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为什么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家出了资本拿取应得的利润不是很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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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它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的一切主要方面和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它是雇佣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但必须经过流通过程把商品转化为货币后才能实现。原因在于单纯的商品买卖活动只能引起商品价值形态变化,而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以商业资本的真正来源,只能是产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由于商业资本家分担了销售商品、实现剩余价值的职能,所以产业资本家就不能独占全部剩余价值,而必须把其中一部分转让给商业资本家。  事实上,我们把企业生产看做一个箱体,那么与之相连的只有两条线:一条是反向流动的货币,一条是正向流动的实物。对于上游企业而言,它流出货币,流入实物;对下游企业而言,它流出实物,流入货币。要实现利润,必须保证流入的货币大于流出的货币,这是必要条件;而实物的增值则是不必要的: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质量更高,数量更多,价格更低的商品可以打败击垮对手;而在完全垄断情形下,质量低劣,数量稀少的商品供应,足可应付别无选择的庞大需求。企业内部完成的只能是实物的增值,货币价值增值却只能由企业外部决定。  一个简单常见的例子是农民丰年增产不增收。  回头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概念,假设一个大农场主贷款1亿雇佣了1万个农工,日夜不息地劳作,加上天公作美,风调雨顺,收获1亿斤大麦,但市面上粮食严重挤压,没有人愿意买,或者即使有的人愿意买,却没钱,那么农场主的收入为零,无法偿还贷款,只有破产,难道大麦中没有凝结人类的无差别劳动吗?不创造价值?  上面例证显着说明了企业本身只能实现劳动加工转化,亦即实体的增值,但却无法实现价值的增值。也就是只有外部的购买力增加了,它的预期销售收入才能实现。  马克思向企业外看了一眼,推出剩余价值源于产业工人,但它的实现却不能离开流通,因为流通给予了比成本更多的货币,也即赚了更多的钱,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不管投入多少劳动力,生产多少商品,外界流通总可以无限满足其销售要求,提供无穷多的货币。  事实恰恰不是如此,在马克思时代,生产过剩司空见惯,在今天,同样没有消失,根源是马克思并没有发现宏观经济价值缺口,没有从价值补偿角度思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依然停留在微观经济学的层次。  其次,剩余价值概念存在逻辑矛盾:资本家因为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而获得利润,工人就业获得工资,也即资本家的商品一旦卖出去,就实现了剩余价值,工人就有收入,从而不会发生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相反,一旦资本家的商品卖不出去,自己没有利润,工人也没工资,经济危机来了,引起社会动荡。因此,经济危机恰恰是因为剩余价值不能实现才导致的。  再次,马克思认为社会积累是必须的,没有积累,就不能进行社会扩大再生产,社会财富也不可能极大丰富,那么为什么如此仇恨剩余价值?仅仅是资本家个人私有?但资本家并未将这些剩余价值完全挥霍掉,否则他不可能是资本家,而是投入扩大再生产,是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的。另外,即使资本家一分钱不赚,全部发给工人,工人是全部消费,还是储蓄一部分?显然是后者,否则就是吃光喝光,最后必然贫穷。马克思将矛盾转移到剩余价值上,却把需要解决的问题忽略掉:将分散于虚拟经济、储蓄资本等吸引、引导到储备基金中,购买过剩商品储备起来,实现过剩资本与过剩商品的有机结合,央行并适时增发货币购买,对扩大再生产价值补偿。  最后,马克思没有从概念上严格区分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体现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剩余价值到底是货币还是商品?不做此区分,也就难以洞察经济危机的本质。