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中韩边防派出所所能注消工作记录吗

边防派出所实习总结
边防派出所实习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始终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工作积极肯干,兢兢业业,很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协助领导搞好本所的各方面的工作,为我所全面建设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做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政治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觉悟。
从警十九年以来,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也有十五个年头,身处边防一线始终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为祖国的边防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同时,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边防工作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成为一名合格的边防卫士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创网站邓-小-平理论及jzm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保持昂扬的斗志,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牢记要做一名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合格党员。 & &北陡边防派出所地处偏僻,经济落后环境艰苦,任务繁重,自己从来没有因这些影响自己的思想情绪和工作热情,始终保持着旺盛的斗志和昂扬的热情,以苦为乐,扎根边防,建设边防,不计个人的得失,默默奉献,怀着热祖国、热党、热爱人民、热爱边防之心,以所为家,尽心尽责奉献自己。
二、工作中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下,我被提为北陡边防派出所副所长。一年以来,我能积极负责我所分管的刑侦工作,协助主官领导做好各项工作。通过努力,使我所刑事案件破案率上升到47,对自己负责的民爆行业、特种行业等工作严格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了区域稳定。在繁重的工作下,自己带领派出所同志,想方设法为辖区的稳定而努力工作,在今年的“禁毒03工程”中能带领全所干警严厉打击吸贩毒行为,共破获贩毒案件四宗,抓获吸毒人员六十三名,严厉地打击了吸贩毒人员的嚣张气焰,同时,把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强治安巡逻,为北陡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现时,自己通过参加公安管理的理论学习,不断实践,使自己的公安业务有很大的提高,面对民事纠纷,坚持以身作则,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耐心说服教育&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从而也不断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在群众中的形象。
三、中,团结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注重个人的修养,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干警,作风优良,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磨练自己。
四、能顾全大局,以所为家。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能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没有因为对家庭的照顾不周而影响自己的工作热情,正确对等夫妻两地分居的现状,积极投身到边防工作中去。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边防派出所实习总结”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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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内蒙古边防总队边防派出所业务轮训班开训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张攀峰 陈鑫
  中国警察网讯 3月18日,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派出所业务轮训班正式开训,来自全区7个边防支队的1000多名基层派出所民警将分5期进行为期7天的全封闭业务培训。  此次轮训班是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深入推进&四项建设&,全面加强边防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力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一线民警应对当前边境维稳形势的能力素质,重点解决民警与群众说不上话、交不了心、实战应用能力不高和法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引导民警践行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边,努力维护边境辖区安全稳定。培训班课程设置力求贴近基层实际,从边防派出所能力需求和主要业务出发,既有宏观的形势分析,也有具体的警务实战技能,课程内容丰富实用,涵盖了信息捕捉、预警研判、危机处置、群众工作、信息化应用以及警务技能战术等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了解,此次轮训是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首次依托公安优势教育资源举办的参训人员多、覆盖面广、培训内容全的综合性、基础性培训班,教员全部由当地公安机关具有理论知识与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担任。培训结束后,还将进行结业考试,并将成绩在公安信息网公开公布,考试不合格的将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复训。
责任编辑:郭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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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规范
内容分类:
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规范
(日公安部公通字〔2003〕6号印发)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工作范围第三节 工作时间第四节 工作要求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口管理第三节 情报信息收集第四节 安全防范第五节 治安管理第六节 边境管理第七节 服务群众第三章 证件办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第三节 办理边防证件第四章 值班、备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值班第三节 备勤第四节 港口“110”勤务第五章 案(事)件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第三节 边境涉外事(案)件现场处置第四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第六章 治安检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日常检查第三节 集中清查第七章 勤务工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逻第三节设伏第四节执勤点勤务第五节军警民联防第六节特定勤务第八章 军事、政治、后勤工作第一节 军事工作第二节 政治工作第三节 后勤工作第九章 档案管理工作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边防派出所(以下简称边防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边防派出所的执法执勤、服务群众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水平,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队管理规定,参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边防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边防派出所是所在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又是公安边防部队的主要基层单位,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第四条 