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在乡工作的参战人员补助给补助吗

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您当前位置: &
下载()  字体: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九五六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摘录)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问题,要区别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不能采取一般普遍补贴的办法。为此,特对一九五六年冬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办法加以改变,规定如下:
一、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以及江苏、安徽、河南等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省的秦岭以南地区,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其他地区发给宿舍取暖补贴,西藏地区由当地政府酌情决定。
二、在发给宿舍取暖补贴的地区中,按照发放范围,分为两类:
甲类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四省、内蒙、新疆两自治区、河北省的关外地区,山西省的雁北地区,甘肃省的兰州以西(不包括兰州)和原宁夏省辖地区。其中:县、市及其以上城市(包括城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在乡村、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合作社等单位,一律不发取暖补贴。
乙类地区:指甲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其中省辖市、专辖市(包括城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在县城(包括城关)和乡村、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合作社等单位,一律不发取暖补贴。
某些部门原发煤贴的,即不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如今年按本通知办法改发宿舍取暖补贴,即应取消煤贴。
四、住在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公家免费供给取暖,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
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不包括民工),按照在发给宿舍取暖补贴期限以内实际工作的天数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临时工,不发。编者注: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议字第3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57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甲类地区在乡村(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一律发给宿舍取暖补贴。乙类地区的省辖市(包括专署代管市)、工矿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以及铁路职工,可以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县城和乡村(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但是,对某些县城确有困难需要适当照顾的,可以在1957年已核准的宿舍取暖补贴的款项中,自行调剂解决。
五、工作人员的各项困难补助,由本人申请,经过本机关福利组织评议以后,商请本机关人事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七、本规定自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四年三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和本院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都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76-8333。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也谈参战人员待遇问题
也谈参战人员待遇问题
&二零零七年中央军委、国务院发文对一九五四年以后参战军人生活困难人员发补助(不含公务员)基础是每人每月100员,有中央财政划拨,各省可根据本省财政情况追加。要求先到街道办事登记,由民政部门核实发放。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各地政府宣传不到位,民政部门执行不一致,弄的恨混乱。
例如一个连的战友,山东临沂地区对参战的复退军人发放了补助,而山东东营地区就不执行中央军委、国务院的优抚政策。
&&为此事,战友们找到老部队,老部队首长讲:我部是参加自卫反击战部队,由于保密身份特殊,个人档案都没有记载,凡是来找到我部的转业、复退战友,我们都给开了参战的证明。
&&通过讨论以上问题,俺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前几年政府把俺也当成维稳对象。政府做了亏心事,反而强加与转业、退伍军人。有维稳的资金,却不肯落实政策,真够特色啊!
在网上搜了一条最新消息,和战友们一起学习增知。
《2016参战人员最新消息 参战老兵优抚政策》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对参战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
2014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已投稿到:省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字体大小[
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991年1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含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二)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三)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十八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且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户口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者。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托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第四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公民中经常进行国防教育和尊重、爱护、支持人民军队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抚恤优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困难,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按其死亡性质发给其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上述证书发给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下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民政部门根据死亡性质和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的薪金,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的薪金;病故军人为十个月的薪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 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二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放地的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六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按照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确定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民政部门一般不再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物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没有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的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全,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
  第十八条 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应因某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时,应征得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同意。其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经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省民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原入伍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点可以在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
  (二)需要建房的,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由农村迁往城镇安置的,应允许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学校读书的子女)随同迁居,并转为城镇户口。
  (四)符合招工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可参加当地招工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的定量标准供应。
  第二十条 分散供养的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享受离退休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其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手杖、眼镜等小型器械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转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伤残抚恤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第二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从死亡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有关证件。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期家属待遇为: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
  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定论后因伤回复发死去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抚恤。
  (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另增发六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四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社会和群众应给予优待。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按当地乡、镇上一年的人均纯收入发给优待金。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如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由原所在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优待金,原单位撤销或关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给;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应征入伍的,按每月二十元发给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由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对优待对象的优待,要坚持年初评定、张榜公布、发证到户。评定和兑现优待的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通知部队。
  第二十六条 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平衡负担,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统一向社会各个方面筹集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的优待金。
  (一)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二)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四十。
  (三)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八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所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其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农村的各种提留和义务工等项负担,现役军人不计人家庭总人口,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和孤儿全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义务工。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优先安排他们的工作,并分配与其身体能力相适应的工种。
  第三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不得对其实行医疗包干。凡需要到外地治疗的,须持有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医院证明,经同级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方可报销医疗费。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住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饮食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要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三十二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精神病患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时,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
  (一)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贫困的孤老、孤儿,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全免。
  (二)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的,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减免百分之四十。
  凡需减免医疗费的,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向市、县卫生部门审批,并负责办理减免医疗费手续。
  第三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百分之五十;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所需劳动指标,在当年省下达各市、县的招工指标中解决。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招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或招工招干考试时,本人考分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十分以内,可以提供档案,由招生的院校或招工招干的单位优先录取。
  第三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武装部门应优先批准一人人伍。
  第三十七条 优抚对象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人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不得收取附加费。随军之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其适当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乡、镇、街道及大中型厂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优抚服务组织,为优抚对象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孤老的,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除发给当月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外,另加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同时注销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
  第四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照顾。优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除安排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各项抚恤和补助经费外,应根据本地的实际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负责解决本地区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优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七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及预备役部队组织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您的位置: >
来源:  作者:
一九五四年城市儲蓄工作的幾個主要問題  城市潇蓄工作在闽民耀膺不新坡展和人民生活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已有了很友的坡展。全团潇蓄除额截至一丸五=一年十一月底已述十离除倦元,各极潇蓄检措包括尊瓣贝兼瓣的共有四千除虚,潇蓄斡部韵一离六千除人,龙已植果了一些工作耀阶。斌甜明新中因人民储蓄事梁规年来的退展是迅速的,成植是卫大的。自一九互一年以来,储蓄除额逐月稳步地道钱地上升,存期逐渐拉长,定期比爪趣人,储蓄户数也迅速增加。根林九大城市的类矜资刹就针:各禅潇蓄平均存潇天断,一九五一年焉二︷干三天,一九互二年焉六十七天,至一九五三年九月底lI=,己拉仗盘九十三天;定期性终储蓄的此重由一九五二年年底估捻额1110肠,至一九互不年十月巳场几五六肠;潇户的纳加教,撼北京分行就汁,一九五三年一至十一月每月平均增加︸一离五千户左右,已超遇展年每月平均增加数。适些都靓明了储蓄t作已打下了一定的呀固的基雄。 潇蓄工作的不断爽展,不懂成焉团家可靠的趣常摘畏的建敲查金来源之一,而且也鼓黝了人民如钓储蓄,堆强收入,培姜了社含荀钓夙氧,引缭人民有舒割的虎理拥人释脾收支,捉而改祥舆提高了生活。捺一九瓦二年的粉补:因家跟行支付储蓄利息的耙勤豹八千倦元,退也是佬户支援(本文共计2页)          
相关文章推荐
看看这些杂志对你有没有帮助...
单期定价:5.00元/期全年定价:4.00元/期 共96.00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乡镇五四志愿活动方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