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总有人想谋害朕,保险公司会陪钱吗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认定胡廷梅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以此协议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认可该赔偿协议的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拒赔起诉到法院,法院对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A公司为其挂靠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车上驾驶员险及车上乘客险最高责任责任为10万元。该机动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负主要责任,该车一乘客重伤,驾驶员死亡,A公司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协议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对金额的计算偏高,A公司主张在20万的限额内全部赔偿,而实际损失并不一定超过了最高保险金额。A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最高限额内完全赔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驾驶员险是没有争议,受害人死亡在最高限额内赔偿是合理的,而乘客的损失是否超过了保险最高限额,A公司提供了一份伤残鉴定证明乘客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六级、八级,法院确认了该份证据,认为乘客重伤所受损失已超过10万元,且双方又达成赔偿协议,A公司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承担赔付责任。  [案件评析]:  保险公司对赔偿协议的认定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一般有自己的核定方式,首先是审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在保险责任范围那么又按照哪个赔偿标准计算,是否有免赔等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公司的核定理赔金额与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预期赔偿金额相差很大,必然导致纠纷的产生。在实践中,赔偿协议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接受挂靠的公司,受害人可能是实际车主或实际车主雇用的司机,可见由这两方所签订的协议肯定是对受害人有利的,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公司理赔是不一定被认可,还有一种是受害人是第三者,由于实际车主或司机是事故的一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都会偏向对受害方有利,对于这样的赔偿协议,在理赔时对金额的确认上都会产生争议。  法院对赔偿协议的认定  如果起诉到法院,该协议不一定就没有约束力,法院认为约定合理的赔偿金额还是予以认可,法院审查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还是会重新认定赔偿金额。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受害人与机动车方达成的协议,除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事后予以认可的以外,该协议对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没有约束力,受害人要求按该协议履行的,可将与其签订协议的一方作为被告。广东省高院的意见还是坚持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赔偿协议只能签订协议的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未参与协议的保险公司是没有必然的约束力。那么本案是由深圳法院审理的,根据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处理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认定效力问题,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可以看出深圳中院更偏向于对赔偿协议的认可,只要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各地法院对这种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也是不统一的。就上述案例来看,受伤乘客伤残等级分别达到二级、六级、八级,就是以农村标准来计算也可能超过了10万的标准,因此法院在审查损失金额时,认为损失金额是超过了保险限额的,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民事合同之一,对协议双方是有约束力,但对未参与赔偿协议的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实践中处理的保险案例来看,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支持的一般认为赔偿协议约定的损失金额是合理的,不支持的,认为损失金额计算有误进行重新认定。争议比较大且常见的是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计算的争议,赔偿协议里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但诉讼中又提供不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或主张的城镇标准未被采纳的,都会导致赔偿协议约定的损失金额重新认定。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重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89021  电话:   传真: 8  办公地点:深圳  网页:  邮箱:  微信:hutingmei11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  教育背景:  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  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研修  其他职务:  深圳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  擅长领域:  专注于保险法律业务、企业风险管控、涉外民商法律业务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论文著作:  《团体重疾险法律险研究》  《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  《浅析车辆同损失险中的按责赔偿条款》  《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的法律风险》  《浅谈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涉外保险代位追偿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海上保险代位追偿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保险代位追偿遇上运单限责赔偿的不同认定》  《从投保人签章谈投保单效力》  《代签代填投保单的法律风险》  《物流责任险索赔指引》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物流企业托运单限制赔偿责任条款的效力》  《不足额缴纳社保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隐性免赔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适用》  Catherine Hu &Attorney-at - law  Profiles:  Original come from ChongQing southwest of China.Ms Catherine is a
practising lawyer belong Guangdong Dena Law Firm,License
approvaled:89021.  Mobile :   Fax : 8  Location :Shenzhen China  Web :  E-mail :  Wechat :hutingmei110  Office address :Rm 4205,JinZhonghuan Tower,No,3037Jintian Rd,Futian
District, Shenzhen,China  Education :  ChongQing University 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Guangxi University Law school  Lawyer Colleg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ocial Position :  Shenzhen Lawyers Association Insurance law Service Committee  Shenzhe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yer Rights Safeguarding Committee  Professional Field :  Focus on the insurance law service, enterprise legal risk control,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Working languages: Chinese and English  Professional Publish :  Risk Study of Group Serious Disease  Insuranc Liabilit of Compensation UnderThe Condition of Sudden Death  Analysis of the Vehicle Damage Insurance inTterms of Liability
Compensation  Legal Rrisk of Unregistered Vehicle Transfer  Difference of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Injury
Insurance  Legal Problems of Foreign Insurance Subrogation  Legal Issues of Marine Insurance Subrogation  Different Cognizance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in the Waybill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Effectiveness of Insurance Policy from Applicant Signature  Legal Risk on Behalf Signatur of Insurance Policy  Logistics Liability Insurance Claims Guidelines  Logistice Enterprise Legal Risk Prevention  Effectiveness of Logistics Enterprises Freight Bill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Clause  Legal Risk of Unfull Paid Social Insurance  Does Prohibited by Law Exempt Insurer's Explanation Obligation  Specific Explanation Obligation of Recessive Deductible Clause of
