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服务人员,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宗教负责任吗

条例中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应制止哪些行为_百度知道汉中市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汉中市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1项
(一)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责任清单: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3、实施对象
4、前置条件
筹备申请书;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材料。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而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照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宗教团体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b、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c、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d、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f、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共8项
(一)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实施对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a
f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a、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b、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c、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d、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e、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f、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实施对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a
f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a、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b、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c、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d、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e、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f、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实施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实施对象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实施对象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对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者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b、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c、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e、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f、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a、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b、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c、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d、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e、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f、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g、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h、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同(1)。
(6)同(1)。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的筹备活动。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3、实施对象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行政确认&&&&共2项
(一)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3、实施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以上宗教团体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上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登记证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同(1)。
(3)同(1)。
(4)同(1)。
(5)《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的;(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负责材料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责任清单:
2、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实施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4、前置条件
5、承办机构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以上宗教团体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登记后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同(1)。
(3)同(1)。
(4)同(1)。
(5)《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受到损害的;(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字体: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