边防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边境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及境外敌社情;(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三)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沉船等治安灾害事故;(五)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七)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根据授权和分工,查处边境涉外案件和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案件;(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九)管理出海船舶,界江(河、湖)船舶,粤港、粤澳流动渔船,来靠台湾渔船;(十)根据授权签发、管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按照规定对申请边境生产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办证,对边境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十一)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非法越界等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边境涉外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十二)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第五条 边防派出所实行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边防部门领导为主的现役体制。边防派出所的队伍管理、后勤保障和边防业务工作由上级公安边防部门负责领导;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等公安业务工作由所在地县(市、旗)公安机关负责领导。第六条 在陆地边境一线和沿海一线(含岛屿),原则上按“一乡(镇、苏木、街道)一所”设置边防派出所。边防派出所门前悬挂“XX县(市、区、旗)公安局XX边防派出所”或者“XX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XX边防派出所”门牌,门上挂警徽,设夜间警示灯;在通往边防派出所的主要路口设指示路牌或者灯箱。第七条
边防派出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治安状况、边境管理任务确定编制。编制分为三类:一类所为25人以上;二类所为11人至24人;三类所为5人至10人。第八条 边防派出所实行干部制,设所长、教导员、副所长、警长、责任区警官和内勤警官。根据需要,可配备少量士兵担负保障工作。第九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按照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加强全面建设。边防派出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节 工作范围第十条 边防派出所工作范围包括:(一)责任区工作;(二)户籍室工作;(三)值班、备勤;(四)案(事)件处理;(五)治安检查;(六)勤务工作;(七)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第十一条
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分别由责任区警官、内勤警官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治安检查及勤务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警官执行。第三节 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边防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边防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从当日8时起至次日8时结束。第十四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第四节 工作要求第十五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所长、教导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执法执勤、军事、政治、后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边防派出所执法执勤、军事、政治、后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六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条令规定着装,携带相应执法执勤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设伏、搜捕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敌情复杂地区,经总队批准可以携带枪支;(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第十七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或管辖范围不明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第十八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第十九条
边防派出所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开办理各种证照的程序、条件及收费标准和依据,治安案件受案和查处的时限、程序、伤情鉴定和赔偿范围标准,承诺服务事项等;公开警官照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边防派出所实行治安案件公开调处制度。第二十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必须会做群众工作,会做治安管理、边境管理工作,会使用计算机、枪支警械等装备。边防派出所实行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主要进行法律法规、公安和边防业务、基本技能培训。第二十一条 边防派出所每日和每周例会时,应当对警官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第二十二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统一记载。第二十三条 边防派出所按照上级边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有关台账。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一)人口管理;(二)情报信息收集;(三)安全防范;(四)治安管理;(五)边境管理;(六)服务群众。第二十五条
城区、城镇边防派出所应当在辖区内以社区为单位设立警务区,并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边境管理任务等因素配备一名以上责任区警官。农村、牧区边防派出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治安状况和边境管理任务设立警务区并配备相应的责任区警官,也可实行警官驻村制、或者包片责任制。城区、城镇警务区每名警官管理实有人口1000户或3000人左右为基本标准;农村、牧区警务区每名警官管理的实有人口数,根据辖区人口、面积、治安状况和边境管理任务等因素确定;海上(港口)警务区以每名警官管理出海船舶200艘左右为基本标准。警务区实行警长负责制。警长由副所长或者警官担任,并担负一个责任区的工作。警务区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室。警务室应当按照公安边防总队的要求设置,做到样式统一、标识统一、配置统一,应当设警务公示栏、接待群众时间表、警务区示意图、警民联系箱和有关工作台账。第二十六条 责任区警官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0小时,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入《责任区警官工作手册》。第二十七条
责任区警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责任区警官一般应当在责任区工作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先补充警力,再办理工作调动。第二节 人口管理第二十八条
责任区警官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九条 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有关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到边防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第三十条
