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10年半,现在病假医疗期期间,合同到了公司也不给我续签,准备医疗期满之后与我解除合同,这样合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医疗期如何计算?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实际上,关于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更多企业的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应即为有效。当然,特殊情形下的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的医院开的病假单才有效。当然,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对于虚假病假,很多企业HR都比较头疼,但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又不知如何核实和处理,对员工的此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忧虑。实际上,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其一,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六、员工在医疗期内和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预?伤病休假的员工依然还是企业的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七、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1、病假待遇。(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相关文章:1.2.3.4.5.6.7.8.9.1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规定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员工的病假及其工资问题有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在医疗期内,国家要求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地方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3、如果劳动者休病假满医疗期仍旧未能治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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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合同,我可以得到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吗?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合同,我可以得到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吗?
- 回答:(5)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合同,
我来公司两年多了,这种情况,
我可以得到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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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合同,我可以得到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吗?”的解答:
[北京-东城区]电话:[][]
劳动部劳部发[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都要发给医疗补助费未作出规定,因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一般病情或伤情的可以不发医疗补助费。但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应按劳动部劳部发[号、劳部发[1997]18号文的规定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或办理退休、退职。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但因你已在该单位工作两年多,可要求二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7: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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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菊律师网
普通会员回复
[北京-西城区]电话:
可以提出主张,不能协商处理的话可以提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2:24:55
[北京-朝阳区]电话:400-663-1764
可以要求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9:38:53
热心网友解答
依法应当获得医疗补助费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2:00:19
可以要求一次性的医疗补助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问题可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1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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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样维权?
请问我好朋友的
9月份结束,公司的劳动 5 月15日到期。现在公司不准备和我朋友
合同,据了解,在哺乳期内公司是不允许解除
的,劳动关系会自动延续到哺乳期结束。但如果她的哺乳期结束了,公司不是就会轻而易举地与我朋友
了吗?(这里面公司是不讲人情的,也不给任何理由)那么女职工的劳动被保障权力不就仅仅有不到两年的期限吗?(从怀孕到哺乳结束)我朋友还想继续工作下去,请问她以现在哺乳期的护身符究竟能
到什么程度?她还享有
哪些补充的权力?她最终会与公司走上法庭吗?她该怎样打这样的官司?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回复,或
这个好搞的。。哺乳期结束了为啥要结束劳动合同啊-,-
貌似是不能在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的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楼主您好: 从怀孕开始公司就是不得解雇孕妇的,直到参加后的哺乳期结束。 而且您的朋友9月又满了哺乳期,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法维权的了。 因为他们公司并没有违规操作。 但是你可以让你朋友和他们领导去谈谈的
我也不懂这个,感觉好搞啊,要问问律师朋友
根据上海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期是一年,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但满了一年之后,用人单位有权不再聘用的,这个并不侵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如果你的朋友和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另当别论,但也不可能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只是作出一定赔偿而已 &
楼主你好!&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如果楼主好朋友的公司,在哺乳期满时,要向楼主朋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无果的,楼主的朋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希望能帮到楼主!
修改于: 13:29:42
去公司注册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咨询一下~
版主:抹茶
lz你好,公司以这种理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给予劳动者一个月代通金和相应的补偿金,工作了一年就是一个月补偿金,一年多不满一年半的就是一个半月补偿金,一年半至两年的就是两个月补偿金。建议你朋友可以找律师去劳动仲裁,他们公司这种解雇理由甩不上台面的,叫你朋友千万不要主动签什么离职申请,很多公司很坏的,叫你走还要叫你写离职申请,写了你就是主动离职,没有补偿金了。
版主:抹茶
从劳动法来说,公司不可以在哺乳期辞退你朋友,但是可以把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不过即使是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约也是要按照1年一个月的标准陪钱给你同事的,并且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不续约,所以当你朋友哺乳期结束,如果她合同是3年的,公司要额外赔付3个月的工资哦。如果是员工不续约,只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不用陪钱。如果你朋友在哺乳期内怀第二胎,那公司就要继续顺延合同了,建议拨打12333社保专线咨询专业人士哦,希望小鱼的答案对你有帮助
好深奥 不懂 进来学习学习。。
这个还真不知道了。
具体可以咨询下12333吧
版主:抹茶
哺乳期9月结束,但是合同5月分就终止? 根据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合同期到期之前,请你朋友书面并邮件方式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的话,让你朋友死皮赖脸的继续照常上班,一个月后,继续申请续签合同,再不签,或者公司不发工资,直接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单位满一个月不签合同的,员工可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公司单方面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叫你朋友不要签字,并以邮件并书面提出是在哺乳期内,如公司硬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要求申请恢复劳动合同,他们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你朋友占绝对优势
为什么哺乳期结束要解约?不可能只签几个月的呀
要去劳务仲裁维权啊~~~
这公司也太 不厚道了吧。
我觉得这种问题应该去咨询一下有关部门
一般女人在生好小孩之后。就不在原来的公司上班了。
回复m.喵呜的帖子这个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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