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什么是协保人员员大病报销怎么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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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闻热词怎样写申请救助书
我因生病致使家庭困难,请问如何向单位写申请救济书
09-11-30 &匿名提问
二,申请救助指南生活救助城乡低保 城镇低保 农村低保协保困难补助粮油帮困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大病重病救助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教育救助助学券帮困住房救助危房翻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事项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办对象资格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办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3,养老金领取凭证;4,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7,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8,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9,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10,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11,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12,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13,其他.五,救助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现行城镇低保标准为:350元/人,月,对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实行补差救助.办理程序(一)个人或者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人员,须与劳动部门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并进行求职登记,凭承诺书受理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二)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社会救助申请表》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最后作出救助决定告之申请人.七,办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流程图城镇居民低保救助流程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一,办事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救助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2800元/人,年,对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实行补差救助.五,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个人或者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汇区农村低保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个人或者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后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统一审定,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六,办理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南汇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号).流程图农村居民低保救助流程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一,办事项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四,救助标准男年满5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女年满4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的协保人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80元.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00元.五,申办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3,养老金领取凭证;4,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7,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8,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9,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10,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11,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12,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13,其他.六,办理程序(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七,办理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第12号).粮油帮困审批一,办事项目粮油帮困补助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和救助标准享受城镇低保,且无其他补贴收入的对象,具体为:享受每月45元粮油帮困的对象有:1,城镇户籍的&三无&对象;2,特殊救助对象(指精简退职职工,落政人员,散居归侨,宽释人员,起义投诚人员,三胞胎等);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4,城镇低保家庭中的70岁以上老人;5,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患者;6,城镇户籍的重残无业人员;7,与本区城镇户籍残废人共同生活的,没有领取城镇低保金的非本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和子女可享受粮油帮困.享受每月15元临时粮油帮困的对象有:1,低保家庭中60~69周岁老人.四,申办材料和办理程序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粮油帮困救助申请,如实填写好《社会救助申请表》,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经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发给粮油帮困卡,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五,办理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帮困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38号,沪财企二[1999]91号);《关于将本市临时粮油帮困措施归并纳入粮油帮困制度的通知》(沪民发[2005]51号).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审批一,办事项目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肢体重度或一级;智力重度,中度或一级至三级;精神重度,中度或一级,二级;视力一级盲,二级盲的无业对象可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差救助.四,救助标准目前城镇的标准为455元/月,农村的标准为3640元/年.五,申办材料和办理程序个人或家庭(没有自理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好《南汇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并提供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六,办理依据《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1号).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救助审批一,办事项目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一)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二)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四,救助标准1,月养老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月养老收入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2,节日不住春节每人200元,五一节,国庆节每人各100元;3,对月养老收入800元以下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具体为: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际补足到600, 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五,申办材料和办理程序(一)原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二)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三)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材料后,按规定确认帮困补助金额,交所在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转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据复核意见汇总并组织发放.(四)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户籍(居住登记)所在镇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核实,并将去世人员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帮困补助金.(五)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于每年十一月份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经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通知受理窗口调整或停发分档帮困补助金.无法提供上月养老收入有效证明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六,办理依据《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审批一,办事项目大病重病医疗救助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一)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给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各种互助帮困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四,申办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收据;3,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4,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尽责救助的证明材料;5,医疗保险部门给予报销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明.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医保定点医院),并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申请书及必要的材料后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六,办理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上海市民政局等第三部门关于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患大病重病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7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业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8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重病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1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36号).七,流程图大病重病医疗救助申办程序流程图: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审批一,办事项目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救助二,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三,申办对象资格城乡低保家庭中精神病患者和城乡低保家庭中肇事肇祸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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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第三章 社会保障 (对你有作用的内容)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其实这些都是废话,上面其实说的很清楚国家不会帮你全报销了。死活你得承担一部分。又一次我在公共车站看到一个老太挤公交摔破了头,她的情况和你说的那位一样。但是事件一发生就有人联系当地媒体,所以医药费被好心人报了。中国的好人还是蛮多的,你像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社、电视栏目反应下肯定有办法。但是提醒你下,不要相信医院,医生嘛,死人见多了,没钱就停药,有多少钱医多少。哎也是制度不完善啊。我家也是受过文革迫害的,我相信老人家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希望后福就是你。&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
找记者,找电台。
多做宣传,吸引媒体关注。
退休干部没有医保或是公费医疗么?
一,申请医疗救助有哪些条件?
  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时,应该如实提供:  1、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5、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8、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0、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1、其他。 二,如何实现医疗费用的优惠、减免和帮助?
   1、“三无人员”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日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发布,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贫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可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发的《上海市贫困市民医疗证明》,各医疗单位免收住院预付金。   2、医疗机构凭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可对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费用优惠和减免。   3、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与医疗救助,可采取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窗口等形式,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然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找当地民政部门.
