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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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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位于地址小营乡爱丹路113号欢迎来我单位了解具体业务,主要服务范围是收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老人员. 您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以电话联系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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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编外临时用工是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员工的一种统称。为全面、准确掌握情况,6月初,三门县编委办专题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调研发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人员呈逐年增多之势头、管理比较混乱、劳动纠纷增多,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管盲区,干部群众反响强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现状及问题 此次调研,主要采取部门自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调研中发现,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使用编制外人员1200人,占全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14%。从分布情况看,全县共有53个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编外人员,占全部机关事业单位的59%,其中卫生系统各医院编外人员328人,公安系统协警167人,广播电台116人,分别占27.3%、13.9%、9.7%。从用工情况看,编外用工岗位分为后勤服务岗位、技术性岗位和管理辅助性岗位三类,主要集中在驾驶、打字、门卫、保洁以及其它协助管理等岗位。从年龄结构看,50岁以上171人,占14.3%;30―50岁579人,占48.3%;30岁以下450人,占37.5%。从审批情况看,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43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202人,单位自聘955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占编外用工总数20.4%。 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一个主要手段,从调查情况看,我县编外用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编外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相比于行政事业单位“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编外人员的使用方式、薪酬标准通常取决于单位领导个人意愿。同时,各部门单位对编外人员的聘用、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等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使用编外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基本上是由部门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比较大,管理也不规范。 二是编外人员的待遇参差不齐。通过调研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对使用编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调查发现,有签合同的964人,签合同率80.3 %;参加保险的799人,编外人员参保率66.6%。也就是说,尚有近1/5的编外人员未签订合同和1/3的编外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编外人员同岗不同酬,单位与单位间福利待遇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如同一乡镇的编外人员,分为乡镇聘、站所聘,待遇都不一样;不同乡镇从事同一岗位的编外人员,待遇也不一样。 三是社会保险缴纳的刚性要求与各单位财力承受力弱之间存在矛盾。编外人员的经费主要依靠各单位通过挤占办公经费等方式自行解决,若全部参加五大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力不从心。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长。随着编外人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编外用工管理难度逐步增加。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电话、寄信、信访反映未达最低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逐年增加。甚至出现群体访现象,影响了全县稳定大局。 二、原因分析 调研中发现,产生我县编外用工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单位人员编制有限,编制控制严格。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加强,一方面机构要优化,人员要精减。另一方面,机构设Z越来越规范,各系统工作越来越细化,各项创建达标及社会事务性工作也逐渐增多,大量具体的事务工作和后勤工作都需要人做,如我县的执法及正在开展的“六大创建”等中心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头绪多,原有人员不足,客观上也需要增加人员。为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用工单位来讲最便捷的方法就是聘请临时人员。 二是单位岗位管理没有跟上,存量人力资源盘活不足。一些部门单位领导对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对聘用编外人员的成本、风险估计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充分挖掘现有在编人员的潜力,岗位管理没有跟上,存在人浮于事、因人设岗现象,一些脏、累、差的工作通过编外人员去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正式工看看,临时工干干”的现象这也是导致编外用功数量增加的原因。 三是编外人员的管理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督。目前我县对编外人员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政策,各单位也基本没有制定规范的文件。由于这些原因,致使编外人员的进人、使用、管理处于一种近似于失控的状态,人员的聘用程序相对简单,也使这部分人数增长过快。 四是政企、事企不分,改革不到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我县社会行业中介组织发展还不够强大,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尚不能完全推行。部分可以向市场采购的服务和可以委托市场运作的业务,依然由机关、事业单位自行操作,没有实现从“以钱养人”向“以钱办事”的转变。如有些后勤岗位可以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为社会化经营。 三、编外用工的危害 编外临时用工对机关事业完成一些中心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危害不少: 一是严重损害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本来“编制就是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超编、混编、混岗行为,而编外用工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一种变相的超编、混编,损害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 二是加重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负担。《劳动合同法》已于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补偿等问题,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三是有违公平正义,容易滋生腐败。不可否认,某些有些人托关系先到空编机关中某个岗位上做临时工,然后再参加单位组织的招考考试(有的单位甚至在设定招考条件时为这些临时人员“量身打造”),这里面往往有某种利益关系在暗自成交。 四是助长了机关不良风气。大量编外临时人员充实机关各股室,个别单位难免出现“忙了编外的,闲了在编的”的现象,造成官僚之风更盛,工作效率更低,机关作风更差,群众反响强烈。