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单是快递企业与什么之间的私自携带 寄递 中国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快递实务》综合复习题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快递实务》综合复习题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27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您的位置:&&&&&& > 正文
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邮政合同纠纷案
18:09&&来源: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辽宁汇丰。
  委托代理人王殿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军,男,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高新区金皇电子经营部员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五一大院。
  委托代理人徐玲,女,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路局职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丹东路1 号。
  上诉人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于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高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关兵主审,代理审判员王英玉参加评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原审原告作为发件人委托原审被告将货物内存(货到付款),快递运至深圳金邦科技公司期间被原审被告丢失,快递单未注明内存重量、规格,原审被告曾于日为原审原告出具特快专递运输事故证明,承认日晚由原审被告发到深圳(单号为)一件2.5公斤货物到达广州后,由于原审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货物丢失,同意赔偿1000元,由于原审原、被告分歧较大,原审原告诉讼来院。诉讼中原审法院应原审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审原告的内存的价格、重量、进行鉴定、测试,市价格中心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二个内存条金邦千禧128M333、金邦千禧256M333.认定价格为200元、320元。沈阳市计量测试所依据原审原告提供的两个内存样品一个型号为256M实测质量17.32克,一个型号为128M实测质量值为15.41克,双方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测试报告书均无异议。原审原告提出内存重量为2.9公斤,原审被告提出内存重量为2.09公斤。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关系成立,原审被告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原审原告交付的托运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审被告主张不知道原审原告的包裹中是什么物品和数量是多少的主张,因原审被告在快递单背面清楚写明被告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件,原审被告不履行检验职责有过错,其主张不知道承运货物重量不符合交易习惯,故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快递包裹单重量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一,但均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出具的事故证明中已自认丢失货物重量2.5公斤,故应视此为内存的重量。又因双方当事人对市法院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的测试报告、鉴定结论书均无异议,两结论书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原告自诉的内存条128M为20条、内存256M为79条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审法院将依此作为数量的依据。关于原审原告主张间接损失的问题,因未向原审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主张本案应适用邮政法进行赔偿的问题,邮政法系为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的,而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应属调整范围,故不应适用邮政法进行处理,原审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审被告在快递运输条款(二)约定原审被告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托运费不超过三倍,但原审被告提供的该格式合同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审原告注意条款,故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五项、第六十条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陈泽军人民币4000元;二、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陈泽军人民币25284元;三、驳回陈泽军、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诉讼费1200元、鉴定费500元由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运输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法调整。本案是邮政合同纠纷,应适用邮政法调整。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快递包件中的物品是99条内存事实不清。3、原审判决结果有失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快递单的正面印有“填写本运单前,请详细阅读运单背面所列条款,如填写本运单视为同意本运单背面所列各项条款”,说明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毁损、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付运费的二倍。上诉人约定三倍不违反规定。被上诉人未办理保价,其从沈阳快递包件至深圳仅收取邮费50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陈泽军答辩称:原审判决使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属违约行为,造成被上诉人货物遗失,应给予赔偿。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日,被上诉人陈泽军委托上诉人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将内存快递至深圳,并填写了快递单。快递单载明快递内容为内存,付款方式为收件人付款,并注明到付。快递单正面下方印有“填写本运单前,请详细阅读运单背面所列条款,如填写本运单视为同意本运单所列各项条款”。快递单背面印有“佳惠尔快运对所承运快件的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托运费不超过三倍。”货物交运后丢失,上诉人未收取快递费。 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特快专递运输事故证明,内容为:日沈阳金邦科技在我司发到深圳(单号为: )一件2.5KG的快递12月1日晚由我司发出,在到达广州穗之城快递运输有限公司后,由其公司业务员在派件途中遗失,现已报警,我司同意赔偿贵司1000元整人民币。原审法院应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其内存的价格、重量、进行鉴定、测试,市价格中心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二个内存条金邦千禧128M333、金邦千禧256M333.认定价格为200元、320元。沈阳市计量测试所依据上诉人提供的两个内存样品一个型号为256M实测质量 17.32克,一个型号为128M实测质量值为15.41克。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出具书面异议,内容为“有关他们拿来的物品要求进行检验,让我认同,这样的情况我不能同意。因为他们发走时装的什么样的我没看见。现在拿来检验让我认同所以我不能同意”。
