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方式有哪些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出国劳务主要检查身体哪里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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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主要检查身体哪里
拇指医生提醒您:该问题下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以前有乙肝的病例,但是不传染,检查的时候可以查出来吗。要是查出来是不是就不能出国了。要去韩国···请大家帮忙····
查的出来 不过现在不是不让歧视乙肝了么
没问题的 要是被拒绝你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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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患者资料:*性别:
一般要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就可以了。国外限制的一般就是乙肝,性病等传染病不能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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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企业基础检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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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管辖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社保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本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依法缴费凭证及有关材料;
  4、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备案凭证;
  5、单位需提供单位规章制度,并加盖单位公章;
  6、提供全体员工亲笔签名的工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7、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代扣代缴明细表;
  8、职介机构、职业训练机构需提供有关许可证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三楼)
国家法定工作日 早上8:30—12:00,下午1:00—5:00
  1、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由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供材料,接受询问;
  3、对用工手续齐全的单位经审核合格后,可当场告知审核合格,对审核不合格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办材料和补正时限,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4、对检查中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立案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管辖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目前各专项检查的特点,被检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的程序,及公示告知
  劳动者以上规章制度的程序。
2.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现金账、银行帐及相关
  会计凭证。
3.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
  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发放表,加班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文本,
  社会保险登记证,现金账、银行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4. &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
  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发放表,加班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文本,
  社会保险登记证,现金账、银行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5.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全部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全部员工工资
  发放表,加班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代扣代缴明细
  表,现金账、银行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6. &用人单位遵守防暑降温规定情况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当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防暑降温费的
  工资表。
7. &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全部员工花名册。
8. &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情况的专项检查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考勤记录表,全部员工工资发放表、加班工资
  发放表。
以后,根据新的专项检查特点,确定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三楼)
国家法定工作日 早上8:30—12:00,下午1:00—5:00
  第一条 每年年初,根据济南市历下区用人单位用工实际,结合上一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报局一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条 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之前,应当确定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及被检查单位名单。根据每
次专项检查的特点,确定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需要公安、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应当书面通知各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区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做好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专项检查实施计划和被检查单位名单,电话通知各单位于一周内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劳动
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携带规定的材料按期接受书面检查,或者由监察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应由专人下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并做好相关记录。《询问通知书》一
式两份,用人单位领取一份,监察员留存一份。《询问通知书》上应当注明此次专项检查的名称、用人单
位报送材料的时间及应当提供的材料、监察员的办公电话。每份询问通知书应当有两名监察员的签字。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上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后,方可领取《询问通知书》。法人
代表亲自来领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回证中“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一栏签字或盖章;其他人员来领取
的,应当在“代收人及代收理由”一栏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到规定的地址报送。所有接受检查的材料应当为原件。
非法人代表来报送材料的,应当有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员工花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
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如需提供《考勤记录表》、《全部员工工资发放表》、《加班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
《代扣代缴明细表》、《现金账、银行帐及相关会计凭证》的,应至少提供最近两个月的相关材料。《用人
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被检查材料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由被检查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由报送材料的人员按食指印。
一份材料由多页组成的,应在材料边缘处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应当由两名监察员共同进行,监察员应当着装整齐、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前,
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监察员应当根据检查过程、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制作《询
问笔录》。笔录应当有监察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在每张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按食指印。在《询
问笔录》上,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的材料唯一、真实、准确。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第九条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做出以下处理:
  (一)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员应当按时结束检查,并留存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形的,经大队领导审核后,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来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经电话催告后仍然拒绝接受检查的,于本次专项
检查结束后汇总名单,由监察员去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执法,或者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
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就此次专项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意见建议等形成总结材料。监察
员应按照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分别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委托书》、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等进行装订并移交内勤工作人员留存。
第十三条 所有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2010[20]号)确定的范围,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管辖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副本;
  2、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执行带薪休假相关材料;
  3、全部人员花名册、考勤表、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劳动合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4、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批文;
  5、现金帐、银行帐、应付工资明细帐、管理费用明细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6、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交费收据、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增减人员明细表);
7、使用在校实习生、下岗、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要提供相关的实习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与原用人单
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
(其中,第2、3项及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三楼)
国家法定工作日 早上8:30—12:00,下午1:00—5:00
1、发布公告或通知;
  2、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
  4、(1)对无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审查通过;
    (2)对存在违法行为及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5、(1)对依法整改的用人单位,予以结案;
  (2)对未依法整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投诉举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受理条件:
1、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举报受理条件:
举报人必须是非涉案单位组织或个人。举报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具备“非涉案”这个基
本条件。“非涉案”是指作为举报人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或利害关系。
1、投诉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投诉书;
2、被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主要办公地址;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材料。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三楼)
国家法定工作日 早上8:30—12:00,下午1:00—5:00
1、受理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查明事实,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情况复杂案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建议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或撤销立案;或进行补充调查;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应在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行政处罚告知: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进行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对陈述申辩中反映出的新情况应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连同案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规定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文书送达: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投诉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第十四条 投诉文档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投诉时,应携带个人有效证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存折)、考勤表、出入证、押金条以及其他证明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据。
劳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4、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2年前已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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