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不是无偿占有。

如何认识资本家剥削人的秘密
如何认识资本家剥削人的秘密
09-12-22 &匿名提问
您好本家通过最大限度的榨取剩余价值剥削工人&br&   &br&   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一方面,雇佣工人的具体劳动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同时,将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雇佣工人的抽象劳动又凝结在新产品上,形成新的价值。两者之和构成商品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不会发生增殖。&br&   &br&   要使价值增殖,只有把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使工人新创造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这个超过部分,就是剩余价值。所以,价值增殖过程就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的价值形成过程。这个一定点,就是工人再生产自身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工人的整个劳动时间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即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里进行的劳动叫做必要劳动;另一部分是无偿地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即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里进行的劳动叫做剩余劳动。&br&&br&  剩余价值就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它直接体现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剩余价值的来源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br&&br&  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指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绝对延长工作日,从而绝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br&&br&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涉及到一个工作日的长度的问题。工作日的长度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伸缩,其最低界限是必要劳动时间,最高界限受生理界限和社会的道德界限制约。这两个界限有很大伸缩性,使工作日的长度成为一个可变量。工作日的长度的确定,最终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br&&br&  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指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论工人是怎样剥削资本家的?_资本家万岁_天涯博客
快醒来吧,我的同胞!
今日访问:[$DayVisitCount$]
总访问量:29219
开博时间:
博客排名:56691
(171)(7)(37)(70)(4)(34)(10)(0)
(1)(78)(2)(3)(81)
作者:李鹄    历史的结论,至今还是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是剥削工人的罪魁祸首。资本家无偿地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这个观点,不仅为马克思的崇拜者所大肆宣扬,而且也被马克思的反对者所认同。为了说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马克思给我们列出了这样一个计算公式:  Cˊ=c+v+m  在这个公式中,Cˊ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产品总价值,c是资本家预付的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的价值,v+m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新生产的价值,其中v是工人生产的并用来补偿劳动力耗费的价值,即工资;m是由工人生产而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 m/ v=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的剥削程度的准确表现。”按照马克思的这种说法,因为v+m全部是由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新增价值,所以应当全部归工人所有,而资本家的所得只能为0,而不能留下任何一点点的剩余,如果留下了,那怕只留下1分钱,那也是对工人的剥削。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种说法是毫无道理的政治诡辩,即不合法,也不合情,更不合理。第一,马克思认为只有人的劳动才创造价值,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人是在使用劳动工具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活动的,而使用生产工具的本质是人对自然力的利用,就是人力与自然力共同创造价值,而且在现代生产活动中利用自然力的比重越来越大,利用人力的比重越来越小;第二,马克思在这个公式中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只有工人是劳动者,并在劳动过程中创造新价值,而资本家在这个生产过程中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是完全的不劳而获,这是明显地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本文着重研究劳动工具在劳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说明资本家的发财治富,是充分利用自然力的结果,而不是对工人的剥削。其实在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影响财富增值的因素还很多,我们在本文只是研究了劳动工具这一个因素,就足以说明资本家并没有对工人进行剥削。在《财富的增殖与分配》一文中,我们还将进一步研究资本家的劳动和其他自然力的利用等等因素,到那时,我们将会更清楚地看到,资本家和工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果你真的想对这个问题有所理解,从而搞清事实的真相,那就必须有一点耐心,来认真的进行研究。因为深层次的真理,往往是需要认真的研究,才能得出真正正确的结论。一、只有劳动力价值是可变资本吗?马克思认为: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起着不同的作用。一个因素是工人,工人把一定量的劳动加到劳动对象上,也就把新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上,不仅创造劳动力价值,而且创造大于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另一个因素是被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他的价值也构成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但是这部分价值只是在劳动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中转移到新的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的价值。  