  上述事实有佳惠尔快递单、特快专递运输事故证明、测试报告、鉴定结论、上诉人出具的书面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及一、二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邮政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由于上诉人是经辽宁省邮政局批准享有快件邮递业务资格的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公司,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其从业行为应受邮政法调整,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不当。被上诉人在委托上诉人快递邮件时未选择保价的方式,上诉人在快递邮件的过程中造成邮件丢失,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诉人在快递单正面下方印有“填写本运单前,请详细阅读运单背面所列条款,如填写本运单视为同意本运单所列各项条款”,已对被上诉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并不违反公平原则,被上诉人在填写快递单时并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故格式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邮件丢失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事故说明,同意向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应为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赔偿数额高于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视为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上诉人应以1000元为标准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上诉人未保价,且快递单上仅注明快递物为内存,故无从证明被上诉人交寄的物品及数量,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内存为依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有违公平原则,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二合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陈泽军1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鉴定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上诉人沈阳佳惠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上诉人陈泽军承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戟
  代理审判员 关 兵
  代理审判员 王 英 玉
  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成 河
特色通关班(含基础+法条+冲刺+论述题) 特色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通关班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精品无忧班 当期考试不通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班 智能交互课件,个性化辅导 实验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通关班 大数据智能教学,省时省力 定制无忧班 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kuangtian***学员:wppw***学员:laimeng***学员:liq***学员:szt520***学员:wangshen1***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6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摘 要 快递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其服务对象涉及各行各业,在为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的巨大贡献。同时由于快递行业的特殊"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试论快递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2014年19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快递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其服务对象涉及各行各业,在为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的巨大贡献。同时由于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快递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在处理快递合同纠纷时,不仅消费者对于责任主体认识模糊,不能及时准确找到责任承担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经常不能够对快递合同法律关系研究透彻,从而导致裁判中对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分清快递合同纠纷中所涉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 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各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及承担的责任份额。 中国论文网 /2/view-6214926.htm  关键词 快递合同 法律关系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赵丽博,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3   快递产业自从在我国诞生以来,就成为了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加就业机会、满足国民消费需求、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提升服务品质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我国对于快递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全面,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这一方面与消费者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自己权利不甚明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通过分析快递合同中涉及的两个关系和三个主体,进一步研究快递合同纠纷各方在权益受害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承担、分配责任份额,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案例   日,唐小姐在某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了一件衣服,由卖家联系申通快递公司从深圳发出,寄往西安。唐小姐查询快递单号得知衣服已经到达西安并已签收,但自己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唐小姐随即便联系了快递公司说明了此情况。经核对单据发现,单据上确实有唐小姐的签名,但并非唐小姐亲笔签字。唐小姐找到随即卖家,说明情况后,卖家以货物已经安全送到唐小姐指定地区,冒领而导致的货物丢失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而后唐小姐与快递公司周旋,希望快递公司能够对此负责。然而快递公司以自己已经将货品完好送到指定地区,且通过签名查收才交货,送货过程并无差错拒绝对唐小姐予以赔偿。唐小姐在此后的三个月内周旋在快递公司和卖家之间,通过提供亲笔签字以及购买记录等证据不断申诉,最后以卖家给唐小姐重新赔了一件服务作为此次纠纷的最后解决方法。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问题:在此次纠纷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几个?唐小姐能否直接找快递公司进行索赔?卖家在向唐小姐赔偿损失之后是否能向快递公司追偿?如果能够追偿,其法律依据为何?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弄清楚,在快递服务纠纷一共涉及几个主体,即对快递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快递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快递合同纠纷发生之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寻找责任主体的问题。而在实际情况中,快递公司常常以快递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逃避责任的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保价条款、先签单后验货等。因此,要确定快递合同纠纷中的责任分担,首先要分析快递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一)快递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分析   快递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也是快递合同的法律关系。