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解放战争军服后来转业地方工作的离休老干部现已病故他的一次性抚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 2017年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机构改革以来,有大批老干部陆续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规定在一些单位还没有落实,离休干部在住房、就医、用车等方面的困难还未完全得到解决。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待遇问题。  各级党组织在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时,要设法开辟一些新路子,发挥离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例如,可以提倡老同志参加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从事社会调查和教育青少年等社会工作。要勉励离休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端正党风和改变社会风气的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离休干部在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也要体谅国家的困难。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遵照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二、参观。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地、县级单位一律不得组织跨省参观。  参观活动的经费开支一律按规定报销。凡个人自行外出的,费用自理。  三、医疗。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医;当地医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医疗手续。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名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  四、用车。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  五、办公室、秘书、电话。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其原来的办公室不再保留,但要保证他们有学习、看文件的场所;高级干部离休后,一般不配秘书,工作确实需要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批准,可临时抽调助手;原宿舍配备的普通电话应予保留,保密电话不再保留。  各级党组织和老干部工作部门,应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经常进行检查。不落实的抓紧落实,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妥善解决。  相关阅读: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简明表项目待遇标准文件依据执行时间其他待遇提高待遇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原工资级别不到行政14级的提高到14级,并享受厅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冀老[1988]8号1988.09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和标准工资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不论原在单位是机关、事业或企业均可享受厅局(地专)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乘车待遇。冀老[1988]8号1988.09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1982.11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5、1985年6月底前离休的干部,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工资不到行政18级的,提高到行政18级,可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凡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工资不到行政20级的,提高到行政20级,20级的,提高到行政19级。冀老字[1988]4号1988.016、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分别享受厅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理。组通字[1985]44号1985.097、凡离休后按有关规定提高到地专(厅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均享受副地专(厅局)和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组干字[91]81号1991.068、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09]43号2009.089、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0、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1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2、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3、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11]27号2011.0414、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冀组通字[1983]18号文件规定的几种人除外)。组通字[2011]28号2011.04离休干部按有关规定提高待遇的,任职时间按5年计算。冀政[1995]3号1995.01特需经费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张人[2002]41号冀人发[2002]75号特需经费主要是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公用经费市直离休干部:地市级每人每年11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8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550元。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疗养、订阅报刊杂志等项开支。(不列入社保统筹范围)张办字[1996]66号冀财事字[86]83号1996.091986.0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凡配偶两地分居或无配偶,确需到子女工作地生活照顾的可进行易地安置。张字[1994]43号人退司函[1992]5号张字[1994]43号1994.091992.021994.09已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可由其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住房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住房标准正市级120O,副市级110O,正县处级100O,副县处级90O,正科级80O,副科级和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70O,工龄25年以下的科员60O。中办发[1984]18号冀政房改[1999]38、39号1984.061999.01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计算公式:(275元+4.5元×本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连续工龄)×本人享受购房补贴面积(所差面积)张房改委[2001]2号用车离休的地市级干部,5-10人配一辆,11人以上配两辆,30人以上配三辆;其他离退休干部35人配车一辆,要保证离休干部看病和集体活动用车。冀控办[2002]1号2002健康疗养经单位批准,可组织离休干部就近短期健康疗养。车船、旅馆费可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支付,在本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也可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89)冀财事字第22号冀财社字[1997]45号1989.031997.08探亲老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原规定探亲待遇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车船费。劳人老[1983]20号1983.05离休干部逝世后的善后处理丧葬费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标准,即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丧葬费每人3100元,(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的费用)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家属,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工作单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灵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照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张人字[2009]72号2009.01抚恤金自日起,机关及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工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自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张民字[2012]5号张人社字[2012]71号张人字[号2011.082004.10丧事从简离休干部去世后,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丧事活动。离退休干部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张字[1994]43号组通字[2003]14号1994.092003在《张家口日报》刊登讣告的规定副地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含享受地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需刊登简要生平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其生平,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由张家口日报社在规定版面上免费刊发。其他离休干部逝世后需刊发简短消息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报市委老干部局审定后,由张家口日报社负责免费刊发。并在版面和时间上给予优先安排。张老发[2009]3号2009.08遗属照顾有关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离休干部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企业单位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原所在单位或原资金渠道支付。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贴发放有困难的,当地财政要帮助解决。张人社字[2012]43号张人社字[2004]97号冀劳社[2004]5号张办字[2008]38号2012.012004.042008.11其他有关遗属照顾规定1、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仍享受原住房待遇的规定,离休干部遗属除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减免的部分外,①对无工作的配偶,其房租费、取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②配偶有工作,但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住房标准的,其房租费、取暖费由本人支付住房规定标准以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2、市直行政事业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取暖费补贴按离休干部生前职级应享受补贴标准发放;配偶有工作的,按离休干部生前职级应享受标准与其配偶职级的差额补贴发放张字[1994]43号张财函字[2007]92号张办字[2008]38号1993年《张家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对离休干部照顾的暂行办法》1994.0920072008.113、按照《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做好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4、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离休待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租住本市有住房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均为照顾对象。
  核心内容:离休干部待遇怎么样?离休干部待遇规定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
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根据《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晋办发〔2002〕8号)文件及《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2015年全市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太原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我市2016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筹资标准维持去年标准不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年度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即从日起到日止;  二、筹资标准  离休干部2016年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确定为&nbsp..…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
2016年兵团离休干部勾当费由原本的每人每年400元,进步到700元;退休干部勾当费由原本的每人每年300元,进步到600元。7月14日,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系下发《关于调解离退休干部勾当费尺度的关照》,对1990年拟定的离退休干部勾当费尺度予以进步。离休干部勾当费由原本的每人每年400元,进步到700元;退休干部勾当费由原本的每人每年300元,进步到600元。《关照》指出,进步离退休干部勾当费尺度,充实浮现了兵团党委、兵团对宽大离退休干部的眷注和厚爱,对敦促兵团老干部事变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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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保报销范围:1、床位费:离休干部住院治疗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天、超出部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每天低于80元的据实结算。2、药品: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离休干部急诊医保报销程序:(1)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在三日内告知市医保离休干部管理科进行登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急诊证明、病历复.....
