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承包协议的残疾人补贴政策2015年,政策有补贴吗?

黄山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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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34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区交通运输局&& 区发改委
区扶贫办&&&&&& 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我省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抓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指示精神,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全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任务,积极推进民生工程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现就我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坚持“符合镇村规划、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先急后缓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有重点、有计划推进全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工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区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包括两大工程五个子项,对五个子项的目标任务分别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完成时间、工作内容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
1、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到2017年6月底,使全区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
2、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到2017年底,使全区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其中31个贫困县中农村公路密度小于25公里/万人的乡镇各增加1条通往相邻乡镇或主干道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
1、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原则上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
2、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
3、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对全区19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在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的同时,增加实施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成员由区交通、扶贫、财政、公安、发改、农委、住建委、人社、科技、水利、林业、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移民、公路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计划核查、编制和上报工作;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审批、上报备案;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按月统计、审核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进行行业监管;负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并报市局备案;开展对基层技术人员、乡村干部培训等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和后期日常管养等工作。
四、技术标准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经省核查并纳入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可直接进行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内容: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及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可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二)县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的三级及以上公路;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鼓励各地统筹考虑“十三五”规划目标及远期交通发展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需分期实施的,要为以后拓宽改造预留建设条件;对于地形特别复杂、工程特别艰巨的山区道路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
(1)县、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24厘米、22厘米,应采用成熟可靠的结构型式并应根据地域、地形、实际交通量、地材等因素及相关技术规范计算确定基层结构及厚度。
(2)县、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沥青路面时,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7厘米、5厘米,并根据地域、地形、实际交通量、地材等因素,及相关技术规范计算确定基层结构及厚度。
(3)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面层实际厚度应根据当地交通流量及车辆轴载情况计算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小厚度。重载交通的路段应提高路面设计标准。
(三)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是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拓宽部分应设置面层与基层,结构层总厚度不低于原路面结构层厚度。
(四)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五)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六)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时,也必须同步建设农村道路生命安全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受路段限制时,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进一步强化该路段的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措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交通运输部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也鼓励村级通过“一事一议”、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
(一)其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地方配套组成,上级计划下达后,不足部分地方财政按项目类别分级配套。具体来源如下:
1、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60万元/公里。除市财政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足额配套。
2、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40万元/公里,除市财政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足额配套。
3、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1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区、乡两级配套。
4、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2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区、乡两级配套。
5、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2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区、乡两级配套。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等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政府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四)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拨付需经指挥部办公室管理人员、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情况,如实填报工程资金拨付单,并经三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予以拨付。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资金,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凭审计报告结算尾款。工程预留质保金,待交竣工验收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全部款项。
六、建设管理
1、由于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建设技术难度高、工艺复杂,因此项目业主确定为黄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全面负责县乡公路畅通工程的实施工作;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技术难度较低、工艺简单,项目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工作。
2、实行项目公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等五老人员和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3、严把设计关。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项目业主应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施工图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施工图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批、报市备案。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4、严把程序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参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都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招标文件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严把合同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明确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支付等相关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6、严把质量关。要切实落实工程监理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要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等实施全过程监理。要建立“政府监督、项目法人管理、监理监控、企业自检、社会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坚决制止“豆腐渣”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严禁无资质单位施工,禁止非法分包和转包。
7、严把管理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要履行开工报告手续。项目开工前(一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前),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8、严把安全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9、严把廉政关。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到依法依规操作。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招投标、变更及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或环节,要坚持规范操作、阳光操作,确保把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成实事工程、民心工程和廉洁工程。
10、严把验收关。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应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多个项目以所在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所有项目必须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信息交流
1、区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上报下列信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质量要点和主要控制经验;降低造价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创新设计理念、创新建设理念,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动态,以及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并根据区民生工程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确保统计信息准确无误。
黄山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
区住建委&&&& 区财政局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部署,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7〕29号)等要求,市住建委《黄山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黄建村〔2017〕10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我区完成400户(具体以省级下达的任务数为准)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农村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分类补助标准,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再研究调整地方补助标准。