雇佣工人的劳动成果是否能创造剩余价值不是靠其自身说了算,要看市场竞争程度,激烈了必然就少。没有交换,劳动成果就是库存、代售商品,没有价值。  二、不变资本  按照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不变资本是指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转变为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资本,经过生产过程,它的价值随着物质形态的改变,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没有发生任何价值量的变化,价值不会增殖。  马克思关于不变资本只有物质形态的改变,却没有发生任何价值量的变化,价值不会增殖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  资本家在出资购买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组织生产,参与管理,实现销售收入的过程中,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组织管理、市场推销几大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不能带来增值,以资本家的理性选择,是不可能购买的,那将完全被替换成劳动力,以其理论,完全的可变资本将带来100%的收益,但事实是一事无成。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一切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而原材料、机械设备不过是上游企业的劳动产物,同样是凝结了人类的无差别劳动,只不过是时间先后的问题,难道只有后来的凝结创造价值,而先前的凝结不创造价值?这岂不是只要建设二层不要地基的空中楼阁?  最后,原材料、机械设备在企业劳动过程中不做功?试想,一个资本家投入1万元雇佣10个劳动力运水浇地,能灌溉10亩地,获得收入8000元;另外一个资本家投入8000元购买抽水机,2000元雇佣两个人维护管理它,能灌溉50亩地,获得收入40000元,是人的贡献大,还是机械?在高温、高压、剧毒等恶劣环境下,人根本无法工作,但机器人却游刃有余,这样的增值从何而来?  三、两大部类  马克思根据使用价值的最终用途,把社会总产品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大类,相应地把社会生产分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两大部类。同时,又把每个部类的产品从价值上划分为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个组成部分。这三部分价值是同每个生产部门、每一企业、每一产品的价值组成相一致的。  社会资本再生产运动的核心问题是实物替换和价值补偿的实现问题。  社会生产,从不断反复、不断更新的过程来看,简单再生产最基本的实现条件是Ⅰ(V+M)=ⅡC。  无论是简单再生产,或是扩大再生产,社会总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实物替换和价值补偿,必须按一定比例,经过相互交换,才能全部实现。交换关系有三种情况,马克思称为三大要点:  ①、ⅠC或Ⅰ(C+ΔC),是通过第一部类内部相交换而得到实现;  ②、Ⅱ(V+M)或Ⅱ(V+ΔV+M/X),是通过第二部类内部相交换而得到实现;  ③、Ⅰ(V+M)=ⅡC或Ⅰ(V+ΔV+M/X)=Ⅱ(C+ΔC),是通过两大部类之间的相交换而得到实现。  如同剩余价值的缺陷一样,这里的问题在第二大部类的补偿上,第一部类为第二部类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增值后的生产资料,但第二大部类的增值依靠其系统本身却是无法实现的。这个宏观价值约束只有依靠外界的价值补偿才能实现,而不是所谓有计划的生产。  这也可以从实践中反证:现代市场经济的大型跨国公司,其生产规模之大、信息化水平之高,计划严谨大大超出一般性国家,但仍摆脱不了生产过剩的宿命;中国的五年规划耗费时间之长,专家之多,举世罕见,但计划不合时宜却是常态。  两大部类的划分不尽科学,一辆汽车,即可以用作个人生活消费品,也可以用来做生产资料;房子既可以自用,也可以出租,还可以做厂房,很多私人老板以此作为偷税漏税的借口,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区分,强行做出区别,成本相当高昂。  而将其划分为消费和积累两大部类却清晰明了,在资金上前者是消费需求,后者是储蓄基金;在实物上,前者是消费品,可以当期被消耗掉,包括房子、汽车、食品等,后者是储备品,准备延使用的,比如原材料、能源、汽车、粮食、水、智力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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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会有后续的文章。支持[0]反对[0]