工人加进自己劳动的新价值是通过他们的特有的生产劳动方式来实现的。纺纱工人只有通过纺纱,织布工人只有通过织布,铁匠只有通过打铁,才能加进劳动时间。与此同时,工人的劳动也使作为生产资料的棉花和纱锭,棉纱和织机,铁和铁砧等等成了新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形成要素。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旧形式消失了,但是又形成了新的使用价值。工人保存被用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并不是加进了一般的人类劳动,而是这种追加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  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加进的价值,是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劳动,例如纺纱工人的劳动,就它的抽象的一般的属性来说,是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把新价值加到棉花和纱锭的价值上;而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把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特殊的有用的劳动,例如作为纺纱的过程,就是一种具体的特殊的有用的劳动。由此就产生了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所得出的结果的二重性。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保存和转移价值。  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的单纯的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在产品中的保存,是由于所追加的劳动的质。同一劳动由于它的二重性造成的这种二重作用,清楚地表现在种种不同的现象上。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在丧失自己的使用价值的同时并不丧失价值,是因为它们通过劳动过程虽然失掉了自己原来的使用价值形态,但是在新的产品上获得了另一种使用价值形态。在劳动过程中,只有生产资料失掉它的原有的使用价值同时也失掉它的交换价值,价值才从生产资料转移到新的产品上。但是这些生产资料在劳动过程中的转移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为发动机器而燃烧的煤,为润滑轮轴而上的油等等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染料和其他辅助材料也消失了,但是又会在产品的属性中表现出来;原材料则形成了产品的实体,但是改变了自己的形式。而真正的劳动资料如工具、机器、厂房、容器等等却能够保持原来的形态,并在重复的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尽管转移方式不同,但是生产资料转给产品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劳动过程中因本身的使用价值的消灭而丧失的价值。生产资料在劳动过程中所能丧失的最大限度的价值量,是以它们进入劳动过程时原有的价值量为限。因此,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可能大于它们在自己参加的劳动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它的价值不是由它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的劳动过程决定的,而是由它作为产品被生产出来的劳动过程决定的。就生产资料来说,被消耗的是它们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使用价值的消费,劳动制成产品。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这个价值被保存下来,并不是因为在劳动过程中对这个价值本身进行了操作。因此,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而不是再生产。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在劳动过程发挥作用的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并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的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假设生产过程在工人生产出他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以后就停下来,例如,他劳动6小时加进3先令价值。这个价值是产品价值超过其中由生产资料价值构成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它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唯一的新价值,是产品中由这个过程本身生产的唯一的价值部分。当然,它只是补偿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预付的,工人自身在生活资料上花费的货币。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但是如果劳动过程只是再生产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那是很不够的,它必须要越过这个点而继续下去。要再生产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6小时就够了,但是劳动过程不是持续6小时,而是比如说持续12小时。这样,劳动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消耗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  通过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的分析,也就说明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因此,把它称为不变资本。相反地,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变为可变量,因此,把它称为可变资本。资本的这两个组成部分,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看,是作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区别的;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角度看,则是作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相区别的。(以上内容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六章“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改编)在完成了关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逻辑推理之后,马克思便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资本的增值过程,实际上就是可变资本的增值过程,就是劳动力价值的增值过程。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所有新创造的价值,包括补偿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和大于预付总资本价值的剩余价值,全部都是由工人创造的,资本家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的劳动,却无偿地占有了工人创造的这部分剩余价值,就是对工人的剥削。