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的医疗社保1850元它保的医疗范围,有没有交15以后不要交还能享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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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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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区卫计委共行使122项政府权力,其中行政审批7项、行政处罚99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权力6项。政府权力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以区政府网站当年公布的《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执法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划,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  3.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及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组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慢性病防治规划,开展慢性病等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问题干预。  4.负责制定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工作制度、预案和操作规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5.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6.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和完善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  8.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9.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政策建议。  10.负责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采供血工作与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11.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12.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13.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  14.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15.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监管,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兼容机制,实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  16.建立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完善并实施城区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  17.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18.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省、市财政补助卫生计生项目,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19.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20.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21.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2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2.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3.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结扎和终止妊娠、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项目)监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6.毒、麻、精、放药品购用后监管;  7.医疗广告审查后监管;  8.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注册后监管;  9.管理权限内取得放射资格工作人员监管。  以上9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监管细则,由区卫计委在“三定”规定印发后另行制定报区编办备案。  (四)部门交叉职责  1.人口发展方面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配合区食安办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人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负责集中消毒餐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区食安办牵头综合协调农业、商务、市场监督、教体等部门配合协助食品样品采集。  3.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负责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定,加强对职业病健康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精神卫生管理职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防治服务工作,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工作,承担区政府精神卫生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管理,负责依法送诊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有“两害”行为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对确需住院治疗的,协助实施住院治疗。  (五)市区职责划分  1.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能  宣州区行政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由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事项等划分由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发文明确,报区编办备案。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步负责所监管公共场所的生活饮用水监管,其他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市、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  二、卫计委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室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文电、会务、综合文字、调研、机要、督查、目标考核、后勤服务等工作。  3.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来信来访等工作。  4.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5.负责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科教人事科  1.承担机关和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档案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4.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承办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1.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2.承担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承担机关和委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使用、监督工作。  4.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四)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1.组织起草、审核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全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3.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监测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规范和预案,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  2.指导和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做好预防准备(控制)、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核事故、辐射事故、中毒事件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测工作。  4.承担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政府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区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法规宣传教育科  1.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普法、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3.负责卫生和计划系统生育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4.承办有关卫生和计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社会扶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中医药管理科(医政医管科)  1.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2.指导医院感染控制、院内急救建设、医疗质量、实验室、临床用血管理等有关工作。  3.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医疗服务秩序。  4.协调做好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做好卫生援外、征兵体检、医疗支边和支农等工作。  6.建立健全全区社会办医政策体系。  7.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  8.指导全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并实施业务指导。负责全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  9.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10.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11. 承担区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的落实。  2.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3.承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1.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3.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药政科(信息科)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法典、法规等。  2.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查。  3.承担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1.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3.承担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1.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  2.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1.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  3.推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4.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四)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2.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围绕预防和控制疾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负责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负责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的组织工作。  4.