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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贵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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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国务院令第305号【名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题注】(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章名】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章名】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章名】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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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
感谢访问《青海省拆迁补偿标准&最新青海省动迁赔偿标准》,如下是最新青海省拆迁补偿标准/动迁赔偿标准/拆迁赔偿标准&,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已经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
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细则及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定海临城新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补偿价格和有关附属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七、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对拆迁目的、拆迁管理、补充与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强调了在城市旧区改造中对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日..…
日,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2002〕56号&…
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嘉政发[201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章&总 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2016年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是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制定的。那么,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版)省政府令第5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nb..…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改造明日签约 期限内签约搬家有奖励_贵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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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改造明日签约 期限内签约搬家有奖励收藏
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明日启动房屋征收签约 在规定期限签约搬家有奖励  昨日,记者从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获悉,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A地块)项目将于本月25日启动房屋征收签约工作,项目签约期限为4月25日至6月23日。  贵阳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贵阳火车站北侧,改造范围东至二七路、南至达高桥、西至遵义路、北至解放路,总占地面积9万余平方米,建设规模41万余平方米,该项目已纳入贵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一期A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610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约为7万平方米,商务写字楼面积约为2万平方米。经摸底调查,该项目一期A地块共涉及被征收户约443户,建筑面积约50489.79平方米。  据悉,该项目由于地处贵阳市“旱码头”——火车站附近,车流、人流量较大,周边基础设施、交通组织、环境秩序、商业功能配套等方面,与群众现实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对该片区进行开发建设,将给市民带来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凡属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将获得每户2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每户30000元的搬家交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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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拆迁越来越难,主要还是国家没有统一政策,现在的拆迁只对钉子户有利,大大打击和牺牲老实本份者的自尊和利益。我们这一片拆迁,前面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全是吃亏的,最后搬的全是占大便宜的,1:2点几的补偿不说还有车库,最后搬迁补偿也比前面搬的人高,你这社会难道是要大力培养钉子户?那好吧,今后会有大把的人积极响应的!
昨天才去那边吃烤脑花
终于要变了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15个专项巡视组展开巡视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摘要: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贵州省委15个专项巡视组近日进驻贵州师范大学、贵州省人民医院等15个单位,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巡视。并在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art_.html)公布了各组的电话和信箱,欢迎社会各界反映问题。
省委第一至第十五专项巡视组分别巡视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贵阳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理工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疾控中心、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省委的要求和巡视工作职责,省委专项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和来访”,重点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各巡视组联系电话
第一专项巡视组 贵州师范大学 37
第二专项巡视组 贵州财经大学 21
第三专项巡视组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95
第四专项巡视组 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05
第五专项巡视组 贵阳医学院 78
第六专项巡视组 贵阳中医学院 93
第七专项巡视组 贵州省人民医院 22
第八专项巡视组 贵州理工学院 42
第九专项巡视组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5
第十专项巡视组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7
第十一专项巡视组 省疾控中心 23
第十二专项巡视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96
第十三专项巡视组 贵州师范学院 68
第十四专项巡视组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6
第十五专项巡视组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8
那些无房产的老居民只赔一千多一平米,有人签约才有鬼哦!
飞机坝改造效果图
确实,拆迁是部分人需抓住的摇钱树。
差不多,市区接近房价咯
8000的价格拆迁飞机坝。的却太少了。毕竟飞机坝这个位置太好哦。而且拆迁价格还不如别的地方。呵呵。我看拆迁困难了。而且分了4个区开发。没有10年左右整个飞机坝都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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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的价格拆迁飞机坝。的却太少了。毕竟飞机坝这个位置太好哦。而且拆迁价格还不如别的地方。呵呵。我看拆迁困难了。而且分了4个区开发。没有10年左右整个飞机坝都不会改变
信任政府拆迁的都被骗了,现在后期越来越,高。看来南明区政府。在这项工程上,捞了,不少好处。作为前面签约的受骗户,发自肺腑的告诉大家。政府现在是在鼓励支持钉子户。什么期限奖励,全是假的。目前为止一期工程,在还有几十户未签约的情况下相差价格在5-6000左右。每个平方的差价。不知上天能不能?让某个领导人看看,真的需要严惩。国家政府一再号召公平公正公开!!在这帮贪官的手上什么都有对策。
其实老百姓都知道游戏规则,不可能不贪他们。但确实太过分了。政府的每一个,政策。都是给这帮基层贪官,挣钱的财路。现在贵阳市不知还有没有公正廉明正直的好官。哪怕让他们收敛一些也好,贪少一点也罢。一位深受其害的弱势老百姓泣血泣泪留!!!!
