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地图响堂现任派出所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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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关办案人员的包庇纵容,致使行凶者之一刘知宇逍遥法外,又于日将另一受害人打残致重伤害后依然未得到依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求助 控告:(控告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控告人: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什司县镇东腰村 电话:150 & 5&
&QQ: 微信:kai
被控告人: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
控告事项: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办案人员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在侦办日: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次暴力殴打一案中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执法犯法,渎职,不作为,故意包庇,非法行政。
不可掩盖的事实真相
日15时左右,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什司县镇,控告人正在自己的婚庆公司工作,忽然听到外面有人不断的叫喊:
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不许在他家定庆典,以后不让他家干了,这时在控告人公司谈业务的刘兆胜出去问什么事,并已说明车是借来的(车是刘兆胜开来的)。这时在一台桑塔纳车旁边一个年轻人(刘家贺)过来严厉的对刘兆胜就说:你干嘛?不许你在他家定庆典,他家以后不让干了,要定庆典上我那。(双方并不认识)刘兆胜说:我不是定庆典,我是做遗像。这时刘家贺对控告人隔壁摩托车修理部7.8个修车的人不断的叫喊说:以后他家的庆典不让干了,你们谁要定庆典不许去他家了,要定就去我那。这时控告人出去想看看什么情况,刚到门口说:你刚刚说什么?为什么不让我干了?这时刘知宇奔控告人就跑过来了,刘知海紧跟着也跑过来,并边跑边骂:操你妈的,说啥怎地,就不让你干了。上来几拳就将控告人打倒在地。控告人挣扎着起来问:你干嘛打我?刘知海说:上,给我打。这时,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上来一起殴打控告人,控告人一直问你们干嘛打人,而三人继续殴打并叫喊着:操你妈打的就是你,让你知道知道,看你以后还敢在干庆典不了。他们在控告人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控告人打倒三次后,其中一人刘知宇(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假释者)拿了一把铁锤砸在控告人左侧太阳穴,将我打昏过去。事后控告人对象和我说当时行凶的三人将我打昏后对着现场十多名旁观者还叫喊着说:我看你们谁敢在上他家定庆典看看,我们敢打就不怕,并对我对象说:今天就先教训教训你们,看你们以后再敢干庆典不了,你爱他妈哪告哪告,敢打你就不怕,哪告哪有人,有钱我能摆平。之后行凶者三人上车准备离开。这时控告人清醒了过来,看见他们要开车离去就跑上前去将车拦下,而行凶者三人驾车对我多次顶撞并说:我撞死你信不,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旁观者中有人将控告人拽离。事后控告人了解到该暴力行凶团伙系海城市什司县镇大台村村主任刘本胜(行凶者刘知海的父亲)指使派去的。而控告人被殴打的原因是:村主任刘本胜在本地经营红白喜事餐饮服务中心,其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达到经营婚礼庆典的目地,就指派其儿子刘知海,和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其侄子刘知宇及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到控告人公司寻衅滋事,以蛮不讲理的暴力殴打及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婚礼庆典的经营权(控告人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刘本胜指使刘氏三兄弟对控告人恶意殴打的目的就是要强行索要婚庆市场,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在我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行凶者三人同时多次进行暴力殴打,并手持凶器用铁锤击打控告人头部左侧太阳穴。(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显示:左侧眉弓处1厘米缝合口一处,0.5厘米裂口一处,CT显示纵裂池密度增高,不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部多处血肿,左侧一颗上槽牙及一颗下牙松动,左眼右眼淤血,视力不清,并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为证)。
权利扭曲了事实和法律
由于什司县派出所办案人员对该案迟迟不予办理,并多次拒绝给予刑事立案调查,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日凌晨2点左右控告人在网上给海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崔京同志的局长信箱发去一份求助信函,当日上午9点零2分派出所副所长祝恩博通知控告人去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刘知海及刘知宇行政拘留15日)。控告人向办案人员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询问该判决书的判决依据问题及为什么3人行凶只给予2人处罚时,办案人员只答复说:他们调查的事实就是这样,依据的就是事实。控告人说给你们提供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做调查,办案人员一直反复强调不服你可以去告。所长张翀及副所长祝恩博并针对我给上级领导发求助信函一事严词质问(均有录音录像为证)。
而公安机关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控告人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控告人公司威胁,恐吓,控告人只是正常的问了一句:为什么以后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就开始持凶器多次殴打,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并且三人行凶却只处罚二人。其中手持凶器铁锤击打控告人头部的刘知宇为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属累犯,可见其服刑期间接受的法律教育毫无意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适合该法律条文吗?&&
因就该案行凶者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强迫交易犯罪。迫于无奈,控告人于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海城市公安局《2014》第343号,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3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日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可是在庭审中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刘洋,刘志远就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时,作为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法制人员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说:行凶者到控告人公司恐吓我及我客户是做生意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控告人提出为什么三人行凶而只处罚二人时,他们依旧无耻抵赖说:调查的结果就是这样,却提不出任何证据,控告人说海城市公安局给行凶者刘知海,刘知宇出具的鞍公(海)行罚决字号,第345号决定书,其中为什么少了一个344号,而公安局法制人员解释说给别人出具了,试想一下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编号是依靠抽签形式的吗?控告人向法庭出示案发现场和凶器及我头部的伤情照片,还有我向海城市法院申请委托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鉴定,“以证明我头部伤口系铁锤击打形成的”(经查阅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什司县派出所行凶者所做询问笔录中自相矛盾,谎话连篇,漏洞百出,其中刘知宇以承认手持过铁锤,但否认用铁锤击打过控告人头部,并狡辩称铁锤手柄上的血迹是刘知海用拳头击打控告人头部沾到刘知海手上后刘知海去拿铁锤时沾到铁锤手柄上的。而事实却是刘知宇殴打控告人逃跑时将凶器铁锤扔在了现场,控告人用左手去捡拾时握到的)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包庇,违反办案程序,一个直接认证其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指纹和血迹不予鉴定质证”。法制科工作人员竟然还无耻抵赖说:控告人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铁锤来源不明,不予采纳。并还说行凶者殴打我是有针对性的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控告人不明白这起案件中针对性在哪里?针对性的目的是什么?没有针对性的殴打是什么行为?(以上有法庭录像为证)。
