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土地证的国企改制流程房产能不能纳入改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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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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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处置、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但由于历史、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国企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较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国企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企业改制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当前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反思近二十余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历程,我们承认改制给大部分的企业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本文拟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对策思考,以期对今后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所借鉴。
  一、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当前,国企改制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国资委在2005年初就明确提出,将2005年确定为&国企改制的规范年&,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不规范现象的严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国资委决心下大力气进行规范。从近几年的国企改革进程看,当前国企改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其解决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与成效。
  (一)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
  国企改制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是实现国企改制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暗箱操作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多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没能形成联动机制,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门侧重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对企业改制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政府也积极参与到企业改制中,绞尽脑汁帮助改制企业逃、废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被人为悬空的情况尤为突出。
  (四)由于国企改制政策性较强,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人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由于企业改制牵涉方方面面,仅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难以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承担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果及办案质量,也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
  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行为。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
  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
  (三)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的出售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批准就擅自出售国有资产,这一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滋生腐败。对于此类违法现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出售行为,责令有权出售部门,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国有资产;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着价值判断、价值实现等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的资质、工作态度如何?能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委托事务,直接决定着企业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败。实践中,很多中介机构为了讨好企业,能够争取到业务,不惜一切代价,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弄虚作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避免产权交易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必要。
  (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及时高质地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在国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诸如产权、债权纠纷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党政工作难点、妥善审理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破产案件及改组、兼并、租赁、转让案件,充分发挥经济审判的重要职能,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稳妥推进企业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滞后,导致在适用法律和对法条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尤其突出。规定实行后,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在出售国有企业中,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债权人同意,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规定》第6条、第12条、第24条等,分别规定了应承担原企业债务的主体。但均未涉及由原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在实践中,该转移的债务经债权人认可,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确认该债权债务的转移有效。债权人对该债务转移不予认可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2)在出售国有企业中,当地政府向买受人承诺由政府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如何处理?
  2.国有企业改制后,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对原企业的改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规定,均未涉及原企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履行,因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就存在着理解不统一,从而导致适用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运行的效果,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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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国企改制职工住房如何解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现企业改制。我们住在单位的宿舍里,以前没有过房改,也没有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要我们搬走,让其破产清算,又无任何补贴,我们无处可住,该怎么办?
我爸是重庆一家国有企业的退休老职工,今年已经72岁了,因为身体不好,当初是提前内退的。一直住工厂的宿舍,房改时没有任何形式的补贴。现住的宿舍也是按月交租金的。因为没有自己的住房,如果现住住房拆掉了,那不是连住处都没有了?请问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对于国有企业老职工,重庆的房改政策都有那些?该找什么部门解决。谢谢!
我是一间国企的职工,企业03年开始已没工资发,职工自谋出路,我想咨询一下,我住的房子是企业分配给我住的,房屋没房改,但企业的法人说房屋的房产证是给别人抵押借款了,一直没钱还,房产证也没有拿回来,但也不见有人催还钱。房产证上写的业主是国企下属间企业的公司。现政府要求企业破产,如果房产证的持有人没申报他的债权。企业破产后,我可否自己向房管所重新办理房产证?企业破产后,房产证的持有人还有没有权力要求我搬走?
本人调走后,原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不给如何解决?找什么部门解决?
1. 阎红中和黄亚丽有一独生子-阎尧现年12岁,2002年出生
2. 2007年黄亚丽的姐为了生一个男孩,把已有的女儿交由阎红中和黄亚丽收养,源汇区计生委和干河陈乡计生办都有案底(当时有罚款),当时入户口叫阎璐-和户主关系为外甥女
3. 2012年阎红中和黄亚丽协议离婚
4. 2014年阎红中工伤死亡
5. 黄亚丽在阎红中死亡后到现在的几个月里,又去源汇区计生委托关系拿着当时的罚款证明到干河陈乡派出所有如上一个户口在黄亚丽名下,为女儿
6. 黄亚丽的目的为了让周口铁路局把原本该给...
国企女职工2008年超生二胎,男方为非农业户口,自由职业。请问这种情况单位业对女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允许上班合理吗?
我是一国企单位下岗职工, 下岗后因年龄教大学历不够一直失业在家。单位破产时土地未纳入破产清算中,我们也就发了每年500元的买断工龄遣散费。现在单位土地变现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土地变现安置补偿费?
