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中信借记卡积分玩法有什么用

张家港农商行银行卡积分细则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积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卡积分系统的稳定运行,规范银行卡积分管理,保障本行借记卡(包括市民卡)持卡人的权益,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借记卡(包括市民卡)持卡人刷卡消费,即可累积积分,并可根据本行规定兑换相应的礼品。
第三条& 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涉嫌利用虚假交易骗取积分(包括为他人交易刷卡的)、所持借记卡被停用或限制使用、自行注销借记卡、对本行其他债务不偿还的、违反《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东渡一卡通章程》或本活动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本行有权取消其参加积分奖励活动资格,并保留对持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和已兑换礼品的追回权。
&&& 如上述情形消失后,经本行同意后方可继续参加本活动,并酌情恢复已累积的消费积分。
第四条& 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消费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材料,以查实交易真实性;如持卡人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本行有权不予兑换;一旦查实持卡人为虚假交易获取积分兑换套利的,本行有权采取冻结积分、积分清零、冻结卡片使用、销卡等措施,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如前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本行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借记卡积分为本行对持卡人刷卡消费的回馈项目,在兑换取得积分礼品前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本行均不产生效力,未经本行同意积分不能折算现金或给予其它非回馈项目的给付。
第三章 积分累积规则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本行借记卡在餐厅、旅馆、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均可累计积分,但根据本行积分规则不予计算积分的项目除外。
&&& 第七条& 根据本行积分规则,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 借记卡年费、其它各项手续费;
2.&& 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
3.& 在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政府类、金融类、慈善、居民服务和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等低费率、零费率商户的消费。
4.& 如由于商户未按照中国银联规定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计算了积分的,本行有权扣除持卡人的该部分积分,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以致影响积分累积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5.& 其他本行指定的交易类型及商户。
下述为不参与本行借记卡积分的商户类别:
商户类别代码
商户类别名称
一般承包商-住宅与商业楼&&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活动房车销售商
汽车货车经销商-新旧车的销售、服务、维修、零件及出租&
汽车货车经销商-专门从事旧车的销售、服务、维修、零件及出租
船只销售商&
旅行拖车、娱乐用车销售商&
摩托车商店和经销商&
露营、房车销售商&
汽车、飞行器、农用机车综合经营商
机动车供应及零配件(批发商)&&
办公及商务家具(批发商)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建材批发(批发商)&
办公、影印及微缩摄影器材(批发商)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批发商)&&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用器材(批发商)&&
牙科/实验室/医疗/眼科医院器材和用品(批发商)&&
金属产品服务商和公司(批发商)&
电器零件和设备(批发商)
三金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管道和供暖设备(批发商)&
文具、办公用品、复印纸和书写纸(批发商)&&
药品、药品经营者(批发商)
布料、缝纫用品和其他纺织品(批发商)
男女及儿童制服和服装(批发商)&
鞋类(批发商)
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
书、期刊和报纸(批发商)
花木栽种用品、苗木和花卉(批发商)
油漆、清漆用品(批发商)&
其他批发商
大型企业批发
铁路局资金归集
直销-保险直销&
公共事业(电力、煤气、自来水、清洁服务)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强制)
使领馆收费&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中小学校(公立)&
普通高校(公立)
慈善和社会公益服务组织&
县乡优惠—房产汽车类
县乡优惠-批发类
信用卡还款
注:所列商户类别代码(MCC)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
商户类别以商户POS机设定的商户类别码为准,详情请咨询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
第八条& 积分累积方式
1.&积分包括基本积分及奖励积分;
2.使用本行借记卡消费每满人民币 1元可获得相应积分,消费金额所产生的积分在银行记账日的次日生效;
具体折算比例:
东渡一卡通
人民币 1元 累计1分
人民币 1元 累计1.5分
贵宾理财金卡
人民币 1元 累计2分
本行保留调整积分累积规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积分计算方式、累积比例。
3.奖励积分是鼓励持卡人特定消费、用卡或使用有关产品或参加活动并符合奖励条件而额外计算的积分,奖励积分按积分奖励类活动所公布的活动条款计算和使用。
4.持卡人同时拥有多张借记卡的,积分按卡分开计算;
5.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本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按比例扣除积分。
第九条& 积分有效期
&& &积分有效期为积分到账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十条& 积分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累积积分:
1.拨打本行电话银行96065查询累积积分;
2.至本行个人网银大众版或专业版查询累积积分。
第十一条& 积分兑换
1.积分兑换礼品清单至张家港农商行网站()登录个人网上银行查询。
2.本行借记卡积分已达到某一兑换积分标准时,持卡人可将积分依照本行相应积分及兑换标准兑换相应的回馈项目,本行将即时从持卡人借记卡积分中扣减相应积分。
3. 各回馈项目(包含各项商品、服务或抵用券等)及兑换标准、兑换规则均以兑换当时最新的回馈活动公告或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积分回馈项目配送
1.所兑换礼品由礼品供应商指定的快递公司统一配送;
2.礼品在持卡人成功兑换提交兑换申请之日起一周左右寄送。
第十三条& 法律关系
本行积分兑换活动所提供的各项回馈项目,系礼品供应商直接提供,本行与礼品供应商间并无合伙、经销、代理关系或共同出卖人、广告媒体或保证人关系;与本行积分兑换活动礼品供应商所提供的回馈项目或服务及售后服务有关的争议、纠纷等,概由礼品供应商负责。本行将协助持卡人与礼品供应商联系,但不承担任何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修改及终止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拥有对本积分细则解释的权利,有权根据需要取消积分累积和积分兑换活动或随时增删、修订本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积分计算、回馈项目及兑换标准),并于本行相关媒体(如张家港农商行网站等)、报纸及各分支行网点公告后生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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