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无证驾驶意外保险理赔拒赔理由身故被拒赔怎么办

【大状】无证驾驶身故保险公司拒赔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大状】无证驾驶身故保险公司拒赔
杨澍自述:杨澍律师,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1995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国有商业银行、人民法院、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务、审判或专职律师工作。擅长领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包括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设立治理清算法律服务、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法律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合同事务、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劳动关系法律事务、财产关系清理等。 电话号:QQ号:案情简介:日,郑某在某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期限均从日起至日止,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额为人民币20万元。在该保险产品简介“责任免除”部分规定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②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郑某无证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三环路一立交桥下路口,停靠路边打电话时,案外人杨某驾货车至此处将其撞倒并碾压致死。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超限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郑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与发生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故确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郑某身故后,其法定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元保险金,被保险公司以郑某无“双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审理情况:受益人不确定是否能够胜诉,委托杨澍律师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查阅了大量资料,对本案格式免责条款的理解和解释等争议焦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建立了全方位多角度支撑诉讼请求的证据体系与以近因原则为中心思想的代理意见体系。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全额支付2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以本案免责情形的无因性为由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益人继续委托杨澍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2012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居于优势地位,其所制定的格式免责条款并未与投保人事先协商,故立法要对格式免责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做出规制,以限制制定格式条款一方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具体的解释规则,运用到个案中则需要综合条款本身、签订背景、日常生活经验等各方面加以评判。本案中,郑某无证驾驶行为虽然属于法律负面评价的行为,但不能因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而置其应享有的保险合同权利于不顾。代理律师仔细审查了免责条款的用语,向法庭提示了本案的关键案情,着重论述了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层层递进之手法论证了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按通常理解将本案免责条款解释为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以无因性(即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无证驾驶期间,无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得以免责)进行抗辩并不能成立。如果保险公司要将该免责条款定义为无因性,应该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顺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珍惜生命,将风险尽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毕竟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具有偶然性,何况比之生命的价值,保险公司的赔付并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如何订阅本号】点击本文标题下“新法新”加关注,或者加微信公众号“新法新”,抑或是扫描“新法新”二维码加关注。【如何分享此文】点击屏幕右上角…,选择分享到朋友圈。【查看历史消息】点击“新法新”的用户资料,查看历史消息。【如何投稿】如果你有兴趣投稿,,我们会及时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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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20分钟后,男子终于被围观群众和前来交警叫醒。
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两周,引得不少村民前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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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话题
  “现在经常堵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期,还是骑电动车方便。”“是呀,堵车时我这两轮的‘小电电’比四轮汽车跑得还快呢。”
  当前,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捷的特点广受大众推崇,成为很多居民主要的交通工具。可是,电动自行车普及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都牵涉电动车。其中电动车车主有受害者,也有肇事者。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约有四成涉及电动车。究其原因,一方面,目前一些电动车制造规格严重超标;另一方面,很多电动车车主自身也图一时之快,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极易造成事故。这也折射出在大部分地区,对于电动车的相关管理制度还不甚完善。因此,一旦骑电动车出事故,就容易产生各方面的纠纷。今天,我们就探讨一个相关案例。
  保险公司
  投保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赔范围
  在一定标准下,一些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但对于社会一般人而言,无法判断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时,无需承担过重责任
  基本案情
  日,张某购买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同禧两全保险(分红型)10份,保险金额为11040元,以及华夏附加同安重大疾病保险两份。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2080元,责任免除条款之一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日,张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该车说明书及合格证均显示为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日19时08分,张某驾驶该电动车与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日,交警部门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认定事发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
