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商铺过户税费来工业房产不能过户给个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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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原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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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不像是房产那么简单,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句话就能阐述明白的,所以在下面的知识里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与法院拍卖。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有哪些 1、首先是委托办理,法院房产拍卖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直接进行,而是由拍卖行进行委托拍卖,拍卖也要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才能进行房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卖行要对房产交易开始进行准备工作,第1步要对拍卖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定出拍卖的低价,拍卖的低价不可以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保证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证购买者的利益。第2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 3、再有就是对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进行审核,购买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和竞买的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就像是认购书里面交付的保证金是一样的,交易成功就划入房款,交易失败就退还给购房的人。 4、较后就是进行房产的拍卖竞买程序了,一旦房屋竞买成功,当即就缴纳拍卖的房款,然后由拍卖行给予拍卖转移证明就可以了。 法院拍卖房产费用 1、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费用一般都是由买家交付的,拍卖的房产除了过户的手续与普通的房产交易有所差别以外,税费方面都是一样的。 2、拍卖的房产产权没有满五年的,费用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1%;是房屋拍卖价格的1%,增值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5.5%;是房屋拍卖价1%至3%之间,具体的比例由房屋的而定;房屋交易费是面积乘以6元每平米单价;是房屋拍卖价的0.5%;登记费是80元。 3、以上的税费情况单指出售房屋的一方只有一套房产和买家没有其他房产的情况。拍卖的房产房屋的产权满五年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三项税费。 4、其他的费用还有相关部门所收的房产没有缴纳的生活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入住费等费用,这些也都是由买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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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来工业房产不能过户给个人怎么办可以过户给个人。 公司房产过户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必须如期办理,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房产过户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要提前了解清楚,如果是委托了相关中介代办,要小心中介机构是否趁机从中获取利润,并注意中介是否存在故意拖延...
法院拍卖来工业房产不能过户给个人怎么办
可以过户给个人。公司房产过户需要注意的事项:1、 必须如期办理,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 房产过户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要提前了解清楚,如果是委托了相关中介代办,要小心中介机构是否趁机从中获取利润,并注意中介是否存在故意拖延办证时间的情况;3、 房产过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很多,必须提前做好了解并准备好所需资料,不要因为这些小事耽误了办证。公司房产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1、 评估费:在进行过户之前要进行房屋评估,评估费为评估价的0.3%;2、 印花税:为评估价的0.1%;3、 房产交易费:每建筑面积的交易费为6元;4、 交易所得税:需要缴纳评估价与购买原价差价的20%;5、 营业税:评估价和原购价差价的5.5%;6、 房产证工本费:85元;7、 土地证工本费:105元。公司房产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1、 公司主管部门的批文;2、 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和免税证明;3、 公司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都需要提交;4、 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原价和复印件都需要提交;5、 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 房产证;7、 公司授权的委托书;8、 由房产交易核心出具的公司法人认证委托书;9、 由房产交易核心出具的房产登记申请书;10、 购房合同,原价和复印件都需要提交;11、 购房发票,原价和复印件都需要提交;12、 公司章程的复印件;注意:以上所有复印件都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参考资料:.cn/system//.shtml法院拍卖来工业房产不能过户给个人怎么办别傻了,法院拍卖的房子要比直接买商品房贵多了,契税贵到离谱,应为没法让卖家出,只好让买家全部缴纳,如果法院协调解押办理不顺,或房产局手续麻烦超过一个月,契税申报时
法院拍卖来工业房产不能过户给个人怎么办
法院拍卖来工业房产不能过户给个人怎么办可以过户给个人。 公司房产过户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必须如期办理,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房产过户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要提前了解清楚,如果是委托了相关中介代办,要小心中介机构是否趁机从中获取利润,并注意中介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一套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子(属于划分地),要把前房主的名字该成我本人的...先去注册一个公司,再过户到公司名下。法院拍卖房子拍得后无法过户怎么办是否退钱?由买受人自己承担风险。 非因法院原因导致的无法过户,法院是无责任的。因为司法拍卖房里,有部分房产本来就是无法过户的,所以拍卖规则里写得很清楚,过户费用与过户风险都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是由买受人自己承担风险的。法院拍卖房产可以不通过被执行人就能办理过户吗?取得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子相关材料,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买受人再支付全部价款后,凭转让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文...我在法院拍卖(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在法院内进行)得到一处工业用地及地上...你最好再仔细看一下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中是通常会对竟买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和风险有说明,此外如果你和拍卖机构签署过确认书你再仔细看一下确认书的内容。如果确认书双方确认过户风险由竟买人承担,那么房子你不能退回,购房款也不可能退回;如果...武汉有套90多平米的房子,业主是11年购买的约64w,房子有贷款(建设银行...应该说法院拍卖的房屋是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不能过户那么就到法院去找执行本案的执行法官。