但是实际情况果真就是如此吗?让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然后再做结论吧!因为劳动价值的增值是与劳动过程的各种要素所发挥的作用分不开的,所以我们的研究,就要从劳动过程的各种要素开始。马克思把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力作为劳动过程的三个要素。但是笔者认为,作为劳动资料这个要素中的劳动工具,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且他与其他作为劳动条件的劳动资料如厂房等等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也就是说劳动过程应当包括劳动对象、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四个要素,其中的劳动力绝不仅仅是工人的劳动力,而是包括资本家在内的劳动力。(我们在这里主要研究的是劳动过程,而不是生产过程,要注意劳动过程与生产过程是即有联系又不相同的经济概念,在此后,我们还要单独研究生产过程。)就劳动价值的增殖来说,马克思关于劳动对象和劳动条件在劳动增值过程中的作用的分析,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所以不作为我们讨论的重点。但是,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将要着重说明,从本质上看,劳动工具是价值增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当属于可变资本的范畴。而马克思则出于他的政治偏见和政治目的的需要,硬要把劳动工具说成是不变资本,从而为他所谓“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制造出了一种理论根据,从而给人类历史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灾难。马克思自己就说过:“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劳动者直接掌握的东西,不是劳动对象,而是劳动资料(这里不谈采集果实之类的现成的生活资料,在这种场合,劳动者身上的器官是唯一的劳动资料)。这样,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他把这种器官加到他身体的器官上,不顾圣经的训诫,延长了他的自然的肢体。”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承认,在有些场合下,劳动者身上的器官可以是劳动者唯一的劳动资料;而在多数情况下,劳动工具实质上属于人体器官的一种延伸。这就是说,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工具与人体器官具有相同的性质。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劳动工具是站在人的一边,与人一起对劳动对象发生作用,使其改变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从而生产出一种新的产品,并使其增值。既然如此,那么在划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时候,就应当把劳动工具与作为劳动力的人等同起来,都是视同为可以使产品增值的可变资本。那么很明显,马克思只把作为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划分为可变资本,而认为劳动工具是不能增值的不变资本,那就是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二、劳动力是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吗?再从劳动工具是否能够增值,从而能够创造劳动价值的角度来看,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人之所以要制造工具,就是要使自己的劳动过程获得更多的劳动收获;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价值是由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而不是由个别的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所以个别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获越多,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所计算的劳动价值就越大。这就说明人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劳动工具也是会增值的,或者说也是会创造劳动价值的。在人类历史的初期,除了经过加工的石块、木头、骨头和贝壳外,被驯服并被饲养的动物,也曾作为劳动工具起着主要的作用。制造工具是人类劳动过程独有的特征,人就是制造工具的动物。劳动工具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在劳动工具中,机械性的劳动工具(其总和可称为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比只是充当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资料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实际上,近几年来,劳动工具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已经被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所认可,但是也有人说:“机器等生产资料不使用会自然贬值,使得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承认,只有人才是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者。反倒是国内一些靠马克思吃了几十年饭的人,认为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并认为这个“创造出来的”价值应当为资本家所有。试想,打铁工人用的铁锤,是他过去打制的归资本家占有的劳动成果,如果铁锤也“创造”价值并归资本家所有,那等于说工人过去的劳动成果与他现在的劳动争抢劳动果实,而且抢去的不归他。即使该工人使用的工具是别的工人创造的,那么作为整个工人阶级来说,岂不是该阶级的过去劳动成果与现在的劳动抢夺现在的劳动成果?凭什么工人的产品与自己为敌,而资本家的资本不与资本家为敌?(电子版《资本论》编者按)”真的不想再去浪费自己的口舌,因为这种观点实在是太荒谬了,简直不值得批驳,然而鉴于有些人还是对此认识不清,所以就多说几句吧。首先,机器等生产资料不使用会自然贬值,就能说明只有人才是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者,而机器不是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者吗?可是理论者却忘了,其实人不使用也会自然贬值的,岂不是说人也不是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者吗?更可恶的是这个理论者竟然用“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招牌来招摇撞骗,岂不知西方也会有像他一样的白痴吗?简直是崇洋迷外的到了极点。其次,国内一些靠马克思吃了几十年饭的人,难道就应当“吃人家的嘴短”吗?就应当不顾客观事实的真相,而跟着别人胡说八道吗?再次,工人过去打制的劳动成果,是因为资本家已经支付给了工人的工资,而且就连马克思也承认这是一种等价的交换,所以这个劳动成果才会归资本家占有,是一种即受法律保护又合情合理的行为,又有什么需要争论的必要呢? 在我们中国,那些高楼大厦都是建筑工人建起来的,难道就应当归建筑工人使用吗(它的全民所有权在失去了使用权的时候也就没有了任何的实际意义,所以这种所有权实际上只是一句骗人的鬼话)?那些汽车都是汽车制造厂的工人制造的,凭什么不是让这些汽车制造者的工人们使用,而是被其他的人使用呢?