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三环路规划图占地占地安置房只有收据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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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未取得权证的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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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为您搜集到关于“可以买卖吗”的相关资料,提供近日最全的供大家参考。以下为网为您搜集的关于“安置房可以买卖吗”的资料。最多独有优惠 最全楼盘资料 最火业主论坛 最多购房者选择——买房就上网!10日,市区郑先生顺利地将一套已经定位、但还没有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出售给了下一家,并在市房屋交易管理核心办理了相关手续。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核心透露,今后,已经定位的安置房都可逐步办理交易和抵押手续,且可享受和等方面的优惠。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核心副主任汪福忠介绍,目前市区还有较多拆迁户正在陆续安置定位,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房屋确权发证不能及时到位,使拆迁户在资金筹集,转购商品房、以及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配合市委“五个一”工程建设任务的落实,启动试行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先允许已安置到位的安置房上市交易、抵押。 汪福忠称,此次推出的措施与原来通过委托公证、扣款的安置房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此前有过安置房买卖的市民都知道未取得安置房买卖较大的风险,就是安置房交易手续不能一次性完成,而这也常给日后纠纷埋下伏笔。 此次,其将主要采用总价结算和单价结算两种方式。总价结算也就是一次性买断,就是安置房在办理手续后,其全部房款将一次性结清,而不管以后交付的房产面积是增加还是减少,其所有权益都将归买家所有;而单价结算方式,就是根据产权证最终的面积来结算。这种方法与我们日常的安置房买卖有一定的类似,就是在办理后,买家先付大部分房款给卖家,同时买家还得将余留房款交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核心下属担保公司保管,等产权证最终面积确定后,再进行最终结算。交易细节要看清楚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此次安置房上市新措施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相关的税费政策上。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核心有关人士透露,在营业税方面,根据“”的规定,在办理契证或产权证两年内的房产,如上市交易都得缴纳营业税。而如今144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上市交易,其两年时间可以追认到老房子取得的时间来结算;同样144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其营业税缴纳的标准,是根据现行销售价与发票价以及拆迁原的计划价差价来计算。同样,据市地产交易所副主任郑念章介绍,拆迁户办理安置房也有优惠体现:在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无论房屋有无转让,只要住户提出申请,都可按老的土地基准价办理手续;而至今尚未安置的拆迁户,现在无论房屋有无转让,国土资源部门都将按老政策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如果拆迁户申请办理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也将为其办理划拨手续,但申请人今后房屋需转让时,则要按新的土地基准价;较后,安置房如有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或市场优惠价增购的,其一律按出让性质办理。相对于以上,安置房在办理交易时,卖方要提供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单和收款收据(结算单)等材料。目前,拆迁户在出售安置房时,还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而抵押手续可不要办理公证手续。 新措施可规避风险 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政策推出后,可较大限度上规避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据汪福忠介绍,由于安置房是政府作为市民房产被拆迁后的补偿形式,所以其和一般的商品房有很多的不同点,同时也会受更多的政策所约束。这样一来,买卖此类房产,其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多于一般的买卖行为,而这已在前几年的市区楼市中得到体现。同时,由于安置房买卖大多是权属并不是很明确的,在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其后续手续通常还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产生留下隐患。原来如“房价上涨后,出售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委托公证,也不协助购买人办理过户手续,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该房的产权证,要另外加钱才肯配合办理;而与此同时,此前由于扣款押在买方,结算后有多余的房款,买方也经常出现推诿的现象,致使卖方拿不到应得的房款”等现象,双方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办理委托公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房产交易程序上。而此次新措施出台后,买卖双方的交易程序可得到保证,其风险可较大限度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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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安置房卖方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这种能买卖吗?
暴力拆迁:暴力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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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房子不能转让,有较大风险,建议不要买这样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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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我的唯一住房,协议补偿开发中的楼房一套(毛坯房,开发商不负责装修)。今年1月份发通知给我,通知中说补偿房已达到交付条件,停发安置费,前去交费领钥匙。但我从建设部门了解到补偿房所在住宅楼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不得交付使用,我怕领取钥匙后房子出现问题开发商推卸责任,加之当时水、电、暖都不通没法装修,就没有去领钥匙,因了解到至今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所以我至今没领钥匙。请问律师:对方实施欺诈而我尚未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能否构成欺诈?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领取钥匙收了房子再起诉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还是不用领钥匙就直接起诉?现在我如果以开发商欺诈我履行合同起诉,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胜诉的把握大吗?
你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让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周律师您好想咨询有关离婚后回迁安置房分割问题我们家是2009年拆迁当时签的拆迁协议对于回迁面积和拆迁安置人都写明了2013年家里女儿结婚女婿把户口迁入2015年回迁房交付实际回迁房面积并没有增加只是回购的金额因为人口增加一人减少了几万现房子刚交付半年房产证还没有办女儿女婿双方已离婚女婿上诉到法院要求他的面积份额请快报律师帮我们分析一下情况这个官司怎么打具体结果大概估计一下谢谢!