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竞拍人竞拍成功后,一般会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上述法律文书中会载明该房屋归谁所有,然后通过拍卖取得的所有权人带着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身份证、户口本、贷款(若有)等材料到相关房管...当事人取得法院拍卖的住房,需要先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再凭拍卖手续和协助执行公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当事人取得法院拍卖的住房,需要先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再凭拍卖手续和协助执行公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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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及房产,可以个人买吗?土地使用权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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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证过户与户口无关。过户有两种方式:一,由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完税证明去国土局办理。二:由买卖携带房产证去房产住宅局调档,办好后携档案复印件办理周先生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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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是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即使有房产证,估计你那是还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归单位所有!这个情况你可以拿着房本带着身份证去房管局查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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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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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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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认为,被查封的房屋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院不能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认为,判决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对不确定事项作出判决将影响判决的执行力。房屋现处于被查封状态,其最终的权利归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
另外,法院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如果真的得以执行,将被查封的房屋(本案买房人申请查封的除外)强制过户给本案的买房人,则卖房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会受到巨大的损害。不利于公平地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不会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如果买房人起诉卖房人履行过户手续,则买房人一般是要败诉的。
但是,我们也要反思,如果卖房人利用被查封的房子不能过户这个“漏洞”,恶意地通过一个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请其“债权人”查封了案涉房屋。这岂不是严重侵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现在房价如此高的背景下,对买房人利益的损害时非常大的。
在买房人提出诉请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判决卖房人偿还某某查封所涉金钱债务,解除查封呢?理论上,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也是适用强制执行的。只要卖房人将其另案债务偿还了,查封自然也就可以解除了。没有了查封,买房人要求过户的障碍也就不存在了。但是,这里面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另案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金额是多少之类的问题只有在另案中判决。如果在此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做了相关的判决,则势必对另案的判决带来影响或障碍,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即便另案是金钱债务也不宜在此案中做出涉及另案的判决。当然,如果房子被查封是由于存在权属争议等非金钱债务,则更加不适于强制履行了,也不适于判决卖房人履行另案的债务以解除查封了。
因此,司法实践中驳回买房人要求过户的诉请是合理的。
另外,如果另案的查封是因为一个金钱债务且买房人愿意替卖房人偿还此债务,卖房人是否有权拒绝?一般认为卖房人无权拒绝。并且买房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向卖房人追偿。但是,这会有一个问题,即侵害了卖房人的某些权利(如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的权利)。比较稳妥的方式是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另案金钱债权转让给买房人,这样卖房人对另案债权人的抗辩即可向买房人行使(《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买房人对卖房人的债权(转让所得),和卖房人对买房人的房款债权可以抵消(但是如果前债权存在某些瑕疵,如已过诉讼时效,则不宜抵消)。
附:杨某某、刘某某与陆某某、刘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建筑面积27.23平方米,用途为店铺。2012年10月22日,陆某某签署委托书,授权案外人曹某某就系争房屋办理代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收取房价款等事项,委托期限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次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2012)沪黄证经字第9617号公证书,证明陆某某在上述委托书上签名。2013年2月22日,杨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收据载明:收款方式现金;收款事由定金、洛川路XXX号房(商铺),转为首付款一部分,总价1,290,000元整。收据上加盖了上海缘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3月14日,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甲方)与杨某某、刘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陆某某由曹某某代为签署。上述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上海华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系争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735,210元;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3年4月2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甲、乙双方确认,在2013年4月1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转移登记之日为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系争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柒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款清交房,租金从交房第二天开始计算;乙方对该房产权共同共有;乙方于2013年3月14日前支付735,210元。同日,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70,000元转入刘某某账户。刘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杨某某购洛川中路XXX号购房款735,210元及装修补偿款554,790元,共计1,290,000元。