自然的,如果我们认为劳动工具也是人类劳动中创造价值的一个因素,就必然要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概念发生矛盾,马克思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但是,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在这里,马克思揭示出了价值的本质就是劳动时间,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他认为在这个时间里,商品的价值,只是凝聚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在生产过程中的耗费,而不包括劳动工具的耗费,从而不承认劳动工具也是创造价值的一个因素,那就是不正确的了。在我们了解了事实的真相之后,才会明白,其实马克思这个关于商品价值的概念,是很不完善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不用任何的工具从自然界中捕鱼,比方说一小时只能捕1条,而如果他使用了鱼网这个工具,一个小时就能捕10条,那么这10条鱼的收获不就是人的因素与劳动工具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吗?在这里,这个劳动者所获取的10条鱼的收获,其中有9条是由于劳动者使用了劳动工具才获得的,如果劳动工具会说话,他就会要求人把这个劳动成果进行按比例的分配,9条鱼归劳动工具所有,1条鱼归人所有。或者,我们应当考虑到,因为人在使用劳动工具的情况下与在不使用劳动工具的情况下的劳动技术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劳动工具也应当做出一些让步,从而使人得到更多一点比如2条鱼、3条鱼或者4条鱼;而劳动工具则得到更少一点的劳动收获。但是无论劳动工具应当获得多少,并不重要,这里讲的是一个道理,就是这个劳动收获不能全部归功于人。但是在现实中,作为劳动者的人却把所有的10条鱼的收获全都独占了,只是因为劳动工具不会说话,没有能力与人抗争,所以会受到人的剥削。在这里,我们说的这种鱼,首先是自然界的存在,是一种没有经过劳动过虑的纯粹的自然物,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这种劳动就不会存在。因此,就财富而言,这10条鱼又是自然财富与劳动过程的结合物。在有些情况下,劳动过程只是一个获取过程,而不是创造过程。也有人说,鱼网这个劳动工具本身就是人制造的,也是要耗费劳动的。但是我们应当明白,这种制造费用必然大大地小于它的劳动所得。在自然界中也存在不经劳动过虑的劳动工具如天然的木棍可以用作杠杆,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可能用来打猎等等。另一方面,这个劳动工具的制造者或所有者可能与使用者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在劳动工具归劳动者自己所有的情况下,矛盾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劳动工具不会说话,也不会与人抗争。但是在劳动工具不是归劳动者自己所有的情况下,矛盾就会发生了,虽然劳动工具不会说话,但是他的所有者作为他的监护人,必然要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者与劳动工具逐步地发生了分离,在有些情况下,有一部分劳动者是某一种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他们使用归自己所有的这种劳动工具进行生产,比没有这种劳动工具的人获得了巨大的收获;而另一部分劳动者则没有这种劳动工具,其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收获就少的多。于是,没有这种劳动工具的劳动者就产生了一个想法,要向这种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借用一下这种劳动工具,这就会体现出了劳动工具的重要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借用者不能无偿地借用,而是要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给出借者一定的报酬。很明显,作为借用者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劳动收获,从而使他在支付租金之后,还是比原来获得了更多的收获的情况下,借入者才会实施借入。那么,这部分收获是从哪里来的?显然是由于使用了这种劳动工具而增加的,也就是说,是这种劳动工具在这个劳动过程中增值了;再来看他向这种劳动工具的所有者支付的租金,并不是因为这种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参与了这个劳动过程,只是因为他向借用者提供了这种劳动工具。那么这个部分收获的源泉在哪里?还是由于使用了这种劳动工具的借入者在他的那个劳动过程中增值了。这种租金,必须大于他在被租用期间的折旧费用,否则,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就会发生亏损,这种借用行为也就不会发生了。那么这个租金大于折旧费用的部分的收获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还是由于使用了这种劳动工具的借入者在他的那个劳动过程中增值了。这些现象已经明显地说明了劳动工具具有增值的功能。最初的时候,这种行为只是一些偶然的现象。但是,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现象就越来越普遍了。劳动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了。人们才发现,原来人之所以称之为人,他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就是因为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所以富兰克林给人下的定义是:“制造工具的动物”。在人类发展史上,活生生的实际情况,一再地说明了由于人在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方面的成就,使这个自然世界发生了多大的变化。从简单的房屋建筑,到高耸入云的高楼大厦;从简单的自行车到飞速的汽车、火车和飞机;从地球自身的航海发现,到宇宙飞船的月球和火星的探索,总而言之,整个人类的辉煌,哪一个不是由于人类制造和使用了劳动工具的结果呢?假设当初不是人类制造和使用了劳动工具,而是可怕的大老虎制造和使用了劳动工具,那么这个自然世界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呢?就是这么明显的道理,可是有些人却偏偏不能理解,比如在商品经济活动中,马克思就认为:“ 生产资料只有在劳动过程中丧失掉存在于旧的使用价值形态中的价值,才把价值转移到新形态的产品上。它们在劳动过程中所能丧失的最大限度的价值量,显然是以它们进入劳动过程时原有的价值量为限,或者说,是以生产它们自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为限。因此,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可能大于它们在自己参加的劳动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马克思在这里是错误地把作为劳动工具的生产资料与作为劳动对象的生产资料等同地划分为不变资本,认为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是一样的,都不可能成为价值增值的源泉。那么就让我们进一步来研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工具是怎样增值的吧。三、价值增值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过程?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增值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假定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因为在劳动力本身中物化着半个工作日,就是说,因为每天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要费半个工作日。