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五)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地方病监测工作,负责地方病疫、病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监察室)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2015年度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宣州区卫生部门2015年度部门决算包括原卫生局和原计生委本级决算和局属事业单位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共37个,另项目预算含179个一体化村卫生室和2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宣城中心医院  3  宣城市精神病院  4  宣城市宣州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5  宣城市宣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宣城市宣州区血吸虫病防治站  7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8  宣城市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9  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中心卫生院  10  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卫生院  11  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卫生院  12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中心卫生院  13  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中心卫生院  14  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红十字卫生院  15  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卫生院  16  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杨泗卫生院  17  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卫生院  18  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卫生院  19  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卫生院  20  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裘公卫生院  21  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卫生院  22  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中心卫生院  23  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卫生院  24  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中心卫生院  25  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卫生院  26  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卫生院  27  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中心卫生院  28  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9  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  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  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  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3  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4  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5  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6  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卫生院  37  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医院  四、其他事项  (一)2015年原卫生局“三公”经费决算支出1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为6.77万元;“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支出为6.7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7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购置费决算支出无,两辆公车已于2016年4月全部上缴机关事务管理局;“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无。  (二)2015年原卫计委“三公”经费决算支出15.1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为7.3万元;“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支出为7.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8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购置费决算支出无,两辆公车已于2016年4月上缴机关事务管理局,另一辆公车已过户给宣城市精神病医院;“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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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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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宣州区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宣区政秘〔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省卫计委《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皖卫基层〔2015〕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农合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和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以住院补偿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参合农民受益面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五)农民代表参与管理与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凡属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个人缴纳基金。  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本年度按每人12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缴纳,以户口簿上的所有人口确定为一户,选择户口簿上部分成员参加视为参合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筹集,并向农户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参合缴费收据)。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属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政府补助基金。  根据实际参合人数,2016年各级财政每人补助420元。  第七条扶持捐助基金。  鼓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及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扶持、捐助,其扶持、捐助的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开具参合缴费收据收取,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  第八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缴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缴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宣区政〔号)精神执行。  第九条新农合的运行以年为周期(每年的1月1日 —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年),资金每年筹集一次,筹集时间为每个周期年上年度的11月1日—12月31日。  第十条 基金管理。  参合人员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相关经济组织扶持、捐助的资金全部存入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专用账户,同时开设支出账户,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新农合专用基金,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他用。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占用新农合基金。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基金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账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新农合基金、该账户利息及其它收入。代征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代征的新农合基金缴入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做到月末无余额。在规定筹资期限结束后15天内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必须全部缴清,并确保筹资票据上的姓名、人数、金额与上报的参合信息和实际缴存金额完全吻合。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参合农民信息档案。  包括参合农民电子信息数据库、新农合参合缴费专用收据。电子信息数据库和新农合参合缴费专用收据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录入、填写,电子信息数据库中的参合农民信息要与户口薄、身份证对应一致,参合信息中包含二代身份证号码务必做到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信息管理。  我区参合农民全面实行用有效身份证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参合农民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仔细核对患者姓名、相貌等与有效身份证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参合农民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就诊就医并办理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手续。无电子信息档案的农民将不予办理补偿和结算手续,错误电子信息档案的参合农民经区合管中心核实更改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未办理身份证的参合患者按照区合管办《关于新农合使用二代身份证替换就诊IC卡进行结报的通知》宣区农合〔2014〕5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新农合当年筹集和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其中一般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别占一般统筹基金的80%和20%;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门诊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和普通门诊费用补偿。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基金,占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管,用于防范新农合运行中基金出现风险。  第十五条住院费用补偿。  (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及比例表    就诊医疗机构    区内医疗机构  区外省内医疗机构  省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类别    农村  乡镇级  (Ⅰ类)  城区  乡镇级  (Ⅱ类)    市区级  (Ⅱ、Ⅲ、Ⅳ类)  乡镇级  县级及  县级以上  乡镇级  县级及县级以上  医院  起付线  150-300元  300-400元  省定  500元  省定  500元  住院总医药费用  的25%  (元)  起付线以上的补偿比率  90%  85%  80%  75%  注:“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⒈省内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执行。  ⒉区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根据“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13%(1+1-该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公式计算确定。农村乡镇级起付线为150-300元之间,城区乡镇级起付线为300-400元之间(具体由区合管办另文发布),区外省内乡镇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  ⒊省外医疗机构乡镇级起付线500元,省、市、县级起付线为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的25%,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  省外二级(含二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0元,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30%予以补偿,补偿封顶线为 1万元。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患者或家属获得省外预警医院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省外非预警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省外预警信息后仍前往预警医院住院的(如:补偿后再次住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  ⒋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仅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⒌除特殊慢性病(见第十八条(一))患者因该慢性病住院外,参合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将按上述每次计算起付线。特殊慢性病患者因该慢性病住院在一个参合年度内只算一次起付线,且就高不就低,但在乡镇级医疗机构中住院仍每次计算起付线。  (二)市区外省内民营医疗机构,省外三级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民营医疗机构认定以住院发票盖税务监制章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性质为依据)。  (三)Ⅴ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按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执行。  (四)农村独女和两女结扎户(以区级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为依据),独女户独女本人、父母和两女结扎户两女本人、父母因病住院的,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时,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除外)。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由省卫计委另文公布。  (六)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七)参合者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偿为20万元。  (八)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结束后办理补偿手续。  (九)鼓励父母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如父母在我区参合,其新生儿补缴全额参合资金(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后可获得当年参合资格,享受与父母等同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十)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减去起付线后55%保底补偿。区外省内及省外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减去起付线后50%保底补偿,符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减去起付线后45%保底补偿。在Ⅴ类医疗机构、省外二级以下(含二级)民营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院以及意外伤害和参加第二种由国家主办的医疗保障制度发生的住院费用不实行保底补偿。  (十一)无论有何特殊情况,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不得超过85%。  (十二)积极推行住院医药费用按病种付费工作,具体方案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文下达。  (十三)《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另文下达。  (十四)积极推行门诊及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具体方案由区农合办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参加新农合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外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如属民营医疗机构,须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明材料)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位产妇500元,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偿范围。复杂产科产生较高费用的,除每位产妇补偿500元外,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元的,本城区医院超过3000元的,其他医院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参照第十五条执行,给予住院补偿。  第十七条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一)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二)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工地作业、外出获取报酬的务工等负伤、狗(猫)咬抓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经调查核实确无他方责任的,参照本方案第十五条住院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第一次治疗费用新农合给予了补偿的前提下,仍然执行意外伤害补偿比例及封顶。  (四)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2万元。  (五)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六)办理补偿时须出具村、乡两级意外伤害原因证明。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意外伤害在兑付住院补偿款之前,对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  第十八条慢性病申报确认及其门诊费用补偿。  (一)本方案所称慢性病是指:⑴高血压病(Ⅱ期、Ⅲ期);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⑷失代偿期肝硬化;⑸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才能办理);⑹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⑺精神病维持治疗;⑻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⑼结核病;⑽慢性活动性肝炎;⑾腰椎间盘突出;⑿(类)风湿性关节炎;⒀肿瘤放化疗;⒁血液或腹透析治疗;⒂再生障碍性贫血;⒃系统性红斑狼疮;⒄血友病;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其中,⑴-⑿列为普通慢性病(简称普慢病),⒀-⒅列为特殊慢性病(简称慢特病)。  (二)慢性病申报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管站)负责收集慢性病办证材料送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组织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合管中心制作慢性病证,注明起效日期,加盖合管办公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管站)领取并负责发放给持证患者。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三)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  1.不设起付线。普慢病门诊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50%,不实行保底,年度封顶线为每人4000元(含多个普慢病累计)。慢特病门诊可补偿费用按住院同类别医疗机构最高比例补偿,年度封顶线为每人与住院补偿费用累计20万元,保底补偿为25%;  2.慢性病补偿只针对该慢性病必须(或专用)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门诊费用,与该慢性病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中草药暂不纳入普慢病的补偿范围。慢特病在民营医疗机构就诊,中草药纳入补偿每月不超过600元。  3.普慢病只限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其中高血压病(Ⅱ期、Ⅲ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只限于本区域内一级(含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慢特病只限于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本区域内只限于宣城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仁杰医院、宣城市中医院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4.在门诊部(指医疗许可证仅批准为门诊部的医疗机构)、诊所、村卫生室(站)、非医疗机构、省内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省外民营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纳入慢性病补偿。  5.第十五条(四)不适用于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  6.慢性病在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必须在就诊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补偿,逾期不再办理。慢性病在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于7、12月的1—15日(工作日)在区合管中心集中办理补偿,普慢病也可在乡镇卫生院集中办理补偿。  第十九条普通门诊补偿。  (一)全面实行全区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具体方案另下文),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门诊统筹补偿单次封顶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8元(含一般诊疗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元。年度补偿累计封顶总额按其参合家庭成员每人120元计算。当超过家庭年度补偿累计封顶总额时,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4元(每天最多一次)。  (二)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三)门诊统筹费用户内家庭成员相互调剂使用,统筹费用当年有效。  (四)门诊补偿需在当日完成结报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期2日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条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定点装配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患儿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参合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第二十一条住院补偿范围同《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补偿范围同《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属于部分补偿范围。同《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分娩费用和普通门诊费用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补偿,参合农民出院时凭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当场兑现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区合管中心在拨付医疗机构补偿金时,先按应拨补偿金总额的90%拨付,预留10%作为管理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情况拨付。  第二十七条参合人员临时外出急诊住院,须在入院之日起3日内向区合管中心申请备案(备案电话7、2829335)。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终结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清单等相关住院材料以及外出或急诊证明材料,到区合管中心或乡镇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八条外出务工(居住)的参合人员,需在当地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之日起7日内向区合管中心申请备案(备案电话7、2829335),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终结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清单等相关住院材料以及外出务工或居住证明,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就诊医疗机构如为民营医疗机构,应出示该民营医疗机构被批准为当地(省、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书复印件,否则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医药费用发票补偿时限。  当年符合规定要求的医药费用最迟到次年12月31日前结报,隔年医药费用不予办理补偿手续。符合规定要求的外伤医药费用以住院发票日期算起一年内必须办理补偿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持有效身份证明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第三十一条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金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仅限其直系亲属或委托村协管员办理,代办时还须提供代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第七章医疗服务和就诊管理第三十二条Ⅰ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其它类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公式:(不设起付线比例-15%或10%)×年度某医院参合住院人次数×次均住院费用×70%  第三十三条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区合管办或区合管中心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慢特病患者住院例外。  第三十四条参合农民应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区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得将身份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伪造身份证、医药费发票、病历、处方等。  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合农民时,要认真核对其有效身份证明姓名、相貌等,确认真实身份后方可按新农合病人收治,坚决杜绝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就诊。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实施范围》(皖卫农〔号),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不能超过上年度的6%。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可补偿费用比例不低于95%,住院实际补偿比不低于70%;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不超过10%,可补偿费用比例不低于85%,住院实际补偿比不低于60%。住院次均费用及其增长率、可补偿住院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住院实际补偿比是拨付新农合基金及风险保证金的重要参考指标。普通门诊一次用药量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门诊控制在2周左右,不超过4周,出院带药量控制在7日内,普通慢性病门诊实际补偿比应不低于20%,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各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住院次均“三费”(药费、检查化验费、材料费)涨幅。2015年度“三费”占比≥65%的医疗机构,2016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1%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在55%-65%之间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3%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55%的医疗机构,2016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5%以内。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垫付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计算办法如下: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1或3或5%)×2016年度(或某季度)该医疗机构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2016年度(或某季度)次均三费。  执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例不纳入统计与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各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滥收病人住院、小病大治。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将按照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65倍设置各乡镇卫生院年度住院人次数上限,超出住院人次上限的住院补偿,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由乡镇卫生院承担,从即时结垫付款中扣减,其它一级医疗机构比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实行医共体试点改革以后政策的微调,以医共体相关改革文件为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由区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方案自日起施行,《宣城市宣州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宣区政〔2015〕1号)除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外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中与本方案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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