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粘单盖章除权判决 需要盖章

承兑汇票丢失法院已除权判决三年后又有人来申请权利_百度知道被除权的承兑汇票是怎么回事?
13:19:16 来源: 中国票据网 
持有银行的承兑汇票,一家公司要贴现收款,没想到银行竟然拒付。银行的理由是,这张汇票已经被法院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这家公司只能上法院讨说法。
来源:中国票据网持有银行的承兑汇票,一家公司要贴现收款,没想到银行竟然拒付。银行的理由是,这张汇票已经被法院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这家公司只能上法院讨说法。记者从慈溪法院获悉,法院查明这家公司的合法票据权益遭到了另一家公司恶意侵害,法院已判令侵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公司的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接手进一步追查。2010年10月,江苏宇宙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得到了一张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背书,金额为40余万元。同年12月1日,宇宙公司持这张汇票向江苏泰州某银行贴现。当时,银行受理后查询确认,汇票没有挂失,且记载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次日,宇宙公司就和银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取得贴现票款40余万元。今年3月26日是汇票到期的日子。泰州那家银行向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委托收款,却遭到了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拒付。原来,这张汇票此前已被慈溪法院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了,也就意味着汇票无效。宇宙公司按贴现合同的约定,只得将40余万元的票款退还给泰州那家银行。明明是正常流转合法取得的票据,在贴现时银行查询所有记载都是正常的,为什么会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司就这样白白损失了40多万元吗?宇宙公司下决心要查个明白。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宇宙公司分别向慈溪这边的付款银行和慈溪法院细细咨询,终于得知一个消息。早在日,宁波有一家路华公司持这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慈溪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他们同时出示的还有一家宁波达新公司的背书记录。经过2个月的公示催告期,到了今年3月2日,这张汇票被慈溪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了解这些内情后,宇宙公司以合法票据权益遭路华公司侵害为由,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路华公司赔偿40余万元。恶意侵权方被判令赔偿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宇宙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能证明是合法取得这张汇票,宇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从票据原件看,路华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与宇宙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原件比较,在背书栏中的内容不一致,其中一项背书的签章位置与汇票原件有明显差异,且承兑汇票原件中无宁波达新公司,达新公司也并非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路华公司持宁波达新公司的证明和承兑汇票复印件,伪报票据丧失,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法院除权判决,这一行为已侵害了宇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宇宙公司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路华公司赔偿宇宙公司票据款40余万元。路华公司伪报票据丧失、骗取法院除权判决的行为,还涉嫌妨害司法,慈溪法院现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票据谁持有谁享受“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即‘谁持有谁享受’,不论持有者如何取得该票据”。法官解释,法律之所以如此设定,就是为了维护票据的可信度和交易的安全性。“作个假设,如果路华公司所持票据真的遗失了,那也是由路华公司承担责任。”法律讲究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路华公司存在疏忽大意保管票据不慎的过错,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票据网 作者: (责任编辑:)
服务电话:010- 服务信箱: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承兑汇票除权后合法买卖关系依然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司家宏
  案情:原告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坚美化工)、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柴动力)长期有业务关系。日,坚美化工向全柴动力供应内燃机专用油漆,合计货款为199333元。同年3月11日,全柴动力将一张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货款背书转让给坚美化工,并付清下剩款。该汇票票号为DB/,出票人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5万元、付款人中国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汇票到期日日。该汇票系全柴动力与前手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发生柴油机买卖于日取得。
  日,坚美化工与江苏三木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树脂化工产品买卖,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江苏三木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背书给了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日,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付款人中国银行丹东分行提示付款,该行于日以“法院冻结无效票”为由作退票处理。后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汇票退还给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该汇票记载连续背书情况如下: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徐州腾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公示催告申请,于日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该院于日作出(2011)振兴民催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DB/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该判决公告刊登于日的光明日报。
  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坚美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坚美化工于日前付清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日坚美化工付清货款15万元并取得了涉案的汇票。
  争议:坚美化工诉称:日,坚美化工向全柴动力供应油漆,货款合计为199333元,全柴动力给付了一张15万元票号为DB/承兑汇票,下剩货款用银行汇票支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后坚美化工在买卖过程中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转让时有效,其转让行为无过错。该汇票于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汇票无效。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南谯区法院起诉其后,其已承担了15万元的债务。故起诉要求全柴动力立即支付其货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全柴动力辩称:其全柴动力与前手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合法取得票号为DB/承兑汇票。日其背书转让给坚美化工是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前,转让行为有效。由于坚美化工及其后手在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的过错行为,使该汇票的除权判决得以作出并生效,应自行承担票据无效的责任。
  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背书人转让票据时票据有效,在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后,背书人是否应按原基础法律关系支付对价。
  本案系因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就票号DB/、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坚美化工要求全柴动力支付货款而提起诉讼,坚美化工与全柴动力之间的纠纷应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业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业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坚美化工与全柴动力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全柴动力向坚美化工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保证坚美化工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案中,坚美化工基于买卖关系另行支付价款重新取得涉案汇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坚美化工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关系的基础民事关系直接向买卖合同对方请求支付价款。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10月26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培训班在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开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景汉朝...&&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承兑汇票背书盖章模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