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低保。有新农合 低保 报销比例,有哈尔滨重点优抚对象报销比例

→ 您好有新农合的低保户新农合报销百分之多
您好有新农合的低保户新农合报销百分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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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新农合的低保户新农合报销百分之多少
肚子疼发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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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医生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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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内科传染科老年病以及其他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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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肚子疼发烧,考虑是肠痉挛和肠系膜淋巴结炎引起的,可以口服阿莫西林胶囊和对乙酰氨基酚颗粒治疗,要清淡饮食,注意复查&&&&&&指导意见:&&&&&&你好,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以我们这里举例说明(单病种病例不算,他们单独核算):一级医院80%;2级医院65%,3级医院50%;跨市的无论什么级别,都以30%的报销比例计算。低保的在医院报销结束以后,凭借报销后的单据经过医院盖章后到当地民政给予适当补助
直言相告爱心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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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APP,免费快速问医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疗机构;(三)免费查询就诊、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参合人员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格、审定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和各统筹地区卫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文号)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加人第三章 缴费与补助第四章 新农合待遇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第七章 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领导。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新农合的动员、宣传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参合资格审定、医疗费用审核、基金监管、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第八条 新农合实行属地管理,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推进市区统筹。第二章 参加人第九条 凡本市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农合。国家和省对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资格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参合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第十一条 参合人员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参加新农合证(卡),持证(卡)就医和享受新农合待遇。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规定的报销补偿待遇;(二)在统筹地区内自行选择定点医
疗机构;(三)免费查询就诊、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四)免费查询、核对个人缴费和领取待遇等记录;(五)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六)对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按年度参加新农合,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农合费用;(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三)当年度不得退出新农合;(四)遵守新农合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第三章 缴费与补助第十五条 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新农合基金。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缴费时间需要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各类资助和捐赠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向参合人员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第四章 新农合待遇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办理参加新农合手续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第二十四条 参合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治疗的,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第二十五条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二)在区、县(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300元;(三)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500元。第二十六条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政策性报销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报销。第二十七条 参合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按
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参合人员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住院的,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三至五个百分点,降低或者取消起付线。第二十九条 参合人员持新农合证(卡)在统筹地区内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就医机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报销费用。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且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合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一)参合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不含境外)务工、探亲、旅游,发生疾病住院的,在入院后5日内告知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二)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本条前款规定的个人承担费用和报销比例,参照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第三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根据筹资水平变化,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统筹地区应当引导、鼓励参合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适当提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利用中医药治疗的参合人员适当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第三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慢性病病种范围,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予以报销的慢性病病种,并确定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的慢性病病人,可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就医和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三条 参合人员在区、县(市)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步实行即时结报。第三十四条 参合人员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自治疗终结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报销补偿款。参合人员在其他省、市或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第三十五条 参合人员报销住院费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参加新农合证(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报销凭证。第三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一)整容、美容以及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等造成伤害发生
的医疗费用;(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三)按规定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四)不属于新农合医疗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五)其他不符合新农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七条 参合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参加新农合证(卡)转借他人就医或者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二)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或者购买、使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病历,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三)授意、串通医务人员或者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四)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新农合基金的利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三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分类及各部分基金所占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第四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封闭运行的原则。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行。第四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支出实行专户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参合人员的报销费用后,填写《新农合门诊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和《新农合住院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人员个人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合人员领取。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五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农合工作信息化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第四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
