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骂妻子跳楼有没有权利到银行查看妻子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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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可以查询丈夫的银行存款?
绯荤涓:mysql
妻子是否可以查询丈夫的银行存款?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
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及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因此,一方一旦发现对方的感情有所变化或转移,一定要提前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注意留意对方的储蓄卡、股票卡等有价证券的信息,以便万一诉讼到法院时,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信息,进行保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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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女子误存五万元到前亡夫账户,银行是否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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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说是依照法律银行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难道这五万元就没了吗?很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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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个回答
这个问题。什么叫承担责任?你问一句“有没有义务帮忙找回”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承担?责任?
撒,大家都在说支付宝如何如何,那看看支付宝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吧…只想说,有些时候自己犯的错,应该自己承担传图片也太慢了吧,比贴吧慢好多还只能一个个的传,囧就直接复制好了,原文如下:争议一:支付宝是否足够安全?原告:支付宝技术存在漏洞支付宝:已极尽所能提供最大安全保障法庭上,朱小姐的代理律师表示,支付宝技术层面不完善,存在漏洞。而支付宝公司方面则认为其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存在功能缺陷,已极尽所能用最先进的技术向用户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首先,支付宝公司对于“二次放号”设有提示功能。朱小姐在使用其新号码注册支付宝账户时,系统会通过发送验证短信的方式确认手机号码。用户登录该手机号码账户后,如果该手机号码账户之前已经被注册,系统会弹出明确的提示要求用户选择“是我的,立即登录”或“换个号码,继续注册”。而朱小姐选择了前者,导致她一直使用了他人的账户而没有察觉。其二,支付宝在转账时设有保障功能。比如朱小姐在使用原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转账时,系统会要求输入对方账户(支付宝账户/手机号码),然后界面会显示“转账给×某”校验,如用户继续选择点击,则系统会要求补全对方的全名。若输入的全名与对方姓名不同,交易会中止。也就是说,朱小姐在转账时应该知道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的名字。争议二:谁来为误转账“埋单”?原告:支付宝负责任支付宝:运营商和误收钱方也有责任支付宝公司强调,支付宝只对交易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亦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提醒用户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应注意相关责任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对于谁应为误转账“埋单”,支付宝的律师认为,朱小姐未尽到最基本的核实交易义务,导致款项误转,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次,运营商应当告诉原告所出售的号码属于“二次放号”,但运营商并未告知,因此存在过错;其三,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实名制账号的权利人如果不使用支付宝的服务,应主动将该账户注销,因此奉某华亦应负一定责任。对此,朱小姐表示,支付宝公司完全可以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的服务,并有能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广州日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宇靖)朱小姐更换了新手机号码后,打算将自己原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上的1万元转到新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而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新号码是“二次放号”的号码,她将自己的钱误转账至前任机主的支付宝账户中,而且由于无法验证通过支付密码,她无法支配该笔款项。由于无法联系到前任机主,朱小姐一纸诉状,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案件昨日上午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新号码曾被注册误转账至他人支付宝朱小姐今年31岁,是在佛山工作的雷州人。去年11月11日,她在佛山以实名方式购买了一个号码为152开头的手机卡。