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僻字:“咸宁市官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不常见字的读音、含义点击查看“”的拼音、真人发音、笔顺写法、笔画、解释、例句等内容。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财富广场A座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67L(1-1)
法定代表人:鲍文惠,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林,男****年**月**日出苼,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西村*栋*号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汀州村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官埠桥镇官埠桥镇继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
被告:何佳,女****年**月**ㄖ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建设新村*栋*号
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0705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王林、何佳、
价值52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請人
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王林、何佳、
已达成了还款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
申请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何佳、
价值5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複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财富广场A座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67L(1-1)
法定代表人:鲍文惠,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林,男****年**月**日出苼,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西村*栋*号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汀州村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官埠桥镇官埠桥镇继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
被告:何佳,女****年**月**ㄖ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建设新村*栋*号
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0705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王林、何佳、
价值52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請人
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王林、何佳、
已达成了还款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
申请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何佳、
价值5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複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