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缙云县人口拆建房四个人口能批多少平方

《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今日缙云》权威发布-缙云县广播电视台-微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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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今日缙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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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日起施行 《今日缙云》权威发布 (全文附后)& 《今日缙云》讯 (通讯员 项佳)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缙云县近日制订出台《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附后)。&  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与管理。此办法明确了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等十多个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同时将村民申请建房的建房条件、建房标准、建房审批程序等方面一一做了规定。办法自日起施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原《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缙政发〔2005〕26号)文件同时废止。&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件公开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缙政办发〔号&& & & & & & & & & & &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审批与管理。第三条 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详情附后)一类区:五云、壶镇建成区范围;二类区:五云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壶镇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三类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鼓励建造公寓式住房,规范建造联立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申请复核、报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 建设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监督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村村民建房年度计划、村民建房用地调整与安排;做好申请建房户涉及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相关材料的审查;督促建房的村民对原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等工作。第二章 建房规划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七条 城乡规划分类编制。一类、二类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类区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污水治理、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以及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乡土文化特色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划需加强“一村一品”的规划设计理念。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低丘缓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年度计划指标安排逐宗批准供应村民建房用地。村民建房建新区原则上有序整体安排。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布局,科学制定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三章 建房条件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二)农房改造时原有住房属于拆除范围的;(三)整村下山异地搬迁安置的;(四)符合相关规划拆、改建的;(五)经鉴定属D级危房需要拆建的;(六)经评估属地质灾害隐患点且需要避让搬迁的;(七)因灾致使房屋倒塌需要重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住房困难户:(一)在一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 20 ㎡,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 ㎡的;(二)在二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 25 ㎡,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 ㎡的;(三)在三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30 ㎡,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 ㎡的;& & 本条前款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计算两代。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采取户均的计算方法。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包括:(一)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宅建筑面积;(二)申请建房时拥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宅及拆迁安置时以货币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三)申请建房时已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理后继续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第十四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建房不予批准:(一)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请在原址拆建、扩建的;(二)现有住宅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建房的;(三)出租、出卖、赠与等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再申请建房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六)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的;(七)征地拆迁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且安置补偿面积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范围外,不予审批村民建房。特殊情况需对危房改造、修缮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不得审批独立式宅基地,确属危房需要改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六条 村民因灾毁、避险等急需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但应当在开工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回乡定居申请建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其建房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住房:(一)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暂时停止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二)申请人原有住宅确系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暂时停止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三)在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 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受调剂户,调剂双方应当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第十九条 未编制村庄规划村的危旧房,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后,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进行修缮。& &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危旧房所在位置位于规划建设区和保留区范围内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后,允许其进行拆建、扩建。& & 危旧房所在位置位于已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已纳入政府年度拆迁计划范围以及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允许其进行拆建、改建、扩建或修缮。&第四章 建房标准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户的人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的配偶;(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三)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四)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五)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数:(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建房手续:(一)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拥有住宅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拆、改建,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二)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依法拥有的住宅位于实施村庄规划整体拆除范围内的,其住宅拆除后的住宅用地退还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审批建房。审批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第二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按照以下规定安排住房用地:(一)一类区范围内应当申请公寓式住房,原则上不安排独立式或联立式住房用地;(二)二类区范围内提倡申请公寓式住房,可以安排联立式住房用地,原则上不安排独立式住房用地;(三)三类区范围内鼓励安排公寓式住房,提倡安排联立式住房用地,可以安排独立式住房用地。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面积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公寓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40 ㎡。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可按户型就近原则申请选择多套住宅,但不得超过标准面积30 ㎡。(二)申请新建联立或独立式建房用地的,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小户(3人以下),不超过 85 ㎡;中户(4至5人),不超过 110 ㎡;大户(6人以上),不超过 125 ㎡。