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要负责帮教、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情况要记录在卷。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了解掌握其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并记入重点人口档案。全面工作考察每3个月进行一次。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警官进行人口调查时,应当注意调查以下事项:(一)核对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登记项目的内容,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更正;(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要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通报协查;(三)注意发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注意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重点掌握其动态。第三十二条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入户调查。管辖户数过多的,应当视情况调整责任区,以利于入户调查。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 人口调查应当与法制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相结合。第三节 情报信息收集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警官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边境管理,获取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在责任区工作1年以上的警官应当物建5名以上治安耳目和若干名能反映情况的信息员。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一)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二)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三)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暴力恐怖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四)沿边沿海偷渡、走私、贩毒、贩卖(偷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五)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情况;(六)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七)其他可能影响边境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及境外敌社情。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二)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三)通过人口调查、阵地控制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出入境人员、境外人员了解掌握境内外情报信息。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第四节 安全防范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警官应当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三十九条 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二)建立、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三)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第四十条 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一)定期召开友邻单位联席会议和治保人员、户口协管员等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二)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动员安装防护门、安全锁、报警器等防护设施,但不得强制安装;(四)动员、组织单位和居民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五)做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第五节 治安管理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警官应当督促责任区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二)督促建立健全场所和行业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三)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五)对管辖范围内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当制作、保留检查记录。第六节 边境管理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警官边境管理工作主要任务:(一)管理边境生产作业和界江(河、湖)船舶;(二)管理出海船舶、渔船民和辖区港口、停泊点;(三)管理来靠台湾渔船和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四)调查、收集境内外敌社情;(五)预防、处置非法越境、边境(海上)涉外事件,查处各类案件。第四十四条 责任区警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应当做到:(一)熟悉边境地形地貌、国界走向、条约线、习惯线、实际控制线、争议地区、领海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毗邻国家签定渔业协定划定的特定水域)、禁渔区、岛屿、海岸、港口、潮汐等情况;(二)熟悉境内外敌社情和辖区突出的治安问题;(三)熟悉走私、偷渡、贩卖(偷运)枪支弹药、贩毒、间谍、暴力恐怖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活动规律和特点及工作对象情况;(四)熟悉边防法律、政策及与毗邻国家签定的边界和边境管理的条约、协议、协定;(五)熟悉辖区群众生产、生活、风俗习惯和重要事件。第四十五条 责任区警官对边境生产作业情况应当做到:知作业地点及批准机关,知作业范围及距国境距离,知作业起止时间,知作业人数及负责人。边境生产作业是指在界江(河、湖)、争议地区及边境前沿限定区域内从事的可能引起涉外事件或影响边境秩序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检查进入边境管理区人员、交通工具时应当做到:(一)查验有效证件的暗记、标识,判明证件的真伪;(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车证对照,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车辆;(三)记载人员、车辆检查情况。第四十七条
船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边防治安管理,掌握船舶及人员变更情况,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条所称船舶包括出海船舶,界江(河、湖)生产作业船舶,粤港、粤澳流动渔船,来靠台湾渔船。第四十八条
对责任区内船舶、渔船民,应当做到:知船舶概况及动态,知船舶负责人及船上人数,知港口自然概况及海上治安情况;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和人员。对船舶管理站、海保队及其他群众性船舶管理组织加强工作指导和人员业务培训,发挥他们的作用。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船舶、渔船民的出海证件发放率、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船舶登记率应当达到100%;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出海船舶边防证件年度审验、入出港边防签证制度,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船长(船主)治安责任制、船舶看管等制度。第五十一条 执行查港查船工作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查港查船根据需要进行,每月不得少于4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随时检查,认真处理;(二)检查时着制式警服,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三)检查时,从出海证件检查入手,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四)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尽快带离现场;(五)对扣押、收缴的违禁物品等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六)对违法船舶的责任人和其他违法人员,除依法予以当场处罚外,令其到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七)检查时发现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等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移交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