找当地媒体,红十字会帮忙,由他们牵头呼吁社会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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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的80多年历程中,领导了两次伟大的革命,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并且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伟大革命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反复探索,找到了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这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总结中国共产党24年的经验作出的历史性决策。第二次伟大革命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建设实践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这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邓小平理论也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十五大修订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是我们党经过近二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作出的历史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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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下岗、协保人员能否享受年休假
退休、下岗、协保人员能否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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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VIP+版主]
退休人员没有年休假。
回复时间: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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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咨询
回复时间: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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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退休人员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能不能享受年休假要看合同内容。
回复时间: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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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年休假
回复时间: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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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 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
回复时间: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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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没有年休假。
回复时间: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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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杂志2006年10期
协保人员要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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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郑女士1961年出生,从学校毕业后即被分配进某国营企业工作。90年代末,在企业改制中,她下岗了。2000年12月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她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协议”。因其自1983年起从事高温作业,企业认为可以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故协保协议期限为:日至日(郑女士45周岁),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工作人员规定退休条件的退休日止。
  其间,郑女士的丈夫也下岗签了协保协议,虽然企业为协保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生活费补贴,孩子又在上学,夫妇俩靠打零工,生活较困难。2006年1月,企业如期去社保中心为郑女士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因郑女士高温工作年限中断过,未能达到规定年限,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于是企业为其顺延了协保协议,并补交了五年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对企业顺延协保协议和补交社保费用的举动,郑女士并不领情。她认为,当时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安置有三种选择:(1)买断工龄,领取一笔经济补偿金;(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3)企业内下岗,拿下岗工资。她正是看中了可提前退休的诱人条件,才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现因政策原因,企业不能为其办理提前退休,眼看即将可以熬出头的拮据日子,又成了泡影,她从心底里不能接受这个事实。于是郑女士向企业提出,她与企业的协保协议已经到期,若要继续与企业保持协保关系的话,企业必须每月支付其最低生活费用320元。企业认为:郑女士办不出提前退休是政策原因,企业已经尽了力;为协保人员支付生活费用无相关依据,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
  郑女士在劳动争议申请书中,要求判令原来签订的协保协议无效,支付其2006年1月至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1月每月最低生活费用32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仲裁委裁决认为:企业与郑女士于2000年12月签订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完全符合沪府办(2000)32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精神,郑女士属于签约对象,签约过程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该文规定,协保人员不再享受生活费补贴,故不予支持郑女士关于协保协议无效、支付最低生活费用和承担诉讼费的三项诉讼请求。
  郑女士不服仲裁委裁决,立誓要把官司打到底。她走访咨询,发现诉讼请求有问题,不应诉求协保协议无效,而应该让企业重新确立协保协议到期后,即2006年1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每月320元生活费至退休和承担仲裁诉讼费。这次,郑女士还高价聘请了律师,第二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企业已经为郑女士支付了2006年1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用,其协保身份未变,当然支付每月生活费和仲裁费的请求再次不予支持。
  郑女士对第二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然不服,继续上诉法院。最后法院还是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
  【评案说法】
  郑女士两次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上诉均以败诉而告终,原因究竟何在呢?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郑女士与企业签订的协保协议是否有效?2、协保协议到期后,郑女士的协保身份还在吗?3、郑女士该不该有每月320元的生活补贴费?下面我们来作详细分析。
  2006年6月,市政府根据当时企业改制,大批职工下岗需要分流安置的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明确了协保适用对象为:“已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议,进入中心的男性日前出生,女性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郑女士1961年出生,并已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全属于协保适用对象,企业又根据文件精神和协议为郑女士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当时企业考虑到郑女士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认为可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于是将协保协议签到了郑女士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人员规定退休条件的年龄日2006年1月。企业也履行了义务,按期为其去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后因郑女士从事高温年限不够不能申办,那也不能算企业的错。在签约的整个过程中,企业不存在欺诈行为,故认为协保协议无效实在缺乏依据。
  其次,《意见》第二条关于协保期限明确规定:“协保期限一律到下岗人员退休日止”。企业与郑女士所签协保协议期限到2006年1月是以其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前提的,既然郑女士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那么协保协议必须顺延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她的身份仍然是协保人员,不存在重新确立劳动关系问题。除非协保人员主动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成为失业人员,但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这又是郑女士不愿选择的。
  另外,《意见》第三条关于协保生活费补贴问题也已明确:“新办理协保人员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补贴”。郑女士身为协保人员,当然不能理直气壮地要求企业支付每月320元的生活补贴费了。
  郑女士及广大协保人员为了企业改革,这几年来承受了很多,值得我们同情。政府也知道他们的困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协保人员创业、再就业或保障他(她)们的基本生活。最近,市政府又出台了对本市协保人员特殊援助的意见。《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的意见》主要政策内容为:
  1、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继续加强对协保人员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托底安置等多方面就业援助服务。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已实现市场化就业,并经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的,在就业期间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
  3、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补贴标准将随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协保人员都能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对象郑女士这样尚未符合补贴条件的协保人员,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且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享受已经执行的政策,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1、男年满5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女年满4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的协保人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80元;2、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00元。
  广大协保人员为本市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在自强不息,默默奋斗的同时,也要学会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协保人员的援助是一项长效机制,相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将会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作者:阿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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