71楼过剩资本的收益问题,一是对过剩商品的高抛低吸;另外是央行的再次购买。
至于储备的商品远远超过灾害的速度,这个更不用担心,一是这些储备有一些是专利,或者说是创新人才;二是勘探成果;三是荒漠绿化。
这不正是马克思所期盼而不得的物质极大丰富?!支持[0]反对[0]
68楼你的观点还是传统观点,没有出路的。支持[0]反对[0]
65楼储备需求最早见于08年5月22日《消费不足、利润空间、泡沫、利息、储备需求》。
在实施了商业银行的储备需求后依然有过剩商品,则有央行买入,注意这里不是政府。
此时有过剩商品,难道不需要更多的货币买入?比之先行印钞,不难判断哪个是白条吧?支持[0]反对[0]
62楼人家现在“正府”了,以前是“正苦”。更让人咯!N沂酝季勒艘淮危峁思以嗷岸汲隼矗懔搜鄄患牟环场支持[0]反对[0]
61楼58楼回家耕田吧,储备需求不是“储备须求”,政府不是“正府”,一次错别字难免的,多次就是故意了,这种习惯请改正。支持[0]反对[0]
60楼回家耕田吧,你知道为什么你找不到马克思理论的漏洞吗。因为你不适合做开创性的工作。开创性的工作要有灵性,要有悟性。你竟然悟不到劳动的成本性质,那就无话可说了。支持[0]反对[0]
59楼传统的货币理论是通胀时紧缩,指的是加息,不是抛储。
加息抑制不住初期的投资冲动,因为预期利润很大;对于周期末期的通胀却会导致硬着陆。抛储在初期避免了盲目投资;末期则引导为软着陆。支持[0]反对[0]
56楼简单地谈论价值规律没有意义,要解决的是过剩资本与过剩商品如何有机结合的问题。
储备需求并非字面上的储备起来而已,在通货紧缩时买进初级品,一方面保护了社会财富,含有部分劳动;另一方面稳定了就业。另外,央行买进的顶级产品,重大专利、艺术品、公益林等都是免费向社会公开使用,增加了社会福利。
通胀时抛储,通缩时收储恰好抑制了市场的正反馈机制,极大地改善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马克思的所谓价值规律只是一种粗略的表述,对解决实际上的货币与商品的分离没有用处。支持[0]反对[0]
54楼储备需求与印钱消费无法雷同。
储备需求是央行购买社会已有财富,印钱消费则不管是否有贡献,只是发钱。
储备需求既能反通缩,也能抗通胀。
央行购买的是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产品,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是为了消费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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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价值只有通过消费才能获得。一个商品哪怕有天大的标价,没有消费就不能体现他的效用时间,也就没有价值。支持[0]反对[0]
49楼马克思所谓的价值是臆想的,现实中的价值代表只能是货币,即钱的问题。剩余价值必须有钱买才能实现,不能仅以单方面的生产劳动投入决定。支持[0]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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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人,现居天津。1992年毕业于西南石油学院自动化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MBA,国际财务管理师(IFM)。当代宏观经济学者,主要从事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控制论等跨学科领域的研究,新宏观主义创建者,储备需求倡导者,指出储备需求为第四大需求,它实现了对消费不足的价值补偿,是摆脱经济危机的根本路径。著有《新宏观主义》。人生信条:自由的思想,有效的实现,更快的进步。转发请尊重作者权益,否则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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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资产阶级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利润理论]