格、审定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和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管理的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诊治新农合患者;(二)核实就诊新农合患者的真实身份,防止冒名顶替;(三)为新农合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新农合政策咨询、诊疗项目问题解答等服务;(四)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新农合患者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五)遵守新农合其他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按入院标准收治新农合患者住院治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基本用药目录的自费用药,或者进行超出诊疗项目目录的自费检查或治疗的,应当先征得新农合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中药治疗新农合患者。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示新农合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和补偿比例、报销条件和程序,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二)将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三)超出新农合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用药、治疗;(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六)其它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监督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市和各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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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江苏省泗洪县是革命老区,全县共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病退军人及“两参”人员等各类重点优抚对象3800多人。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革命功臣的看病难问题,该县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及人寿保险公司配合,构筑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保障网,医疗费用做到三重报销,看病基本上不需要个人掏一分钱。
  一是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所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保费由县财政全额买单,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的档次执行。500元以内补偿20%;501-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60%;元部分补偿6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6万元。
  二是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建立全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同步结算平台覆盖全县城乡30家定点医院和26家村卫生站,与新农合及城镇医保处实现无缝对接,救助对象涵盖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单亲贫困家庭等14类困难群体,在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再进行二次报销,最高报销比例可达80%。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从今年起,所有重点优抚对象均参加泗洪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0元的保费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优抚对象生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乡镇民政办到县人寿保险公司统一结算,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额度为20-5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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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2015年市辖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                                           & 日
2015年市辖区新农合补偿方案
   &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号)要求,结合市辖区(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金筹集及分配新农合筹资标准预计达到450元/年/人,其中:个人缴费90元/年/人,政府补助预计达到360元/年/人。具体筹资标准和地方配套补助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正式文件为准。分配方式:门诊基金(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风险基金。基金安排:安排50元/年/人(其中:门诊家庭账户30元/年/人,普通门诊统筹20元/年/人)作为门诊基金;安排370元/年/人,作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用于参合人员普通住院(含慢性病门诊和特殊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和22种重特大疾病保障;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人员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安排10元/年/人用于支付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一般诊疗费补助。二、医疗待遇期限待遇期限为日至12月31日。三、医疗保险待遇(一)普通门诊。乡镇(社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首先使用门诊家庭账户资金,无余额后,再使用门诊统筹资金。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门诊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资金由参合人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达到门诊统筹最高补偿额后(家庭参合人口×限额20元/年/人),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不计入门诊家庭账户,结转到下年度基金使用。(二)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使用住院统筹基金进行补偿,年度只扣除一次起付线。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肺结核病报销比例为80%),年封顶线为15,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随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政策。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三)住院待遇。1.疾病补偿。乡镇(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9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75%;市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7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45%。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下调10%。继续实行14个单病种最高限额补偿,补偿病种见附件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15%,年封顶线为10,000元。2.外伤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外伤患者,报销补偿起付线一律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30%。具体参照市新农合办《关于印发〈市辖区参合外伤患者就医补偿办法〉的通知》(哈农合办发〔2012〕2号)规定执行。3.分级诊疗补偿。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区级、乡镇(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的50个、30个单病种,报销比例分别为75%、95%。(四)最高支付限额。年度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11万元。(五)优惠待遇。1.慢性肾衰竭的参合患者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治疗的,血液透析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他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农发〔2013〕40号)规定执行。2.继续执行《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的通知》(哈卫农发〔号)。农村孕产妇免费助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3。3.继续执行《关于部分乡镇卫生院试行新农合基本医疗服务费全额补偿的通知》(哈卫农发〔2012〕29号)。4.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失独家庭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至5%;对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5.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有关材料。6.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草药材及饮片的报销比例提高5%。7.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转发省卫生厅黑卫农发〔号文件的通知》(哈卫农发〔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8.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实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六)新生儿待遇。以“预产儿”的身份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否则,不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四、具体补偿规定(一)药品。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药物,按照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文件规定执行。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药物,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中草药材及饮片目录》内的中草药材及饮片费用实行限价补偿。《目录》外的中、西药物不予补偿。(二)诊疗。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超过100元的收费项目,其报销比例为75%计入可补偿范围。(三)耗材。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各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予以补偿。每种医用耗材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元。