  之后,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等四人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208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被交警大队认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免责。
  争议焦点
  被告方认为,张某所买车辆的说明书显示为电动车,发生事故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属于机动车。根据张某所投的人身保险,若发生事故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张某则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免予赔偿。
  原告方认为,张某作为一个普通的购买者无法知晓其所购买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亦无须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车辆行驶证,对此则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判决结果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的电动车属轻型摩托车,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22080元。
  后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该案通过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对此,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王瑞朋作出以下解析:
  ?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如果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机动车。否则,属于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第5.1.1款最高车速规定,电动自行车应不大于20km/h。第5.1.2款整车质量(重量)规定,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第5.1.3款脚踏骑行能力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km。
  该案中,交警部门认定:1.事发时张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台铃牌电动车,经磅重,空车总质量为40kg。2.该车设有车速表,为60km/h。3.该车无脚踏骑行功能。结论为:1.该车设有车速表,为60km/h,不符合GB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第5.1.1款规定的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2.该车空车总质量为40kg,不符合GB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第5.1.2款规定的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3.该车无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GB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5.1.3款的规定。因此,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号文第3.5.2款的规定,事发时张某驾驶的台铃牌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
  ?那么,在涉案电动车被认定为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法院为何不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责辩解呢?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无证驾驶应免责的辩解理由,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在该案中,虽然保险公司称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投保人无证驾驶应予以免赔,但从涉案保险合同的条款来看,其并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约定。
  发生事故时,张某所骑车辆的说明书及合格证等购车手续均显示为电动车。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来看,张某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根据说明书及合格证,均不能判断其所购买的车辆是否系机动车,亦无须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车辆行驶证件。故张某没有无证驾驶的过错,不应按照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来处理。保险公司以公安部门认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如该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已远远超过电动车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接近于机动车,而其制动性能又远不及机动车,增大了安全隐患。建议有关部门对市场上电动车的生产制造严格监督管理,使电动车难以成为“机动车”。也希望广大电动车车主增强安全意识,文明骑行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张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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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晚上在家洗脚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头部着地,很快就死亡了。120写的死亡证明:头部外伤、颅脑损伤?猝死?
120医生写的急症病历中,现病史:家属诉患者10分钟前洗脚时不慎摔倒,头枕部着地,随后呼之不应,家属即拨打120,120到达现场时,患者平卧于地,昏迷,呼之不应,双瞳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等等。
体检所见:昏迷,双瞳散大固定,直径6MM,对光反射消失,头枕部有一鸡蛋大小血肿,见一长约2.5CM头皮裂伤。颈动脉搏动没有,胸廓无起伏,听诊未闻及心音及呼吸音,四肢不动。
父亲火化以后我才知道我父亲公司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保险,我们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了,理由是:经本公司调查核实及你所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因发生以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死亡,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退还未到期保费,合同终止。
我去咨询保险公司的人,他们最先解释是,死亡证明写了猝死,所以就不赔。后来又解释是,我们提供的证据中能证明是意外死亡的证据不足,所以不理赔。叫我们提供新证据或起诉,2种方法。保险公司的人提示我们可以拿现在的文字资料去华西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下,看看根据文字资料意外死亡的比例是多大,在来找他们。如果要起诉,我该怎么准备了?
谢谢老师指教。
我父亲去年12月份在家中因煤气中毒去世,身前购买了新华保险的寿险+人身意外保险,在保险赔付中,保险公司只赔人生寿险这一部分,而拒赔人身意外保险,理由是未作法医鉴定,没有尸检报告。(当时医院120过来,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书,在死亡原因一栏上写的是“co中毒?”意思是推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来在当地派出所销户时,派出所也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中写的是:一氧化碳中毒。)现在保险赔付已经结束了,保险公司只赔了人身寿险那一部分,意外这一块没有赔,给他们打...
律师们,你们好!我在09年4月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有3辆车涉及,第一台我的轿车没有任何损伤,因涉及引发该起事故而承担10%的责任,第二台农用拖拉机车受损伤,因他驾驶不慎而引起事故承担90%的责任,第三台车是正常在驾驶的农用搅拌车,车上2人受伤,没有任何责任。农用拖拉机在在其保险公司中保办理完理赔后,将所有理赔资料交给我,我将理赔资料递交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却在未与我确认的情况下,以事故认定书上只注明责任1:9开,并没有说这个1:9是在交强...
