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253万元房产纠纷律师费的经济纠纷案,律师费用是多少

这些案件,你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
发布时间:
15:02:40 & 作者:潘熙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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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经常被当事人问道,律师费是否可以由对方承担,今天法律顾问工作室为您精选下文,带您看看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原告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案件,胜诉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下面列举目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的几种情形:
  1、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 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两条规定中的 &等费用&和 &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4、侵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法律援助类案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补充:合同纠纷类案件如何由败诉方来承担律师费
  除了上述提到的债权类合同纠纷外,其它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律师费都无法律规定。但根据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由违约方来承担。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了违约金,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一 般法院不予考虑。
  来源 ‖法律快车 &作者‖潘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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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会坐牢吗
21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在现如今的社会钱财显得越来越重要,以至于经济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经济纠纷案件是很难处理的一类案件,其中的比较复杂,需要我们详细了解,经济纠纷会坐牢吗?律师365为您解答。一、经济纠纷坐牢的范畴1、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2、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的,如合同诈骗等,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坐牢,具体看案情。二、经济纠纷概念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纠纷,纠纷,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三、经济纠纷的成因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经济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特定化;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3、纠纷所属范畴民事化;4、解决方式多样化。四、经济诉讼基本原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处分原则 ;4、辩论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经济纠纷会坐牢吗的知识,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大致的了解到了经济纠纷的处理原则以及经济纠纷如果是单纯的民事案件不会坐牢,触犯刑法会坐牢。因为我们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的案件有很多,经济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我们要详细的去了解此方面的法律知识,让自己更好的去解决此类问题。延伸阅读: &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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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可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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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等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范某某、施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某、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家云、闫翠杰,被上诉人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范某某向贾某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00元,并向贾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日前还清,同时借条还明确如范某某违反归还约定而诉诸法院,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由范某某承担。同日,贾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范某某交付了借款250,000元。日,范某某在该借条背面承诺于2010年11月归还。日,范某某又向贾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向贾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6月归还。同日,贾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范某某交付了借款70,000元,另外3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范某某。日,范某某亦在该借条背面承诺于2010年11月归还。2011年8月,贾某某以范某某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某、施某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  原审法院另查明,范某某与施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贾某某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发生律师代理费20,787.5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贾某某提供的由范某某书写并签名的两份借条以及贾某某向范某某交付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作为债务人的范某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虽然范某某辩称其已归还了全部借款,但其仅提供了2008年度的银行支付凭证,未提供日之后的还款凭证,故对其此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贾某某要求范某某归还借款35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贾某某与范某某并未就上述借款约定利息,但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出发,贾某某要求范某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至于贾某某要求范某某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范某某在借条中已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承诺,该承诺系范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对贾某某此项诉请,法院亦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借款均发生于范某某与施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贾某某与范某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施某某与范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贾某某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债务均应视为施某某与范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施某某对此负有连带清偿之责。原审法院依据《》第、《》第、《》第、第、《》第之规定,判决:一、范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贾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二、范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某某上述借款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范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787.50元;四、施某某应对范某某上述一、二、三项钱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范某某、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日,由施某某转账给贾某某150,000元,因范某某为上海伟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通过伟尉公司于同年9月19日转账给贾某某100,000元,此两笔汇款均系归还其于日向贾某某所借的250,000元借款;现仅剩日的100,000元借款未还。因双方在日的借条中未约定诉讼损失由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无需承担被上诉人一审律师代理费。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而法律亦未规定此钱款的逾期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故上诉人只同意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自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所请。  被上诉人贾某某答辩称:其与范某某是多年朋友,因经商双方在经济上多有往来。范某某陈述的2008年的两笔汇款,与借款无关。范某某于日在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日所借250,000元的借条背面,亲笔书写该笔借款于2010年11月归还,如范某某已于2008年归还250,000元,却于2010年9月再承诺归还该笔借款,有悖常理。由此,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表示其与贾某某在商业上多有经济往来,其于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250,000元借条背面,所写的2010年11月归还,系其于日酒后所书,是发生了错误。另,上诉人表示如法院认定250,000元借款未还,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按双方约定处理。  本院认为,范某某与贾某某在经济上多有往来,范某某所主张的2008年所汇入贾某某的两笔共计250,000元的钱款,系其归还给贾某某日的借款,但从范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分析,并不能证明划入贾某某账户的这两笔资金系其归还贾某某2007年的借款;且范某某于2010年就该笔借款书写还款承诺,如其已于2008年还款,确有悖常理。因此,本院对范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范某某主张不支付贾某某一审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在借条中对此有约定,且范某某对该约定亦确认,故本院对范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第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审法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范某某主张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范某某、施某某请求改判归还贾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按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0元,由上诉人范某某、施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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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钱数是3700元,应付多少钱给律师。我们几位农民卖的梁款被中间人花了,不给我们,想找律师帮忙起诉。我们几家的单据能否可以联名在一起找一个律师进行起诉,这样费用可以降低,不知道到能不能行,请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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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甲乙关系恶化,并且乙要求撤资,乙要求甲将其8万全部归还。
甲欲和乙完全断绝关系,同意其...
我的案件是共有住房(使用权房)的邻居租客将公共通道占用一部分作为堆放杂物和货物(摆地摊的货物比如雨伞,10箱左右水果,一整箱围巾等)的地方。其他占用的地方包括公共卫生间内放置的摆地摊的木架子等零碎木条木板。楼梯上的臭鞋子等。
经居委,物业,租客房东劝说无效。故想请律师代理以相邻权起诉。这种案子的律师代理费用一般为多少?
处理租赁方面的纠纷,律师咨询费是多少?如果诉讼需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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