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特病历丢了怎么办补办

2014广州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流程
2014广州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流程
  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主要是为解决参保人看病就医问题,减轻参保人经济压力。对于身患特殊重大疾病患者来说,昂贵的医疗费用更是一座大山,压得患者及患者家庭喘不过气来。为了减轻这部份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广州社保局规定参保人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即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广州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流程
  【受理机构】:广州市医保中心及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事项】:门诊特定项目登记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0-12333
  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条件:
  1、参保人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治疗;
  3、尿毒症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
  4、血友病患者在指定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5、重型&地中海贫血患者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7、患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等进行门诊治疗;
  8、在指定医疗机构施行肝脏/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
  9、恶性肿瘤患者在指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1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资料:
  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
  2、医保卡或社保/市民卡;
  3、近期病历资料;
  4、有效身份证件。
  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流程:
  1、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医保责任医师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
  2、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或指定专家在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签字;
  3、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对门诊特定证明书进行审核盖章,且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4、录入信息之后,医保系统对门特项目有效期予以自动登记待遇;
  5、医保二级经办机构一个工作日内检查各区医疗机构确认的门特记录;
  6、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登记结果的《门特证明书》,一份交参保人,一份医疗机构保存备查。
  【补充说明】
  1、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的,凭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可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主诊医生填写《门特证明书》。
  2、医保参保人在保状态期间申请门诊特定病项目并获通过,在门特项目有效期内可以享受门诊特定病项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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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 病种分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标准,确认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行为。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方式,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委托认定机构:
(一)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配备有能够开展相应病种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门诊特殊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信息的信息系统;
(五)符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与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他区(市)县的认定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五城区及高新区的认定机构数量原则上总共不超过10家,其他每个区(市)县原则上不超过2家。认定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最多不得超过5种,且向一家认定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论或病史资料,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在参保人员提交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中形成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建立并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确保认定的真实性、客观性,并做好认定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认定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纳入协议管理,并根据认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约定认定机构能够认定的具体病种和违约责任等,并对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
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具体流程和办法等管理制度,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附件。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进行抽查,对认定结论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认定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并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以下简称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
(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有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具备能够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申请(变更)、记账和费用结算等需要的信息系统,并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殊疾病相关办理信息;
(四)其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开展部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准入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治疗机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治疗机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治疗机构,应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治疗机构名单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在本市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通过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具体病情,每3个月为一个治疗期制定一次治疗方案,明确治疗期的开始、结束时间,并对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要使用的药品名称、剂型、用量、用法和诊疗项目名称(含物价编码)等予以明确。治疗方案由参保人员所选择的治疗机构出具,治疗方案处方用量时间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复审制度,对经治医师制定的治疗方案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后的治疗方案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复审后的治疗方案对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参保人员治疗前应向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预付金额由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因病情发生变化需变更治疗方案的,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变更治疗方案。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因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须由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并经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二条 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收治参保人员,核对有关证件,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并依据参保人员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结合病情合理制定治疗方案并严格把关,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虚记费用、超量开药。
治疗机构应按照住院病历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个人门诊特殊疾病病历档案,对参保人员每次诊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记录,保存治疗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结算单据须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要,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将医疗费用控制、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和违规处理措施等内容纳入协议管理,并根据治疗机构的资质条件,约定治疗机构能够为参保人员治疗的具体病种,加强对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以参保人员治疗期开始时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计算具体费用支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与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按治疗期结束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一)未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在治疗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未在所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未经所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五)超出治疗方案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治疗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
(七)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门诊特殊疾病中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具体的付费标准、结算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可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一个治疗期结束时,参保人员应及时与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能提前结算(参保人员死亡除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结算的,本次起付标准按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且不计入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年度计算次数。
第四十条 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或双方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四十一条 治疗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结算业务。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七章 异地就医
第四十三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因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须长期驻外的,应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十四条 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的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期间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由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通过认定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上述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在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结算的同时提出,并提供参保关系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的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认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有关手续后,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即行中止,中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每3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一次费用结算。办理结算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二)单位申请结算的,须提供《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四)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五)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内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安置地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及等级证明;