初步分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已经上诉,建议你委托律师操办应诉事宜。本次解答免费。
您好,我的哥哥在西安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此房屋为张某在2009年与天烨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所有,2016年经人介绍,哥哥与张某达成协议,张某将该房屋转让给哥哥,(张某、天烨房地产公司、哥哥三方共同在场,张某与天烨之间的合同解除,哥哥与天烨公司签订房房屋买卖合同,哥哥将钱款26万整交与张某,张某写收款收据及详细情况给哥哥并签字按手印。)因安置房还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明,合同中约定拿到房产证以后,哥哥交相关钱款拿到房产证,还有,签订合同的实际日期为2016年12月份,但是哥哥与天烨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9年张某与天烨签订的日期,请问这样有风险吗?麻烦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您好,您所说情况较为复杂且不清晰,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面谈并起草协议。不明事宜在注明已付费咨询后可以致电咨询张思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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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变身“商品房” 卖房只有收据或白条
万顷良田工程是江苏省于2009年开展的一项土地管理举措,通过将农村居民整体迁移到城镇,对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工程涉及安置房,就在村民们满心欢喜准备入住时,却突然发现,工地上热火朝天建设的房屋不是安置房,成了出售的小产权房。村民们很费解,国家工程怎么变成给私人谋利的工具。投诉:安置房成了“商品房”月份,徐州市下属的邳州市新河镇的万顷良田工程开始施工,经过拆迁后,当地在规划许可的靠近骆马湖的位置,为3个自然村的村民修建安置房。新河镇胡圩村也在拆迁范围之一,村民黄文仲说:“国家重点工程也是造福我们老百姓,我们当然是全力支持了。当时镇里和村里的干部也给我们讲了,将来房子很漂亮,良田连起来种田更好了。”他表示,许多村民都是这个想法。然而当安置房建设到一半的时候,胡圩村不少村民发现情况有些不对。村民黄文仲介绍,安置房建设用地和楼房,国家是有规划的,可是在建设中,大家发现安置房的建设突破了原先的规划用地红线,另外修建起了不少楼房。大家听说,这5栋楼修建后不做安置房,是用来出售的“商品房”。居民们这下子炸开锅了。黄文仲说,房子销售情况不错,只要把房款交给建房老板,2014年就能拿到房子入住。这在邳州市似乎已不是秘密,房子都快卖得差不多了。调查:卖房只有收据或白条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金陵晚报记者来到场查看。就在靠近骆马湖的位置,有一大片安置房工地,而在不远处,村民称就是“商品房”工地。房屋从外观上看,像是一栋栋小别墅。说起这些房屋,村民们表示,有人靠这个发财了,这房子不是安置房,是商品房,对外出售。房屋是当地村主任的亲戚修建的,两人都是一个姓,有人举报后也未见有关部门来调查处理。是否真如村民们所说房子在售卖?在一位村民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旁边一栋楼房里类似办公室的房间,一名男子见面后直言不讳地表示,房屋是借着万顷良田工程安置房的名义修建的,一平方米售价在1300多元,如果全额付款,还能适当优惠点,2014年肯定能拿房子。不过,男子卖房子却没有正规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他表示一手交钱,一手给收据或者白条。对于这种奇怪的做法,男子说别的买房人都没有异议,房子卖这么便宜肯定是有道理的。在这片修建中的工地上,看不到任何与施工、规划建设有关的项目介绍牌等。解释:房屋缺失手续将补办
那么这些房屋究竟有无问题?金陵晚报记者也找到邳州市规划局,据该局相关人士出了相关文件,证明相关土地手续没有问题。另据邳州市新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新河镇2013年实施的万顷良田工程,是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一项土地整理工程(见苏国土资函【号文件),由邳州市运城集团建设。所建安置房一律不准对外销售,不存在安置房变身“商品房”的问题。对于村民投诉村主任亲戚修建销售小产权房的事情,新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坦言,村民们投诉的5栋小产权楼房是走市场途径建设的住房,当时村民们急着拿房子,因此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始修建。2014年1月邳州市政府发现楼房手续不完善,已责令停工并予处罚。随后要求按招拍挂程序进行建设,并于今年4月30日进入招拍挂程序,目前房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该工作人员表示,建房者与村主任不存在亲戚关系,建房者与村主任一个姓,村民误认为两人是亲戚。当地村民表示这些都是小产权房。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作者:记者 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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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17:37&&来源:法律图书馆 |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因为尚未领取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就为日后纠纷产生留下隐患,而加上房价飞涨,不断出现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的情况。那么,拆迁安置房屋效力如何认定呢?
张某与李某、吴某于2010年5月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吴某自愿将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价格为100万元;张某按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吴某房款,李某、吴某出具收条并捺印,同时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物业管理费发票、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设施安装费等材料交给原告。同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张某入住系争房屋。后2013年年底张某联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李某、吴某却称当初是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也是被逼签的,只是作为担保,因为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便向他们提供动拆迁协议、电费、燃气费、水费等各种交费证明原件。而其他被安置的三个人表示拆迁分得多套房屋,该套只是同小区其中一套,又称拆迁事宜一直系李某、吴某办理,出售的事情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现张某主张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而李某等人起诉张某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返回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支持张某诉求,判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了李某等人的诉求。
【律师分析】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因为尚未领取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就为日后纠纷产生留下隐患,而加上房价飞涨,不断出现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的情况。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吴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因借款被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是否有效?
本案中借款事宜没有证据证明,且也没有被胁迫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与之相反张某却有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银行转账记录,又有出具收据,并实际交付占有使用,持有拆迁安置房的原始材料,这一系列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说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事实。
三、未经其他安置对象同意出售是否有效?
如果明知拆迁安置房出售后二年内不提起异议,那么应该视为已经默认同意。况且作为拆迁安置的重大事项,作为家庭成员应该有商有量,应该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尽心对待义务。其他安置对象长时间的不实地查看,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另外其他安置对象分得同小区房屋已经实际入住,不可能不关注到系争房屋已经出售的事情。而直到张某主张过户义务时,才主张不知情,显然也不符合常理。由此推断其是知情且同意出售的。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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