各乡镇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7年9月底完成全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实施管理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各乡镇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放在农村危房改造重点位置。要优先安排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改造,2017年力争完成住房最危险的危房改造,确保不出现倒房塌房事件,确保困难农户生命财产安全。
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1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各乡镇要积极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
3.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乡镇要根据美丽乡村布点规划,合理规划选址。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体现地域特点,突出乡村特色,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建筑风貌,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实施农房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把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技术人员要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要规范施工队伍,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违规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条件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整改达标。
4.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各乡镇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工作由区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完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等。
(二)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要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区级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健全“月点评、季通报”制度。各乡镇要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实施进度、监督管理等情况,每月28日前对各乡镇的工作进度、成效和问题进行点评。要健全调度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集中力量实施靶向治疗、高效攻克,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予以通报。
(三)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执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2.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持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3.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区水利局&& 区财政局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明确2017年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控制时间节点,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区拟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计划解决2500个农村人口饮水问题(以省下达正式计划为准)。各乡镇要根据全区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采取以适度规模集中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重点解决我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和贫困户的饮水问题。省级重点对解决贫困村、贫困户饮水问题等进行补助。
二、实施内容
我区脱贫攻坚按照省政府实行“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的总体要求,2016~2018年三年解决全区贫困人口中尚未解决的贫困人口的饮水问题,以及19个贫困村中未通水和未全部通水的贫困村饮水问题。2019~2020年实施全区巩固提升工程。2017年全区拟新解决2500个农村贫困人口饮水问题(以省下达正式计划为准),解决约三分之一未通水和部分未通水贫困村通自来水。
区级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8年)》和《“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按照规划的年度建设内容,我区提前谋划,及早做好项目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精心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资金筹措
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重点补助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解决饮水问题。人均投资仍按“十二五”投资政策的500元/人测算。
(一)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区级应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分担比例予以落实,并纳入2017年度预算。
2017年每解决1个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即19个贫困村的贫困户或贫困村外饮水不安全的插花贫困户)或1个未通水贫困村的农村人口,政府补助资金500元/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入户费用,区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免除或优惠。
2017年每解决1个贫困人口以外的受益群众,人均投资可按“十二五”的500元/人测算;由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投资标准自筹解决,建设标准达到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水质、水量、保证率和方便程度四项指标要求。依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价商[号),结合我区实际,贫困人口以外的受益群众承担入户工程费用(入户水表及表后部分等的材料和安装费),每户不超过300元。按规定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在落实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通过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四、建设管理
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养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计应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建设的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由各乡镇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各乡镇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水利局主持竣工验收;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区水利局主持。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各乡镇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区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按照全区实施农村饮水扶贫攻坚工程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水利扶贫作为“十三五”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尽快成立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精心谋划,综合施策。要对所有贫困村的水利扶贫工作建立台帐,逐村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逐年验收销号。水利、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水利扶贫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区财政部门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区场化运作,确保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三)完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工程管护组织,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建立并完善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级人民政府已把农村饮水巩固提升精准扶贫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区级水利部门每年会同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销帐。区水利局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各乡镇水利扶贫情况的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挂钩。
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计生委
区扶贫办&&&&&&&&& 区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68号),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二)保障政策。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三)资金筹集。“351”健康脱贫工程由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的,由区财政及时弥补。省财政根据各地贫困人口等因素给予补助。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按每个贫困人口90元/年的标准筹资,所需资金从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四)资金结算。
1、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由区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它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2、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定期结算。医疗机构每月末将垫付的费用及相关票据分类汇总后,连同汇款账号信息统一送达至区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知当地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及民政部门取回医疗机构以及本机构垫付款的相关票据。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支付垫付款。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等原始票据由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保存,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承办单位及民政部门以机构每月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结算单复印件为结算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申报审核审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保申报审核审批;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和“351”兜底保障费用申报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加快推进健康脱贫资金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三)健全控费机制。推进贫困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费用管理,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准确解读健康脱贫医疗兜底保障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
“180”工程实施办法
区卫生计生委& 区扶贫办&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68号),在“四保障一兜底”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具体病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确定。
二、保障内容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四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三、运行方式
“180”补充医保由基本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省内就诊即时结报。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的“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启用系统预留的“其它补偿”接口,专门用于贫困人口补充医保数据传输和费用核算,实现政府兜底保障和“180”补充医保同步精准核算结报。
“180”补充医保报销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贫困慢性病患者已经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期间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要予以补报。
四、资金管理
实行“180”补充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创新机制、分级负责,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区政府共同承担,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除省补助资金外,市级暂按每贫困人口每年20元安排“180”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市级专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180”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基本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五、有关要求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整“一站式”结算系统,确保“180”补充医保按要求规范实施。做好健康脱贫“四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慢性病患者科学合理就医、合理用药。加强贫困人口定点就医、分级诊疗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要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180”补充医保政策实施情况要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区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区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对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参照市下发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区财政承担。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村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区财政应及时予以弥补。