日海城市一审法院给控告人出具了一份行政判决书:认定海城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有显失公正之处,处罚适当。对控告人所提供相关证据全部予以采信,而竟以行政审判庭只审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归行政审判庭审理,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枉法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均有法庭录像为证)。
1:作为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非法行政,故意包庇行凶者,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拒绝刑事立案,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2: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3:对行凶者及证人所做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不予调查。4:胆大妄为,竟故意帮助藏匿证据,并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5:对海城市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原因鉴定:以证明控告人头部的伤系铁锤击打所致不予承认质证。6:在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控告人头部的伤系锤子击打所致,该意见只能证明成伤原因,不能证明是哪位加害人所致。而公安机关所做侦查做出行政处罚只能证明控告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及案件真实性质。7:在海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对其说明并出具行政判决书告知第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审判审理范围,并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情况下依旧不予刑事立案,并依旧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明。(有录像为证)
为什么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人员在如此众多的重要证据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敢定性为治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督查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等等,控告人太多次找到海城市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拒绝刑事立案,竟给控告人狡辩解释为:法院以认定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我还给你什么刑事立案,我还给你出什么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司法建议只是个建议我可以不接受。依旧不予立案调查并依旧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
明。多次寻求到鞍山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却竟以控告人多部门投诉不予受理。(有多份录像为证)
2:迫于无奈寻求至鞍山市检察院,日鞍山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也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合法并无不当,行凶者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行政诉讼审理范围,可申请刑事立案监督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检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二十条,三百七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刑法分则第九章397条399条402条)等等,迫于无奈!控告人只得多次找到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寻求解决。可是!做为侦查监督机关,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竟给出这样答复:不经过控告申诉部门递交的案件我们不可能给你刑事立案监督。而控告申诉部门给出的解释竟然是:没有公安局的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我就不可能给你受理。控告人查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竟没有一条相关规定。这岂不是在拿被害人当陀螺耍呢!!!
针对海城市,鞍山市公安机关,鞍山市检察院做出的决定和解释,请问这都是什么狗屁混蛋逻辑!面对证据确凿显而易见的刑事案件,做为执法机关执法犯法,非法行政,故意包庇。做为监督机关玩忽职守,不作为。各部门之间竟然互相扯皮,推诿,拿法律法规当儿戏!肆意玩弄权利践踏法律,故意制造包庇冤假错案。&&&&&&&
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于日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中提出并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提出必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高压反腐形式下,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于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对基层贪腐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精神下。
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于日在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打牢政法队伍建设的根基,对执法司法不公不廉等“微腐败”要及时纠正,查处。对基层干警中存在的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要坚决查处,惩治腐败,坚决根治顽症痼疾。
可为什么还有人敢如此肆意妄为,置党纪国法而不顾,对中央的政令置若罔闻,胆敢与中央唱对台戏呢?一个小小的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竟敢如此胡作非为,故意包庇纵容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控告人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控告人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在如此明朗的事实及充分的证据面前,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在经过众多媒体,贴吧,论坛,微博曝光后几千万的点击阅读率竟然历经二年的申诉及实名举报和控告竟无人过问,行凶者得不到依法惩治!!!其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的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歪曲事实?
敢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何在?法律的执行者又何在?就这样的官员还何谈为民服务,如此的公安系统的枉法者冤案的制造者和恶势力如不加以严惩,我们国家和人民何谈安宁和幸福?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惩治个别官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由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予受理,控告无门,只得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审判。并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惩行凶者的刑事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的相关行为责任。我相信世间自有公理,事实不容歪曲,法律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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