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P2P网贷网贷 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借款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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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P2P借款人信息披露
法眼看P2P借款人信息披露
梅臻律师 | 法大大
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是投资者选择P2P网贷平台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平台信息的充分公开,有利于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避开雷区。此前有些P2P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借款人,发假标自融的案件也引发了社会警醒。可以说,信息披露已经成为P2P行业绕不开的一个话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多数P2P平台对于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存在分歧,认为平台借款人的隐私需要得到尊重。因此,多数采取的方式是隐去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以保障借款人的隐私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P2P平台借款人的详细信息是否需要披露呢?对此,我提供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借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披露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从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体现在合同中。
其次,根据合同成立要件,其中包括“主体合格”与“意思表示真实”这两个要素,如果不公布借款人姓名(或名称),那么就无法确定当事人是谁,也就无法确定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更无法确定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此一来,借款合意也无法达成。
最后,如果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借款,一旦合同中不显示借款人真实姓名等信息,那么所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出借人)缺失了追索的途径,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借款人,以至于求偿无门。
综上所述,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需要完整披露借款人信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里顺便提及一下,很多人都会援引隐私权这个挡箭牌来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但是隐私权保护是有边界的,在一定情境和场合下,个人相关信息必须提供时,是不能以隐私权受保护为由而拒绝提供。
二、电子合同没有身份证号码,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前文提到的《合同法》关于基本条款的规定,身份证号码并非合同的必备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身份明确(合同中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能够确定合同主体是谁,而身份证号码是否列明在合同中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由于在P2P平台上签订的都是电子合同,借款方和出借方互相不认识,那么如何确定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电子签名技术,不同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采取的是电子签名的方式,而这个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性”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现在一些平台就可以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平台首先会对合同签订方进行实名认证,通过认证后会颁发可靠的数字签名,该可靠的数字签名包含了合同签订方的身份信息,如此就能真实可靠的确定合同主体。
目前国外已有P2P公司上市,而国内的P2P市场却还在野蛮生长,业内传言:“国内的P2P离上市,至少还差着一个信披系统的距离。”美国P2P上市公司Lendingclub联合创始人苏海德曾表示,P2P想要上市,必须一直保持透明、公开的业务模式。P2P平台的信息透明的重要性已经逐渐成为行业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无法做到充分披露的平台势必消亡于行业的大发展趋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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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十条 | 未央团队
leauna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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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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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关注官方微信账号面对20位女生的贴心祝福,围观男生无比羡慕嫉妒恨。
女司机:粉丝会说你还是很厉害。我觉得会很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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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行业监管的步伐越迈越大,信息披露成为P2P网贷平台必要动作之一。为了表明自己的撮合角色,一些P2P网贷公司纷纷开始设立信息披露网页、甚至开始学起网红玩网络直播,好不意外地又火了一把。然而,如此花样百出的信批却常常让投资人更加迷乱:到底该怎样看懂这些花式信批背后的要义与本质?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就意味着投资人不会踩雷了吗?
  投资人该如何看P2P平台的信息披露?
  1、P2P平台运营公司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多且实缴,证明公司的实力较为雄厚。一般来说,注册资金低于一千万的P2P网贷公司通常是不愿意披露其注册资金数额的。虽然很多投资机构宣称平台可以“小而美”“扁平化结构”,但其实平台注册资金多可以更美,更有势力实施扁平化管理。
  2、运营公司的证照。这里的证照指的就是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证明等,这些证照的披露是非常有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证件披露的信息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户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查询运营公司的背景资料。
  3、平台的高管信息。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些高管的学历、从业经验以及道德操守往往直接影响着P2P平台的项目和运营。是精英还是草包?平台高管是否靠谱对于投资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4、平台的运营报告。正规运营的网贷平台,都会定期发布平台运营报告,例如月度运营报告、年度运营报告等,这些运营报告可以让投资人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成交数额等。投资人如果遇到一些从来没有发布过经营报告的平台,建议这样的平台最好不要投资。
  关于借款人信息披露,投资人重点看什么?