她表示,自己是后来才知道该号码是“二次放号”的手机号码,而该号码此前的机主姓名为奉某华。原号码主人由于超过时限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号码后来被运营商回收并重新销售。而且,奉某华此前也通过该手机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但注册后一直没有使用过该账户。购买新卡后,她用该手机号在支付宝上申请开通账户。未经注册环节,仅通过手机验证码的方式,朱小姐便直接登录了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而她则一直以为这是自己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日,朱小姐将自己另一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的1万元,分两次划到自己的“新支付宝账户”上。而“新支付宝账户”,实际上却是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后来,她想把这笔钱取出使用,却发现在验证支付密码时,一直无法验证成功。她本人还尝试过点击支付宝APP提供的“找回支付密码”的功能,但是无法通过验证的问题。刚开始,朱小姐还以为自己被骗,马上报警求助。警方经调查后发现,朱小姐的情况并非刑事案件,于是不予立案,并建议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来,在与支付宝公司协商未果后,她决定将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支付宝拒绝返还称将影响其多年信誉昨日,该案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小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支付宝公司返还款项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均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支付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支付宝公司冻结的是奉某华账户里的款项,如果在没有奉某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将款项划归朱小姐,其带来的后果不仅仅侵犯了奉某华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将使数亿支付宝用户产生严重的不安全感,足以将支付宝多年的信誉毁于一旦。朱小姐的律师则称,在朱小姐错误操作之后,资金进入别人账户。但实际上,这笔钱其实是在支付宝公司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利息也归支付宝公司支配。更重要的是,朱小姐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没办法联系到奉某华,目前奉某华的账户属于“僵尸账户”,奉某华本人已经无法登录该支付宝,因此这笔钱如果不返还给朱小姐,最终得利的是支付宝公司。这对广大支付宝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庭审中,支付宝公司方面还向法庭提供了广州市越秀区和上海市浦东区的法院判决书,表示曾有类似判例供法庭参考,支付宝在这些案件中都不承担责任。朱小姐的律师则回应,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而且每个案件的背景也不一样,这些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广州日报) 链接:
自行谷歌也可以。
第一。。什么叫没了?不是在存折上吗?第二。。这个又不是银行的问题,不知道密码取票逆程序操作后果谁负责?补充个╮(╯_╰)╭这情况肯定要公证书啊,没公证书谁敢上机操作真心佩服
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柜员按照储户意思办理业务,出差错应由客户个人承担。客户报警让公安查询前夫继承人联系方式,说明此事让警察协调。如果不行再到继承人所在地区起诉Ta不当得利。
很简单的问题 走法律途径
为什么人死了银行帐户还在? 为什么存的时间久了帐户就不存在了?
借此题目问一下,银行给某人账户转错了几十万甚至上亿(参考某些新闻),为何不经任何程序银行又可以随便转走?
五万就是没了,财产就是被银行据为己有了!既然媒体报道时可以忽视法律,那么干嘛不写的让人更恨之入骨呢!一家媒体如果报道都可以忽视法律那么这篇报道的受众面有多广就有多少愚民接着被误导,所以类似腾讯新闻的评论区骂街的愚民永远那么多。另外,黄女士的律师是怎么当的啊,法盲的老百姓多的是,作为律师明明有法律程序可走却不跟她说句实话,白白让她浪费钱起诉银行。当然还有种可能就是个平时就很说一不二,律师拗不过她只能任由她胡来,反正她出钱。
金融法老师刚刚讲过这个案例,可忙于赶作业没听,泪奔~~(&_
1.这五万不是遗产。2.起诉银行不当得利。
这个问题,做过资深外资银行客服的答主,可以简单答一答... 其实,正如人误吃了毒蘑菇一样,这可以全怪毒蘑菇么? 之前任职过ATM HOTLINE,一般处理客人存错钱,都是建议客人到柜台填写表格,银行联系对方,告知此时,而对方会不会转回钱,这银行就不能去左右了,银行作为第三方,只能提供服务,平台,个中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作为银行也无可彻底知晓。法律学上,经常都会用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来判定案件的承担责任。如果说银行要承担的责任就只能在客户存钱的时候是否有足够提示到客户存入户口的信息,有否提醒客户确认无误的存钱。这最多都算得上次要责任,但现今的存钱提示,大家可以判断一下,是否足够,还有提升的空间了。对于那几万块,应该不会没有的,毕竟这有一定数目营业外收入挂账,银行不会置之不顾
我只看到愚民和居心叵测的媒体
这个问题我觉得没啥必要讨论。中国很多看似强势的行业都有一群苦逼的弱势的执行者。很多时候老百姓跟着瞎起哄或者本身就是作为一个胡搅蛮缠的主体。很多人看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自己方不方便,至于社会方不方便,有没有风险不在我的考虑范围内。比较典型的就是一个警察和一个医生。警察现在哪还敢动手动枪,说话大声点都怕被人投诉,要是喊一嗓子警察大人,估计瞬间就能围上来一堆人。医生也一样,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责任,只要家属和病人脸皮厚敢闹,要啥有啥。我对银行没啥好感,但这件事我觉得银行员工确实没啥问题
女子之“误”,银行为其担?
