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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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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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就属于无效的呢?《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当中也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法律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会取得样的法律后果呢?《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另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将对合同所确定的工期起算及相关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愈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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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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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应当( )。A.认定合同有效B.认定合同无效C.认定合同成立D.认定合同不成立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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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一、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二、基本案情;2010年4月,甲公司口头将上海市浦东新
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采取了口头形式进行施工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计算的定额标准为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邮箱:)。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429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原文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10年4月,甲公司口头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陈某即开工,同年6月左右完工。原审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给陈某,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
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234.3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甲公司申请,证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系争工程的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436元。有争议工程造价为43,036元,两项合计58,472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陈某系自然人,并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陈某、甲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甲公司应当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因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
甲公司抗辩陈某施工的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陈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均确认陈某尚未施工完毕,承租人就搬入使用了。故甲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且甲公司已就质量问题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可予以另案处理。
一、关于本案系争工程造价。
(一)、陈某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审价报告中没有将管理费、利润、损耗计入。审计人员解释称,管理费、利润、损耗均包含在定额中,在审计过程中均予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的综合费用中予以反映。法院认为,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对管理费、利润、损耗均予以考虑,故对陈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2、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4项面层、细木工板,陈某认为细木工板的单价应为22.70元/平方米,审计单位以10.34元/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系争工程的细木工板均用旧木板利用,故考虑了折旧因素,没有以新木板的单价计取,以旧木板的单价计取。法院认为,审计部门计取单价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3、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中遗漏40.04平方米混合砂浆墙面,以21.35元/平方米计价,总价为855元,要求计入总
造价。审计部门解释称,唐龙路73号6号楼是用细木工板施工的,不存在混合砂浆墙面,故不能计价。法院据此采信审计部门的意见。
4、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10项木门、无亮夹板门扇安装,陈某认为木门的单价应为102.95元/平方米,审计单位以
8.61元/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102.95元/平方米包含了木门的主材价和安装费用,系争工程中木门是甲公司提供的,陈某仅进行安装,故以安装费用8.61元/平方米计价。陈某自认木门是甲公司提供的,对审计部门的解释予以认可。
5、针对安装部分有争议部分审价书第14项塑料电线管PC20安装,陈某认为遗漏了主材价格,审计部门只计算了安装价格。审计部门解释称,塑料电线管是甲公司提供的,故未将主材价格计入。法院认为,因陈某无证据证明塑料电线管系陈某购买,故审计部门计价无误。
(二)、甲公司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1项多孔砖、外墙、1/2砖、混合砂浆M7.5,甲公司认为陈某未实际施工,要求将117元从总造价中扣除。审计部门解释称,施工现场有上述施工量。法院认为,系争工程是按实结算,审计部门确认施工现场确实有上述施工量,将其计入总造价无误,对甲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2项新铺或拆换、屋面板油毡,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造价为1,167元有误,甲公司认为造价为336元。审计部门解释称,工程量
177.46平方米是根据施工现场的面积和坡度系数计算出的,造价1,167元中包含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费用。法院据此采信审计部门的意见。
3、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3项拆换屋面板30度以内厚15,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造价为4788元有误,甲公司认为造价为2,240元,且施工现场没有旧的屋面板要拆除。审计部门解释称,该项造价中包含了拆除旧的屋面板换成新的屋面板的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可以看出拆除旧的屋面板换成新的屋面板,这是最起码的施工工艺。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抗辩,难以采信。
4、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4项翻做平瓦屋面(坡度30度以外)添瓦5张以上,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单价为21.92元/平方米、造价为3,890元有误,甲公司认为单价过高,工程量过多,造价应为112元。审计部门解释称,材料单价是根据市场价取定,造价是根据上海市房修定额2000计算出的。法院采信审计部门意见。
5、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5项满批建筑腻子二遍,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单价为9.70元/平方米、造价为464元过高,甲公司认为造价应为150元。审计部门解释称,材料单价是根据市场价取定,工程量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测量,造价是根据上海市房修定额2000计算出的。法院采信审计部门意见。
6、甲公司认为审计报告中所有项目的单价、工程量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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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周期较长,对质量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会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施工,不利于解决纠纷。另外,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需要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不能有效成立。但是,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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