  [(1)李嘉图和其他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懂得剩余价值的起源。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  经济学家们在李嘉图所说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个问题上极端混乱,——其根源在于李嘉图自己的阐述有根本缺点,——这在拉姆赛先生那里表现得非常明显。拉姆赛从各个资本的流通时间对于资本价值的相对增殖,即对于资本在总剩余价值中得到的相对份额的影响出发,先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  “这一点表明,资本可以撇开劳动而调节价值”(乔治·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43页),  或者说:  “资本是不取决于劳动的价值源泉”(同上,第55页),  他的话照抄如下:  “流动资本〈生活资料基金〉所使用的劳动,总是要多于先前用于它自身的劳动。因为,如果它使用的劳动不能多于先前用于它自身的劳动,那它的所有者把它作为流动资本使用,还能得到什么好处呢?”(同上,第49页)  “假定有两笔价值相同的资本,每一笔都是由100个工人用一定时间的劳动生产的,而且其中一笔完全是流动资本,另一笔则完全是固定资本,比如说是置于窖内的葡萄酒。这样,由100个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流动资本,会推动150个工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来年年终的产品将是150个工人劳动的结果。但是这个产品还是不会比葡萄酒在同一时期结束时的价值更大,虽然后者只用了100个工人的劳动。”(第50页)“或许有人会说,任何一笔流动资本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等于先前用于生产这笔资本的劳动?这就意味着,所花费的资本的价值等于产品的价值。”(第52页)  这里,对于花费在资本上的劳动和对于资本将使用的劳动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混乱。同劳动能力相交换的资本,即生活资料基金——而拉姆赛在这里把它叫作流动资本——所能使用的劳动,决不会多于花费在它身上的劳动。(生产力发展对现有资本的反作用,在这里还与我们无关。)但是花费在资本上的劳动多于支付过报酬的劳动,这就是转化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它使资本能够以更大的规模重复这种全部好处都归一方所得的有利可图的交易。资本所以能够使用更多的新的活劳动,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除了资本在开始生产过程之前所包含的积累劳动以外,在它上面还花费了一部分新鲜劳动。  拉姆赛先生显然以为,如果资本是20个工作日(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合在一起)的产品,那么这20个工作日的产品就能够使用30个工作日。但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假定在产品上使用了10个必要工作日和10个剩余工作日。这样,剩余价值就等于10个剩余工作日。资本家重新用后者去同原料、工具和劳动相交换,就能借助剩余产品再去推动新的必要劳动。关键不在于资本家使用的劳动时间多于产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在于他用不费他分文的剩余劳动时间重新去同必要劳动时间相交换,——也就是说,关键恰好在于资本家使用的是花费在产品上的全部劳动时间,可是他只给这一劳动的一部分支付了报酬。拉姆赛先生说,如果任何一笔流动资本所能使用的劳动量都不超过先前花费在这笔资本上的劳动量,那么所花费的资本的价值就会等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不会有任何剩余价值,——这个结论只有在花费在资本上的劳动量全都获得报酬,也就是在资本不是不支付等价物就占有一部分劳动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  对李嘉图的这种误解,显然是由于李嘉图本人没有弄清楚[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而且他作为资产者也不可能弄清楚这个过程。懂得这个过程,就等于承认资本不仅象亚·斯密所认为的那样,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权,——这是就一切交换价值都是这种支配权而言的,因为交换价值向它的占有者提供购买权力,——而且是不经交换,不支付等价物,但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力。李嘉图在反驳亚·斯密以及在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价格(工资)决定价值的问题上陷入同样错误的其他一些人时,所能说的只不过是,用同量劳动的产品有时能够推动较大量的活劳动,有时能够推动较小量的活劳动,这就是说,他把与工人发生关系的劳动产品,只看作使用价值,——只看作工人为了作为工人生存下去所需要的产品部分。但是,工人在交换中突然只代表使用价值,或者说,从交换中只得到使用价值,这是怎么造成的呢?