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合同没到期要集体把部分人员转移给别的单位,而且还是在孕期合同到期,

在合同到期离开一个单位;到了另一个单位,或去了外省的单位,那原来单位交的公积金还是我的吗?谢谢!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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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17:51
合同再有两月就到期,但是现在已经怀孕,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是违约?我听别人说,劳动法有关于“怀孕期间不能辞退员工” 的规定,但是公司领导却决定给我下发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劳动法上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这样公司能辞退我吗?我可以要求和公司续签合同吗?大家帮我出出招吧。
当然不能,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
象你这种情况,公司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你们的劳动期限要延续至哺乳期满。将自己怀孕证明等材料提交给公司。
如果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你这种情况公司不得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即使到期也不能解除,须等产后一年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这绝对是不能辞退的。
保障孕妇权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 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当然是不能辞退了,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辞退孕妇的。
公司敢辞退就去劳动局投诉他们。
公司这时候辞退你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处理。
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劳动维权意识不强的话,难免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休假、保险、辞职、辞退等劳动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学习劳动维权的法律常识,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谢彩凤
  问:我现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怀孕3个月,合同还有2个月到期,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吗?
  答:根据您的陈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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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怀孕期间合同到期 单位不再续签合法吗
  续签合同  郑州吴女士来电咨询:  我在一家企业上班,签订的是两年期的固定劳动合同,现在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单位说到期后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让我走人,但是我现在正在怀孕期。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朱广晓解答: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工的权益都予以了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女工的权益造成侵害,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孕期的女工在单位解除合同时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所以用人单位说合同到期后让你走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证券&&房地产&&涉外法律服务专家  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  6/7/8/9/0    本栏目由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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