一份快递合同中往往涉及到三个主体: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其特殊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合同主体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关系相对一般的双方主体的合同更为复杂;第二,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实力悬殊,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地位较强势,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很难做到平等与公平;第三,快递合同各方就合同条款的参与度不同,快递合同多数条款为格式条款,由承运人预先制定,托运人参与订立快递合同,而收货人不实际参与合同签订,只负责货到付款等事宜。   1.承运人   快递合同中承运人即指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在快递合同中与卖方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快递合同从性质上说是为第三人利益(即买方利益)所订立的合同,其旨在为买方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买方承担义务。因为我国许多民营快递公司都是采取加盟承包,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所以许多加盟公司在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间房子、几部电话、几辆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就开业了。 当遇到快件损坏、丢失等情况时,他们抗风险能力极差,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从而导致使客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次要选择能够提供保险条款的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是纠纷后赔偿的有力保障,因此保险条款是几乎每张运单的必备条款。托运人在选择快递公司时,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千万不要贪图运费便宜的但不提供保险的快递。否则事后赔偿时就会得不偿失。   2. 托运人   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卖方联系快递公司将货物发往买方指定的地点。货物在卖方交给快递公司时发生物权变动,即买方成为货物的所有权人。无论卖方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买方名义与快递公司订立合同,其都为实质上的托运人,这是因为就合同相对性来说,与快递公司发生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人都是卖方。   3.收货人   快递合同中的收货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以上分析可知,买方作为快递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其享有收取货物、验货的法定权利。原则上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得使买方承担义务,但由于快递合同的特殊性,买方在此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快递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分析   1.快递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主要规定:   A、及时运输,安全运输,合理运输,满足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要求,遵守约定的义务。   B、拒绝托运瑕疵快件的权利,如包装瑕疵,安全标识瑕疵。 C、通知收货的义务。   D、必要的注意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联运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F、留置与提存。   需要注意的是:   G.、有些法定义务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在此仅举一例,即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H、《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限制快递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那么,如果快递企业收寄邮政企业专营范围内的信件后,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一旦快件丢失,由此导致的商业机会的损失,不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以此达成的快递合同应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所以快递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运费。   2.快递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主要规定:   A、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B、货物申报和运输指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   C、托寄物瑕疵责任。其一,托运人应办理托寄物需要的审批、检验手续并将文件提交托运人。其二,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没有约定包装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相关规定。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承运人得拒绝运输。   D、安全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E、变更指示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F、托运人须在面单上签字。   3.快递合同中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主要规定:   A.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到付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付款方式之一,同托运人,不再赘述。   B.及时提货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C.验货。这是收货人的法定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责任的分担   责任分担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最终如何得到救济,还关系到卖家追偿权的行使问题。是快递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快递合同纠纷主要的责任承担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   (一) 不同情况下卖家的责任承担   1.卖家以消费者名义与快递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   在此情况之下,卖家实际上在运输合同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直接代理人,只要他未实施越权代理行为,他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本人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责任。因此在卖家为直接代理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快递纠纷中,卖家仅仅是在越权代理中承担责任。   2.卖家以自己名义与快递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   在此情况下,卖家的身份即转化成为了承揽运送人。在卖家为承揽运送人的情况下,快递合同纠纷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 即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在纠纷发生之后,消费者可以直接以合同没有按约履行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同情况下快递公司的责任承担   1.以消费者名义与快递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   纠纷产生之后快递公司按照条款向消费者负责。   2.以卖家名义与快递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   纠纷发生之后,一般遵循着这样的解决思路: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地位向卖家索求赔偿。卖家赔偿之后可基于运输合同向快递公司进行追偿。