危改拆迁,如何解决我的住房问题
我们婚后共建房,在早年离婚时,因所建房用地是对方农村集体宅基地,我是城镇居民户,法院判房产全为对方,判我“暂住”五间中的两间房,“待有房后搬出”,才能拿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折合的货币。
因无房一直住到2006年危改拆迁。危改是既然是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宗旨,我的住房问题是否也应在危改中得到解决、改善之内。即1、不再寄人篱下,有独属于我的产权房;2、我是四口人之家,住房面积是否也应得到改善之内考虑解决?
我国有股份企业,在2005年就由国资委和私人改制了,工人毫不知情,近几年才知道,而且我股份企业未召开职代会,集团就私底下定下补偿金,股份企业2000多元,而集团6000多元,同一个企业补偿金怎么会不一样?集团的决议有效吗?
我在贵州广物君豪工作3个月零7天,上班时间是从号开始,辛辛苦苦的工作两个月后才转正,但在号被贵州广物君豪总监不人性的开除,他在贵州广物君豪可以一手遮天,所以我想事情过去了,没有找他问原因,只怪自己没有头脑,可是他还无缘无故扣掉我辛辛苦苦加班的血汗钱2000余元,我上有老下有小,都等着我的工资吃饭,现在我失业,就是因为他的一句话,而另一个和我因为这件事的同事,就因为比我的工龄长,在他比我更错的同时,事情起因是因为他起,也是他过分,...
我对国资委下发63号文件感到很不满意,因我们企业是建筑行业,要将 幼儿园砍掉,而我们这些教师只有买断 ,并不是我们志愿的,就因为这而我们工作二十五六年教育工作者,退休后确不能享受教师待遇,让人心寒?国有企业土地产权完善障碍和措施建议
&土地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资产越来越受到重视,权属清晰的土地资产不仅反映了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水平,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作为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主要来源,对于吸引战略投资、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中,土地确权办证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大量无证土地,影响国企改革改制、重组上市等工作,影响到企业对土地的盘活利用。本文对目前国有企业土地及其权属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根据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提出推进企业办证、保障土地资产合理利用的建议。
一、土地权属现状分析
&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和社会发展需要,国有企业分为多种类型。从房地产开发角度讲可分为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类企业,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土地都会取得土地使用证,而生产、商贸、农业、投资等非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会出现土地不完善的情况;从土地用途角度又可划分为经营性用地(含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共十五种用途)和非经营性用地(含居住住宅、交通运输、市政公共设施、矿山采空区共四种类型),本文主要讨论经营性用地。
&1、土地权证办理现状分析
&从办理土地证的节点来看,取得土地权属审查成果是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土地证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用地在未取得土地证的宗地中,多数已取得土地权属审查成果,部分已申请办理但还未办理完成,还有少部分尚未申请办理。
&2、土地取得方式结构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划拨(含通过征用手续变为国有划拨地)、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及作价入股方式。从取得方式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占比最大,据统计占市属国有企业用地总量的70%以上,是市属国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其次为协议出让。
&在未取得土地证的宗地中,划拨地占到80%以上,是未取得土地证土地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而随着国家对土地有偿使用要求的提高,现状划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会成为市属各国有企业办理土地证的主要类型。根据统计分析,该类划拨土地未能办理土地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资料有遗失或资料不符合相关审批部门要求又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及时解决问题,最终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3、土地用途结构分析
&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土地按用途可分为办公科研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旅游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其他商业用地、其他综合用地、文体教卫用地、种植养殖业用地及其他用地等。从土地宗数看,工业用地最多,其次是办公科研用地及商业服务业用地,种植养殖业用地其次。在未办证土地中,工业用地最多,其次是商业服务业用地。如何保证数量庞大的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在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中顺利完成土地确权工作,是各企业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二、影响土地证办理原因分析
&目前影响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证办理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类:土地来源文件不齐备;企业经过多次改制、合并、分立等导致用地手续复杂,办理困难;四邻指界存在纠纷或无法完成指界;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但土地证尚未进行变更;企业认为办理意义不大,未办理;企业认为办理条件不具备,故尚未提出办理申请;企业资金短缺,难以承担需缴纳的费用;规划原因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房屋与土地的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地上建筑没有取得房产证导致无法办理;现状容积率过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他原因导致未办理。上述几种类型中,因土地来源文件不齐备而影响土地证办理的,占到未办理土地证总数的20%;因企业经过多次改制、合并、分立等导致用地手续复杂,办理困难的,占到未办理土地证总数的20%。这两类是目前市属国有企业未能取得土地证的主要原因。
&目前国有企业经营性用地主要面临着以划拨方式为主的土地使用权结构与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需要有偿使用的矛盾,工业用地为主的用途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矛盾,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与日益严格的土地确权办证手续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各企业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帮助下,努力搜集土地相关资料,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尽早完善企业土地权属。