对来靠台湾渔船进行监护、检查和管理,查验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核对人数。必要时,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按规定办理登轮证、登陆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第七节 服务群众第五十三条 责任区警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五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社区警务室定期接待群众;(二)设立警民联系箱、联系簿,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三)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四)为群众代办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等事宜,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证件办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件办理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船舶和渔船民边防证件;根据授权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地区生产作业证件等。第五十六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地区生产作业证件、船舶和渔船民边防证件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第五十七条 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和边防证件等事项,应当及时、准确。第二节 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第五十八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第五十九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三节 办理边防证件第六十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根据授权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地区生产作业证件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说明原因;(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换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第六十一条 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登记簿》、《出海船民证》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领、换领、补领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二)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说明原因,不予办理;(三)对申领、换领、补领材料不齐全的,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换领出海船舶和渔船民边防证件的,在换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第四章 值班、备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二条 值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四)保卫边防派出所内部安全;(五)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第六十三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六十四条 备勤是指由边防派出所官兵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第二节 值班第六十五条 值班警官在接到上级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一)立即向边防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警官赶赴现场;需要备勤警官出警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二)接到案(事)件现场警官回报后,立即向边防派出所值班领导、上级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六十六条 值班警官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书,并根据所长或者值班领导意见交有关警官处理;(二)对紧急案(事)件,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所长或者值班领导报告。第六十七条 值班警官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警官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第六十八条 值班警官应当对边防派出所所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第三节 备勤第六十九条 备勤警官备勤时,应当做到:(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边防派出所所内整理文书簿册、处理有关工作事宜及保养装备或者学习;(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应当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边防派出所继续备勤。第七十条 备勤警官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留置人员时,应当做到:(一)将被留置人员置于留置室内;(二)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三)保护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一条 备勤警官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一)派遣押解的警力,应当根据押解的人数、案件性质、路途情况和押解方式而定,通常由2人以上进行;押解较多对象或者重要的对象,可根据情况增加警力,并指定警官带队;(二)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三)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四)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第四节 港口“110”勤务第七十二条 边防派出所负责辖区港口及附近海域的“110”勤务。其主要任务是:(一)接受群众海上报警、求助,防范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二)担负日常船舶边防治安检查工作任务,对港内船舶实施检查;(三)进行经常性治安巡逻,维护港内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七十三条 接到群众报警或者上级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一)属本所辖区海域的报警、求助,具备出警条件的,立即组织船艇出海,迅速到达现场;不具备出警条件的,立即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或者通报当地海上治安报警指挥系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二)对不属本所辖区海域的报警、求助,立即通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海上治安报警指挥系统;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具备出警条件的,边出警边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并告知有关当事人。边防派出所应当做好港口“110”执勤船艇的备航、备勤工作,保证执勤船艇处于良好适航状态。第七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船舶的处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警。港口“110”船艇在执行勤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海上执勤证》,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文明执勤。(二)制控。执勤船艇到达现场后,通常情况下,命令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停车受检,并派员迅速控制驾驶室、机舱、报房等重要部位,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对拒不停车受检的,予以警告,必要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武器,组织强行跳帮,进行制控。(三)盘问检查。对已制控船只,应当对船员进行盘问,并对船舶和人员证件、运载货物及单证、船舱船室进行检查。除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予以当场处罚的情况外,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扣押的,经所属公安边防支队批准后予以扣押,并驶往指定地点停泊。(四)押解。押解时,押解人员登上被押船舶,对船舶进行清查登记,指定专人对被押船舶主要人员进行监控,注意在押人员动态和航行状态。执勤船艇与被押船舶保持一定距离进行押解。