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补充协议法律效力也和正式的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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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请问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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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有效的。但防止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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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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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哪些相关规定
38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城市:& & & & & & & &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需要修改合同上的内容,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就是劳动。那么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该包含哪些内容?带着这几个问题小编将为大家详解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一、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自愿且符合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维权。二、补充协议签订注意事项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三、补充协议能内容包括哪些?1、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约定好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想要调整的话,就属于,需要双方协商决定。2、工作时间: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3、教育培训: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4、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内部的一些管理制度,也可以纳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的规定,如果内部制服与劳动法冲突,那必须以劳动法为准。上文就是小编对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我们要明确,一定是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补充协议能内容包括哪些以及注意事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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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以此为准!
阅读 22204|回复 16
wanggong2010
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以此为准!
附件十 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主合同中的未尽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对于目前北京市商品房签约操作以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为平台,采取网上签约的操作形式,出卖人已经明确告知买受人。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同意本次签约采取网上签约的操作形式。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设置网上签约密码为000000,买受人可自行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变更签约密码。&&& 2,主合同约定的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小区及楼座的名称、楼号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预售许可证为依据,买受人所购该限价商品住房最终确定的通邮地址及楼号应以竣工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买受人不得以最终确定的通邮地址及楼号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3,出卖人保证,买受人所购房屋预留接通市政中水条件。双方同意在中水系统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之前,用自来水代替中水以保证买受人之正常生活使用,因此所发生的自来水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主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开通等与房屋及设备设施使用相关的费用,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因政府、垄断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信等)及地铁建设等原因导致出卖人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建筑规划方案、规划设计的,出卖人无须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且不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6,主合同中所述因出卖人设计变更而影响该限价商品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暖/采暖方式的情况,不包括出卖人因设计需要或为遵守专业规范要求对该限价商品住房内管道或管井、阀门、洁具以及各房间内暖气等位置的调整,也不包括与非标准楼层接合的标准楼层与其他标准楼层相比较在卫生间、外墙(窗)、设备管线等方面的处理形式上可能存在的差异,双方均认可并无条件接受设计部门的最终设计成果,出卖人不承担任何通知、违约或赔偿/补偿责任。&&& 7,有关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的约定:&&& (一)买受人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交接手续前应履行完毕下列义务,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为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且不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或赔偿/补偿责任:&&& 1,买受人应结清房屋差价款及发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并向出卖人交纳该限价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向出卖人交纳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相关税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的具体数额以届时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算依据)、填写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所需全部文件,并提交所需全部资料。同时,买受人应签署《产权代办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3,买受人应与供暖房服务单位签署协议并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供暖费。&&& 4,买受人应签署房屋交付所需的其他文件。房屋交付手续按出卖人入住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流程办理。&&& (二)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入住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流程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与该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自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有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该限价商品住房交接义务的,应自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后第15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交纳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并于实际办理该限价商品住房手续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违约金。&&& (三)由于出卖人原因造成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迟延的,出卖人应按照主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间及房屋交付相关的其他时间约定均作顺延,出卖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8,有关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一)主合同第二十二条中第(二)项转移登记第1项中选择第(1)中处理方式,即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出卖人的义务为:应买受人要求,向买受人提供应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如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则出卖人向买受人履行上述义务的起始时间为抵押被解除后,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买受人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及义务。&&& (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如买受人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买受人取得该限价商品住房所有权证书的时间为自买受人履行完毕该两项所述义务之日起720日内。&&& (三)如遇政府相关部门政策调整,需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正/补充、补交费用或提供其他配合的,买受人承诺接到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出卖人要求无条件提供一切必要配合,否则,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其房款总额万分之叁违约金,且买受人取得该限价商品住房所有权证书的时间为自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之日起720日内。&&& (四)出卖人接受买受人委托办理产权期间,如遇政府部门调整产权办理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则以出卖人实际代买受人交纳时的收费标准为准,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承诺不以收费标准变化为由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 (五)因政府部门原因或相应政策变化致使该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办理时限予以合理延长,并放弃追究出卖人的相关责任。