李嘉图对此是完全不清楚的,他反驳亚·斯密的时候[Ⅴ—33]总是用个别的例子作为论据,而从来不进行一般论证,就说明了这一点。  工人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不是由产品的价值而是由产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也就是说,不是由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而是由产品维持活劳动能力的性质决定,这是怎么造成的呢?如果李嘉图用工人之间的竞争来说明这个问题,那就应该用他就资本家之间竞争的问题回答亚·斯密时所说的那些话来回答他:这种竞争虽然能够把利润的水平拉平,使它变得一样,但是决不能创造出这种水平的高度来。同样,工人之间的竞争能够把较高的工资压低等等,但是工资的一般标准,也就是李嘉图所说的工资的自然价格,决不能用工人之间的竞争来说明,而只能用资本同劳动之间的原始关系来说明。总之,竞争,这个资产阶级经济的重要推动力,不能创立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而是这些规律的执行者。所以,无限制的竞争不是经济规律的真实性的前提,而是结果——是经济规律的必然性得到实现的表现形式。对于象李嘉图那样假定存在着无限制的竞争的那些经济学家们来说,这就是假定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特征的充分现实性和充分实现。因此,竞争不能说明这些规律,它使人们看到这些规律,但是它并不产生这些规律。  或许李嘉图又会说,活劳动的生产费用取决于为把活劳动再生产出来所必需的价值的生产费用。如果说,在前面他把与工人发生关系的产品,只看作使用价值,那么在这里他把与产品发生关系的工人,只看作交换价值。对于使产品和活劳动之间发生这种关系的历史过程,他丝毫不感兴趣。但是对于使这种关系长久化的方式,他也同样一无所知。在李嘉图看来,资本是节约的结果。这一点已经表明,他不懂得资本的产生过程和再生产过程。所以他也认为,生产没有资本是不可能的,然而他又认为,资本没有地租是完全可能的。在李嘉图看来,利润和剩余价值之间没有差别,这证明他既不明白前者的本性也不明白后者的本性。他的方法从一开始就证明了这一点。最初,李嘉图让劳动者和劳动者进行交换,而他们的交换在这种场合是由等价物,由彼此在生产中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接着就出现了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证明这种价值规定不会由于资本的积累即资本的存在而有所改变。  第一,李嘉图没有想到,他的最初的自然关系本身不过是从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生产中抽象出来的关系。第二,在李嘉图看来,一定量的客体化的劳动时间是存在着的,而且是能够增长的,他问自己,这种劳动时间是怎样分配的呢?其实问题倒应该是,这种劳动时间是怎样创造出来的呢,而这恰好要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所特有的本性或资本的特征来说明。在现代(李嘉图的)经济学中,正象德·昆西所说的那样,实际上谈论的只是[产品价格中的]各个份额,而总产品则被看作是固定的、由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量决定的——产品的价值就是按照这一点来评定的。因此,有人指责李嘉图不懂得剩余价值,是有道理的,虽然他的论敌比他懂得更少。[注:见本卷上册第288—289页。——编者注]资本被说成是把劳动(产品)的现有价值的一定部分占为己有,但是,资本超出再生产出来的资本之上而占有的这部分价值的创造,没有被说成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的]这种创造同不经交换而占有他人劳动是一回事,因此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永远不能明确理解的。  拉姆赛指责李嘉图忘记了固定资本(除了生活资料基金以外,构成资本的就是这种固定资本,在拉姆赛那里,固定资本除了工具以外,同时还包括原料)是从应该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分配的那个总额中扣除的:  “李嘉图忘记了,全部产品不仅分为工资和利润,而且还必须有一部分补偿固定资本。”(同上,第174页注)  事实上,因为李嘉图没有在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关系的活的运动中来理解这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应该从一定量劳动的各个份额中引伸出来,而应该从剩余劳动的创造中引伸出来,——他也没有理解资本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在他那里造成一种假象,好象全部产品都分解为工资和利润,以致资本本身的再生产也算作利润。  