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在单位受伤单位有义务治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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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请假外出受伤请问公司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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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广东-佛山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请假外出受伤公司不会有责任。另外看你是怎么受的伤,可以追究责任者的侵权责任。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7 , 熊飞律师 09:48地区:广东-佛山咨询电话:13823***帮助网友:65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些具体的案情和细节我们需要了解清楚才好回答,请致电或亲临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面谈。 00:10解决法律问题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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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包人员施工受伤单位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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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岗位上因发作中风,我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我公司没参加医保)?其家属提出要我公司安排人陪护合法合理吗?
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岗位上因高血压发作中风,我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我公司没参加医保)?其家属提出要我公司安排人陪护合法合理吗?
职工因高血压发作中风,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但根据我国《工伤相关信息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参加医保,应当根据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比例报销其医药费,但不需要安排陪护人员。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岗位上因高血压发作中风,我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我公司没参加医保)?其家属提出要我公司安排人陪护合法合理吗?
职工因高血压发作中风,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但根据我国《工伤相关信息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参加医保,应当根据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比例报销其医药费,但不需要安排陪护人员。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就应当按规定比例报销治疗、陪护费用,但,并不是必须出人护理。
必须说明的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没有死亡的,仍然是正常疾病。
非因公受伤的话,单位无需承担医药费,但工资要支付。因工受伤的情况,如果有购买社保的话,医药费由社保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支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保的话,医药费和工...
如系因病或非因工亡,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该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
工作时间内被打伤,但纯属双方厮打造成,与生产工作无关,不能按工伤处理,单位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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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受伤员工还在住院 单位停了治疗费 _新华网四川频道::四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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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还在住院 单位停了治疗费
【 10:16】&【来源:成都日报】
【字体:&&】&【颜色:
&&&&来自贡荣县的38岁男子曹国金在位于五块石的一家酒店当保安,今年6月8日,意外降临到他头上:在帮酒店修理雨篷时,从3楼坠下导致重伤,直到现在仍在医院治疗。但从前天开始,他所在的酒店停止提供费用。昨天上午,曹国金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此事,记者随即介入调查采访。然而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在这种较为普遍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医疗纠纷中,由于伤者及家属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缺失,让他们在纠纷中处于被动境地。
&&&&事件回顾 高空坠下受重伤
&&&&去年7月,曹国金来到酒店保安队工作。今年6月8日下午,他原本休息,但接到保安队队长的电话后,他赶到酒店协助修理3楼一处雨篷。下午4点40分,他和另外两名电工在毫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修理。就在他翻出窗外准备修理的时候摔下了楼。
&&&&单位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他送到成铁中心医院抢救。记者昨天下午在医院翻看了他的病历,发现这次高空坠落导致他失血性休克、腰椎多处骨折、耻骨骨折、双侧骨盆骨骨折、额骨骨折、脑外伤等。在事故发生后,酒店也积极出面配合医院的抢救治疗,但在前天,酒店负责人明确告诉他:“如果你不出院,就停止一切费用。”因为单位不给钱了,他的药也停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曹国金给本报热线打来求助电话:“我该怎么办?”
&&&&是否出院 究竟谁说了算?
&&&&昨天下午,记者在医院采访时得知,曹国金先后转了3个科室进行治疗,不过就在他刚转到神经内科的时候,曹国金说:“酒店负责人来到医院要求我出院,不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都不给了!”果然,从前天开始酒店不给钱了。
&&&&酒店方为什么要求他出院?记者找到酒店一姓黄的经理。黄经理对记者说:“他已经拖了我们一个多月时间了,花费了8万多元钱,医生说已经可以出院了。”
&&&&曹国金是否符合出院条件?记者找到医院神经内科的张志民医生。张医生告称,从骨科和泌尿科的医生来说,他们的治疗已经结束,但“目前来看,他神经上的疾病需要作进一步治疗。”因此他认为,曹国金的单位应该继续支付治疗费用。
&&&&对此,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邓盾律师称,像曹国金这种情况,是否该出院,应由医生来决定。如果是多病种需要多科室配合治疗,应以最后那个科室的治疗为准。曹所在的单位没有停止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的理由。
&&&&停止费用 其中原因出在哪儿?