但是,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维持一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劳动力能制造棉纱或皮靴的有用属性,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劳动必须以有用的形式耗费,才能形成价值。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这就是资本家希望劳动力提供的独特的服务。在这里,他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 “因此,工人在工场中遇到的,不仅是6小时而且是12小时劳动过程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如果10磅棉花吸收6个劳动小时,变为10磅棉纱,那末20磅棉花就会吸收12个劳动小时,变成20磅棉纱。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个延长了的劳动过程的产品。现在,在这20磅棉纱中物化着5个工作日,其中4个工作日物化在已消耗的棉花和纱锭量中,1个工作日是在纺纱过程中被棉花吸收的。5个工作日用金来表现是30先令,或1镑10先令。因此这就是20磅棉纱的价格。1磅棉纱仍然和以前一样值1先令6便士。但是,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产品的价值比为了生产产品而预付的价值增长了1/9。27先令变成了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戏法终于变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了。” 
这种说法,从表面上看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认真地加以分析,就会发现他的欺骗性。第一,认为在劳动力本身中物化着半个工作日,即每天生产一个工作日的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要费半个工作日。这只是一种假定,这个假定隐含着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劳动力在一天中所耗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制造这些生活资料的劳动力在使用劳动工具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否则,生产这部分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绝对不是半个工作日,而是一个工作日,或者更长的时间。如果假定是一个工作日,就说明资本家是支付一个工作日的工资购买了工人一个工作日的劳动,这里就不存在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问题;如果假定是比一个工作日更长的时间,就说明资本家是支付了比一个工作日更多的工资而只购买了工人一个工作日的劳动,这里就存在一个工人剥削资本家的问题,而不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问题;这就说明,劳动工具不仅在工人参加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而且也在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作用。与此同时,维持劳动力的费用,本身就是由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决定的。马克思认为这个工资额只是工人半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毫无根据的主观意断。在下文的计算结果中我们将会清楚地看到,资本家绝不是只把工人半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支付给工人,而是将工人一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全部支付给工人,甚至是按工人一天劳动所创造价值的2倍或者3倍来支付给工人,资本家还是能够得到一部分剩余价值的。第二,认为劳动力这个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是价值的源泉,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范围内,这是正确的。但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并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当着劳动力是在使用劳动工具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时候,劳动力就不能独占这种荣誉。这种荣誉中明显地包含着劳动工具的一份功劳,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工具的作用明显地、远远地大于劳动力的肌体所发挥的作用。比如从北京开往广州的一列火车上有1000名乘客,有100名服务人员。如果不使用火车和任何的劳动工具,让这100名乘务员把这1000名乘客从北京运送到广州,将是一个多么不可思义的事情。其中劳动力所起的作用与火车这个劳动工具所起的作用究竟是哪一个更大?不是很明显的吗?第三、认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就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显然也是不合逻辑的。油作为一种没有头脑的植物的变型商品,一经出售,便与原来的所有者完全割断了联系。但是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他的所有者与他的使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他的使用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永远的都会受到他的所有者的影响。所有者的劳动积极性对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始终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可以使他的购买者即资本家在所购买的一个工作日内得不到一个工作日的使用价值,甚至得不到补偿他的购买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使购买者遭受巨大损失。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最精华的部分,也是最根本的部分,就是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于是,剩余价值便产生了,而且这个剩余价值又是被资本家无偿地占用了,也就成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理论根据。资本家无偿地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理论,震撼着整个的世界,也把世界上很大的一部分本来就很苦难的人民引入了歧途,使他们遭受了更大的灾难。直到现在,这种灾难依然还在延续着。在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工人作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是与资本家所提供的劳动工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那么其劳动成果就必然应当由劳动力和劳动工具共同分享,劳动工具虽然不会说话,但是他的所有者作为他的监护人,决不会让这个劳动成果不合理地、全部地让度给工人,使作为劳动力的工人全部独占。