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年盖的房子符csgo暂不符合封测资格拆迁安置标准

赣州市会昌县国土资源局_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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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通知)
会办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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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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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会昌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负责土地征收报批业务工作。
(三)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征地拆迁区域总体面积测量、拆迁安置地点选址、组织编制安置区的规划和建筑设计。
(四)县社保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工作。
(六)县监察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征收涉及林地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并接受群众咨询。
(九)县农粮局负责做好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和纠纷调处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支持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 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征地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地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前,征地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方案批准后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所在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征地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由征地单位收回被征地拆迁的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号)的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征收耕地、精养鱼塘和旱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种植(养殖)面积实际损失每亩1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7%的比例,安排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预留用地。预留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预留地指标,预留用地的管理和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照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征地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参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征地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征地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
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由坟主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的,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征地单位适当处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六)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居民;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宅基地安置范围:
(一)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七)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安置户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二)一户多宅的拆迁户,不论是否同一批次拆迁,按一户计算;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
(四)征地公告后离婚的,按一户计算。
第三十二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认定的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依法购买县城规划区内的合法房屋的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购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 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后实行集中供养,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其他奖励和补助归其本人所有。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被拆迁人在县政府指定的安置点内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自行建设。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拆迁一栋房屋涉及多户安置的,安置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拆迁的原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安置的宅基地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在安置的宅基地上建房,其建筑不得超过三层半,对不按规定建设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证件。
安置点的土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道路硬化、基础正负零等由征地单位负责统一按规划要求建设。基础正负零的建设费用由征地单位和建房户共同承担。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一)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
(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照每平米80元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三)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80元补足差价。
第六章 奖励与补助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配合房屋丈量奖、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奖、按时拆房或者弃房奖等。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地拆迁的,不予奖励。(本条所指房屋为合法的住宅主房屋,不含附属房)
征地范围内违章建设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人工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腾地拆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拆迁补偿款或安置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征地单位配合追回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地。被征地拆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妨碍、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经济赔偿或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征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户、虚报安置人口、超标准补偿的,依法追缴超过标准的补偿,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依法追缴被侵占、挪用、截留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以及奖励补助标准见附件1—4。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1.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各乡(镇)土地补偿标准
2.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3.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树木补助标准
4.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各乡(镇)土地补偿标准