第七十五条 对海上报警事项,依照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海上渔事纠纷、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不属于公安边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通报渔政、海事、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群众海上紧急求助事项,积极提供相应帮助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 案(事)件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六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等事项。第七十七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二)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第七十八条 对群众求助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第七十九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第八十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对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一)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三)救助伤员;(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五)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第八十一条
对严重暴力案件和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案件的现场处置,除按本规范第八十条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面部署堵截。第八十二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一)维护现场秩序;(二)进行现场调查;(三)搜集、保全证据;(四)依法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五)除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边防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第三节 边境涉外案(事)件处置第八十三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对抓获的偷越国(边)境人员和非法越界人员,应当及时带离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进行讯问后报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处理。对发现的、未抓获人员的非法越界事件,应当及时调查、妥善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第八十四条 对越界牲畜的处理,应当做到:(一)集中管理,并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二)迅速查明牲畜的所有者;(三)对邻国的牲畜按两国有关协议处理,对国内的牲畜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 对进入我境的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的处置,应当做到:(一)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二)对飞行器、交通工具中的人员应当实施控制,严密监视,不得随意开枪;对空飘物、飘浮物应当首先予以控制;(三)如有伤员,及时救助;(四)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第八十六条 对邻国边境地区人员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我境临时紧急避险的处置,应当做到:(一)控制在一定区域内,生活上可暂予安置;(二)收缴携带入境的武器、危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三)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四)避险原因消除后,令其立即出境。第八十七条 对边境前沿发现潜入、潜出踪迹和可疑物品的处置,应当做到:(一)保护现场,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勘验现场;(二)收集、保全证据,进行现场调查;(三)及时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第八十八条 对国界标志和边防设施被破坏或者损毁的处置,应当做到:(一)保护现场,核实情况,迅速报告上级公安边防部门,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二)进行初步现场调查;(三)发现犯罪嫌疑人员,予以抓捕。&第四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第八十九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人员;(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第九十条 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第六章 治安检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一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治安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有无营业许可证及其项目变更情况;(二)房屋建筑的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盗设施安装情况;(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四)配备治安保卫、保安人员情况;(五)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六)治安秩序情况;(七)从业人员情况。第九十二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场所、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三)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应当在边防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2名以上警官共同进行;(四)检查时应当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从检查身份证件入手,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六)对依法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办理法律手续,开具单据;(七)日常检查应当注意发现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改造、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责令改正,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第二节 日常检查第九十三条 日常检查,除依照本规范第九十一条所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应当区分不同场所、行业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旅馆业1、是否按规定登记,登记项目是否齐全;2、是否使用合法的公民身份证件进行登记;3、被检查人的言谈、举止、衣着、作息是否正常,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二)刻字业1、是否具备刻制公章的审批手续;2、有无非法刻制公章的情况。(三)印刷业1、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2、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3、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四)旧货业1、有无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2、有无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情况;3、有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情况。(五)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1、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2、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无改动痕迹,车辆其他部位有无明显的改动、破坏痕迹;3、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4、有无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六)公共娱乐服务场所1、是否有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2、娱乐项目是否有政治问题或者淫秽、色情内容,是否放映非法影片、影碟、录像。(七)企事业单位1、夜间值守制度落实情况;2、财会室、危险品库房、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第九十四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警官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第三节 集中清查第九十五条
