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可以计提到专用储备账户吗。本年计提的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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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其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日&&&
一、法规的适用
1.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原则、标准、使用范围、监管办法等。《办法》同时规定:此前有关部门印发的财建[号文件、财企[号文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财建[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署的财建[号文件,主要指该文件的附件二,即《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办法》规定:煤矿生产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规范了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提出在会计科目表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301专项储备&科目,用于管理和核算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二、文件的适用范围和费用提取标准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1)煤矿生产;(2)非煤矿开采;(3)建设工程施工;(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5)交通运输;(6)烟花爆竹生产;(7)冶金;(8)机械制造;(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办法》还列举了以上行业包含的具体项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分为按量计提和按率计提两大类,其中按率计提又分为按工程造价计提和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计提两类:
1.煤矿企业、非煤矿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或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比如煤(岩)与瓦斯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露天矿吨煤5元;原油(石油)每吨17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等等。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比如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为2%,
市政工程为1.5%。
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5个行
业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办法》规定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比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4%提取;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平均逐月提取:(1)普通货运业务,按
照1%提取;(2)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
1.5%时,经当地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3.《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计提标准与《办法》比较,采用孰高原则,即提取标准低于《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如果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4.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应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按各业营业收入分别计提安全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全部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三、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1.管理:(1)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2)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时,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3)集团公司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4)财政部门、安监部门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经费使用范围:《办法》分行业列举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但内容多大同小异,各行业列举的使用范围的条文一般为9到10条,最多的13条,但总体上仍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按照规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支出和企业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支出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这些费用应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3.结余处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重组时结余安全费用的处理:(1)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但并不转产的,结余的安全费用应继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2)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处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备和库存产品、原材料所需支出;(3)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结余的安全费用转为矿山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4)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依法清算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为当期收益或清算收益。
四、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号解释规定:(1)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2)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3)&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减:库存股&与&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4)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5)3号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账务处理
1.提取: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
2.使用:(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竣工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下同),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提取的安全费用不够使用时,按超出的部分,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超支是因为购置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固定资产,则计提折旧时超过专项储备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在每个年度,因为当年提取金额大于冲销金额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又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条件的,应根据调增的应税所得和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如果当年提取金额小于冲销金额而调减应税所得且此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按调减的应税所得和当年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作与以上相反的会计分录。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按变动后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因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所得税处理
(一)纳税调整分析
1.提取和使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并计入专项储备,属于这类准备金,因此计提安全费用时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当按照计提或增提的金额调增应税所得;当专项储备因使用而减少,因为其相应支出按照税法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支出时没有在税前扣除,所以应当按照年末余额低于年初余额的差额,调减应税所得。
2.形成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1)企业使用安全费用时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确认固定资产的同时一次提足折旧,相应的成本费用在专项储备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低于最低年限前期多提的折旧,超过的金额应调增所得。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当年全额提取折旧,是否应作纳税调增呢?具体情况是:(1)有人认为不必。理由是税法上多提折旧应调增所得额,是指计提折旧的支出计入了成本费用,导致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税所得的减少,因此应作纳税调增。对于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其支出计入专项储备,既不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也不影响应税所得,因此无须作纳税调整。(2)有人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安全费用计提时计入成本费用,如果当年或短期内就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并立即以全额计提折旧,岂不是与将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相同或相近,这也不符合税收上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因此仍应按税收规定处理折旧费用的扣除。具体做法是在一次性计提折旧的当年,应按相关资产全部折旧额减去税收上当年应提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每年按照税收上计算该项资产应提折旧额,调减应税所得。
(二)纳税申报体现的纳税调整
1.申报表:涉及安全费用的纳税调整,可在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对于采用以上第(2)种做法即先调增后调减的税收处理,则应在申报表附表九中计算调整额。该两表格式示意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2.涉及安全费用、专项储备计提和使用的申报:现有申报表附表没有专门设置供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附表或相应项目。因此,应当将该项目每年应调增或调减的应税所得,直接计入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 &其他&项目的第3列或第4列。假定当年该行无其他调整内容,则:该行第1列应填报会计上提取安全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应填报当年使用或因其他原因转销专项储备中该项费用的金额,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为正数时,填入第3列;为负数时,填入第4列。
3.涉及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的纳税申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应在申报表附表九第1至6行固定资产相关项目的各列中填报,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1)以安全费用购置固定资产的第1年,第1、2列应分别填写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第3列填1,第4列应填该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第5列应填一次性计提折旧的金额即本表第1列金额,第6列应填按税收上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本年度应计折旧额,第7列应填第5列减去第6列的差额。附表九第2至6行的第7列合计,填在本表第1行第7列。该数额还应过入附表三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第3列。(2)固定资产购置并一次提足折旧后的第2年直至税收上最低折旧年限届满,每年纳税申报时,附表九第1至4列和第6列仍按第一年的数字填报,第5列应填0,第7列以第6列的金额用负数填报,并将该负数的绝对值过入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如果企业认为一次性计提折旧没有计入损益不进行上述调整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上述涉及折旧一次提足的调整金额则均不填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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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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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这个安全生产费是什么时候计提,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次性计提?还是每年按完工量分摊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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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吗
按完工量分摊计提
以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
根据财企【号文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这个文件已被财企[2012]16号文所取代,应引用新的规定。&
按完工百分比计提就行了,依据是【号文
【号已经更新为2012年16号文
能讲述下该文的关于安全费用计提的内容吗?
请问,拟上市的建筑安装企业是否必须计提安全生产费?
建设施工企业需计提安全生产费
我查了一下建筑类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好像有些企业没有计提安全生产费的.
找了一下供参考:财企〔2012〕16号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3:财税【2012】40号文件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对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我认为应该计提。
&财政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的解读&,(三)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鉴于原办法有关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已不能适应企业在安全生产投入的需求。在对各行业重点企业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测算、分析、论证,《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比如,将瓦斯等高危煤矿由吨煤不低于10元提高到吨煤30元、地下开采金属矿山由8元/吨原矿提高到10元/吨、井下非金属矿山由2元/吨原矿提高到4元/吨、水利电力和铁道建筑工程由工程造价的1.5%提高到2%,等等。
  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同时经营上述业务的,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例如,一家主营冶金业务的企业同时开展机械制造业务,如果冶金业务和机械制造业务在该企业内分别独立核算,这家企业就按照两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各自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果两类业务没有独立核算,这家企业就应以总业务收入按照冶金业务的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考虑到企业安全基础和投入需要的差异性,《管理办法》在统一规定分行业提取标准基础上,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调节机制。一是企业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二是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计提的安全费可否税前列支?
不可以。实际使用时方可税前列支(形成资产的,只能以折旧方式税前列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分录是这样吗,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不是。2009年以后是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贷: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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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类企业来说,工程建设周期长,体量大,基础设施模式多样,每种模式对应的增值税处理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营改增后增加了增值税核算的难度。目前税收政策未明确每种模式情况下的涉税事务,纳税人存在较大的风险。本期嘉宾郭汉忠,是视野知行社的社员,在某工程公司工作,将其负责的增值税事项进行了系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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