表:医用耗材差别差率报销标准&耗材售价&49元以下&50-99元&100-499元&500-999元&元&元&元&元&5000元以上 & 报销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 (四)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形式,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原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新农合预拨一般诊疗费实施村医补助的通知》(哈卫联发〔2012〕40号)文件规定执行。五、转诊和接续(一)转诊就医。1.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中三级甲等医院签署转诊证明,患者转至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补偿;未签署转诊证明的,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补偿。2.在外地(不含境外)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的,需提交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居住证明,以及当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就诊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和级别证明,住院医药费参照市辖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偿。3.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参合地乡镇新农合办或参合缴费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予以代办22种重特大疾病转诊、医药费用报销补偿等事宜。患者出院一个月内,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参合地乡镇新农合办或参合缴费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年3月末前办理完上一年度补偿事宜,过期不予报销补偿。(二)医保与新农合关系转移接续。严格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六、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一)整容、美容、无功能障碍的矫形、镶复、配镜、近视矫正手术、产前保胎、治疗不孕不育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打架斗殴、刑事犯罪、违法肇事;自身故意,如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戒毒、服毒(精神病患者除外)等;受雇佣、帮忙等所致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医疗费用;(四)按规定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五)不属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如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伤害的医疗费用;(七)违反服务协议,不符合新农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七、保障措施(一)实施支付方式改革。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付费方式改革的通知》(哈卫农发〔号)相关要求,继续实行门诊总额付费和住院按病种付费、按人次定额付费或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实施总额付费方式支付;开展即时结报的乡镇(社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按病种付费、按人次定额付费或按床日付费方式支付。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谈判机制,明确服务内容、付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等,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服务成本,降低医药费用。(二)实施即时结报(垫付制)。参合人员在市辖区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出院结算时只交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医药费用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即时结报,不支付垫付费用。同时,推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即时结报。患者住院期间《新农合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保管,并于24小时内进行住院登记,上报市新农合办,否则不予审核。(三)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指导发〔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卫基发〔号)等文件要求,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合理分流,做好分级诊疗的推进实施工作,提升参合患者实际受益水平,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新农合“七项制度”,认真做到收费单、医嘱单、报告单“三单”相符,履行“告知”义务,未经患者签字认定,擅自使用自费药品或高值耗材等而引起医患纠纷的,其费用和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坚决保障参合患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参合人员的合理需求;同时,加大对骗取、套取基金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1.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补偿病种2.市辖区单病种最高限额补偿标准3.市辖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门诊慢性病和特殊大病补偿病种
一、门诊慢性病补偿病种(一)西医慢性病(22种)。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胰腺炎、哮喘和肺结核。(二)中医慢性病(12种)。中风、胃脘痛、淋症(尿失禁)、郁症、痹症、水肿、泄泻、便秘、不寐(失眠)、痛经、消渴和眩晕。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特殊大病(4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脏器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慢性白血病。
附件2市辖区单病种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序号&疾病名称&治疗方式&单病种最高付费标准(元) & 1&自然临产阴道分娩&阴道分娩(包括阴道手术助产)&承诺基本医疗免费的机构900;其他医疗机构700 & 2&直肠息肉&行内镜下息肉切除术&1500 & 3&急性单纯/化脓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1514 & 4&计划性剖宫产&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600 & 5&直肠肛管周围脓肿&行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1800 & 6&肛裂&行肛裂切除术&1890 & 7&老年性白内障&行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人工晶体植入术&单侧1900双侧2600 & 8&腹股沟疝&行腹股沟疝修补(含补片修补)术&2116 & 9&痔(内、外、混合)&行痔切除、血栓外痔剥离术&2141 & 10&肛瘘&行瘘管切开、挂线、切除术&2197 & 11&单纯性下肢静脉曲张&大隐或小隐静脉高位结扎+抽剥+缝扎术&单侧2300双侧2600 & 12&结节性甲状腺肿&行甲状腺(部分/次全/全)切除术&2800 & 13&子宫平滑肌瘤&行经腹子宫全/次全切除术&3281 & 14&胆石症&行腹腔镜/经腹胆囊切除术&5093&
市辖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其中:省中医医院、省中医医院南岗分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省四院道外分院、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省森工总医院、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省农垦总局总医院一分院、省农垦总局总医院二分院、市骨伤科医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爱尔眼科医院、焦氏眼科医院、世济中医院、长江肾脏病专科医院、中德骨科医院、香康医院、祥云皮肤病医院和益人骨病医院等20家为省级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二、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第一专科医院、市第一专科白渔泡医院、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院、市儿童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13家。三、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市朝鲜医院、市眼科医院、市口腔医院、市老年医院、省五院第一分院、省商业职工医院、省监狱管理局医院、省电力医院、省海员总医院、省海员总医院利民分院、市公安医院、市穆斯林医院、哈尔滨理工大学医院、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职工医院、汽轮机厂医院、电机厂医院、锅炉厂医院、星光医院、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医院、肉联医院、和糖医院、长安皮肤病医院、建国医院、健民医院、贵生堂中医院、济华综合医院、美罗湾医院、汲康医院、壮一堂中医医院、哈尔滨侯丽萍中医医院、友好风湿病医院、宣德医院、献臣中医皮肤病专科医院、哈影医院、黑龙江惠好医院、普瑞眼科医院、德正医院、文康医院、济仁中医医院(门诊)、大发综合门诊部等40家。四、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道里区人民医院、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道外区人民医院、道外区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南岗区人民医院、南岗区妇产医院、南岗区中医院、香坊区人民医院、香坊区第一中医院、香坊区第二中医院、香坊区肛肠医院、平房区人民医院、平房区中医院,及各区结核病防治所等19家。五、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和松北区所辖乡镇卫生院24家和村卫生室230家。六、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道里区新华、康安、工农、抚顺、建国、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岗区哈西、奋斗、芦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外区化工、新一、南马、黎华、靖宇、太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香坊区新成、安乐、黎明、和平、进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房区兴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北区松浦、松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3家。七、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1.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第五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一专科医院、市胸科医院,以及市辖区各区人民医院、结核病防治所。2.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八、承诺农村孕产妇免费助产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黑龙江省第五医院一分院、汽轮机厂医院、电机厂医院、锅炉厂医院、道里区人民医院、南岗区人民医院、道外区太平人民医院、道外区人民医院、香坊区人民医院、平房区人民医院、道里区新发镇红十字医院、南岗区红旗满族乡卫生院、南岗区王岗镇中心卫生院、香坊区幸福镇卫生院14家。
&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处,各区、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日印发 &
主办: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建维护:哈尔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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