德·昆西是这样解释李嘉图的理论的:  “如果产品的价格为10先令,那么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就不能超过10先令。但是,难道不是恰好相反,是工资加利润决定价格吗?不,那是陈旧的、过时的学说。”(托·德·昆西《政治经济学逻辑》1844年爱丁堡和伦敦版第204页)“新的经济学证明,任何商品的价格都由、并且仅仅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的相对量决定。既然价格本身已经决定,价格也就决定那个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必须从中取得自己的特殊份额的基金。”(同上)  资本在这里不是表现为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的创造,而只是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的扣除。至于工具和原料取得这些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用它们在生产中的使用价值来说明,这也就是作出这样一种荒谬的假定:仿佛原料和工具由于它们与劳动分离而创造出使用价值。因为这种分离使它们变为资本。如果就原料和工具本身来考察,那么它们本身也是劳动,是过去的劳动。此外,这当然违反常识,因为资本家知道得很清楚,他是把工资和利润算作生产费用的,并且依此来调节必要价格。在产品[价值]决定于相对劳动时间,利润和工资的总额受这一劳动时间总额的限制,同实践中的现实的价格决定之间的这种矛盾,只是由于下述情况产生的:人们不把利润理解为剩余价值的派生的、第二级的形式,资本家理所当然地视为他的生产费用的东西也是如此。资本家之所以取得利润,只是因为有一部分生产费用不花费他一文钱,因此并不列入他的开支,不列入他的生产费用。  [Ⅵ—1][注:在这本手稿的第一页上,马克思注明:“笔记本Ⅵ,资本章。1858年2月于伦敦”。——编者注]“凡是可能破坏工资和利润之间的现有比例的变动,必定从工资中发生。”(德·昆西,同上,第205页)  只有在剩余劳动量的任何变动必定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的变动所引起的情况下,这样说才是正确的。但是,在必要劳动的生产率降低,因而总劳动中有更大部分属于必要劳动的情况下,或者在总劳动的生产率提高,因而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的情况下,都可能发生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的这种变动。说劳动的这种生产力来自工资,那是荒谬的。相反,相对工资的减少是这种生产力的结果。所以发生这种减少,(1)是因为资本占有了由于分工、由于提供更廉价原料的贸易、由于科学等等而造成的生产力的增长;(2)生产力的这种增长,只要是由于使用更多的资本等等而实现的,就应该看作是从资本中发生的。再其次,利润和工资虽然是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决定的,但与后两者并不等同,而只是它们的第二级的形式。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嘉图学派以一定量的劳动作为前提;这个一定量的劳动决定产品的价格,于是劳动以工资形式,资本以利润形式,从产品的价格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工人的份额=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所以在“工资和利润之间的现有比例”中,利润率处于最高水平,而工资率处于最低水平。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只能改变他们分享总利润的比例,但不能改变总利润和总工资之间的比例。利润的一般标准就是总利润同总工资的这个比例,这个比例不会由于竞争而发生变动。那么变动是由什么引起的呢?当然不是由利润率的自行下降,而利润率本来是应该自行下降的,因为竞争不会使它下降。于是,利润率下降是由于工资变动;工资的必要费用可能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降低而提高。([李嘉图]关于投入耕种的土地越来越坏的理论,[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就是如此。)对这一点,凯里[8]等人正确地反驳说(然而他说明这一点时又犯了错误),利润率下降不是由于生产力降低,而是由于生产力提高。  这一切可以简单地说明如下:利润率指的不是剩余价值的绝对数,而是同使用的资本相比的剩余价值;随着生产力的增长,代表生活资料基金的那一部分资本同代表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资本相比会减少;因此,当使用的总劳动同推动这一劳动的资本相比减少时,作为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出现的那部分劳动也必然[相对地]减少。