&&& 九,鉴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小区供暖方式为小区锅炉房供暖,为保证该限价商品住房小区正常供暖,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本小区存续期间,由出卖人委托第三方对小区锅炉房进行运营管理,并由买受人向运营管理方交纳供暖费,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住宅小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两类房屋对应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地上车位的分区管理,买受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出卖人对住宅小区中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分区形成的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地上车位的分割结果,同意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分区分割情况提供物业服务,并同意各分区内的房屋买受人及使用人优先使用自己房屋所在分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地上车位。&&& 十一,有关解约权的约定:&&& (一)买受人在行使主合同所规定的解约权时,应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若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除非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了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买卖双方均无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在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该房总价款2%的违约金。&&& 十二,买受人应该严格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时还本付息。因买受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总额2%的补偿金以及因此给出卖人造成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为追索欠款支出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及交通费。&&&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十三,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 (一)因买受人原因(含主合同第二十七条、补充协议第二十条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解除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之日或有关合同解除的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迁出该限价商品住房,将该限价商品住房恢复原状并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进行房屋腾退及恢复原状的工作。所需费用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扣除。如届时该限价商品住房内仍有遗留物品,视为买受人放弃物品所有权,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买受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已进行装修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该限价商品住房及其设备设施损坏的,买受人应赔偿全部损失。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应支付的违约金与上述违约金应累加计算)。&&& 2,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自合同约定的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至迁出该限价商品住房并办理完毕合同解除手续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3元/平方米/日计算)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3,与合同解除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房屋腾退费用、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支出的合同印花税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出卖人均有权自买受人已支付房款中扣除,待买受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后,将剩余房款退给买受人或经公证提存,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 (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买受人均应于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之日或有关合同解除的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同出卖人一起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手续,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解除手续、抵押权注销手续等)并将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全部水/电卡、钥匙等配套物资资料返还出卖人。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买受人因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而与第三方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利息、印花税、委托代理费、装修、物业、水、电等,有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依据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自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之日或有关合同解除的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出卖人拥有对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十四,付款方式为贷款的,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签署完毕后,将其持有的合同原件,委托出卖人移交给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发放结构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发放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买受人对于主合同附件二所列出出卖人出卖该限价商品住房时不随同该限价商品住房一并转让部分,出卖人有权按照原规划设计用途自主进行处置、经营和管理使用,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十六,主合同附件九所载明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为出卖人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地块住宅及公共服务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买受人作出的说明,该附件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就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地环境状况向买受人作出的承诺。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地声环境因周边城市规划或其他出卖人无法预见及控制的原因发生改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出卖人为该限价商品住房及所在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出卖人对该限价商品住房及所在项目所做之任何承诺,亦不构成相应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内容均以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双方同意,主合同所述不可抗力包括政府及垄断行业/部门行为。&&& 十九,买受人权属购房合同时,应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及资料。如因购房人虚假申报或相关部门、机构政策调整影响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解除、房屋产权无法办理、房屋及产权恢复原状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补偿责任(出卖人的合同印花税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二十,买受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出卖人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暂缓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自主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之日起,与该限价商品住房使用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得以入住延迟为由,拒绝承担上述费用。同时,出卖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的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二十一,发生主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买受人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资格,需退回买受人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维修资金情形的,出卖人应为买受人提供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必要配合,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手续,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二,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所指的买受人通讯地址以主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为准,出卖人的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甲8号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邮编100101、联系电话:(010),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出卖人可以小区内公告形式进行通知),由于通讯地址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对方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出卖人向买受人发送的通知,均以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名义作出,买受人毒刺无异议。&&& 二十三,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是指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日无论买受人是否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通知发出日期以寄出局邮戳或相关记录为准。&&& 二十四,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主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未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条款及附件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买受人已通读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出卖人已应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说明,买受人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异议。
本帖于日18时06分被wanggong2010修改
区域|买房|直播|答疑|
此贴已被版主加精,希望您再接再厉多发好贴噢~
合同的附件?
