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安排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的算不算年休假

疗养所占工作日不得充抵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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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工网
编辑:蔡银
青海省总制定艰苦地区职工疗休养办法疗养所占工作日不得充抵职工年休假重点面向高海拔地区一线职工,优先安排从事苦、脏、累、险工作职工疗休养    中工网讯 (记者 邢生祥 通讯员 许树礼)为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疗休养工作,8月13日,青海省总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青海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依法保障和促进青海高原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一线职工身心健康。省总特别强调,职工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得充抵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办法》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经青海省总审核同意后,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以及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按照相关规定,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政府(行政)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衔接、协调和配合,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疗休养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疗休养对象重点面向青海高原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优先安排青南地区、茫崖地区、环青海湖地区等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以及养路工、环卫工、建筑工、矿工、井下工、炉前工、执勤交警等从事苦、脏、累、险等工作的一线优秀职工。”青海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郎国清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办法》规定,职工疗休养地点一般安排在全总批复建立的北戴河、杭州、厦门等地工人(职工)疗休养院(所)。青海各级工会根据职工的工作生产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人数和时间,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时间不超过10天。  另外,职工疗休养内容主要采取召开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学习交流。根据经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为职工提供体检、理疗等服务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  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明确,职工疗休养往返交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疗休养期间的住宿、伙食、活动等费用由承办活动的工会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结算、报销。  青海省总要求,各级工会要严格规范疗休养内容、时间、地点,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要将职工疗休养经费足额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职工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得充抵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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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办法出台
疗休养时间5天以内,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发布单位:  市总工会、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本报讯&(记者&&徐双燕)&日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加强衢州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疗休养的对象、内容、范围、时间、地点和费用等,衢州职工疗休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等活动。坚持身心一体化理念,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办法》明确了疗休养的对象,即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具体到疗休养的范围,《办法》规定,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它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涉及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每期疗休养时间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值得一提的是,职工疗休养时间不计入法定年休假假期。  至于疗休养的地点,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应当充分利用工人疗休养院、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  针对大家关心的疗休养费用,《办法》提到,职工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每人每天400元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它经费中列支;其它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把关,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记者获悉,疗休养活动结束后,市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疗休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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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可“任性” 休假应有“刚性”
——警惕四类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
  “五一”将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休息休假权成为当前大家关注的热点。什么情形构成超时加班?新入职的职工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法定节假日上班只安排调休就行了吗?针对这些职工反映的问题,昨天,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3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职工,警惕四类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  安排加班“没商量”  不经协商属违规  “不想加班?那行啊,你们在上班时间把这个活做完不就行了,公司又没强制你加班!”这话听着是那么回事,实则经不起推敲。单位如故意安排明显过量的工作任务,其实就是变相强制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有的单位把安排加班当做单位的权利,不顾职工感受,随意安排加班,甚至把不服从加班安排的职工按旷工、违纪处理等。  维权提示:《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保证职工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同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单位若违反上述标准安排加班,即构成违法“超时加班”。《劳动法》还明确,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等不得不安排职工加班的,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单位不得未经协商,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加班。如单位出现上述违法情况,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违法行为二  只凭调休就完事  节假日加班待遇不规范  “小李啊,五一没什么安排吧?这件事你利用假期处理一下,回头给你调休。”这样的情形不陌生吧?个别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或者是轮班制的职工刚好在法定节假日遇轮班,仅安排职工补休、调休的,看似合理,实则违法;有的以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有的甚至以法定节假日职工休息不上班、没有出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报酬等。  维权提示:我们常说的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其中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国庆节各放假3天。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职工休息,并依法支付工资。同时,调休、补休仅适用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不能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轮班工作制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如发生相关争议,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  违法行为三  休多休少单位定  故意曲解年休假  “老王啊,虽然你参加工作多年了,但毕竟刚来我这儿上班,这就请年休假,不符合公司规定啊。”很多职工对于国家实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只是一知半解,个别单位就以职工刚来不满一年或是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等借口,不同意职工休假;有的未经职工同意,用当年安排职工外出疗休养、旅游的时间抵扣年休假时间;有的规定职工当年没有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还有的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补贴等。  维权提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计算起始时间以职工参加工作为准,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来确认。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都可以享受相应长度的年休假。同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仅限于职工享受寒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当年修满相应期限的病假等五种情形。此外,对于职工未主动申请休假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最后,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资)。  违法行为四  故意设障阻“病休”  规章本身就无效  “公司有规定,病假单只认三甲医院的,你还是找个三甲医院复查一下开张单子吧,不然只能算你旷工。”职工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实为人之常情。但个别单位设置的病假制度过于严苛,侵犯了职工权益。例如,有的单位规章要求职工病假必须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单,否则无效;有的明明职工已经提交了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单位却故意拖延不准假;有的甚至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职工每年病假不得超过一定天数,否则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维权提示:《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期间不得解除合同。同时,单位和职工可就医疗期工资待遇问题就行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此外,单位限制职工的就医机构选择权,于法无据。因病假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社局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市总工会提醒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受到法律保障,不容随意侵犯,企业安排加班不可“任性”。  (郑工法&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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