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劳务费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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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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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设文〔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好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全省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如劳务人员花名册,登记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每月制作农民工工资表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报项目监理单位保存备查等,做到有据可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时,要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纳入检查范围。  二、严格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设资金额度要求,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等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使用保函和担保方式提交保证金。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必须同步完成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大对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5〕1号),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开曝光,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各地要大力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运用,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应用制度,实现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四、抓紧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的清欠维稳工作  2017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点。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对有重大隐患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积极协调处理拖欠问题,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清欠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投诉人员要热情接待,做到不拒绝、不推诿,引导他们根据相关规定和有效途径、采用正确的方法解决拖欠问题。加强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特别是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力配合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共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强化维护稳定意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确保本地区不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请各地于日前将年度清欠维稳工作总结和清理拖欠工程款(工资)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联系电话:027-。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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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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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ristinafor 于
12:51 编辑
施工企业有很多农民工,临时用工,除了开劳务发票外,如果自己制作工资表扣除,行不行?要和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吗?签什么性质的劳动合同,要交社保吗?如果不签是不是得按劳务报酬20%交个税?农民工出了安全事故怎么赔付?
我们有一些挂靠出去的项目,我们属于被挂靠公司,如果对方全拿人工工资表来进我们的成本是否可行,或者让对方开劳务发票??没有劳务资质和对方开来别家公司的劳务发票不冲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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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劳务发票?如果你是输出劳务员工,那是需要开的,但现在是你们请的临时工,肯定不开撒。
我觉得可以这样处理,短期的,一两个月,不签合同,制表发放工资,个税代扣代缴,不交社保,长期的,可能就不算临时工了,按正式用工处理。
为什么要开劳务发票?如果你是输出劳务员工,那是需要开的,但现在是你们请的临时工,肯定不开撒。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是否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已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用工手续、社保缴纳、会计处理、税收政策均没有差别;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则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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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是否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已签订劳动合同,无 ...
如果我们没有劳务资质,是不是不能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资质和建筑啥的资质相冲突??据说因为冲突取消了劳务资质?
如果我们没有劳务资质,是不是不能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资质和建筑啥的资质相冲突??据说因为冲突 ...
劳动合同属于企业与内部员工订的用工合同,而劳务合同属于与外部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正常的商业合同,首先你应当确定员工是否属于你们公司,你们公司是否需要对其承担主要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属于企业与内部员工订的用工合同,而劳务合同属于与外部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正常的商业合同,首先你 ...
是这样的,我们是施工企业,挂靠出去的项目,我们是被挂靠公司。但是财务上要按自营的来做,那下面支付的农民工 工资是否不用签订合同就可以直接入账呢?有什么风险吗?
建议和劳务公司签协议。劳务公司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目前行情要交到3-5%左右(包括管理费)。
理论上,工伤、安全事故等由劳务公司负责,但这要看你们和劳务公司合作关系,如果是真正的劳务派遣,是他们负责(当然费用、税率也会不一样)。
和劳务公司签协议必然不行 因为劳务公司也不可能去给民工缴纳社保的 不缴纳社保就不能差额征税 。。。&
本帖最后由 dslsd 于
11:09 编辑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是否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已签订劳动合同,无 ...
理论是是这样处理,但实务操作中,是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公司愿意为一两个月的临时工交社保的,小公司会为了节约费用,大公司不屑这样做,也不怕税务来查。
其实最好的方式,是与劳务公司合作,把个税和社保问题存在的风险转移给劳务公司了。
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处理肯定是最好的,但是成本肯定会变高!各有利弊,衡量取舍!&
理论是是这样处理,但实务操作中,是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公司愿意为一两个月的临时工交社保的,小公司 ...
理论上是这样,但实务也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理论,比如让不交社保的员工提供承诺(大公司一般都是按按照理论来做的,上市公司及公众利益实体的企业不会说不办理社保)尽可能避免公司承担法律风险。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会计核算、劳动法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方面来分析和掌握。
& & 一、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包括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综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从财政部发布的部门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从劳动法规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还需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报酬应区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税收角度来看,&工资薪金&与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第一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基本一致。
这个问题还是要看你们主管税务机关的规范
这个问题还是要看你们主管税务机关的规范
对头 这个问题其实 税务局内部都是有 默许的 就看怎么去处理了 如果主管税务局较真的话&&都不行 必须开发票 该咋做 抉择下呗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会计核算、劳动法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方面来分析和掌 ...
各地都有土政策啊
各地都有土政策啊
确实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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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建筑领域如何追讨劳务费(二)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在建筑领域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后,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出现农民工劳务费被拖欠的情况下,判决由包公头承担责任的相关案例。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介绍建筑领域追讨劳务费时第二种责任承担方式,即判决由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案例。
1.温某等4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温某等农民工在北京某区的鑫茂大厦从事装修工作,该大厦装修工程的分包方是深圳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深圳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温应某,温某等43人均跟随温应某打工。工程完工后,温某等43人被拖欠工资18万余元,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包工头温应某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深圳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温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应某“作为雇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深圳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温某等农民工与深圳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对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而判决由深圳公司与包工头温应某对农民工被拖欠的全部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赵某等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赵某等农民工在北京某工地从事建筑装修工程,该工程承建方是河北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找来赵某等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河北某建设公司与张某将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但张某没有支付赵某等农民工工资,赵某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取得相应资质却雇佣农民工从事施工活动,对由此产生的民事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河北某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双方的劳务承包协议无效,因此判令公司与包工头张某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3.刘某等50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刘某等人于2006年6月至8月在北京某县度假村工地施工,工地建设单位是度假村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张某,刘某等人未能拿到工资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包工头张某雇佣刘某等人施工,有义务向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度假村公司与张某存在承包关系,且该公司认可与张某间的工程款未结清,张某即不可能为农民工结清劳务费,因此判令度假村公司与包工头张某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判决确定由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均认可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认为包工头有当然的责任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同时因为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结算清工程款、包工头因此无法给农民工结算劳务费,因而判决由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温某等43人被拖欠工资案和赵某等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虽然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已经结算了大部分工程款甚至全部结算完,仍然判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有部分原因是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状况而做出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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