离休干部追悼会主持词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亲友: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沉痛的心情在这里悼念**县**局离休干部***同志,***同志因病经医治无效,不幸于****月*日__时___分与世长辞,享___岁.....
在全区离休干部春节联欢会上的讲话尊敬的各位老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喜迎新春,看到各位老领导身体健康、精神矍铄,非常高兴。借.....
全市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研讨会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现有离休干部人,平均龄岁左右。由于离休干部已整体进入“双高期”,大多数离休干部长疾病缠身,有的甚至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
离休干部下月医保缴费异地安置可选当地医院 17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了解到,从下月1日至25日,离休干部所属单位可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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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政策规定
232.问: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 国发〔号
233.问: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34.问: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有何规定?
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 所需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l:5。县(市、区)级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民政部门的编制之外,列事业编制。
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1:15。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纳入年度分配计划 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予积极支持。
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员较多、居住地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235.问: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费用?
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236.问: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应该由何处改办?
答: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于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1982〕16号
237.问: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中办发〔1991〕11号
238.问: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答: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 〔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1992〕政老字第1号
239.问: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答: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
1992年6月底前完成。
(3)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4)荣誉金统一从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1992〕政老字第1号
240.问:为进一步贯彻中办发〔1991〕11号和〔1992〕政老字第1号文件,做好为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授予功勋荣誉章工作,有关部门又针对哪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针对军地有关部门在贯彻中办发〔1991〕11号、〔1992〕政老字第1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关于调整待遇的对象问题
(1)关于&1981年底前由部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应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在部队批准其退休时,是有军籍的现役干部;二是由部队批准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这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日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颁发前,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按照日军委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改为军队退休于部,后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应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3)按规定由退休改离休后,在中办发〔1991〕11号文件颁发前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符合上述调整待遇的规定条件,但不作为这次调整待遇的对象,其待遇仍按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执行。在中办发〔1991〕1l号文件颁发后受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政法字第003号)处理。
(4)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都不包括在这次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如:在部队批准退休时,是军队的无军籍的职员干部;被错误处理离队,后按有关规定落实政策改办退休、离休的干部;1969年至1975年期间按复员处理离队,后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办理退休又改办离休的干部;公安部队集体转业到公安系统期间按地方公安干警退休改离休的干部。
(5)符合这次调整待遇的条件,于日至这次登记审报前已经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包括在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关于生活待遇问题&&
(1)离休干部职务等级,按军队、地方干部职级对照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改离休后政府确定的职级进行对照。
(2)军龄薪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日民政部等四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因离队、被俘等涉及军龄和工龄计算的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护理费的标准和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按车队离休干部的现行规定执行;审批护理费的权限和手续按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日后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调整的各项生活待遇,均补发到牺牲病故之月止,并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七个月起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已由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于日前牺牲病故的,其遗属从日起按[1992]政老字第1号通知规定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关于授予功勋荣誉章和发给荣誉金的问题&&& 老P1203
日前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均不追授功勋荣誉章,不发荣誉金。日后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其功勋荣誉章发给其遗属,荣誉金随工资同时停
〔1992〕政老发字第57号
241.问: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对其政治、生活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1)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离休干部的待遇,并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收回《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凡取消离休干部资格者,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军分区政治部上缴大军区政治部老干部局。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正在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期间,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由民政部门按本人逮捕前的离休费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经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以上所需各项经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2)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刑满释放后,不再享受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应根据国发〔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判处反革命罪的不做退休处理,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生活费;其他刑事犯罪的可改作退休处理,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并确定其退休待遇。上述人员的处理和待遇的确定,在上报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同时,由所在军区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通知民政部门执行。
(3)未开除军籍的,刑满释放后,可恢复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退还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但应根据畴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重定工资级别待遇,并函告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按新的职级待遇发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1991〕政法字003号
242.问:对调整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昆曲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1)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7号)的规定执行;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部、总后勤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5号)的规定执行;从日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
(2)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8号)的规定执行;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后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6号)的规定执行;从日起,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规定执行)。
(3)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在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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