但是按着马克思的这个所谓“资本家无偿地剥削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理论,工人就应当将这个由工人与资本家提供的劳动工具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全部占为己有,否则,那怕资本家留下一点点的剩余价值,都会成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就成了资本家的一种大逆不道。其论点的荒谬,实在是骇人听闻。根据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原理,劳动工具是不是可以在劳动过程中增值,只有在使用与不使用劳动工具的劳动过程的比较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在使用相同劳动工具的劳动过程之间进行比较,劳动工具能够增值的这个本质就会被一种假象所掩盖。就好象在自然界中,运动着的物体,只有通过其他的参照物才能表现出来,生存在地球上的人,如果不是经过科学家们将地球与太阳和月亮的运动进行比较,就不会知道地球原来是一个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公转和自转的天体。同在一个列车车厢里的乘客,如果不是看到了车厢外边的发生了相对的位置变化了的物体,对列车运行速度的反映,就是非常不明显的。但是站在铁路旁边的人,面对一列飞速的列车,就会对列车的速度产生非常真实的感觉。在某一种劳动工具刚刚诞生的时候,也就是只有个别的生产者使用这种劳动工具的时候,劳动工具具有增值功能的性质就会充分地体现出来。比如在第一台纺纱机刚刚诞生的时候,在整个社会还没有普遍地使用机器纺纱的时候,1个工人要把20磅棉花变成20磅棉纱需要工作120个劳动小时,我们假定每磅棉花的价值是1小时,那么20磅棉花转移到20磅棉纱上的价值也是20小时,那么这20磅棉纱的总价值是120小时+20小时=140小时,平均每磅棉纱的价值为7小时;如果假定当时每小时价值的价格表现为1元,那么20磅棉纱在市场上所表现的价格应当为120元+20元=140元,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是120元,全部归工人自己所有,平均12小时的日工资为12元。而使用纺纱机的个别生产者要把20磅棉花变成20磅棉纱只需要工作12个劳动小时,并且资本家要把工人每天劳动12小时,10天劳动120个小时所创造的价值全部支付给工人,而决不会留下任何的剥削的痕迹。那么工人用120个小时的劳动就能把200磅棉花变成200磅棉纱,假定摊入的纺纱机的折旧费用的价值是20小时,那么他的个别劳动时间是200小时棉花价值+120小时工人劳动+20小时机器折旧价值=340小时,平均每磅耗费的劳动时间是1•7个小时。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的,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来确定的,所以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在12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里所生产的200磅棉纱的每磅棉纱所包含的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按1•7个小时来计算,而是按7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那么他在120个小时里生产的200磅棉纱的价值就是200×7=1400小时,增值的价值是1400元—棉花转移价值200元—纺纱机的折旧价值20=1180元。也就是说工人与资本家提供的纺纱机结合在一起所创造的新价值是1180元。120与1180相比较,不就非常明显地说明了劳动工具确实具有价值增值的功能吗?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当只有个别的生产者采用这种劳动工具的时候,就不会对市场价格造成明显的影响,或者说这种影响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这个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就可以把他在120个劳动小时里所生产的200磅棉纱依然按每磅7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所获得的价值回报是1400元,也可以非常明显地说明了劳动工具确实具有价值增值的功能。在这里,劳动工具确实具有价值增值功能的本质,是通过个别的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与普遍的没有使用纺纱机的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相互比较中才能体现出来的。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所得到的劳动报酬都是120元,平均日工资为12元。在资本家那里,工人的劳动是120小时,资本家就按120小时的价值全部支付给了工人,可是资本家还是获得了1180元(新增价值)—120元(工资)=1060元的剩余价值,就很明显地说明了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不是剥削工人的劳动成果,而是自己的机器创造的价值。既然在两种情况下,工人都可以获得日工资12元的收获。那么工人为什么还会到资本家那里,而不是在自己的家里进行生产劳动呢?也会有人说,你资本家的机器如果没有工人去开动,不也是不能创造任何的价值吗?这样的问题,听起来好像是有点道理,其实是一点道理也没有。这就需要提醒一下。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用120小时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都是120元,平均日工资12元。但是,工人如果在自己的家里劳动,就必须自己去预付一部分购买原材料的资金,还要具备其他的劳动条件,有很多方面也必须进行投入,还要考虑市场的问题,劳动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风险的问题等等。但是如果工人到资本家的工厂里进行劳动,这些问题就全都不用工人去操劳了。这不就很简单了,假如你是工人,你将会做出怎样的一种选择呢?但是,随着这种劳动工具被整个社会的普遍使用,原来那个使用纺纱机的个别生产者与现在已经普遍地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差异就会逐渐地消失,原来那个使用纺纱机的个别生产者就变成了普遍地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的其中之一。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全都变成了每磅1•7小时,其价格也都变成了每磅1•7小时的价值表现,作为原来的那个个别生产者的每磅产品的价值也都变成了1•7小时,于是形成了一种假象,使用劳动工具不仅不能增值,相反地,按劳动时间计算的价值量反而比原来少了。原来每个产品包含的价值量是7个小时,而现在却变成了1•7个小时。 由此可见,价值与社会物质财富是意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人的劳动所追求的不是价值的表面现象,而是它所代表的真实的物质财富。过去每磅棉纱的价值是7个小时,120个小时里所生产的棉纱是20磅,而现在每个产品的价值是1•7个小时,120个小时里所生产的棉纱是200磅。因此,就从这里发现了一个非常尖锐的矛盾,作为商品,究竟是他的价值越多越好呢?还是越少越好?究竟是他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越多越好呢?还是越少越好?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认为商品的价值是越多越好,对于某种商品来说,他的价值越多就越值钱,就越会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如果把价值作为一种劳动时间的耗费来看时,就是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越少越好。实际上,人们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改进劳动工具和进行劳动组织优化,其根本目的是在于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劳动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劳动时间。