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环保新政策税对于有机肥有哪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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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讲解.doc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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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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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描述自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该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生物有机肥NY884—2004。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二、四、五、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全文三、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四、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二)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总局规定时限:即时办结。辽宁承诺时限:即时办结。五、报送资料序号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代保管核销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肥料登记证√√3肥料登记证复印件√√4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5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6生产企业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7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8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9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0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11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 资料2、4报送条件为: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资料3、5、6、7报送条件为: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政策要求备案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资料8报送条件为:政策要求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的,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资料11报送条件为: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六、基本流程&养殖企业要交环保税了!快来看看你的养殖厂征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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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草案明确提出排放低于标准50%减半征收环保税,在五...
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草案明确提出排放低于标准50%减半征收环保税,在五项免税情形中,明确提出规模养殖不在免税范围内。根据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排放低于标准50%减半征收环保税明确提出规模养殖不在免税范围内
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起征点? 猪场规模存栏500头
2015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规模化养殖场的起征税标准定义为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
税额怎么算?
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这是否意味着:环保税税额相比现行排污收费标准只多不少呢?
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并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额为每吨25元。
通常,猪场排放主要有水污染物和固体污染物两种。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每种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而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污染当量数的禽畜养殖业等小型排污者,按照养殖数量核算,每0.1头牛、1头猪或30羽家禽换算1当量。
禽畜养殖业污染当量值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税额优惠:
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一定期限内征收减半。
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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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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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5]86号: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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