篇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的思考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编外用工问题从上世纪就已存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中,如今扩张趋势明显。适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对于缓解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与编制刚性约束的矛盾有一定现实意义。不断膨胀的编外用工引发了系列问题,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分类管理,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用工模式成为当前缓解机关事业单位人手不足、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公共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数量不断增多。编外用工虽然缓解了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与编制刚性约束的矛盾,但也存在管理失控、招聘无序、使用不合理、遗留难题多等问题。本文试以分析江苏省淮安市及其他地区编外用工情况,通过查析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动因、形式和弊端,积极探索规范编外人员分类管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逐步缩小编外用工规模,最终解决编外用工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状况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控制日益紧张的前提下,为了解决人员短缺问题,临时聘用编外人员成为一种重要补充方式,操作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淮安市作为江苏省北部的地级市, 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当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就有6300多人,约占核定编制总数的33%,每年工资支出达到1.4亿元,而且增长趋势十分明显。 从各地的编外用工情况来看,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多集中在公安、教育、卫生、新闻宣传、城管、交通等部门下设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和部分行政辅助工作人员,包括司机、门卫、打字员,以及公安系统的辅警、文员和城管部门的协管员等;二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外聘人员,如教育系统的学校自聘代课教师,卫生系统的医院自聘医生、护士,新闻广电系统的编辑、记者、播音等;三是因公共服务量增加而临时聘用的编外人员,如环卫处、社会福利院等公益单位;四是因照顾性安排或减轻在编人员工作量而由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 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编外用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产生的用人需求与编制管理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的客观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内容复杂程度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量明显增多,原有的人员编制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增加工作人员成为必然要求。但由于财政负担、编制控制等因素,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增编要求很难及时得到充分满足,便开始雇佣“临时工”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第二,机关事业单位乐于使用成本相对较低的编外用工,成为编外用工数量不断增加的内在动因。大家认为1名编外人员经费支出一般只有在编人员的一半左右,而且编外人员进出自由、管理灵活、手续简便,还“听话、好用”,这都导致了一些空编单位不愿招录正式职工,而喜欢使用编外人员。另外,规避严格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程序而便于照顾安排关系人员也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的一个重要因素。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弊端 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管理,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对编外人员管理却缺少统一的办法措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用工单位自主管理,编外人员的招录、使用、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致使编外用工不断膨胀,暴露的问题较多。 1.增加了机构编制管理的难度。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不断膨胀冲击了传统的机构编制管理观念,编外人员作为在编人员的临时补充,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新难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其实上世纪就已经存在,这种临时性用工随着政府公共服务事务的增多和做事理念的转变而大量出现,并且用工时间延长、称谓变化增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依法用工意识的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编外用工而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重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编外人员管理机构,各地对机关事业单位究竟需要用多少人、用什么样的人、用多长时间、通过什么渠道进人等,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部分单位领导对使用编外人员控制意识不强,编外用工管理不规范,很容易引发人事纠纷。机构编制部门只是依法设置机构、核定编制、促使在编人员与编制员额的合理适配,一直没有将编外用工的使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近年来部分地区才开始按照政府要求牵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编外人员一体化分类管理模式成为当前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新课题。 2.削弱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威性。 由于编外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编外人员使用范围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问题。另外不规范的编外用人与依法用工的大环境不相适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编外用工签订用工合同,但多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够规范,如合同期限长短不一,福利保障标准不一,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编外用工随意性仍然很大。并且用工单位对编外人员缺乏统一规范的进出管理制度和考核管理制,一方面容易因照顾私人关系而录用不符合用工标准的人员,造成招聘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却难以清退;另一方面不规范的录用管理使得编外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存在用工隐患,进而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履行。 3.影响了单位的工作效能。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人浮于事、因人设岗的现象依然存在,单位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有所增减,人员自然也需要适当调整,对新增的工作量,会想方设法要求增编,增编不成便通过增加编外人员的方式来应对。由于编外人员的工资远低于在编人员,很多单位便以编外用工成本低为理由,大量使用编外人员,导致编外用工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工作效能却没得到大幅提升。有些单位会把累活、苦活、脏活交由编外人员做,即使工作量一致,编外人员的工资也很低,容易造成编外人员心理失衡,工作积极性受挫。 4.导致政府行政成本明降暗升。