从每一个个别的生产者来看,是要追求个别劳动时间尽量地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从社会总生产的角度来说,则是要从社会整体上来尽量地减少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说明,所谓价值增值,是一种相对的增值,而不是绝对的增值。说使用更先进的劳动工具会使商品增值,是指在同一时期内,由于产量增加以后,按总产量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所计算出来的商品总价值,相对于没有使用更先进的劳动工具所生产的少量商品的总价值要大的多。所以,所有一切能够提高劳动效率的办法和措施,都是促进价值增值的因素,而决不能是相反。因为价值增值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工人与劳动工具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即使是在某种劳动工具被整个社会普遍使用的情况下,这种劳动工具确实具有价值增值的功能也能够体现出来。只不过这种证明是用假设的和相反的方法来进行的。就是用普遍地使用了这种劳动工具的各个经济单位与假设的没有使用这种劳动工具的个别工人的行为相比较。现在假定,个别的工人不是在资本家那里利用资本家所提供的纺纱机进行劳动,而是在自己的家里采用手工劳动的方法进行纺纱,假定他还是用120小时纺20磅棉纱,那么这20磅棉纱所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还是120小时+20小时=140小时,平均每磅棉纱的劳动耗费为7小时,但是,现在市场上每磅棉纱的价值已经变成了1•7小时,而不是原来的7小时,那么他这20磅棉纱的价值就是34小时,而不是140小时,所创造的新价值是14而不是120小时;而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在120小时里所生产的200磅棉纱的价值是200×1&#小时。也就是说工人与资本家提供的纺纱机结合在一起所创造的新价值是340元总价值—200元棉花转移价值—20元机器折旧价值=120元新增价值。同时由于工资钢性的原因,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也不能减少,还是日工资12元。那么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就变成了120元—120元=0元。通过比较我们看到,由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宿短,虽然使用纺纱机的工人们在120小时里所生产的200磅棉纱的价值已经由原来的1400小时宿少到了340小时,新增价值由1180小时下降到了120小时,但是依然比没有使用纺纱机的生产者的14小时多出了许多。再来看工人自己劳动120个小时纺成的20磅棉纱只卖了34元,减去20元棉花转移的价值,自己还剩14元,平均劳动12小时即1个工作日的工资为1•4元,而如果他在资本家那里劳动,这1个工作日的工资却是12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本家不是按12元的日工资支付给工人,而是按1•4元的日工资支付给工人,这才是合理的(他的理由已经在前面叙述过了,所以不再重复)。那么,这个12元—1•4元=10•6元的工资就是工人无偿地占有了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也就是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由于这种剥削的存在,资本家已经无利可图,濒临破产(其实,我们在这个计算中,只是为了方便,所以没有考虑其实棉花和固定资产折旧的价值也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存在价值量降低的问题,所以如果加上这些因素,或许资本家还是有利可图的)。按着马克思价值规律的一般原理,当某种劳动工具被整个社会普遍使用的时候,用这种工具所生产的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大幅度地减少,其单位价值量也会大幅度地减少,价格也应当大幅度地下跌。但是价格的大幅度下跌,往往会引起经济的震荡。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世界各国都是采取了稳定物价的政策。这就会使商品的实际价值与价格发生严重的永久性的偏离。在商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使用了纺纱机的生产者在12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里所生产的200磅棉纱的单价还是按每磅7元的价格来计算, 200×7=1400元,增值的价值还是1400元—棉花转移价值200元—纺纱机的折旧价值20=1180元。也就是说工人与资本家提供的纺纱机结合在一起所创造的新价值还是1180元。由于资本家取得了比较多的经济收入,就为资本家给工人提高工资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由于市场竞争和平衡工人运动的需要,资本家不得不对工人采取减少工时和增加工资的措施。比如资本家将工人每天的工作日从12小时宿短为8小时,日工资从12元上涨到24元,那么资本家就要为120小时劳动支付360元的工资,是原工资的3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还是获得了1180元(新增价值)—360元(工资)=820元的剩余价值。所以在上文中我们说到,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额只是工人半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毫无根据的主观意断。在这里,如果按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工人应得工资为120元,而实际得到的是360元,360元—120元=240元就是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过去我们总是强调,由于劳动力在市场上总是供大于求,形成了总是有利于资本家一方的不平等的交易,所以资本家就总是要压低工人工资,从而对工人进行剥削。但是我们也应当认真地分析一下,这种劳动力总是供大于求的情况,究竟是怎样才发生的。按照价值规律的一般原理,只有在价格偏高,价格高于价值的情况下,才会形成商品供给的增加,这种增加,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才会形成供大于求。当商品供大于求的时候,价格就会下降,当价格下降到一定的程度以后,又会形成商品供小于求,从而引起价格上涨。那么,为什么劳动力的供应量就总是供大于求,而不会是供小于求呢?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劳动力价格的下降,总是没有达到足以引起其供给不足的程度,就说明劳动力的价格总是偏高的,而不是偏低的。如果真的出现了劳动力价格偏低的情况,工人感觉到了自己去给资本家干活不如自己干更合算,工人就会自己去进行独立的生产劳动,这样的情况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自然的就会在资本家那里出现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而事实上,工人的工资也并不是下降,而是逐步上涨的。所以,劳动力在市场上总是供大于求的这种现象,恰恰说明劳动力价格总是偏高的,而不是偏的。如果一定要说这里有剥削的话,那就一定是工人剥削了资本家,而绝对不是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工人并不是不能进行自己的独立劳动,而是觉得自己干不合算。比如在运输方面,可以肩扛,可以背背,还可以手推。但是这些非常原始的体力劳动,在长途运输中,是实在不合算的,工人不会那么傻,所以宁原去剥削资本家。工人自己干,为什么更不合算?就是因为工人在自己干的时候,不能够充分地利用更先进的劳动工具,不能够更充分地利用自然力。以上我们讨论了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工人是怎样剥削资本家的。另一方面,国家还借助于行政和立法手段,通过规定和改变税率,增加税收。