8000的价格拆迁飞机坝。的却太少了。毕竟飞机坝这个位置太好哦。而且拆迁价格还不如别的地方。呵呵。我看拆迁困难了。而且分了4个区开发。没有10年左右整个飞机坝都不会改变
不知这个开发商,跟南明区领导,哪家有亲戚关系?这种资质。我已在贵阳市进了一个烂尾工程2008项目,前身是一个拆迁公司。去年,注册房开公司。马上就得到这个项目。看来全都是安排好的。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的民怨这么大,就是这一帮猖狂的官商勾结的败类,搞的。这帮贪官不除,贵阳市的旧城改造,怎么能搞好?无论是国家用于建设的开发资金,还是,在各个渠道的融资。最后都会通过不同的明道,暗道流向他们的腰包。确实印证了一句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土豪们是富得流油,他们是富的流血,但流的都是老百姓的血,跟国家财政的血。
本来这是一个好事,为什么到后来都成了这个样子啊。
赶快拆迁啊,很影响贵州的形象。贵州的窗口啊!
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飞机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 咨询】飞机坝改造问题 |已回复网友:匿名网友
13:22领导你好,请问下飞机坝cbd地块改造好久开始进行,由于a地块拆迁以进行1年,飞机坝原本就很杂乱,现在边拆边谈,更显脏乱,导致我们后几期的住户更加不方便,想请问下领导,后几期的时间进度表有吗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南明区交流台
09:36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需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房屋征收启动要件的前提下向区政府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经核查,目前征收局暂未收到飞机坝C、D地块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故目前暂无法确定征收时序及红线范围。
中央政策太模糊,地方不贪才怪,老百姓流血在前,贪官流泪在后,最高副院长贪3亿,便是明证
曾经有一段真挚的爱情放在我的面前 我没有珍惜 要是能重来
我要选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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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拆迁补偿条例,最新拆迁补偿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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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置房屋面积与安置地点;  (三)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应当作为合同附件。安置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  合同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地点、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合同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向房屋产权人收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产权契证,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送土地管理、产权监理部门注销。  第十四条&拆迁代办单位必须取得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拆迁代办业务。  拆迁代办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与拆迁人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委托合同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对被拆迁人不得采取隐瞒、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或非法手段。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代办单位和代办安置补偿业务;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从事拆迁代办业务。  第十五条&自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等情况外,暂停下列活动: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的出租、转让、新建和扩建;  (三)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  (四)商业网点的增设。  暂停时限为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下拆迁人可以申请延期,但累计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逾期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管理程序、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名单、申办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及其必备条件、申办拆迁代办资格证书的程序及其必备条件、拆迁管理收费依据和标准、拆迁纠纷处理程序等张榜公布,接受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性质、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依据、拆迁期限和范围、经审核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过渡期限和地点、安置房地址和经审定的安置房平面图、被拆迁人的原房状况和家庭情况、补偿和补助标准、拆迁代办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补偿补助和安置的结果等在拆迁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被拆迁人有权查询上述资料。  第十七条&拆迁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未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不予补偿。住房确有困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安置。  凡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发布以后在云岩区、南明区内修建的违法(章)建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在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小河镇范围内修建的违法  建筑,必须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建设拆迁涉及军事设施、人防工程设施、学校、名胜古迹、文物、寺庙、教堂、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拆迁涉及少数民族节日活动场所,拆迁人应当与当地少数民族的代表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拆迁人登报通知坟主在一个月内迁移,逾期视为无主坟,由拆迁人登记造册,代为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粮食、教育、供水、供电、电信、煤气等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拆迁需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粮油供应、子女转学、用水、用电、电信、用气等事宜。上述部门应当按规定收费,不得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额外负担。  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用房原则上按原面积进行安置,核定面积时,公房以计租面积为准,私房以产权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  公房计租面积、私房产权证件标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确实有误的,应当在实地测量的基础上,按照产权产籍管理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安置合同中居民过渡时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安置房超过九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三条&拆迁安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就近安置的按照原面积安置;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应当增加15%-30%的安置面积,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对住房困难户的安置,不得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人均使用面积。  第二十四条&安置对象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常住居民。家庭成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当给予安置:  (一)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二)有准生证的新生儿;  (三)离退休后经批准迁回的人员;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人员和在校学生;  (五)刑满释放返籍人员;  (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与自愿腾房过渡者换房,应当取得拆迁人和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合同,其安置标准仍按被拆迁人应当安置的标准执行,互换双方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搬家,拆迁人应按人口、路程发给搬家费、误工费,需要被拆迁人过渡的,临时住房由拆迁人解决;被拆迁人自行找房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人人口计发过渡费和两次搬家费。  因拆迁引起原有煤气、电热、电话、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付。  第四章&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拆迁人按照原面积安置。可以原地安置的,应当原地安置;不宜原地安置的,可以异地安置,在异地安置时,要按向外迁移地区与该地区的地区差价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可  以将修建原面积房屋所需的投资扣除原房成新后付给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生产、经营者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者还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要求将非住宅用房改为住宅用房安置的,在取得所有权人同意后,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原房所在位置的不同,可以在原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面积,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搬迁所需费用,由双方协议并向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交被拆迁人包干使用。  