  一般来说,对于平台借款标中借款人的真实姓名(或企业名称)、身份证号以及照片等借款基本信息,基于保护用户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准则平台会进行马赛克处理,但是正规的运营平台一般也会申明,投资人可以通过何种渠道去查到真实有效的资料。
  此外,投资人还有一个必看的信息,那就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能够按期向借款人索回借款和利息的重要凭证。如果缺少借贷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势必会让追债产生更多不必要的麻烦。还有,若对平台网站上公示的借款合同照片涂抹或打马赛克的方式有异议,投资人是有权向平台提出的,正规的平台也通常会申明合同原件的查询方式与渠道。
  本文转载自融金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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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网贷如何在自律和监管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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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贷如何在自律和监管中成长
互联网金融投资行业分布   数据来源:清科研究院   编者的话 虽然P2P这个词儿进入普通大众视野的时间不长,但它的发展确实是如火如荼。从诞生伊始,这个行业就充满不确定性与疑问。风险该如何控制?监管如何进行?线下业务如何拓展?如何调整业务模式才能更适合中国国情?带着这些疑问,本报推出P2P专题报道,关注人们对于网贷行业一直津津乐道的方方面面。期待从专家、行业从业者的分析和看法中,为读者带来不一样的视角。   我们很愿意再次回顾一下P2P这两年在国内的发展,用“雨后春笋”这个词已经不能形容它的火爆了。如果将2013年称为是互联网金融元年,那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用户量的增加以及货币数字化的快速发展,2014年可以称为是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年。各种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映入眼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金融,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了追求财富的理财道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P2P平台应运而生,在丰富着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充斥着传统的民间借贷和小额信贷行业。   当前,国内P2P公司超过1000家。很多小的平台直接照搬国外的模式,在不考虑中国大环境的背景下盲目拓展业务,风控体系更是漏洞百出。   “丛林法则”下的网贷行业方向
  P2P网贷行业自进入我国市场伊始,就存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的“三无问题”,这与网贷行业之前信奉的“丛林法则”不无关系。   “丛林法则”本是指自然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法则进一步得到信奉和遵循,网贷行业也不例外,但也因此造成了行业前期的野蛮生长、乱象层出不穷的局面。尽管部分网贷投资者在这种环境下逐渐掌握一些金融理财知识、投资也趋于理性,但行业的全面调整也势在必行。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诚信联盟首席法律顾问肖飒认为,遵循“丛林法则”的信条,网贷从业者还须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安排公开日、设立沟通渠道、利用第三方平台等方式来建立更合理的行业体系,从而引导整个网贷行业的发展方向。   今年以来,P2P平台倒闭和“跑路”案例频发并愈演愈烈,使投资者对P2P网贷这一新兴行业的质疑与担忧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10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就有1家网贷平台陷入资金链断裂或倒闭状态,去年共倒闭了77家平台,套牢投资者资金超过15亿元。今年上半年至少有50家P2P平台因平台自融、运营不善等问题而倒闭或“跑路”。   一时间,为保证市场的繁荣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已牵头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中旬,央行向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网贷公司征求意见,为将要出台的《指导意见》提供思路。   P2P网贷行业应趋向柔性监管   P2P网贷行业可以看做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契合了经济转型和金融结构转型的大势。然而,在迅速扩大规模的同时,新生的P2P也经历着严峻的挑战。今年上半年,网金宝、科讯网等网贷公司的卷款而逃事件,一次次将P2P推向了风口浪尖。监管缺失成为P2P行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如何有效监管P2P网贷行业,成为横亘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道挑战性议题。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行业,应该更多地考虑到依法监管。对一些大规模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备案制为好,而现在呼声较高的牌照监管,很可能导致行业垄断。   刘少军介绍,现今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这么火,原因在于P2P和互联网金融通过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解决了很多传统金融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小微企业融资领域,互联网金融创新推动了普惠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信贷技术创新的进步使得以前未被传统金融所有效覆盖的广大高成长性人群有机会获得比较好的金融服务,进而激活了巨大的普惠金融市场。   刘少军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个创新的行业,国家要给予足够创新的空间才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适合的道路。   对于互联网金融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杂志副总编邓建鹏教授则建议P2P网贷行业监管应软法治理,趋向柔性监管――先通过企业标准、信息披露、行业自律,自下而上制定行业规范,在此基础上实施软法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以五年为期限,前五年宜粗不宜细,五年后则宜细不宜粗”,他说,这种监管机制对网贷行业的良性运行和制度规范优化将有极大益处。   邓建鹏解释说,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大背景看,P2P行业还处于发展前期,很多信用信息、信用数据不健全,这是造成P2P行业“隐性门槛”较高的因素。于是也出现了一些良莠不齐的情况。所以目前只能“让一部分人先信起来”,不太可能同一时间大家都能够去建立信用,全面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系统中去。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这个大方向应该没有问题,未来终将能走出一条可行之路。   “信息披露”是自律的第一步   7月中旬,国内首家P2P网贷企业――北京易通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贷”)首次推出了信息披露制度,旨在希望自身更加透明、合规,同时也希望引领整个行业做好更加负责任、低风险的“自律”。   易通贷首席运营官康文在发布会上曾表示,   “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工作很重要,多数人会认为这是对投资人的利益保障,但需要澄清的是,合法、规范的信息披露并非简单、直接地将网贷平台和借款人信息呈现给公众,这是个误区;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因此,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针对哪些人群披露,披露哪部分的信息,这些都须经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审核后才能进行披露或公示。”   易通贷总裁王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做金融肯定有风险,放贷容易,关键是如何收回资本。这正是易通贷在业内率先推出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在他看来,P2P网贷平台在业务过程中已经做到了相对强势,对借款人实行很严格的审核,这种审查仅仅平台知晓还远远不够,要让投资人也知道,才会增加其对平台的信任。   “在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标准化的信息披露。”王岩认为,信息披露制度应秉持既保护投资人又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原则。王岩也希望,通过易通贷的举动,能推动行业建立一套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P2P网贷行业前进的巨轮同样势不可挡,整个行业在成长期接受自律和监管是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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