次日,杨某某与刘某某就系争房屋签署房屋交接书。2013年4月3日,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甲方)与杨某某、刘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陆某某由曹某某代为签署。上述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出卖系争房屋时已将房屋出租于上海忆星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星公司),故甲方决定将系争房屋在甲方与忆星公司的租约中剩余期限内(租约到期日为2014年2月28日)收取租金的权利无条件转让于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系争房屋租金直至甲方与忆星公司的租约到期之日;甲方将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将系争房屋甲方已收取的自2013年3月15日乙方付款日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租金14,826元一次性汇付于乙方账户(户名刘某某);自2013年9月1日至租约届满日2014年2月28日的房屋租金按租约约定的标准,由乙方直接向房屋承租人忆星公司收取;甲方将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将协议约定的权利转让于乙方的事实通知承租人忆星公司。2013年4月2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因(2013)张塘执字第100号案件正式查封系争房屋。2013年5月31日,原审法院因(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372号案件轮候查封系争房屋。2013年8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因(2012)闵执字第8320号案件轮候查封系争房屋。2013年10月24日,因杨某某、刘某某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保全,原审法院轮候查封系争房屋。2013年12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因(2013)普执预字第3054号案件轮候查封系争房屋。 2013年9月,杨某某、刘某某以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借故拖延致其未能按期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且系争房屋此后因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继续履行与杨某某、刘某某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违约金(以已付房款1,29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1日起算至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实际履行合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原审审理中,陆某某于庭前发表答辩意见称,其与陆某某、刘某某委托中介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售房,双方为了避税做低了买卖合同的成交价;系争房屋已被交付给杨某某、刘某某了,当时退了一部分租金给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应该已经把全部房款支付给了刘某某,无法过户并非其的原因;陆某某同意杨某某、刘某某提出的第一条诉讼请求,不同意杨某某、刘某某提出的第二条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陆某某、刘某某未应诉答辩。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5日,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刘某某转账的14,826元。
原审审理中,杨某某、刘某某称2013年8月其向房客收回部分房屋,剩余房屋于2014年2月底收回。
原审审理中,经原审法院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杨某某、刘某某仍坚持诉讼请求。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由于系争房屋因另案被人民法院查封,事实上无法过户,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无法履行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杨某某、刘某某坚持要求履行合同,由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配合其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杨某某、刘某某可待系争房屋的查封等限制解除后另行主张。根据合同,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于2013年4月11日前申请办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现因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原因无法办理,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同时约定逾期超过七日,杨某某、刘某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现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无法确定,杨某某、刘某某主张至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逾期七日的违约金,其余违约责任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另行处理。此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735,210元,故违约金应参照此金额计算,双方自行约定做低房价,杨某某、刘某某就超出上述金额的房款主张违约金不应受到支持。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2013年4月12日至18日的逾期违约金2,573.24元;二、驳回杨某某、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11号】本院认为,判决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对不确定事项作出判决将影响判决的执行力。因系争房屋现仍处于被轮候查封状态,其最终的权利归属具有不确定性,故原审法院以事实上不能履行为由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配合其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就系争房屋的查封情况存有异议,可另行主张。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依据约定有权在被上诉人逾期交付房屋达七日后提出解除合同为由认定上诉人仅能向被上诉人主张七日之内的违约金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系争房屋被查封的状况,上诉人现主张由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8月2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尚属合理,但违约金计算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735,210元作为基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
二、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735,210元的万分之五计,自2013年4月12日计至2013年8月20日);
三、对杨某某、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4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6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1,886.20元,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负担1,88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40元、公告费26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1760元,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负担49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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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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