第三十条&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临时性营业房,应当先满足被拆迁的营业房的过渡。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待工人员按规定给予过渡性补贴。  第五章&房屋补偿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各类房屋重置价格的评估,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住宅: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面积(含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加的面积)相等或者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超出原房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的面积,被拆除房屋  所有人无偿享有所有权。  (二)非住宅: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现行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房屋面积,依照前款一、二项规定价格结算后,享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所有权人使用原自住房旧料自行迁建的,拆迁人按照房屋估价的80%付给补偿费。自行迁建的地点、范围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迁代管、托管的房屋,以及在拆迁期限内不能判定产权的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方可实施拆迁。  第三十五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有效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租赁合同条款的,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自愿放弃产权和安置权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市场价格一次性收购。  产权人放弃产权要求安置公房的,原房按照《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估价补偿,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安置。  第六章&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  第三十七条&拆迁村民自住房屋,由拆迁人按照农房建设规划要求、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建好房屋交给被拆迁人;也可以按规定由村民自行迁建(可以使用原房旧料)或者由拆迁人委托乡、村包建,新房所有权归被拆迁人。  第三十八条&迁建与原房面积的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原房为砖混结构的拆一还一;  (二)原房为砖木结构的拆一还95%;  (三)原房为木结构的拆一还85%;  (四)原房为其他结构的拆一还75%。  第三十九条&迁建房的用地标准,按《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执行。  迁建房的建筑面积,4人以下户80-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100-120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的房屋,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被拆迁人。  第四十条&被拆迁村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拆迁人按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安置,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超过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土建综合造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村民被拆除的附属设施(畜圈、门楼、棚子等),按规划要求不能迁建还原的,由拆迁人按照《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给予补偿,拆迁人不再负责迁建。  第四十二条&拆迁乡、镇、村企业或村民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可以由拆迁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结构迁建;也可以根据原房质量,按造价将费用交被拆迁人包干使用,旧料由被拆迁人自拆自用。  第四十三条&村民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和连续租用村民房屋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安置。  被拆迁户安置对象中既有村民又有居民的,由被拆迁户选择居民或村民的安置标准。  第七章&市政工程建设拆迁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是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防汛等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凡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内需拆迁的住宅房、非住宅房(不含中、小学校),一律异地安置。  第四十六条&拆迁自管住宅用房时,拆迁人按规定将安置费付给自管住宅用房单位,使用人由自管住宅用房单位负责组织搬迁安置。  第四十七条&拆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拆除,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拆除煤气、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电信的管网,拆迁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拆除。拆除后不需恢复的,不予补偿;拆除后需改线的,只补助材料费;复建管网需扩大规模的,增加费用由管线单位自理。  第四十九条&凡在道路两侧临街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合理承担与开发用地相应地段道路红线内的拆迁安置。  第五十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拆迁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拆迁单位。  建设、公共交通、供水、煤气、电力、电信、园林等部门应当安排因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而增加的项目建设投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1%-2%的罚款。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扩大或者缩小的拆迁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0%的罚款。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1%-2%的罚款。  (四)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三个月以内的,给予警告;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拆迁安置费总额2%的罚款;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处以拆迁安置费总额3%的罚款;超过两年的,每超过一个月处以拆迁安置费总额2%的罚款。  (五)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安置标准金额的1倍至5倍的罚款。  (六)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处以委托代办费30%至50%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单位从事拆迁代办业务的,责令停止从事拆迁代办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  拆迁代办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从事拆迁代办业务,或者采取隐瞒、欺骗、胁迫等手段损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委托代办费5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腾退周转房;逾期不腾退周转房的,按月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辱骂、殴打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拆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骗取、抢占房屋、哄抢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发放批准文件,延误拆迁,给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按过去规定处理终了的拆迁安置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其他有关拆迁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日起施行)  决定  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拆迁,拆迁人和被  拆迁人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  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设施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  、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使用人。”  二、第三条修改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拆迁工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区、南  明区、小河镇范围内的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  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办事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  督。”  三、增设第二章,章名为“一般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  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代办单位拆迁。