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九十六条 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二)公开和秘密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深入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九十七条 集中清查中应当注意发现下列对象:(一)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犯;(二)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三)境外非法越境人员;(四)随身携带或者藏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人员;(五)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第七章 勤务工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八条 边防派出所的勤务工作包括:巡逻、设伏、执勤点勤务、军警民联防、特定勤务等。第二节 巡逻第九十九条 巡逻工作主要包括:(一)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以及边境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三)对非法出入境、走私、偷渡、贩卖(偷运)枪支弹药、贩毒等跨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地段进行查看;(四)对临界和界江(河、湖)生产作业活动进行检查;(五)对沿海港(岙)口、停泊点、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六)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七)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八)排解纠纷;(九)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第一百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确定巡逻重点、设岗(卡)部位、巡逻路线和巡逻密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第一百零一条 巡逻根据情况和任务需要,采取徒步、骑马、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方式进行。第一百零二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第一百零三条 巡逻时,应当做到:(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二)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第一百零四条 车巡组停留作小区域巡查时,除遵守本规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停放车辆不得妨碍交通;(二)必须下车徒步实施,不得仅在车内观望;(三)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及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第一百零五条 执行便衣巡逻、蹲守时,应当做到:(一)报经边防派出所所长批准并备案;(二)随身携带工作证件;(三)携带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时,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第一百零六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第一百零七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地;(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边防派出所继续盘问。边防派出所警官解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按照本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 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一)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三)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第一百零九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做到:(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二)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械具,然后进行检查;(三)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警官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第一百一十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二)由一名警官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责令其下车等候;对危险人员,应当责令其从外开门,举双手下车;(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三)查验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六)若驾驶员拒检逃逸,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七)一般不在交通稠密地区拦截车辆;在市区一般不宜高速进行追击。第一百一十二条 巡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一)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二)离家出走、逃学的;(三)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五)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边境一线地区实施巡逻时,应当做到:(一)按照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二)遇有突发事件可以按照规定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三)发现可疑物品、痕迹的,进行现场勘验;(四)注意严守国界,不得向境外射击、越界追捕;第三节 设伏(二)待机捕获潜入潜出的走私、贩卖(偷运)枪支弹药、贩毒、偷渡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三)堵截非法出入境人员;(四)伏击敌对分子武装偷袭和小股武装入侵。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伏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上级指示实施。设伏应当制定周密的方案,并报上级批准。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伏通常由3人以上进行,指定警官担任指挥员。执行重要设伏任务时,所领导担任指挥员。(一)明确设伏的目的、任务、时间、地点、往返路线、携带的武器装备、器材、通讯联络方法和信(记)号以及有关要求,熟悉情况处置方案;(二)熟悉潜伏地区的敌社情、地形地貌、交通等情况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段和时间;(三)明确人员分工,做好物资器材准备;(四)根据地形,选择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便于观察、便于隐蔽伪装、便于发挥火力、便于进入和撤出、便于出击的地点作为设伏位置。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伏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隐蔽地进入设伏区。进入设伏位置后,必须派员警戒,严密伪装,隐蔽行动意图。设伏时,要进行不间断地观察与潜听。发生情况时,按方案进行处置。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边境一线地区设伏时,按照本规范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进行。第四节 执勤点勤务第一百二十条 执勤点勤务主要包括:(一)维护边境秩序,制止非法越界行为和其他违反边境管理的行为;(二)管理边境前沿生产作业;(三)观察边境情况,及时发现、处置边境前沿发生的各类情况。第一百二十一条
边防执勤点的设置,应当依托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解放军边防连队,坚持“突出重点、设置合理、作用明显、既便于生活保障、又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通外要道、山口、边境重点地段或者生产作业点进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执勤点驻勤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一名所领导或者指定警官带队。执勤点应当配备武器,携带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观察等器材以及装备、给养、医疗等物资。第五节 军警民联防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警民联防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驻军、公安边防部门和民兵为骨干,发动和组织群众,共同保卫边海防安全的活动。军警民联防的主要任务:(一)积极宣传边防法律、政策,发动和依靠群众,同守共建边防;(二)严密掌握边境、沿海情况,应付突发事件;(三)预防和打击走私、偷渡、贩卖(偷运)枪支弹药、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参加边境地区抢险救灾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
