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水电检验批抽查方案通知书是不是骗子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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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消字〔号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DD依法监管,逐步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有序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抽检。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随机抽查,互动结合。坚持“以网管网”,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源头追溯,社会共治。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强化源头追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推进区域协作,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
  二、网络商品抽检的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商品的抽检,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三、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
  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本意见执行,对本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依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买样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抽检实施方案可作为买样人报销费用的依据。
  (一)样品的抽取。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订单编号等,并明确其接受备份样品退货的义务。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志,为网络商品抽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二)抽检结果的通知。
  组织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三)复检的申请与办理。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四、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的后处理
  (一)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同时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
  (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采取警示、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被抽检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经营者及辖区内线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非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如需采取措施制止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三)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络商品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侵权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因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中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不适用《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
  五、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商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和安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协助做好网络商品抽检和执法办案等工作。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可以有效激活消费潜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发展新空间,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增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监管力量,抓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网络经济发展现状的研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逐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的规定,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水平。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参见附件。
  (三)促进社会共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有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开展消费教育引导,促进社会协同共治;教育和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履行商品质量保障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附件: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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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精彩推荐:
网络交易商品的抽检数据:有效送检样品为497批次,不合格的172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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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看又一年的双十一要到了,各个商家对购物节已经开始准备各种营销策略,一些小伙伴们也开始摩拳擦掌,准备在那天血拼一把,各位先莫冲动,先看看日出版的新闻晨报报道的网络交易商品的抽检数据:有效送检样品为497批次,不合格的172批次。
  要知道,这次抽检的,多是天猫、京东商城、国美、苏宁、易迅等号称正品的购物网站。高达34.6%的不合格率肯定惊呆了不少小伙伴。在这个数字面前,那些准备血拼的小伙伴,你还打算血拼吗?
  其实吧,小伙伴们先不用惊慌,待我给你挖掘挖掘2014年的数据,你就感觉现在很美好了:
  国家工商总局1月23日公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此次监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58.7%。
  正品之外的非正品是多少?42.3%,超出今年7.7%,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网络商品质量正在一小步一小步的规范化,在向好的方面发展。
  如果历年你一直在双十一这一天血拼,说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已经习惯了假货。
  这个说法可能让你不是很舒服,换一种你感觉到舒服的说法是:在你历年来的双十一血拼中,你购物的真货比率正在提升。
  小伙伴们为什么喜欢到网上购物?说白了,就是享受收快递那一刻的惊喜,以及省钱。对于网络假货,相信你们内心里已经一定比率的接受了,并且有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网络购物,假货一直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媒体也有不少这方面的报道。其实相关部门在这方面也早就在着手治理了,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再次出台了治理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号)对网络交易商品的治理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思路,提出了四点主要的要求:1、依法监管,逐步规范。2、问题导向,重点抽检。3、随机抽查,互动结合。4、源头追溯,社会共治。在这些要求之外,明确了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办法和后续的处理。
  可以说,网络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仅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努力,相关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为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自己也在以各种办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淘宝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未来平台内部工作人员会尝试购买一些“高危”商品自行送检,确认存在问题后对相关店铺和商家进行处理,并在抽检、送检等环节加入了视频公证环节,保证了这一流程的公开透明。天猫相关负责人也表示,2015年9月,阿里已经在利用“大数据+大众评审”机制治理山寨难题。
  笔者本着造福广大网名之心,特意到国家工商总局下载了本次抽查的不合格品清单,并进行了统计。对于这个统计,因为不知道在总抽查品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抽查的标准(可能是随机抽查),因此,数据的参考意义不是很明确,仅供参考:
  特别说明下,我之所以将儿童安全座椅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觉的儿童安全实在不容忽视,在这方面造假,良心大大的坏。
  所以各位小伙伴,在双十一来临前,我知道您忍不住自己的手还是要血拼的,怎么血拼您也自己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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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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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是一则文件,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抽检办法》,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抽检办法》是落实新《消法》赋予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重要规章,是依法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健全完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各省工商部门要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抽检重点商品和区域。要依法依规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检验工作,明确检验任务和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检验机构低价恶意竞争,影响抽检工作效能。要按照《抽检办法》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二、积极创新抽检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根据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各地行政执法中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总局在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重点领域中安排了电视机、电热水器、儿童服装、羊毛羊绒服装、人造板、涂料、电动自行车、刹车片等22种商品,部署各地开展抽检工作(见附件1)。各省工商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商品质量实际状况,统筹规划抽检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要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统一部署对眼镜、节能灯、手机等商品质量抽检,并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建材市场和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三、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严厉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对辖区内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要依法处罚。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品种,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联动执法协作,组织协调商品质量安全大要案件的办理工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
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消法》和《抽检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对总局安排的抽检工作,各省工商部门在抽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以及有关处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按时报送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附件:1.2015年部分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安排表
2.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
3.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1;引用日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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