&&&&&&&&&&&&&&&&&&&&&&&&&& &单位:元/亩
旱地、宅基地
林地、及其它农用地&&&&&&&&&&&&&&&&&&&&&&&&&&&&&&&&&&&&&&&&&&&&&&&&&&&&&&&&&&&&&&&&&&&&&&&&&&&&&&&&&&&&&&&&&&&&&&&&& 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注:各乡(镇)按赣府字〔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迁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房屋装修内容:①室内地面全部为石质材料或瓷砖;②吊顶;③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④门、窗套全包装饰;⑤有防盗门、防盗网;⑥全部铝合金门窗。具备以上项目装修的实际面积,给予单项2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房屋已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3、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房屋已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2、空斗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房屋结构完整;3、室内水泥地面,外墙为清水墙; 4、内墙粉饰,顶棚装饰、木制门、窗。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2、房屋结构完整;&&&&&&&&&&&&&&&&&&&&&&&&&&&&&&&&&&&&&&&&&&&&&&&&&&&&&&&&&&&&&&&&&&&&&&&&&&&&&&&&&&&&&&&&&&&&&&&&&&&&&&&&&&&&&&&&&&&&&&&&&&&&&&&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
1、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室内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土墙、水泥沙浆、砖地面、楼面为杉木
土墙、水泥沙浆、砖地面、楼面为杉木材料较差
其它简易结构
木板墙、砖木柱架、水泥沙浆或砖地面
木板墙、砖木柱架、素地面
集体或村民个人搭建的临时棚房以及看管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说明:1.层高1.2米至2.2米的建筑按60%计算面积,层高低于1.2米的,不予补偿;&&&&&&&&&&&&&&&&&&&&&&&&&&&&&&&&&&&&&&&&&&&&&&&&&&&& &&&&&&&&&&&&&2.未封闭阳台按50%计算面积;&&&&&&& &&&&&&&&&&&&&&&&&&&&&&&&&&&&&&&&&&&&&&&&&&&&&&&&&&&&&3.没有和房屋一样的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标准计算。&&&&&&&&&&&&&&&&&&&&&&&&&&&&&&&&&&&&&&&&&&&&&&&&&&&&&&&&&&&&&&&&&&&&&&&&&&&&&&&&&&&&&&&&&&&&&&&&&&&&&&
2.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三等水井(有井圈,直径0.8米以上)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粪坑(水泥)50元/M3、粪坑(三合土)30元/M3
三合土路面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砖砌八字明沟
按长度计算。
按长度计算。
片石护坡(堡坎)
按砌体体积计算。
砖砌护坡(堡坎)
按砌体体积计算。
直径200毫米以下。
1寸镀锌水管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太阳能热水器
空调、电热水器
10米以上。
厨房操作台
注:砖厂、石灰厂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
3.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合法主房拆迁奖励标准(不包括附属房)
配合房屋丈量奖   
按时签订房屋
拆迁协议奖
按时拆房、弃房奖  
50元/平方米
4.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货币安置购房补助
县城规划区外村、组
依法购买县城规划区内的合法房屋的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购房补助。
5.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拆迁搬家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搬家补助费(元/户)
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6个月)
每人每月100元
注:因政府实施建设原因超过6个月未安排安置地建设,安置过渡费补助时间顺延。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树木补偿标准
杨梅、李树、桃树
棕树(已刮棕)
10元/簇(散播每米3元)
1-3年生5元/株、4年生及以上10元/株
已采脂10元/株、未采脂5元/株
可做瓦梁10元/株(2.5米起量10公分计算),其它5元/株
落叶果(柿子、枣子、枇杷、板栗、梨树)
1-3年树龄20-40元/株,4年以上树龄60元/株
油桐(胸径)
30厘米以下30元/株,30厘米以上60元/株
20-50元/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2米)
20元/株(最小高度不低于2.5米)
20元/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5米)
1—3年龄10元/株、4年以上20元/株
沙田柚、甜橙、脐橙树
六年生及以上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同穴每增加一付骸骨或一块碑石加200元
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时间迁移的,不予奖励。
主题词:城乡建设& 县城规划区外& 补偿安置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大、政协办公室。
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60份)
ICP备案号:赣ICP备号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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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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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第十六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外的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 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成员。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三)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五)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六)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  (七)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按照安置标准内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给予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否则,视作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拆除企业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其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拆除办事处(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违反征地拆迁规定,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根本就补偿我们很少,没按最新拆迁法执行。我想问问这些事还有没有人管?
1.为取得拆迁资格虚报居民完好且能正常居住之房屋为危房,并贪污造成毁损房屋之单位提供补偿金款项。 2.违反《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对各种应补偿项目不予补偿,私自制定与政府令98号相抵触的赔偿方案! 3.多次违规、暴力征地造成该地区存在大量小产权房。
俺能住一辈子的地被嫩盖楼了,种的地被嫩盖楼了。嫩还想干啥???本来就房子,楼一盖起来,俺家就只能能有一层,有嫩这样欺负人的忙?
产生那么多小产权房都干什么去了?被嫩卖了?钱来?都进嫩口袋了。
嫩是在太滴娘孬了/。
没有人管管吗
这个办法已经废止了,张敬华在的时候 政府1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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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开发区和镇政府 村委会同流合污,欺上瞒下,强行拆除农民住宅,没有人管了,
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我想知道最小户型面积多少
要是一家七八口人原有住房面积80平。那就分80平?造反了这是
最小户型面积34平
是东城茗门吗?那时成本价是多少啊
老户人哪来,我也是大黄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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