为人民服务!
wanggong2010
下面是引用berider于 18:04:40 发表的回复: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以此为准!:合同的附件?是,在最后的几页里,你看24条和25条,重要性比主合同都重要,和主合同不同的地方以此为准。好好看看
wanggong2010
&&& 二十四,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主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未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条款及附件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买受人已通读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出卖人已应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说明,买受人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异议。
wanggong2010
在合同的最后
附件十补充协议在合同的58、59、60、61页
为人民服务!
wanggong2010
这个补充协议的编号有点怪,开始是1,2,3,4,5,6,7,8,接在后面就是九,十,十一……二十五。
wangyi-cat@sohu.
要签的合同太多了,都把我看晕了。
yuanyuan984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仿佛什么都有期限 相聚别离 以及更多更多</font>
wanggong2010
图:回复: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以此为准!
&补充协议是比其他附件都重要的文件,大家好好看看。&&&&& &大家对比着看主合同& &&&&&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 二十四,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主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未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条款及附件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 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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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先签订补充协议在签订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补充协议否定了合同中的一些内容?
----------------------------------------问题补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先签订补充协议在签订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协议与施工合同有同等效力,当二者相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他这样规定有什么用意吗?
已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让签订这个《补充协议》与《保密协议》。是否可拒签,或者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
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年收入总和的三倍数额对甲方进行赔偿,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收入总和包括:(月固定工资+月基本岗位工资+月绩效岗位工资)×12
另保密协议里有一项为: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已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让签订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可拒签,或者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
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年收入总和的三倍数额对甲方进行赔偿,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收入总和包括:(月固定工资+月基本岗位工资+月绩效岗位工资)×12
另保密协议里有一项为: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
我是卖方,通过中介与买方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总价510万,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买方应付定金10万元,但因合同签订后已晚,买方提出第二天上午10点半支付,并给我打了10元定金欠条(定金欠条约定第二天前支付清),但第二天买方提出下午2点付,而后又改到当晚7点付,现已过了1个月了仍未付。补充协议约定因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已付卖方的定金不予返还,同时另行支付约定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给卖方。请问任律师:我现在只要求买...
朋友和一包工头买顶账房,并交付现金四万元。在主合同之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包工头如果不能履行主合同,就赔偿朋友三万元,包工头儿子在补充协议上写明以自己房产为其父作抵押担保,并签了名。
之后,包工头和其儿子都不知去向。朋友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案件为合同诈骗,主合同无效。请问:补充协议中他儿子的担保有效吗?若担保有效,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我能否要求他儿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注:他儿子的房子在当地,现在还没有处理)
资讯中介夫妻俩人是否有资质贷款问题,中介表示无任何问题后。签订了居间协议。
那么,我想咨询的是,夫妻俩两人的情况详细告诉了中介方,那么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候,是否可添加补充协议,标明若银行无法贷款或者审批额度与约定额度相差5W,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房者需及时返还首付款。且无需缴纳任何中介费。
不知道添加这种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另外,在我们签订居间协议后,中介方让我们签订了一份佣金确认书,确认书...
补充协议中第8条:乙方已明确获知本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至日止,乙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任何补偿、赔偿、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等要求。乙方承诺绝不上访、投诉、诉讼、阻止或妨碍甲方开发等,否则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修改,如何修改?谢谢!
已经签了中介购房合同,现在想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另外由于房主在银行有抵押,需要先解押,然后才过户,想问问中间应该如何约定,才能没有风险?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协议。
一,房东(甲方)承租人(乙方)。
二,甲方将自有门市房308.4平方租赁给乙方做商业经营用(房屋地址:中心街5号楼,东侧邻信用社1——3楼)
三,租赁期限为日起至日止。
四,合同期房屋总租金为100万人民币。
五,因甲方急需用钱,乙方必须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交清房屋租金100万。
六,甲方保证无论任何理由,在合同期内不准提高房屋租金,允许乙方在合同期内转租房屋,...
我在上海买了一套二手房,跟深发展银行2010年十一月底签了贷款合同,房产证也拿到了,就等着贷款批下来,但银行今天却告知我银行利率变高了,但我跟银行签的是三年固定利率呀,他这样合法吗,就因为现在加息了,太没诚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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