区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区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它财产。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一)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十二)“十二五”期间内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
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和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金额等相关内容)。村(居)委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区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区政府将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季度核查、年度复核。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农村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农村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农村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市、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五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具有我区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区确定供养标准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区、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居)一档;区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016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7年,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1、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用于五保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五保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五保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市级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定额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2015〕63号),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3、资金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考核,切实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黄山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6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要强化政策衔接,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区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辖区孤儿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区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
3、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4)区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报告;(5)区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另行规定。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七、资金筹集
区政府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区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足额安排落实。
八、资金管理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需要,对全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安徽省、黄山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区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协助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区统筹解决。同时,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二)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制度。继续发挥好省、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工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机制;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的通知》(民函〔2016〕328号)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三)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四)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审慎合规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返乡救助和跨省接送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分工协作,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地域间联动协作,深化源头预防。区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擅自实行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跨省接送工作。
(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实施救助。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求助人员携带危险品入站;必须及时开展寻亲工作,不得对受助人员不闻不问、一托了之;必须规范站外托养业务,不得违规开展站外托养;必须实施分类分区救助,不得出现混合管理现象;必须加强救助记录和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出现资料缺失现象;必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不得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对象提供现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协作工作。
(二)健全协同机制。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基层政权组织在辖区内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或转介服务,不得相互推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乞讨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各项救助服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区残联&&& 区教育局&&& 区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计生委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7〕1号)和《关于印发黄山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残联〔2017〕13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2017年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我区20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财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区残联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动态更新相应的困难证明,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四)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16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4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费用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每人适配1500元辅具,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财政,市财政筹集配套市级资金,拨付至区财政。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区残联向区财政局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医疗或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为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我区实际,给予每个在康复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1000元生活补助。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区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市残联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我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市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市残联,并由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专业技术组具体实施。
8、区残联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点机构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定点”资格。区残联积极配合省或市残联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评估督查。
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的精准调度和科学管理,加强考核评价,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省、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黄山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黄山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纳入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3、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四)申领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区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4、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区残联。经审定后,由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护补”。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市级部门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附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残疾人证号码
申请人姓名
详细居住地址
县(区)&&&& 乡(镇、街道)
户名/开户行
乡(镇)政府
街道办初审意见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联 审 核意见
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 )级。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民政审定意见
&&& 同意补助。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残疾人证号码
申请人姓名
详细居住地址
县(区)&&&& 乡(镇、街道)
户名/开户行
乡(镇)政府
街道办初审意见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联 审 核意见
符合重度残疾人条件。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民政审定意见
&&& 同意补助。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盖章)&&&&&&&&&&&&&&&&&&&&&&&&&& 残联:
残疾类型等级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盖章)&&&&&&&&&&&&&&&&&&&&&&& 残联:
(盖章)&&&&&&&&&&&&&&&&&&&&&&&&&&&&&&&&&&&&&&&&&&&&&&&&&&&&&&&&&&&&&&&&&&&&&&&&&&&&&&&
残疾类型及
黄山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及《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等要求,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有司法保护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现就黄山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深入推进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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