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打折扣家电三包法能取消三包吗

空调& && &正文
& & 商家销售商品容易,可当消费者买到问题商品,进行维权之时,如不懂三包规定, 就自然无法有效的为自己维权。就拿来说,如果在三包期内出现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国家对家电三包又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今天,笔者就给大家带来了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的详细细则。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吧。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 &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 & 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 & 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末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 &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 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 &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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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正文
家电维修三包期内消费者别当“冤大头”
.cn&&&中国消费者报
不解免费退换货含义枉掏运费
&&&  案例:北京消费者王先生今年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好后正赶上寒潮来袭,可是空调制热效果很差,商家更换一台后依旧不行。由于还在7天的退货时间内,王先生于是要求退货,没想到商家工作人员却表示产品可以退,但王先生要承担运输费40元,并解释说如果仅仅换货,他就不用承担运输费用。因为对产品失去信心,王先生坚持退货,而且为了尽快退货,王先生虽然对承担运输费用有异议,但还是交了40元,办理了退货手续。可事后王先生觉得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品牌的信任,后来退货是因为产品有质量问题,他自己没有一点儿责任,退换货不仅给他带来了麻烦,还要承担运输费用,实在冤枉,遂投诉到本报。在了解情况后,记者同商家进行了沟通,商家最终同意退还王先生40元的运输费用。
&&&  ●提醒:三包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调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这里虽然没有明确不能收取运输费用,但是在销售时商家承诺免费送货,之后因产品问题而出现退换货产生的费用,就应该包含在免费送货之列,而不能再找任何借口进行收费。
&&&  另外,三包第十五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据此,产品在三包期内维修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应让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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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家电维修,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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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家电要注意“三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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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建议部分家电“三包”期从安装之日算起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11月24日下午,江苏省消协邀请了苏宁、国美、五星等9家在宁销售家电的销售商代表座谈,建议对需安装的家电产品“三包”有效期从安装之日起计算。
  近年来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商业的行业细分,销售商已将销售过程中的部分业务流程交由物流、安装服务单位承担。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消费者购买家电等商品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商家约定提货时间,由物流企业送货上门,再由商家指定安装人员上门安装、调试、介绍使用方法。商品销售流程的改变,一方面使得强行要求销售商严格按“三包”规定在销售商品时当场开箱检验、调试变得不现实;另一方面,消费者和商家约定的提货以及安装时间一旦超过所购商品后7日或15日,消费者就失去了在有效期内享受退换货服务的权利。
  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消费者家电没拿到手,所有权都还没有,就开始计算‘三包’期显然不合理。”李小娟说。
  为此,省消协建议,在国家没有修改现行相关规定之前,各销售商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家电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中,对需要安装的家电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从安装之日起计算。(杜颖梅)
编辑: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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