实行综  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五、第四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拆迁人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连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和拆  迁安置资金资信证明,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经  审查合格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经批准的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  拆范围的,必须按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拆迁安置管理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  于安置总量60%的一次性安置房或周转过渡房。  被拆迁人经周转过渡后给予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严格按  协议安置被拆迁人。  拆迁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发给超期过渡补助  费。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过一个月递增10%的临  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按临时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助费。”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  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  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或者相同区位修建与被拆除的房屋相同使用性质  的房屋、被拆迁人又要求回迁或者在相同区位安置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回  迁或者在相同区位安置。”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补  偿、安置合同,并在合同内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房屋面积与安置地点;  (三)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应当作为  合同附件。安置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  合同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可以向公证机关  申请办理公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金  额、安置房面积和地点、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  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  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  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拆迁。”  十一、第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拆迁合同签订后,拆迁人必  须向房屋产权人收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产权契证,经房屋拆迁行  政主管部门登记,送土地管理、产权监理部门注销。”  十二、第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拆迁代办单位必须取得贵阳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拆迁代办业务。  拆迁代办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与拆迁人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并按  委托合同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  ,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对被拆迁人不得采取隐瞒、欺骗、胁迫等不正  当方式或非法手段。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代办单位和代办安置补  偿业务;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从事拆迁代办业务。”  十三、第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  布拆迁公告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等情况外  ,暂停下列活动: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的出租、转让、新建和扩建;  (三)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  (四)商业网点的增设。  暂停时限为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下拆迁人可以申请延期,但累计不得  超过十八个月,逾期自行解除。”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  迁管理程序、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名单、申办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及其必备条  件、申办拆迁代办资格证书的程序及其必备条件、拆迁管理收费依据和标  准、拆迁纠纷处理程序等张榜公布,接受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代办单  位和社会的监督。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性质、  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依据、拆迁期限和范围、经审核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过渡期限和地点、安置房地址和经审定的安置房平面图、被拆迁人的原  房状况和家庭情况、补偿和补助标准、拆迁代办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现  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补偿补助和安置的结果等在拆迁范围内公  开,接受监督。被拆迁人有权查询上述资料。”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公安、粮食、教育、供水、供电  、电信、煤气等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拆迁需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安  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粮油供应、子女转学、用水、用电、电信、用气  等事宜。上述部门应当按规定收费,不得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额外负  担。”  十六、第二章改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  十七、第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房计租  面积、私房产权证件标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确实有误的,应当在实地测  量的基础上,按照产权产籍管理规定重新确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拆迁安置合同中居民过渡时限  ,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安置房超过九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二十四个月。”  十九、第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拆迁安置依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就近安置的按照原面积安置;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应当增加15%-30%  的安置面积,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对住房困难户的安置,不得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一年度的人均使用面积。”  二十、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置对象是指在拆迁范  围内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常住居民。家庭成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也应当给予安置:  (一)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二)有准生证的新生儿;  (三)离退休后经批准迁回的人员;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人员和在校学生;  (五)刑满释放返籍人员;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文批准迁入的其他人员。”  二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去其中“其工作单位应给予公  假”一句;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拆迁引起原有煤气、电热、电话  、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给  付。”  二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拆迁生产、经营、办  公等非住宅用房,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拆迁人按照原面积安  置。可以原地安置的,应当原地安置;不宜原地安置的,可以异地安置,  在异地安置时,要按向外迁移地区与该地区的地区差价给予补偿,具体办  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可以将修建原面积房屋所需的投资扣除原房  成新后付给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生产  、经营者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租赁房屋从事生产  、经营者还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经批准修  建的临时性营业房,应当先满足被拆迁的营业房的过渡。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待工人员  按规定给予过渡性补贴。”  二十四、第四章改为第五章,章名改为:“房屋补偿和产权调换”。  