付给张成1000万元,未于日之前支付的,韩荣举将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裕华公司中占的股权49%变更为39%,裕华盛世公司的股权由51%变更为61%。该《补充协议》只有韩荣举、张成的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五、后当事人协议解除《兼并协议》。日,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以荣德公司为被告共同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败诉原因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补充协议》是否对荣德公司有约束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能构成荣德公司对《合作协议书》的追认,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首先,《补充协议》的缔约目的并非追认《合作协议书》的效力。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个人间签订的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既然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在该煤矿中均无股权,那么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两公司并无关联。其次,韩荣举无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合作协议书》进行追认或作出对荣德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虽然韩荣举是在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后作出意思表示,但仍不能仅凭该《委托公证书》就得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作出该意思表示。韩梅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这一栏中表示“现委托韩荣举先生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该表述的文义可知,韩梅是以其个人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韩梅个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而非以荣德公司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自身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根据《委托公证书》,韩梅个人与韩荣举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韩荣举以被代理人韩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只能约束韩梅个人而非荣德公司。因此,韩荣举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其行为一般都被认为属于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效果。法定代表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第三人是否取得了代理权,取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就第三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的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的,应理解为是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能够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对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主张的《补充协议》对荣德公司有约束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韩荣举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中裕公司、裕华公司认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主要理由是韩荣举与韩梅是父女关系,曾是荣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属于荣德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梅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对韩荣举签署《合作协议书》进行了追认。不管签订协议时韩荣举是否有权,当事人均以实际行为对《合作协议书》进行了有效履行。因此,即便韩梅的委托授权存在瑕疵,韩荣举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也认为韩荣举签订《兼并协议》,荣德公司同意中裕公司借其房屋注册成立裕华公司、并对施工队给予配合等行为,使中裕公司、裕华公司有理由相信韩荣举有代理权。从本案二审查明事实可知,上述观点均不能成立。首先,荣德公司与韩荣举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有效的前提是有荣德公司的授权。韩荣举与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的父女关系以及在签订《合作协议书》前曾担任荣德公司董事长的经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的结论;其次,韩梅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未对韩荣举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一般而言,授权他人处理某项事宜,往往针对的是尚未发生的事项,也即授权发生在被代理行为发生之前。即便要通过授权对他人在得到授权之前代表自己的行为进行追认,也应有对他人之前行为进行追认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委托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07年5月下旬,晚于《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2007年3月。而且,案涉《委托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文义而言,该内容并无对韩荣举之前签订《合作协议书》行为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而从随后不到20天即由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与裕华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可知,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的意图与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处理兼并事宜关联更大。再次,裕华公司为荣德公司垫付工程款借款和土地出让金及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的行为与履行《合作协议书》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至少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二是该外观事实应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具备,并成为相对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重要参考。从日,一审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记载可知,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为证明其已开始履行《合作协议书》提供了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第三组证据拟证明裕华公司为荣德公司垫付了工程款、借款和土地出让金。第四组证据拟证明裕华公司为完成案涉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但上述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所涉事项发生在《合作协议书》签订之后,不会影响裕华盛世公司对韩荣举是否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判断。而且,与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兼并协议》的分别是裕华盛世公司、裕华公司。两家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裕华公司是替裕华盛世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书》中义务的情形下,裕华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被看作是裕华盛世公司的行为。进而,荣德公司即便知道裕华公司上述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意见,也不能被认为是认可了韩荣举与裕华盛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最后,张成与荣德公司签订的《借房协议》不足以证明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签订《借房协议》的时间在日,晚于《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且约定的是荣德公司将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77号房屋无偿借给张成使用,张成并未表明是代表中裕公司或裕华公司,也未明确该房作为裕华公司营业场所。故不能由此得出荣德公司追认了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效力。由上,既然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合作协议书》就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2)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能构成荣德公司对《合作协议书》的追认。首先,《补充协议》的缔约目的并非追认《合作协议书》的效力。《补充协议》开头就明确记载,该协议是对日转让方王学礼等股东与受让人韩荣举签订的关于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这说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个人间签订的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既然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在该煤矿中均无股权,那么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两公司并无关联。其次,韩荣举无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合作协议书》进行追认或作出对荣德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共六条。其中第一条约定的是韩荣举需付给张成1000万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0万元。第二笔款项于日之前支付。第二条约定的是韩荣举将其退股资金1500万元,偿还裕华盛世公司于2007年在吉林裕华商场投入的1500万元。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按原股权继续有效履行。第三条主要约定的是裕华公司的费用由裕华盛世公司、荣德公司各负责6个月。第四条约定的是开工前,裕华盛世公司提供一台奔驰车作价200万元留给裕华公司使用。第五条主要约定的是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同等效力,二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这里的原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韩荣举承诺,如果韩荣举未于日之前,再付给张成500万元人民币,韩荣举将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裕华公司中占的股权49%变更为39%,裕华盛世公司的股权由51%变更为61%。该补充协议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生效。由上述约定内容可知,韩荣举在《补充协议》中既就其本人与张成的债务纠纷作出了承诺,还代表荣德公司表示:一是确认《合作协议书》继续履行;二是如韩荣举未在日之前再支付500万元给张成,则荣德公司同意将其在《合作协议书》中的股权比例由49%减少为39%。虽然韩荣举是在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后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但仍不能仅凭该《委托公证书》就得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二审庭审中,中裕公司、裕华公司对案涉《委托公证书》的授权问题明确表示是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以荣德公司名义授权给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的全部事宜而不是韩梅授权韩荣举处理其个人事务。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观点与《委托公证书》的内容表述明显不符。韩梅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这一栏中表示“现委托韩荣举先生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该表述的文义可知,韩梅是以其个人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韩梅个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而非以荣德公司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自身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根据《委托公证书》,韩梅个人与韩荣举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韩荣举以被代理人韩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只能约束韩梅个人而非荣德公司。综上,韩荣举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作者声明(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关注我们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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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有三个出资人
现要更名一个不是出资的人(第四个人)为法人.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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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成年人就行
头衔:指导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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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独孤九剑赢 于
19:34 编辑
公司成立有三个出资人
现要更名一个不是出资的人(第四个人)为法人.这样可以吗?
萘默默 发表于
公司就是公司法人,你说的是法人代表吧,法人代表可以是总经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董事是股东会选出来的,董事首先是股东,他没出资就不能是股东,因为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
但是你可以聘请他为总经理,然后让他以总经理身份担任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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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孤九剑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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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不出资的,你可以聘他当总经理、执行董事,但不知道竟然还能当法人!
头衔:指导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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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不出资的,你可以聘他当总经理、执行董事,但不知道竟然还能当法人!
小赤棺材 发表于
只能聘请为总经理,不能聘为董事,董事必须是股东身份,股东是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身份的,因为出资要转移所有权,你不出资不行的,当然出资不一定就是现金,就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性利益也行,比如专利权,还可以的可以作价的动产如汽车,房屋等等。但不能以劳务、信誉等不能转移所有权的东西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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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该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不是出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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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资的可以聘他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多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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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有什么区别,谁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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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上如果是负责人通常说明执照不是独立法人的执照,如果是独立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执照应该标明为“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如果是其他主体,要看具体资质了。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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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的人不一致的话,无论对公司还是对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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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公司登报挂失营业执照,登报30日后,带着剪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补办手续;n  其次,召开股东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产生聘请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决议;n  最后,带着工商变更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n  须带齐的资料:n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n公司股东会决议n公司变更备案申请书n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n申请人委托书n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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