(七)患者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患者社会保险卡;
(九)患者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四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异地就医登记的,应改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四十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安置地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费用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号)的规定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满后应改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治疗方案申请、疾病治疗和费用结算。原办法审核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规定结算。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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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一、&医保基本政策1、&如何参保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南京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2、&如何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3、&个人帐户如何建立与使用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70元/月(含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00元/月,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低标准为200元/月。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4、&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规定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其中: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直接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或由单位申请代扣代缴。5、&什么是“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目前,我市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6、&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目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主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主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是临床治疗必需,疗效较好,价格较低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根据《药品目录》对药品使用限定的要求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范围,综合考虑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生资质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分别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用药等级。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疾病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30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4剂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本次出院诊断疾病的用药范围,一般疾病为7日量,慢性疾病15日量。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使用有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或自费药品时,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其中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急症抢救除外);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可持市民卡直接购买;购买《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市民卡和门诊病历。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有哪些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他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均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使用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以及自费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精神病人须征得单位或监护人员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急症抢救除外。8、&哪些诊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1)未纳入《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范围的,或未经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新增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未经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开展的医疗设备或诊疗项目费用,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入的或不符合分级、定点管理要求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2)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4)分级管理范围外的诊疗项目。(5)定点诊疗项目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9、床位费医疗保险如何支付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35元。实际床位费低于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1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1)服务项目: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设施: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④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⑥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⑦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省物价局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1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二、如何办理门慢门特门精准入手续12、如何办理门诊慢性病准入手续(1)领表:患有规定的三大类42个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区社会保险所)提出申请,或在三级定点医院直接领取《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市民卡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三级定点医院(其中: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以到二级定点医院,活动性肺结核可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需分别进行准入认定。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的人员,可在当地三级医疗机构(居住在县级、乡村的参保人员可到当地县级医院)进行准入认定。(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本人(家属)带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市民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送件同时附下列材料之一:①审核医院医务处(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②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③近一年来的相关病种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等。表1&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览表第 Ⅰ 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第Ⅱ类(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第Ⅲ 类(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41)骨髓纤维化;(42)运动神经元病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选择与变更(1)定点选择: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准入时,可选择有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三家医疗机构(分别是:社区、非社区和中医院)和一家零售药店作为本人门慢就诊或购药的定点服务单位。办理了下列病种准入的人员,因下列病种就诊可直接到下表所列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无需选择定点。病种医疗机构(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南京市脑科医院(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11)活动性肺结核南京市胸科医院(12)淋巴结核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3)骨结核(22)银屑病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解放军八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南京丁义山肛肠专科医院(2)定点变更: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准入后,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直接持市民卡到南京市任一家三级以下具有门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定点变更,定点变更一个月后,原则上方可进行第二次变更。市医保中心原则上不受理门诊慢性病人员的定点变更。13、如何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门诊透析治疗办理流程(1)领表:需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的慢性肾衰竭患者,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的任一家医院医保办或肾内科,领取《定点透析治疗资格审核认定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定点透析治疗资格审核认定表》、市民卡及相关就诊资料,请上述医院指定的审核专家审核认定,必要时做相关检查,经审核专家认定签字后,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同时,患者须在审核专家的指导下,选择适宜的透析方式,在《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及家属带审核确认后的《定点透析治疗资格审核认定表》和下列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①两次以上的肾功能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②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③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④《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知情同意书》。凡办理了门诊透析治疗的人员,慢性肾炎和肾功能不全“门慢”待遇自动终止。参保人员申请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办理流程:(1)领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时领取《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请表》、市民卡及相关就诊资料,到原移植手术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在外地医院做移植手术的,可持本表、市民卡及移植手术记录和出院小结等相关就诊资料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三级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及家属带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的《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①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②移植手术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办理流程参照器官移植。