边防派出所应当积极协同驻军、人武部搞好军警民联防、群众联防和区域联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联防制度,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制定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方案,应当包括:(一)突发事件情况的设想;(二)边防连(营)、边防派出所、民兵的任务及行动分工;&(三)协同的方法;(四)通信联络方法;(五)交通运输保障;&(六)指挥组织系统。边防派出所参加军警民联防,应当积极完成赋予的任务,主动协同配合。第六节 特定勤务第一百二十五条 边防派出所特定勤务包括警戒、警卫、现场管制等。警卫是指对特定人员或者特定场所实施的安全护卫措施。现场管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对人员、车辆或者船舶实行强制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执行警戒等特定勤务的官兵着装及携带警械、武器等装备,应当按上级指令执行。(一)全面了解工作特点,掌握工作要点;(二)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工作交接制度,不得擅离岗位;第八章 军事、政治、后勤工作第一节 军事工作第一百二十八条 边防派出所的军事工作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军事训练工作。边防派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条令条例学习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完成年度训练任务,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警官的管理能力和军事、业务素质。第一百二十九条 边防派出所警官应当熟悉掌握条令条例的重点内容,熟记和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按照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言行。第一百三十条 着装、举止、仪容、请销假、内务设置、称呼、礼节、报告词要符合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每周出早操不少于二次,执勤或者办案时间超过熄灯时间的,次日可不出早操。第一百三十二条 边防派出所通常每日点名(早会),休息日、节假日必须点名。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持内务整洁,每周组织一次内务卫生检查。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月召开一次所务会,每季度或每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一百三十五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组织军事训练,保证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落实。杜绝训练事故。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认真查找事故苗头和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严重违纪、重大执勤和行政责任事故。第一百三十七条 完善保密组织、制度、措施,经常开展保密教育,杜绝失、泄密事故。第二节 政治工作第一百三十九条 边防派出所的政治工作主要包括党支部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性思想工作、宣传文化建设、双拥共建工作。边防派出所政治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加强思想骨干队伍建设,加强经常性思想工作,努力提高官兵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第一百四十条 边防派出所实行党支部委员会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所长、教导员分工负责制。落实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一百四十一条 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及上级部署的阶段性教育。第一百四十二条
从官兵的思想实际出发,进行思想教育和政治引导,提高官兵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养;定期分析和了解掌握队伍思想状况,所领导每季度至少与每名官兵谈心一次。第一百四十三条 落实《基层文化建设标准》,适时开展学习、读书、健身及其他文娱体育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第一百四十四条
落实《公安边防部队预防犯罪工作规定》、《公安边防部队犯罪案件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做好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排查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第一百四十五条 积极开展拥政爱民和“警民共建”等活动,每个派出所至少有一个共建点。第三节 后勤工作第一百四十六条 边防派出所的后勤工作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武器、车辆、船艇等装备管理,营产营具管理和伙食管理。边防派出所应执行后勤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措施,加强营产营具管理,为完成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第一百四十七条
边防派出所不设财务账,只设司务长帐。坚持党支部当家理财和经费管理透明的原则,落实预算管理、审核报销等制度,及时与上一级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按计划开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一百四十八条 严格罚没款管理,认真做好罚没款、赃款赃物登记,对收缴的罚没款要按规定如实上缴。第一百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武器、车辆、船艇管理规定,做到出车(船艇)有命令,行车(出航)有记录,维护保养有记载,无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出借和挪用现象。第一百五十条 营区四周有围墙、护栏等设施,营院大门端庄、完好。按照业务需要设置办公室、值班室、户籍(船管)室、接待室、会议室、留置室、档案室、图书阅览室、兵器室等库室。根据实际情况,相近的库室可以合并。各类库室应当统一门牌标志,兵器室不挂门牌。第一百五十一条 兵器室安全设施完备,落实双人双锁和出入库登记等管理制度。武器完好率达到98%以上。第一百五十二条 落实公用被装、公用物品营产管理责任制度、维护制度、交接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建立账簿,实行计价管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伙食管理制度,每周制定食谱,按时公布账目;食堂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第九章 档案管理工作第一百五十五条 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设备和装备。符合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要求。第一百五十六条
依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分类建立派出所工作档案案卷,制作必要的目录、索引和卡片等检索工具,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交接等制度。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和借阅制度,国保基础工作卷、重点人口副卷、耳目卷等不得对外提供。其他可对外提供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类档案在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时,要逐份登记造册,经派出所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有关业务资料在保存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时,可参照档案材料的销毁程序办理。第十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边防派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边防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实施。第一百六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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