因此快递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并不直接向消费者负责,消费者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向卖家索求赔偿,卖家再将责任转移给快递公司。此时快递公司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实际纠纷中的责任分配   实际发生的快递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会牵扯到一个问题:卖家责任的承担是否应以快递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为限,即卖家和快递公司的责任分配的问题。这也是快递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通常情况下,快递公司都会要求客户写明保价金额,并交纳保价费用,如不写明保价金额并且不缴纳保价费用,则限额赔偿。通常在快递服务的格式条款中都有写明:“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   而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快递公司对卖家提醒保价条款,卖家也会出于邮寄成本或者其他一些侥幸考虑而不进行保价,按照普通邮件处理。当快递的货物丢失后,就赔偿问题便产生纠纷。 依上述分析思路来看,在货物丢失案中,卖家就丢失的货物损失向卖家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便依运输合同而转向快递公司进行追偿。而在此时,如若此货物未经保价,则快递公司多可依其格式条款中的保价规定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也通常只为自费的五倍。明显看出,这样的赔付责任分配明显是不公平的。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实际纠纷中的责任分配的问题。
  1.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解释   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合同,即快递运单,属于格式合同。一份完整的国内快递合同大致可分为快递详情单、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被承运物品知情权、留置权、负责条款、赔偿限额、索赔等部分,基本涵盖了快递期间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由于快递合同中将关于免责、违约、理赔等问题的解决方法早已写入合同当中,用户在快递运单上“签名就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快递服务条款内容”。这将造成实际上的责任承担的不公平。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对快递的货物是否进行保价,后果是不一样的。保价的合同,造成货物损失当然要按照货物的保价价值赔偿。对不保价快递合同的货物丢失,如果都按照合同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保价和不保价不加区别,统一全部赔偿,那就没有保价和不保价的区别了,快递服务合同的特征也就不存在了。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快递公司既不能以格式合同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全额赔偿,应当斟酌一个合理的数额,确定赔偿责任。   2.快递公司对托寄物品是否具有审核价值的义务和能力   托寄物品在交付托寄时,快递公司对托寄物具有形式审核的验货义务,仅承担和形式审核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实际纠纷中,托运人在申报托运物价值时常常会为了满足关于托寄物最高价值限额的约定而虚报托运物价值,如托运人将实际价值为5万元物品申报为5000元。 在发生纠纷后,由于实践中对快递公司验货责任和审核价值责任的模糊不清,二者常常被混淆,导致快递公司对于托运物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往往具有较大的争议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快递公司对于托寄物品是否具有审核价值的义务和能力。   3.确定快递公司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事实上,在违约责任中确实有的是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违约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但并非都是如此。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必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否则无法确定责任的归属。 快递合同纠纷中,快递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应该依照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责任,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也要根据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责任。快递合同纠纷形式繁杂,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维护公平。   四、结语   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快递服务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许多的纠纷与争议。如何在纠纷中明确责任主体、分清责任承担,对于消费者、卖家、快递公司三者权益的保障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解析快递合同主体入手,明确各方在各个环节的各个情况之下所承担的责任,从而提出如何承责,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而通过一系列的讨论提出了解决方案。快递合同纠纷有效解决将推动快递产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和前进,笔者相信,我国快递行业将会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注释:   赵晓志.论快递合同承运人审核托寄物价值的义务.广西师范大学.2012.   成希瑶.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国市场.第32期.   方新军.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中国审判.第58期.   李宝洪,税正芬,王若冰.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法制与经济.总第309期.   赵晓志.论快递合同承运人审核托寄物价值的义务.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2.   参考文献:   [1]方新军.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北京:中国人民政法大学.2005.   [2]王利明 等.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王风和,娄秋琴.最新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大全.北京:法律出社.2009.   [4]李力谋,乔桑.快递实务.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5]侯作前,乔宝杰,刘胜利.运输合同案例评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6]滕双春.试析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学理论.2011(31).   [7]成希瑶.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国市场.2011(32).   [8]蔡辰琳.试析日常快递中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4).   [9]丁耘.7万元损失谁承担?――一份快递合同引出的法律问题.通信企业管理,2003(10).   [10]孙晓琳. 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09(5).   [11]史泉.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济宁学院学报,2012(1).   [12]吕林娜.有关我国快递的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复旦大学.2011.   [13]奚蒲冬.论国际快递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广州:暨南大学.2010.   [14]董莉.我国快递业发展问题的研究.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3.   [15]张京红.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天津:天津财经学院.2001.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寄递物流 三个100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