然后用这部分从资本家那里强征的税收,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福利体系。例如社会保险包括老年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补贴包括多子女家庭补贴、单亲家庭补贴、孤儿抚育补贴、生育补贴、入学补贴、住房补贴等;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助、战争受害救济等;社会服务包括由国家进行的各种公共事业,主要是教育和医疗保健等。从总体上看,目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税收从资本家那里集中起来的国民收入在1/3以上,欧盟国家接近于1/2,其中约有60%用于社会福利开支。这些做法,使资本家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无偿地转移到了工人的手里,因为国家税收是强制的,工人福利是无偿地占有的,所以按马克思的定义,这也是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四、工人与资本家肯定是敌对的吗?我这里用了“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这样一个概念,即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相对于马克思关于所谓“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言的。其实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谁剥削谁的关系,而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且马克思也承认这种买卖是一种等价的买卖。即是一种买卖关系,就会受到市场的影响,就不是每一次都是绝对的平等,有时这一方利益多一些,有时候那一方利益多一些,算总账还是可以拉平的,这不能算做哪一个阶级对哪一个阶级的剥削。资本家并没有强制任何一个工人一定要作为自己的劳动力,如果工人觉得不合算,他可以不参加任何资本家的劳动,也可以自己当资本家。如果他没有能力,或者条件不成熟,那是工人自己的事,与资本家是没有关系的。其实,工人也不是傻子,工人之所以要作为劳动力将自己出买给资本家,是因为工人觉得这样做是有利可图的。这样一来,我们就明显地感觉到,工人在资本家那里使用资本家提供的劳动工具的劳动,其劳动成果是由作为劳动力的工人与资本家提供的劳动工具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这个劳动成果自然的应当由工人和资本家共同分享,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分享这个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分享这个劳动成果的另一部分,而决不能认为是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工人的劳动成果。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资本家对工人进行剥削的问题。相反地,我们却在以上的研究中看到了工人剥削资本家的现象。自然的,会使用机器的工人,与不会使用机器的工人,从劳动者素质的角度来看是不大不一样的,在劳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大不一样的,所以劳动所得也应当有所不同,技术工人应当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生活中,这部分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和技能技术的专家阶层和一般工人,都获得了较高的劳动报酬,成为富翁。他们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正在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他们大多拥有股票或部分资产,生活安稳、乐观自信、崇尚社会稳定,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坚力量,而决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的掘墓人。   
再进一步说,资本家也决不仅仅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而且他们也是劳动过程中其他生产资料的投资人(比如作为劳动对象的原料,辅助材料和作为其他劳动条件如土地,厂房的投资等等)、投资风险的承担人和生产过程的管理人。因此,从本质上讲,资本家也是劳动者,是经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脑力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一分子,而且是权重比较大的一分子,作为社会的一个经济实体,他们的生产消费是社会总生产的一部分,而他们的个人生活消费尽管要比工人大的多,但是与他们的生产消费相比,自然是十分微不足道的。与此同时,如果作为每一个资本家的经济都发展了,那么社会的总体才有可能是富裕的。在资本主义国家,投资是一种非常自由的事情,社会也希望有更多的资本家出现,就业问题和其他的许多社会问题都会容易解决。但是客观世界也会用一种自然的方法对资本家的数量进行限制。因为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可以试想,在这个世界上,肯定总是应当有很大的一部分人从事物质生产的体力的和脑力的社会劳动,而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从事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劳动,才是相对合理的。如果每一个人全部都成了管理者,那管理者不就没有了管理的对象,还怎么管理?所以人们过去总是说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这是多么的幼稚啊。 其实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的工资已经不是单单的由资本家与工人来确定,而是由资本家、工会和政府三个方面共同决定,并用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工会组织自然要代表工人的利益,由于工会组织的合法化和自由谈判决定工资的做法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工人的工资更加合理。政府还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和最高工时及工资支付方法。在工资支付上,也不再是单一的劳动报酬,还给予必要的假期,给予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种福利,如医疗保险、人寿保险、供职年限奖励和带薪旅游等。据日的《参考消息》报道,美国大资本家比尔•盖次仅2004年的慈善捐款就超过了3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40多亿,他在2000年至2004年间共捐款100•8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800多亿元,接近我国三峡工程的投资总额。名列第二的是美国英特尔公司的联合创建人戈尔摩尔及其夫人贝蒂摩尔在2004年仅仅为环境保护研究部门就捐献了2•75亿美元,他们五年内的捐款总额也已达到了70•46亿美元。第三是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董事长沃伦•巴菲特,他把从妻子那里所得的遗产25亿美元全部捐献给了慈善事业。以下还有好几位,不必一一叙述,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查看一下这张报纸。让我们清楚地看看这些“可恶”的资本家们吧,他们就是这样“残酷无情”地对我们的世界上还有三分之二的“受苦受难”的工人阶级兄弟们进行剥削的。日初稿日修改  分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剩余劳动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