&&&&法律人士称,曹国金遭遇单位治疗费用停供,最根本的问题出在事发后没有及时将事故向安全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在出现意外安全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监及相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对受害人来说,报告的好处就在于后续的治疗费用及赔偿等会得到及时地处理。
&&&&然而曹国金及其妻子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因为酒店一再保证他们将尽全力救治,并许诺治好后仍回单位上班,还要解决妻子的工作问题,所以当时就没有想到报安监。”直到前天酒店停止费用供应后,他们才将此事向金牛区安监局报告。金牛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接到报告后就安排五块石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前往调查,“但事情过去太久,没了现场,目前只能敦促酒店尽快为伤者缴纳治疗费用。”
&&&&没签合同 伤者利益保不住?
&&&&在采访中,曹国金告诉记者,他最大的担心是因为酒店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承认是工伤,将来出院后自己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利益进一步受损。但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何他们没有签?酒店的黄经理对记者说:“今年年初,我们就征求员工意见,让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他们购买社保,但被拒绝了,他们怕扣钱,认为自己的工作流动性强,扣钱划不来。”黄经理的说法得到了曹国金的证实,他说:“我们只是临时工,干不了一辈子,扣掉保险费,我离开后拿不到。”
&&&&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曹国金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邓盾律师称,曹国金在酒店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的受伤应是工伤,他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另外,酒店表示“征求员工意见签劳动合同被拒绝”,这点是站不住脚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哪怕员工不想签,单位也得按照法律法规来办。
&&&&工伤鉴定 应该这样去申请
&&&&记者将律师的说法转告给曹国金,但他说:“我没啥文化,不懂得怎样去申请工伤鉴定。”记者为此采访了金牛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该科的汪科长告诉记者,要享受工伤待遇,就得申请工伤鉴定,受伤职工可从受伤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的材料有:事故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者的基本资料(身份证及复印件、医院的病历资料)、工友的证明材料等。“他们可以到工商局打印一个工伤经济信息查询单,上面就有单位的营业资质,可以代替工商营业执照。”汪科长说,在接到申请后,劳动部门将介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最后作出申请鉴定。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邓盾律师说:其实,就工伤鉴定而言,用工单位有义务主动向劳动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如果他们不主动提出,受害方可自行申请。鉴定为工伤后,用工单位将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 同时住院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如果考虑是否伤残,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伤残鉴定,用工单位将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付。
&&&&律师告诉记者,与曹国金类似的事情曾多次发生,“每个劳动者都应当了解这些基本常识,以防在出现意外事故时身处被动。” 记者 邓晓洪 摄影 何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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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还在住院 单位停了治疗费
分隔符分隔符分隔符员工在宿舍摔倒状告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
  案情回放:
  今年1月16日晚9点左右,何某加班结束后返回公司宿舍休息,却不料在楼梯口处摔倒,造成多处骨折。日,何某向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该局最终没有对何某的伤势认定为工伤。6月13日,何某将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何某说他作为公司员工,工作和生活都在公司的厂区范围内,虽然伤势并没有认定为工伤,但却是在公司的宿舍楼梯里摔倒,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使得地面湿滑,光线昏暗,最终才酿成不幸事故,因此请求公司赔偿人身损失4.1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称已经为宿舍楼提供了照明设施,是原告没有开灯才导致视线昏暗。此外,原告所说的安全管理义务的适用主体应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而非企业管理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公司对原告何某的受伤不具有过错。在事实根据方面,原告及本案证人均在庭审中陈述公司已在该处安装电灯及开关,可供出入人员自行开关,因此可认定被告已提供足够的照明设施,而何某明知其加班到晚上却选择不开灯经过楼梯口,因此昏暗的条件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不能认定为公司过错。而对于何某主张楼梯口湿滑的意见,何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不利后果。此外,何某主张本起事故中,被告未在宿舍楼梯口张贴警示标志,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公司内宿舍楼梯口,被告公司有门卫看守,并不允许闲杂人员出入,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述&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被告作为企业也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编辑:顾江毅&&来源:&&作者: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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