三、政策建议
&根据国有企业土地确权办证所遇到的主要问题,结合目前确权办证政策,针对上述几类不能办理土地证原因提出具体的建议。
&1、需要协调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的
&(1) 对土地来源不齐备的
&努力寻找土地来源的一些资料,来说明土地来源的情况,比如出具《土地来源情况说明函》等,在北京市档案馆、用地审批部门资料室等尽可能找齐资料,若无法找齐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借助第二次土地总登记成果,办理土地确权办证手续。并与上级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
&(2) 对企业经过多次改制、合并、分立等导致用地手续复杂,办理困难的
&改制过程清晰且改制过程中文件齐全的,由最终改制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上级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文件,明确改制历程,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文件的权利人予以办理土地、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3) 对由于规划原因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
&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议以专题会等形式与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同意按照批准用途或现状实际使用用途进行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如无法继续保留划拨的,探讨能否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
&(4) 现状容积率过低,建议以专题会等形式与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
&(5) 对企业资金短缺,难以承担需缴纳的费用的,建议相关部门探索出让金作价入股等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2、需要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的
&(1) 对四邻指界存在纠纷或无法完成指界的,目前此类问题较为敏感,宜敦促企业采取各种方法自行解决。
&(2) 对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但土地证尚未进行变更的,督促企业加快办理。
&(3) 企业认为办理意义不大,未办理的,主要包括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或土地收益不大的土地,也需要协调相关利益单位明确土地收益的归属,对确认为不需要办理的土地进行剔除,同时督促企业对于需要办理的土地进行确权办证。
&(4) 企业认为办理条件不具备,故尚未提出办理申请的,督促企业尽快搜集相关资料确权办证。
&(5) 对于地上建筑没有取得房产证导致无法办理的,督促企业尽快办理房产证,加快土地确权办证进度。
&(6) 土地权属在诉讼阶段的,应督促企业尽快结案,加快土地确权。
&(7) 诉讼完成后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应督促、帮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
&(8) 回迁房土地证由开发商办理的,应督促企业要求对方尽快办理。
&(9) 手续完善过程中的,要求企业尽快完善手续,加快确权办证进度。
&(10) 个别区县办理进度慢的,应督促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
&(11) 对于房屋与土地的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同一主体后进行解决。
&3、对国企改制特殊情形的
&1) 对于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或改制上市过程中,国有企业间土地资产的划转仍属于土地转让的一种形式,理应严格执行国土部关于协议出让规范的规定,因此仍只能由划转前的企业作为受让人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 对于国企改制后的现状项目,原土地权利人名称已灭失,在企业改制后,其股权可能已发生变化,对于已承继原主体权利及义务的改制后的企业是否等同为原划拨权利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
&3) 对于原划拨土地权利人已灭失,且土地资产已经国资部门或相关上级单位批准划转至重组后企业名下的,重组后接收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直接以其名义办理土地出让。
&4) 对于市国有企业重组改革过程中,已取得国资委批准,土地及房屋等资产可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重组后接收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虽按照前述规定不能直接办理土地出让,但如企业重组改革或改制上市所涉及的现状项目符合&京国资发[2008]2号&规定,属尚未改变用地性质及用途的现状工业及仓储类项目,可先行按规定完成变更登记后,再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由于国有企业用地管理的特殊性,建议各集团单位对国有企业土地进行专项管理,摸清土地确权办证中的具体问题、理清思路、统一解决,提高效率。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土地政策、业务办理、相关知识的学习,抓紧完善土地确权办证工作,并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做好对土地资源的优化管理。土地管理涉及到多部门的协作,对于需要协调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可通过部委联席会的方式协调解决。
作者介绍:
高级经济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咨询工程师、报告审核专家。
1996年进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价格评估所,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和估价实务工作。2000年,市评估所整体改制为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创始人之一进入首佳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2年8月进入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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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中国不把房地产纳为国有企业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5:36:45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为啥中国不把房地产纳为国有企业”相关的问题,学网通过互联网对“为啥中国不把房地产纳为国有企业”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为啥中国不把房地产纳为国有企业,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房地产行业里,成为地产巨头的本身基本都是国企万科、中海、绿地、万达等等,都是国企,或国资控股企业房地产公司有大有小,国家控制住大型地产就可以了,没必要把所有的地产公司都纳入国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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