家里人买了一份寿险,90多天后去医院检查得了癌症,但是现在保险公司因为时间太短为由拒赔,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您好,我弟弟在去年11月被车撞了,当时肇事方一直没有出面,而我弟弟又是在外地的学校被撞的,所以事情一直没有解决,今年3月中旬在交警大队双方达成协议,对方支付了赔偿费用,当时问交警大队要调解协议书时(当时双方已经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等到最后双方都已谈妥时,交警突然说你们先草签一个协议,等伤残鉴定书下来再来领事故调解协议书,现在不能领。4月份伤残鉴定书下来后(也就是最近几天),去交警大队领协议书时,交警却百般抵赖推脱,不在承认给我们事故调解协议书。可...
我父亲,晚上在家洗脚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头部着地,很快就死亡了。120写的死亡证明:头部外伤、颅脑损伤?猝死?
120医生写的急症病历中,现病史:家属诉患者10分钟前洗脚时不慎摔倒,头枕部着地,随后呼之不应,家属即拨打120,120到达现场时,患者平卧于地,昏迷,呼之不应,双瞳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等等。
体检所见:昏迷,双瞳散大固定,直径6MM,对光反射消失,头枕部有一鸡蛋大小血肿,见一长约2.5CM头皮裂伤。颈动脉搏动没有,胸廓无起伏,听诊...
律师您好。我有一朋友无证驾驶摩托车死亡。生前在银行贷款,贷款时有保险。现在保险公司已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您认为呢?
我在洗完车的时候倒车不小心撞到路边的一辆车,他的前大灯有裂痕前保险杠有划痕外表看来是这样,但是保险公司和交警都到了,对方要4000元我没给,最后交友交警处理,最后物价局给他的车辆定损4800多,有定损单为证,保险公司不认同说要重新定损,但是对方车已经开走,强险跟商业险不是一家,强险给赔付了2000剩下的保险公司不给赔,我该怎么办,起诉的话我能胜诉吗?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朋友在高速公路上被小车追尾了,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报价为3千多元,但去到4S店里出具的维修报价是6千多元,这种情况该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来解决呢?
我家房子被一辆面包车撞了,当时交警和保险公司来看过现场,最后协商解决当事人赔我家三万块钱,但是当到交警队拿钱的时候,当事人跑了,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我的车4月份被盗了,三个月后保险公司赔偿了80%(扣除20%的绝对免赔)的车款,我也已经买新车了,但是现在公安局破案了,现在车就完全归保险公司了吗?
根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保险公司算"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吗?是不是我还有部分权益?
如果车的全部权益归属保险公司了,...|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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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新闻来源:石油商报
  栏目主持王琳琳
  【案情与判决】
  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林某家中邀约办理保险业务,林某同意为其夫张某投保,向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交纳了保险费200元,由被保险人张某在保险单上签名,保险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10万元。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被保险人张某签名后的保险单拿回公司盖印,5日后该工作人员将保险单交回林某。
  日,张某无证驾驶一套牌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被挤压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会车时因车速过快,未靠右侧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套牌轿车上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于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第4条第5款约定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遂作出拒付通知书。日,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因张某意外死亡保险赔偿款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由张某在保险单上签名后,被告工作人员将保险单拿回公司盖公章后粘贴保险条款,不能证明投保人已阅读和知晓免责条款。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也没作粗体醒目字体进行提示,履行形式上的提示义务明显存在瑕疵。故判决:被告应支付保险赔偿款10万元给原告林某。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保险人能否免责?
  1.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作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责条款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本案中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均为微小字体,未采用加黑、加粗等特别标识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因此无法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
  2.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本案中被告主张保单声明栏内有投保人的签名,但该声明并未明确免责条款,而且保险单在被保险人张某签名后,由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保险单拿回公司盖章后才粘贴了保险条款,被告对此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告知和说明无证驾驶机动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规定的义务,也无法证明投保人能对被告的格式保险条上的责任免除得到真正理解和知晓,故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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