(三)申请旧房拆建的,在依法拥有的原住宅范围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40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的建筑高度、建筑立面、建筑风貌等规划条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标准。联立和独立式住宅的檐口高度一般不超过11.5米。第五章 建房审批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审批,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审批程序如下:(一)建房申请村民建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村公示栏予以公布,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与土地用途等,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现场踏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用地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和土地用途,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建房审批有关要求告知申请建房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林地、水域等其他用地的,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到场踏勘。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待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再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三)联合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张榜公布,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和土地用途、拟建层数和高度等,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复核。(四)审核审批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涉及林地、水域、公路等其他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用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还应按规定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验线打桩审批程序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户的放样进行验线打桩。验线通过后方可施工建房。(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申请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房申请书;(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三)现居住农村住宅权属证明;(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六)其他必要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房申请书;(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三)现居住农村住宅权属证明;(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六)拟采用的农村住宅设计图或者选用的通用设计图;(七)其他必要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二)建设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图;(三)施工管理合同;(四)建房承诺书;(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用地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现居住房屋的集体土地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房证明;(四)原有住宅处置协议(异地建房的,还应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原宅基地协议书);(五)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条 森林、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对村民建房用地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建设规划部门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库,免费向村民提供通用设计图库。申请建房户不采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需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选址踏勘、基槽验线、建中监督、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全程做好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建房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过程的管理,帮助村民依法审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承建人)组织施工,并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建房户自身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自行建房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村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或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不合格的,县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和其他设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原《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缙政发〔2005〕26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附件)具体分类管理范围一类区1.五云街道:镇中社区、水南社区、北门社区、风景山社区、朝晖社区、新城社区、建设村、水南村(水南、谢山)、中心村、丹阳村、东门村、洋岙村、三里街村、杜桥村、状元村(桥头、占山、、湾潭)、西寮村、镇东村、官店村、船埠头村、名山村、下双龙村、双龙村、周村村、洋潭头村2.壶镇镇:高潮村(高潮)、中兴村(中兴)、新范村(新范)、新和村(新和)、工联村(工联)、农兴村(农兴)、新民村(新民)、和联村(社后、观坛庙)、姓汪村(姓汪)、湖川村(湖川)、应庄村(应庄)、南顿村(南顿)、桃源村(元古、上田、陶滩)、好溪村(好溪、李庄)、明新村石明堂(小陶滩)、联丰村(雅化路、高垅)、龙川村(塘川、石龙)、胡宅口村(胡宅口、青川)二类区1.五云街道:黄龙村、古塘下村、五都村(莲塘)、浣花溪村(白峰湖、岭下)2.壶镇镇:团结村(团结)、 宫前村(宫前)、沈宅村(沈宅)、 坑沿村(坑沿)、苍山村(苍山)、明新村(石明堂、下新屋)、陇东村(田畈、卢宅、后宅)、苍源村(项宅、仁旦、后湖、后叶、前山、凤凰山、杨梅园、五里牌、苍岭脚)、吉安村(东山、黄迎祥)、和联村(芦西、大溪滩)、胡宅口村(胡宅口、青川、下项)、联丰村(高陇、牛江)、上王村(中王、上王、向阳)、山河村(西山沿、云岭、驸马)、北山村(上宅、下宅、塘下)、和睦村(和睦、美里)、桃源村(五丰、元古、上田)、龙川村(曹坟)3.新建镇:新建村(新一、新二、新三、新四、新五、新六)、洋山村(洋山)、韩畈村(韩畈)、河阳村(河阳、岩山下)、笕川村(笕川、前朱)、溪南村(寺根、钦村、庙后、溪岩下)、新湖村(葛湖、陶墅、马墅)、杨公桥村(东山杨、张公桥)、溪东村(双港桥、山岭下)、和源村(王路、迎祥、大筠、三马东、川石)、新联村(马堰、茭雅、古溪)、新合村(西岸、东岸、潘村、下杨)、凝碧村(凝碧)4.舒洪镇:舒洪村(舒洪)、姓王村(姓王、螺蛳岩)、仁岸村(仁岸)、岭口村(岭口、江沿)5.大洋镇:前村村(前村、鸟外、后家弄)、后村村(后村、高宅)6.大源镇:大源村(大源、麻车、余溪)7.东方镇:胪膛村(胪一、胪二、胪三、胪四、苏宅)、靖岳村(靖一、靖二、靖三、靖四)、 东方村(上东方、下东方)、四方村(西山、址墩、古楼)8.东渡镇:东渡村、兰口村、雅村村9.七里乡:七里村(七里、六百田、杨岭、下余)、黄村畈村(黄明、梅店、梅下、河宅) 天寿村(上前、腰畈)、金弄村10.新碧街道:新康村、黄碧街村、三都村、新南村、福康村、新西村、黄碧村村、姓尚村、上小溪村、下小溪村、黄碧虞村、宅基村、马渡村11.仙都街道:铁城村(上章、沐白、梅宅)、鼎湖村(笋川、板堰)、田村村(田村)三类区上述村庄以外的范围。这里是缙云县广播电视台《今日缙云》微信号:jybs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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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城市拆迁赔偿是按照人口还是建筑面积赔,推荐回答: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拆迁时是按房屋面积补偿还是按人口补偿?推荐回答: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具体补偿费用如下: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现在房屋拆迁按人口赔偿还是房屋平方赔偿?推荐回答:房拆迁应该按房产证面积补偿按照务院文件规定 办理务院《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民政府征收给予补偿包括:()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征收房屋造搬迁、临安置补偿;(三)征收房屋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奖励办征收给予补助奖励拆迁补偿是按户口上的人口还是房子面积推荐回答:1、拆迁补偿是按房子的面积,与户口上的人无关。2、不管是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有户口的人无关。3、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之外,还需要对在被拆迁房屋内有合法农业户口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安置补助与房屋面积无关,而与户口上的人有关,是按人给予的安置补助。拆迁分房是按户口本的数量分还是按户口本上的人口分啊推荐回答:看各地的标准,一般都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口每人多少平方的补偿标准来分的。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拆迁是按房产证上的面积赔偿,还是按户口人口赔偿?推荐回答:房子拆迁应当按照房产证的房屋面积补偿,应当按照国务院文件办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人数有关吗推荐回答:《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民政府征收给予补偿包括:()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征收房屋造搬迁、临安置补偿;(三)征收房屋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奖励办征收给予补助奖励根据规定与户口数关主要征收房屋价值面积根据拆迁政策确定中国房屋拆迁法如何赔偿是否按人口计算推荐回答:■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税务方面●拆迁补偿费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改造中,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归还使用权补偿费不收营业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后得到的资金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用搬迁收入安置职工不用缴所得税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介绍,搬迁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后,企业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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