Insurer  Constitution and Sentencing for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擅长领域:损害赔偿保险理赔常年顾问银行保险经济仲裁投资并购借贷融资招商引资涉外仲裁海事海商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回答了 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损害赔偿保险理赔常年顾问银行保险所在地区:广东-深圳市手&&机: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热门保险理赔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人寿保险保费
用圣才电子书APP或微信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也可分享给你的朋友。
  李某与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决秦某给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李某申请执行,秦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秦某从日投保人寿保险中的康宁定期保险,至日每年交5000元(保费已交齐)。法院划拨该保费的现金价值(从保费中扣除保险公司的费用)时,保险公司依据《关于如何对法院要求公司协助执行情况的通知》烟台管函字(2007)23号第二款第1条规定,要求投保人到公司亲自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才能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并称法院没有权力直接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这份人寿保险合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因为在投保有效期内并且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虽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康宁保险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所谓储蓄性,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获得赔偿的决定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应由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谓有价性,则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为保险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财产权益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不属于&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公司。在我国经营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包括: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并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险种;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险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依法可以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
  三、人寿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未经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没有权力要求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小编工资已与此赏挂钩!一赏一分钱!求打赏↓ ↓ ↓
如果你喜欢本文章,请赐赏:
已赐赏的人
我的电子书索要嫖资被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
  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人寿险,约定了被保险人为王某,身故险限额为3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3
年7月12日至终身止。第四条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其中第二款规定&因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通过&重要提示&提醒王某注意且予以了明确说明,王某亦已签字认可。日,王某在卖淫过程中因嫖资和嫖客发生矛盾,被嫖客所杀害。其后,作为保单受益人王某的父母因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评析]
  众所周知,王某从事的卖淫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虽不属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却属于违法行为。
  依保险原理,决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保险的审判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在保险损失赔偿中必不可少,法官必定要选择一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以确定事故与损失之间的联系,现行采用的标准主要是学说。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就本案而言,王某的死亡是下列事件构成:王某索要嫖资&&嫖客不愿支付&&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升级&&嫖客用腰带勒住颈部导致王某窒息死亡。针对王某被杀害的后果,究竟哪个原因才是真正有效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呢?这就需要用近因原则来判断,即实施的行为是否直接、必然、有效地导致了损失的产生。通常情况下,根据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时间或空间最接近损失的后因为近因,但在下列情况下,前因为损失的近因:1、后因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结果;2、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3、后因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本案是否符合通常情况,还是一特例呢?比较上述两种原因,笔者认为,作为后因的嫖客的故意杀人行为并非作为前因卖淫直接必然结果,也非卖淫的合理延续和自然延长的结果,因此卖淫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卖淫并不直接、必然、有效地导致死亡,除非卖淫女在身体上有某种隐疾,在不当的性交易中暴毙而亡,但本案不属此类情形。而真正导致王某死亡的则是作为后因的嫖客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王某的卖淫行为与死亡后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若从法律的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公平正义、案情发展的逻辑及一般人的感觉等方面综合考虑,则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直接促成王某被杀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应该是后因&&嫖客不愿支付嫖资进而采取的故意杀人行为,这符合近因学说中的通常情况,性质上就属于谋杀,此对被保险人而言,仍属意外,保险人仍然必须承担给付责任。
  相关阅读:
  江苏连云港律师推荐:邵立波律师
  江苏连云港律师推荐:邵立波律师 邵立波律师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10139 执业机构: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boa@ 律师简介 善用演绎与归纳推理等逻辑思辨推&&[]
  医疗费用类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费用类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
  医疗保险赔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保险赔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一:日,衡阳市某中学校门附近,一辆出租车撞上了初一女生李某,女孩左脚粉碎性骨折。此后,李某在南华医院住院治疗78天,花了25071元医疗费。经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95%责任,肇事司机随即支付了2&&[]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案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案 这个是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我觉得其审理的结果不太妥当,因此,有必要提出不同的认识,以供业内人士和社会大众参考。 一、案情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保险原则知识排行榜
保险原则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北京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一个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被车撞了,肇事者已赔钱了,保险公司是否还赔
一个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被车撞了,肇事者已赔钱了,保险公司是否还赔
 问题来自:新疆 - 克拉玛依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27 咨询人:c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条回复
新疆-乌鲁木齐
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回复时间: 20: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交通事故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做滴滴车保险公司理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