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工资啥时能到位呀!

为什么2017年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按2014年之前工资计算退休费
一、力保待遇不降低,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
官方曾有承诺,要随物价上涨幅度每年调整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但并未见出台正式的文件或政策,所以是否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还是未知数,全凭大领导一句话了。如果对您有帮...
答: 荷仕兰2017最新事件有没有宝知道是怎么回事呢?不做道为什么现在的奶粉那么多最新事件的啊!
答: 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
答: 社会民主连线是香港一个由激进民主派、在港组建中国各大政党的政治性组织。中文简称「社民连」,英文名称为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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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加工资何时到位_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6年加工资什么时候到位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加工资何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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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下面一起了解下,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一、日前,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每人每月增加40元,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47、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本通知第二;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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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的职工什么时候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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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2016年怎么涨:
2016年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按2015年度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6.5%整体调整,机关事业...
在20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何时调整:
您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涨工资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
在20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何时调整: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会上涨退休工资的! 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
2016年上半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为什么不给涨工资:
2016年2月份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没给涨工资,我比2015年退休职工少拿退休金300左右,什么时候给我...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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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发放到位
为确保无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在9月底前调整到位,市社保中心加班加点完成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对及养老待遇的调整工作,目前市区范围内63586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全部调整并补发到位。
据悉,本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对象为日前到龄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符合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含转制事业单位及企业中按事业办法办理退休保留事业待遇的退休(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日起实施。
即日起,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原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了解调待相关政策,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查询本人养老金调整情况。 (蔡佳 文)
(责编:赵亮、秦晶)
[网连中国]5地农村彩礼调查:30年翻几百倍 不少农民因婚返贫
天价彩礼,并非一个新话题,却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它往往发生于农村,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让许多家庭不堪其重。随着十一长假的来临,农村婚嫁即将进入“旺季”,各地农村地区的彩礼究竟有多贵?近日,人民网记者分赴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陕西等地农村进行了调查。退休人员2016养老金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发表时间: 11:03:2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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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2016养老金调整方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退休人员2016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8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辽宁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国务院决定从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1、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咋理解?  并不完全是到手的工资数  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调整中都提到了“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并以此为基数按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那么,“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该怎么理解?  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都从统筹基金中支出,有一些特殊人群补贴项目的资金来自统筹基金之外,与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本次增加0.5%的部分,不包括这类特殊津贴。绝大多数人是没有特殊津贴的,所以在计算这一项时,可以以2015年12月份领到手的养老金为基数乘以0.5%计算,如果当月养老金中含有以往补发的部分需要扣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与企业不同,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并且各单位的资金渠道也不同。以事业单位来说,就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几种类型,因此工资的来源有的是统筹内有的是统筹外。在本次工资调整中,涨幅乘以3.4%的部分为统筹内的月基本养老金,并不包括统筹外的部分。在计算这一项的时候不能单单以发到手的全部工资为基数乘以3.4%。  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沈阳市的视同缴费年限卡在1992年10月以前。也就是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2年10月前的连续工龄,无特殊情况都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金调整时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买断是否会影响养老金调整?  可再就业参保不影响调整  买断多是企业对该企业工作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偿。买断后,该人员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也可进入其他企业继续参保,并不影响办理退休和此次养老金待遇调整。  4、灵活就业人员工资如何调整?  依照企业标准进行调整  企业养老金调整政策覆盖的人群指的是参照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退休的人员,也就是除从企业退休的人员外,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还涵盖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人群。  如某人参加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2014年5月办理了退休,那么他就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与从企业退休的人员执行同一调整政策。并且,只要是养老保险缴费了,无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还是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均计算为缴费年限,可享受相应待遇。  5、“五七家属工”是指哪类人群?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部分职工家属  在企业调整养老金的人员中涵盖“五七家属工”,那么怎么知道自己是不是在这一范围内?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军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职工家属,他们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于这部分人群,沈阳市曾在2012年至2014年进行过认定。& 6、为何今年退休不在调整范围内?  今年年中已调过一次养老金  调整方案中明确,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就是说,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并不在本次上调养老金的范围内。  昨日在热线咨询中,就有企业退休的市民提出,自己2016年3月份办理的退休,为什么不在调资范围内?以沈阳市为例,其实近几年的上半年当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都会有一个重算的机会。因为确定退休当年养老金待遇的基数之一为退休当年的上一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该基数多是在次年的6月末、7月初公布。沈阳市201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是在2016年7月份公布的。随后在2016年8月份,沈阳市养老局就调整了2016年上半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在这次调整后再退休的人员,由于已经执行了新的基数,因此不再调整。这也就是为什么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并不在养老金上调范围内的原因之一。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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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  (一)参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明确基金统筹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地)、县(市)统筹,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社厅另行制定。  九、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作为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职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原自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政策应停止执行。试点人员中,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人员,按本办法重新规范;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各地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储存额,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自改革之月起,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各市(地)、县(市)开展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基金余额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流失。  (二)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标准和资金支付渠道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号)规定执行。  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原办法标准计发,资金由原渠道列支。符合我省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与使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网络和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做好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信息记载、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快实行经办业务,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人社厅负责行政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十六、加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行政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和统一数据资源管理,实现职业年金信息管理、档案法制化电子化管理、公众服务一站式管理,同时在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人事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编制管理等方面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及与财政、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数据交换及业务对接,在数据安全和实时数据传输等方面满足多部门、多机构、多用户的联合管理需要。  十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我省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测算论证,形成适用于全省的视同缴费指数表,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做好任务分工,指导市(地)、县(市)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地)、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抓好督办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二)做好测算分析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市(地)、县(市),各部门要配合省人社厅、财政厅做好测算分析和业务培训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各市(地)、县(市),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各地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确保全省同步实施。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7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6554175705655170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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