编外用工成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膨胀的暗道。编外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削弱了编制管理在调控行政成本及行政效能方面的作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容易使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变为实际上的固定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编外人员,都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将编外聘用人员可以体外循环的运行机理彻底打破,编外聘用人员将无法规避编制管理。”(葛滨《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影响》)很多编外聘用人员将转化为实际上的财政长期供养人员,清理清退变得更加困难,“花钱买服务”、“花钱办事”异化成了“花钱养人”,违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既大幅增加了财政负担,也增添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难度。 规范编外用工管理的思路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作为当前行政管理的一个新难题,如何实现既能有效控制总量、满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又能规范使用管理、进出有序、依法合规,缓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不足的困难,考量着编制部门的智慧。从各地编外人员管理经验来看,通过更新观念、清理规范、统筹协作,首先实现编内、编外人员一体化分类管理,可以达到逐步缩控目的;进而研究探索编外人员分化转型、消除编外用工现象,最终完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社会需求的完美适配,建立起合理规范、人事相符、权责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科学配置机制。 1.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用工理念。 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机构规模、节约支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已开始探索利用这种模式,以解决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存在质量差、效率低、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购买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日常行政工作所需的服务,如保洁、餐饮、会务等;另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涉及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市政服务等多个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提出政府将会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中央要求各地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缩控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问题指明了方向,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完成从“花钱养人”到“花钱办事”观念的彻底转变。 2.合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总量。 政府购买服务的优势显而易见,但要控制有度、区别对待,否则会弱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难以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食堂、维修、会务等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以及市政、绿化、环卫等辅助性、服务性和竞争性的岗位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机构编制部门需要把各单位购买服务的用工量指标作为编制资源的一个重要部分纳入总体规模控制和管理范畴,建立用工量指标核准制度,强化总量管理。一方面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费用的细化控制,对申请购买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量、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协助财政部门把服务项目打包外放,彻底解决购买服务单位的编外用工问题。另一方面对当前暂时无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事务外包的机关事业单位,如公安、城管等这些编外用工数量较多、不宜市场化的岗位,则采用“总量控制、经费包干、人员备案”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按照适配、精干、高效、合理的原则,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深入挖掘编内人员潜力,适时调整编制,积极探索文员制度和公共服务义工制度,逐步减少编外用工数量。 3.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管理联动机制。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通过制定完善编外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当前确需使用的编外用工岗位、职责要求、审批程序、管理方式、录用渠道、监督检查等。其次加强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编制、财政、人社、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协同负责、各司其职的编外用工管理联动机制。由编制部门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核准下达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建立完善规范编外用工管理的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的经费核拨、监管;人社部门参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负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服务及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编报、审核和下达,并对系统内用工单位劳务合同和用工情况实施监管;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落实本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管理,包括具体考核、清退,按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等。 4.实行绩效考评,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一些有资质、信誉好的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各单位签订的外包合同报编制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通过经费使用情况实现对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管,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建立公众评估制度,对不能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的外包机构,及时终止合同更换机构。而对于无法实行服务外包的机关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向机关单位派遣人员。编制部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信息库,将编外用工指标、人员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在网上公布,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实时跟踪了解,监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合法合理使用,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部门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二八年四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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