参保人员申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办理流程:(1)领表:患有恶性肿瘤的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时领取《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表》、市民卡及相关就诊资料,到三级定点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及家属带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的《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表》、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下列材料之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①确诊为恶性肿瘤的病理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②确诊为恶性肿瘤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③无法做病理的患者,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的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办理流程:(1)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①患者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在定点医院就诊→②门诊病情评估→③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④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⑤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⑥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享受“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待遇。(2)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①患者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在定点医院就诊→②门诊病情评估→③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④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⑤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⑥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使用针对性药品费用,享受“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其他医疗费用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注意事项(1)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指“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或&&“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均在指定医院申请,不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在门诊采取“门诊辅助治疗“,直接到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就诊。(2)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必须遵照以下几点: ①一定要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发生费用;②一定要在指定医院的肿瘤治疗相关科室就诊,经治医生应相对固定;③在其他两家定点医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④“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必须在患者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若定点的三家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登记手续。⑤本人定点医院和“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详见《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就诊须知》14、如何办理门诊精神病准入手续(1)领表: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提出申请,或在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直接领取《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或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由专科主任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家属带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的《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三、就医、购药需知15、如何就医、购药(1)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并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对未出示卡证或就诊类别告知不清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告知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由药店登记备案。四、主要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16、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表2。表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人员类别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1200元1000元200元补助比例社区医疗机构70%75%100%其他医疗机构60%65%95%最高支付限额200030004000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附16家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门诊统筹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以下医院必须经首诊医院转诊后就诊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抢救不受此限制。序号编码医疗机构名单机构等级1H0001江苏省人民医院三2H0002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及东院三3H0003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北院三4H0004南京市第一医院及南院三5H0005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及北院三6H0006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三7H000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三8H000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三9H0042江苏省中医院三10H0043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三11H0044江苏省第二中医院三12H0045南京市中医院三13H0008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三14H0010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三15H0369南京同仁医院参照三级16H0382南京明基医院参照三级17、门诊慢性病待遇及费用结算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市民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诊治的慢性病病种(注意必须挂门慢号)。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待遇标准见表3。表3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表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70岁以上退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1000元800元600元无补助比例社区医院:70%非社区医院:60%社区医院:85%非社区医院:75%社区医院:95%非社区医院:85%社区医院:100%非社区医院:95%补助限额(人/年)Ⅰ类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Ⅱ类4000元5000元5500元6000元Ⅲ类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18、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规定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19、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血液透析个人负担比例见表4;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5-1、表5-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6。表4&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个人自付比例项目名称补助限额在职退休(职)70岁以上退休(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透析费用6.3万元/年8%5%4%无辅助检查用药费用1.2万元/年10%7%5%无备注1、最高支付限额:透析费用指透析医疗费限额;辅助治疗费用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2、享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同时享受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3、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表5-1&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个人自付比例项目名称时间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退休(职)人员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抗排异药物治疗移植手术当年8万元8%5%4%无移植手术后第一年8万元8%5%4%无移植手术后第二年7.5万元8%5%4%无移植手术后第三年7万元8%5%4%无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8%5%4%无辅助检查和用药移植手术当年1万元10%7%5%无移植手术后第一年1万元10%7%5%无移植手术后第二年8000元10%7%5%无移植手术后第三年6000元10%7%5%无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4000元/年10%7%5%无备注1、“骁悉”按通用名“吗替麦考酚酯”纳入抗排异药物治疗限额内统一管理。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表5-2&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个人自付比例项目名称时间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退休(职)人员70岁以上退休(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抗排异药物治疗移植手术当年8万元8%5%4%无移植术后第一年8万元8%5%4%无辅助检查和用药移植手术当年1万元10%7%5%无移植术后第一年1万元10%7%5%无备注1、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在移植术后第一年年底截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经指定医院评估,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医保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表6&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个人分担比例项目名称确诊后时间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退休(职)70岁以上退休(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放化疗&(在指定医院申请)每年15万元8%5%4%无针对性药物治疗&(在指定医院申请)每年10万元8%5%4%无辅助检查和用药(定点医院直接就诊,无需再申请)病理确诊当年2万元10%7%5%无确诊后第1-3年2万元/年10%7%5%无确诊后第4-5年1万元/年10%7%5%无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4000元/年10%7%5%无备注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20、精神疾病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须出具市民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七种精神病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精神病按每月140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21、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参保人员自设立家庭病床之日起,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设床患者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需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其余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500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7。表7、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起付标准补助比例补助限额300元95%1500元备注:1、上述为家庭病床患者一个结算周期的负担比例,家庭病床一个结算周期为90天;2、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免予支付;3、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2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标准见表8。表8、住院待遇标准表医疗机构等级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职退休(职)一级300元3%2%二级500元5%3%三级900元10%7%备注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例:某退休参保人员今年首次住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16000元,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950元(是指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950元需个人全部负担;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住院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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