这银行给媒体的保护费没交够啊。
说点愚见。先列事实:丈夫在存钱之前过世,权利主体已消失,而账户还存在。妻子是以现金汇款的。分析:妻子往亡夫的银行账户里存钱,存钱成功。金钱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故,银行取得该金钱的所有权。钱存在亡夫账户里。银行存款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若丈夫尚在世,丈夫应取得对银行的债权,即存款债权。但是,存款时,丈夫的权利能力早已经消失。这个时候所有权已转移到银行,但银行无法使自己与亡夫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因是:亡夫作为权利主体早已不存在。故银行在接受到存款后,并无债权人,银行不当得利5万元。(这个时候不存在该存款成为遗产的可能性,因为丈夫已经过世,无法再取得任何财产,遗产必须是该主体存在且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所获的的财产,即使钱汇入丈夫的账户,也不能认为是由丈夫取得存款债权。)所以,妻子无故损失5万元,银行无故获利5万元。一方损失、一方获利,双方无法律关系--典型的不当得利。故妻子对银行获得5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和存款的性质一样,是一种债权。这是在不考虑银行账户的实务处理,进行推导,获得的答案,希望各位懂实务的大侠斧正…(主要是,亡夫的银行账户,是否能够被其继承人合法使用?在我看来,银行账户应该在死后注销,其中金钱或债务由继承人继承即可,因为继承账户这种事情我没想出来有什么意义…就算可以继承,我认为必须变更名义。如果未变更名义仍承认该账户被继承人支配的话,其实就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对象发生变更,从银行变为亡夫的继承人。)还有一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务中,请求权人的举证责任到底有多重,这个也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没时间调查了,抱歉。。
我不懂为什么这么多人支持银行。要是你是当事人,你不觉得有关规定对银行太有利了吗?要说黄女士自己犯了错误,要自己负责,好像几年前银行机器坏了,有人取了不属于自己的现金,被判了重刑。银行负了什么责任?黄女士是在现场发现了错误,请求改正。当事人都在,事实很清楚,改并不难。考虑被骗的风险,银行可以先冻结,过两日再退款另存。当然,将错就错最容易。其实银行不是没有过错。既然要签字确认,那先要确认身份,否则签字没有意义。存款人和存折户主不一样,银行不该提醒存款人?不要跟我说规定没要求。没要求就是混账规定,对客户不负责。许多个回答都提到一些保护银行的规定。其实这些年那么多骗子能利用银行系统行骗,就是因为损失的都是客户,而不是银行。要是银行需要对客户的损失要承担某些责任的话,银行会有许多办法少让骗子成功。美国人信用卡被盗用,只要及时报告一般只要承担50美元的损失。要是中国按照WTO协议全面开放金融,有了竞争,或许银行对客户会好一些。
如果亡人账号已作银行财产处理可以以不当得利诉讼,或者按照继承法来进行诉讼
你自己都说是“女子误存”了,可见错误方是“女子”。如果存款的过程本身是正常的,没有违规的话,那责任肯定在客户了。(我跟银行没关系)往别人账户里存款,其实就相当于一笔汇款业务。钱汇给了别人,再要回来,当然要经过对方同意。至于银行么,没有义务查证对方是否死人。那钱能否追回呢,我觉得最终结果肯定能,但程序也肯定很复杂,具体找律师操作吧,我也不懂。这事过错方是存款人,自然付出些代价(时间、律师费)是应该的。
忍不住写个答案,不管有没有人看了。1.事情其实很容易解决,法院最终肯定会把钱判给原告2.从博弈论角度来看,银行当即做错账冲正似乎是最好解决办法。3.对不起,人活着就是为了争一个“对”与“错”。顾客,确实错了。4.喷子觉得银行是为了黑顾客5万块钱?银行冒着巨大声誉风险黑5万存款?这钱能进谁的口袋?5.没错我就是来帮银行洗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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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女士和丈夫在日结婚,家庭收入一直由丈夫掌管,在银行开户也是以丈夫的名字,后因张女士们两人经常吵架,张女士便将家里存折帐号复印了下来,上面显示的存款数额是4万元。
[案情介绍]  张女士和丈夫在日结婚,家庭收入一直由丈夫掌管,在银行开户也是以丈夫的名字,后因张女士们两人经常吵架,张女士便将家里存折帐号复印了下来,上面显示的存款数额是4万元。在今年的4月份,张女士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女士离婚,张女士对离婚并不反对,但可恨的是张女士丈夫向法院提交的夫妻共同存款是3千元,&张女士对丈夫这种不诚实的行为表示失望,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张女士举证,张女士准备带着结婚证和张女士个人的身份证到银行查询,银行会让张女士查询吗?张女士应该怎样维护张女士的合法的权益? [案情分析]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有保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帐户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有权拒绝张女士的查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张女士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帐户进行调查。[案情结果]  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张女士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帐户进行调查。[相关法规]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有保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帐户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有权拒绝张女士的查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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