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军人享受宪法性权利简述环境权的特殊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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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人:效忠总统还是效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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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国家的军人宣誓,可以大致看出这个国家中军队的政治性质和军人的武德理念。美国军官就职的宣誓词是:“我,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反对一切国外和国内的敌人。我将忠实、忠诚地对待宪法,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毫无保留和逃避。我会尽力忠实地完成现在承担的职务。上帝助我!”美国士兵的宣誓词是:“我,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告”), 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反对一切国外和国内的敌人。我将忠实、忠诚地对待宪法,我将服从美国总统的命令,服从指挥军官的命令,遵守军规和军事司法条例,上帝助我!”军官和士兵的宣誓词的区别在于,士兵更要求服从军事指挥。军队服从总统,因为总统是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的政治领导人,是由宪法规定的军队最高统帅(Commander in Chief)。上至将军,下至士兵,所有的美国军人都以宪法为效忠对象,都以打击宪政民主国家的敌人为职责义务。军人效忠宪法的实质意义是军队国家化,这也是军队的民主政治属性。这个国家不只是民族国家,而且更是宪政的国家;不只是一个有“宪法”条文的国家,而且更是一个落实民主宪政运作的国家。美国宪法用短短52个字,在“前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前言”一共只有一个复合句。主句是“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这是说,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效忠宪法的军队因此是人民的军队。从句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这是说,国家有国家的责任,而国家的理念则是正义和自由。效忠宪法的军队因此决不为压制正义和自由的权力服务。效忠宪法不只是效忠国家,而且是效忠这个国家的理念。这使得军人的爱国具有了实质性的政治内涵。军人承担保卫宪法国家的责任,不是愚昧、空洞地爱国,而是有民主价值选择地爱国。保卫民主共和的宪法和宪政国家因此成为军人的“德性”,这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武德”。美国军人宣誓有以下4个共同的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宣誓人承担个人责任。“宣誓”(oath)一词原本有宗教含义,指的是由神来见证宣誓者的诚意和誓言的真实。在美国,有的宗教群体,如基督教的贵格派,反对对神发誓。还有的人则信奉其它宗教,或者是无神论者。所以宪法规定,宣誓者可以就“宣誓”和“宣告”任选其一。第二部分是宣誓者效忠的对象(支持和保卫的是“宪法”)。1789年原先的誓词中只说“支持”宪法,“保卫”是1862年,在南北战争中添加的。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传达了“支持”的原义:“我们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权利确立和改变政府的章程。但是宪法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神圣的,所有人都必须服从的。人们有权利缔造政府,它的前提是,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服从那个他参与缔造的政府。”对公民来说,支持宪法就是服从由宪政民主程序所缔造的政府。对军人来说也是一样。第三部分是辨别敌人。日订立的军官宣誓非常简短,只有一句话,“我,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告”)将支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0年4月加上“对美国忠实和忠诚。”日,又改为“支持和保卫美国宪法,反对一切国外和国内的敌人。”从1962年至今的美国士兵誓词中,也都用同样的宣誓词。1862年修改军官宣誓词的直接原因是南北战争。为了防止联邦军人加入南方的同盟邦(主帅是罗卜特.李将军)。南方同盟邦破坏了由宪法规定的对美利坚联邦的忠诚,成为联邦的敌对方。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并没有再出现内战的危机,但却不能说在未来就永远不会出现这样的危机。民主制度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公民对民主制度的共同坚持。民主制度中有可能出现像1933年德国的那种仇视民主的敌对政党或组织(纳粹),军队的“国内敌人”是针对这样的组织而言的。第四部分强调了第二部分的效忠对象,“我将忠实、忠诚地对待宪法”。 宣誓者保卫的是宪法,不是总统,不是政党。美国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美国象征,它高于,并因此包括总统、国家、国旗、军队、政党和其它的一切。美国的宪法概括了这个文件所代表的国家理想(树立正义、公民权利、国内治安和国防、增进全民福利、谋求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宪法建立在一系列的权力制衡基础上: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制衡使得美国的民主制度注定不是一个高统治效率的制度。效忠宪法就是不为一时的统治效率而牺牲长远的民主原则。对于军人来说,效忠宪法与效率的矛盾关系就更突出。总统是三军统帅,是军人服从的最高长官,但总统并不具有不通过国会就调动军队、对外国宣战的权力。军队是国家的军队,不是总统的军队,更不是某个政党的军队。军队的指挥效率不能凌驾在对宪法的忠诚之上。“忠实和忠诚”这一说法至少可以追溯到1606年的美洲殖民地誓词,当时誓词的效忠对象是英王詹姆斯。所有从英国到美洲维吉尼亚公司工作的殖民地人员都要宣誓“对国王陛下保持最大的忠实和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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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阅读专题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2010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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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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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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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机制,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引 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作了这样的解释,“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的确,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意义重大。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反映了我国思想领域的进步,宪法观念的进步,对它的意义评价怎么都不为过。然而,宪法具有自身的规范价值,一旦将人权保障条款写进宪法也就具有了规范的价值。那么,我国的人权保障条款应具有什么样的规范价值呢?也即它的效力的承担者,效力的内容以及效力的实现途径等是如何体现的,这是一个宪法研究者首先应关注的问题。本文的思路是从探寻宪法保障人权的一般机制入手,分析人权的宪法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考察我国宪法制定以及修改的背景来分析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价值。人权的宪法保障的一般机制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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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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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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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 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 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 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 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简述我国在****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
  2. 基本****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积极促进****保护的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利的保障。
  五、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 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
  2) 人格自由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6. 外国人的权利
  1) 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 庇护权
  (二) 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
  2. 法治原则
  3. 责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二、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 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 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 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 决定特赦;
  6)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 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
  6. 其他职权
  四、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1. 法律、命令公布权
  2. 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五、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1. 法规制定权
  2. 提案权
  3. 领导权
  4. 管理权
  5. 任免权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 其他职权
  六、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
  3.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4. 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提起公诉权
  2. 侦查权
  3. 审判监督权
  4. 监所监督权
  5. 领导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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