二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的  评估,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  二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  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住宅: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面积(含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增加的面积)相等或者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重置价格结合  成新结算;超出原房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依  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的面积,被拆除房屋所  有人无偿享有所有权。  (二)非住宅: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  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小于  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现行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房屋面积,依照前款一、二项规定价格  结算后,享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办法,由贵  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十七、第二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拆迁代管、托管的房  屋,以及在拆迁期限内不能判定产权的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证  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期限内纠  纷未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方可实施拆迁。”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当  实行产权调换,原有效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租赁合同条  款的,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自愿放弃产权和安  置权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市场价格一次性收购。  产权人放弃产权要求安置公房的,原房按照《贵阳市房屋估价标准》  估价补偿,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安置。”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迁建房的用地标准,按《贵阳  市土地管理办法》执行。  迁建房的建筑面积,4人以下户80-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1  00-120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的房屋,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  合成新补偿被拆迁人。”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被拆迁村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不足10平方米的,拆迁人按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安置,产权归被拆  迁人所有。超过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土建综合造价支付。”  三十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  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拆迁户安置对象中既有村民又有居民的  ,由被拆迁户选择居民或村民的安置标准。”  三十三、第六章章名删去,内容合并到修改后的第二章。  三十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拆迁涉及  军事设施、人防工程设施、学校、名胜古迹、文物、寺庙、教堂、市政公  共设施、园林绿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五、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拆迁无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未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  权证的,一律不予补偿。住房确有困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  规定给予安置。  凡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拆除违章建  筑的通知》发布以后在云岩区、南明区内修建的违法(章)建筑,199  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在花溪区、乌当区、  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小河镇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  筑,必须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一律不予安置  、补偿。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三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章名为:“市政工程建设拆迁”,内  容为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是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已批准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防汛等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凡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内需拆迁的住宅房、非住宅房  (不含中、小学校),一律异地安置。  第四十六条&拆迁自管住宅用房时,拆迁人按规定将安置费付给自管  住宅用房单位,使用人由自管住宅用房单位负责组织搬迁安置。  第四十七条&拆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按规定到  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拆除,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拆除煤气、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电信的管网,拆  迁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拆除。拆除后不需恢复的,不予补偿;  拆除后需改线的,只补助材料费;复建管网需扩大规模的,增加费用由管  线单位自理。  第四十九条&凡在道路两侧临街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合理承担  与开发用地相应地段道路红线内的拆迁安置。  第五十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拆迁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拆  迁单位。  建设、公共交通、供水、煤气、电力、电信、园林等部门应当安排因  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而增加的项目建设投资。”  三十七、第七章改为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  三十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  拆迁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拆  迁补偿安置费总额1%-2%的罚款。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扩大或者缩小的拆迁范围的  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0%的罚款。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  补办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1%-2%的罚款。  (四)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三个月以内的,给予警告;三个月以上一  年以内的,处以拆迁安置费总额2%的罚款;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处以  拆迁安置费总额3%的罚款;超过两年的,每超过一个月处以拆迁安置费  总额2%的罚款。  (五)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安置标准金额的1倍至5  倍的罚款。  (六)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  限期改正,并处以委托代办费30%至50%的罚款。”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  者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单位从事拆迁代办业务的,责令停止从事拆迁代办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0%-20%的罚款。  拆迁代办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从事拆迁代办业务,或者采取隐瞒、欺骗  、胁迫等手段损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委托代办费50%的罚款。”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协  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腾退周转房;逾期不腾退周  转房的,按月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  罚。”  四十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辱骂、殴打拆迁管  理人员,阻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骗取、抢占房屋、哄抢  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发放批准文件,延误拆迁,  给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四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日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贵阳  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句。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本决定生效前,已按过去规定  处理终了的拆迁安置问题,不适用本决定。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内容:网友看法  好好先生zxm:&现在一拆迁就是房子啊  艾斯坦丁:很厉害的,确实是很厉害的,拆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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