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开会违法劳动法所几点上下班?

北京社保局上班时间(一览表)
北京社保局上班时间,实用资料
北京社保局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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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区县社保局上班时间一览表
房山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7:00,周末休息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西路5号
平谷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8:30-11:00 13:30-17:00,周末休息
西区:平谷区府前西街9号 东区: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7:00,周末休息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怀柔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7:00,周末休息
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8:00-11:40 13:30-17:20,周末休息
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门头沟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7:00,周末休息
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00,周末休息
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通州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2:00,周末休息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9:00-12:00,周末休息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9:00-16:30,周末休息
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26号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9:00-16:30,周末休息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昌平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7:00,周末休息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9:00-11:30 13:00-17:00,周末休息
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顺义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00-18:00,周末休息
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6号
石景山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7:30,周末休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8:30-17:30,周末休息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一到周五 9:00-11:30 14:00-17:00,周末休息
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
延庆县社保局
周一到周五 8:30-11:00 13:30-17:00,周末休息
延庆县高塔街53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陆续发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0枚,其中金质纪念币2枚,银质纪念币7枚,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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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和奉献谱写壮丽史诗,忠诚和信仰铸就光辉征程。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文艺晚会《在党的旗帜下》28日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首都3000多名各界群众一起观看演出。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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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星期六星期天有人值班吗?劳动局正常上班是几点到几点?
劳动局星期六星期天有人值班吗?劳动局正常上班是几点到几点?
广东 佛山 发表时间: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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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局星期六和星期天不用上班,几点到几点都要问劳动局,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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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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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如何确认“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如何确认“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的这个文件,我一直没有在官方网站搜索到,因此有点怀疑真实性,如何确认“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将是工伤认定部门面临的非常困难的问题,文件原文如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
人社厅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呢?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并没有对“合理时间”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了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机构对“合理时间”的理解各不相同,用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距离除以时速以获取合理的时间的做法较多,其实时间是否合理不是仅看劳动者是什么时候从家出发的,他家距离单位按照他的步行速度或者所选择交通工具的平均时速需要多长时间,他所在的单位是几点开始上班这些因素,上述要素并不是认定“合理时间”的关键,《工伤保险条例》中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在于劳动者自身的主观目的性,只要劳动者从家出发的目的是为了上班,而不是为了干其它的私事,那么我们都应认定这是劳动者上班途中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同样道理,如果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就径直回家,没有为了办理个人私事存在耽搁、停留的情况,那么从他工作单位回到家中所需的时间,就是合理的时间。
那什么又是“合理路线”呢?《工伤保险条例》同样未对其作出详细的说明,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将“合理路线”认定为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最短距离,或者认定劳动者通常行走的路线就为合理路线。合理路线的规定,不在于距离的远近,也不在于该路线是否是劳动者经常行走的路线。“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劳动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或回家,而不是为了个人办理私事故意绕道行走,那么此时劳动者所选择的路线就应认定为合理路线,这样认定也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相符的。
如下班途中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到饭店吃饭,这时在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 又如上下班途中的绕道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再如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某职工早上四点就去上班,而从家到单位所需的最长时间也就一个小时,如果该职工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可否认定为因工受伤?
在实践中,由于对“上下班途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法院、法官对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就会大相径庭。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类型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势必会使公众产生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随意性的合理怀疑。
法条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只不过此时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来限制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较为可行。
7、& 如下班后,摩托车坏了,去修摩托车2小时,后一上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为“合理时间”
和“合理路线”?
如下班后,绕道幼儿园接孩子,菜市场买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诸如此类的情况非常多,我代理了很多这类的工伤认定案件,经过复议、一审、二审,大多数工伤认定部门都认定为工伤,法院也都支持了。
如果把这段时间全国各地法院认定的工伤认定案件判决书汇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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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国务院修改的决定,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日颁布,日实施。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和妇女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限期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第二十条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答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一问
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问
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三问
《规定》第九条中“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的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日再实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四问
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五问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六问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七问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八问
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九问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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