李嘉图不能说明现代生产的这种最突出的现象之一,可见他并不理解他自己的原理。至于他使他的门徒们陷入何等困难的境地,这从例如德·昆西的下述一段话中就可以看出:  “一种普通的谬论就是:假使你在同一个农场始终使用5个工人,在1800年他们的产品是25夸特,而在1840年是50夸特,你可能会认为只有产品是可变的量,而劳动则是不变的量;其实两者都变了。在1800年,每一夸特须耗费一个工人的1/5,而在1840年,每一夸特耗费的不多于一个工人的1/10。”(同上,第214页)  在两种场合下,绝对的劳动时间相同,都是两天;但在1840年劳动生产力比1800年增长了一倍,因此,必要劳动的生产费用减少了。一夸特所花费的劳动减少了,但是总劳动依然相同。然而产品的价值并不由劳动生产力决定,——虽然劳动生产力决定剩余价值,尽管这种决定同生产力的增长不成比例,——关于这一点,德·昆西先生应该从李嘉图那里有所了解。这既是对李嘉图的反驳,也是对李嘉图的门徒们所作的绝望的诡辩(例如,麦克库洛赫先生[9]说,陈葡萄酒比新葡萄酒具有较多的价值,是因为前者包含较多的劳动)的反驳。价值也不能由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即一夸特的价格来决定。相反,一夸特的价格乘以夸特数才构成价值。1840年的50夸特和1800年的25夸特具有同等价值,是因为它们客体化了同量劳动。一夸特的即单位产品的价格必定是不同的,而总价格(用货币来表现)则可能由于极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  {德·昆西关于机器所说的话,也适用于工人:  “一架机器,一旦它的秘密被了解,就将不按照它所生产的劳动出售,而是按照生产它的劳动出售……它将不再被看作等于某种结果的原因,而被看作由于已知的原因用已知的费用一定能再生产出来的结果。”(同上,第84—85页)}  德·昆西谈到马尔萨斯时说道:  “马尔萨斯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不肯承认,甚至断然否认,如果两个工人生产的结果不相同,一个是10,另一个是5,那么每一单位产品在一种场合所需要的劳动要比在另一种场合多一倍。相反,由于在两种场合都是两个工人,马尔萨斯先生顽固地坚持说,劳动的耗费是不变的。”(同上,第215页注)  的确:劳动的耗费是不变的,因为按照假定,10单位产品和5单位产品包含的是同量劳动。但是劳动的费用不是不变的,因为在第一种场合,由于劳动生产力增长了一倍,属于必要劳动的时间按一定的比例减少了。  我们在下面马上就要考察马尔萨斯的观点。这里,在我们进一步阐述资本流通时间以及它同劳动时间的关系以前,先来考察李嘉图关于这个问题的整个学说是适当的,以便更明确地确定我们自己的见解和他的见解之间的区别。(李嘉图著作的引文包括在笔记本Ⅷ中[10]。)  李嘉图的首要前提是“无限制的竞争”和产品通过工业劳动无限制地增加(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3页)。换句话说,这只不过是说,资本的规律只有在无限制的竞争和工业生产的范围内才能完全实现。在这种生产基础上和这种生产关系中,资本得到最适当的发展,因此,它的内在规律可以完全变成现实。既然情况是这样,那就应该证明,无限制的竞争和工业生产怎样才是资本的实现条件,资本本身必须越来越多地生产出这些条件;可是在李嘉图那里,这个假说表现为单纯理论家的假说,这种理论家在资本同资本本身的关系上,从外部任意地把自由竞争和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不是看作资本的发展本身,而是看作为使资本以纯粹形态出现而设想出来的资本的前提。不过,这在李嘉图那里是唯一模糊地提到资产阶级经济规律的历史性质的地方。  在这种前提下,商品的相对价值(这个词毫无意义,因为绝对价值是胡扯)决定于在同一劳动时间所能生产的不同的商品量,或者说,决定于相应地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李嘉图,同上,第4页)。(以下引文的页码,前一数字指笔记本[Ⅷ]的页码,后一数字指李嘉图原书的页码[11]。)  那么,怎样才能够从作为由劳动决定的等价物的价值过渡到非等价物,或过渡到在交换中确立剩余价值的价值,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从价值过渡到资本,从一个规定过渡到表面看来与之相反的规定呢,这是李嘉图不感兴趣的。对他来说问题仅仅在于:商品的价值比例怎样才能够而且必须保持不变,并且由相对劳动量来决定,尽管积累劳动的所有者和活劳动的所有者所交换的并不是劳动等价物,也就是说,不顾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场合,说商品a和商品b能够按照在它们身上实现的劳动的比例彼此相交换,这是一个极简单的算术问题,即使商品a或商品b的生产者们在他们之间是按不同的方式分配产品a或与之相交换的产品b的。但是,因为任何分配在这里都是在交换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上显得完全无法解释的是:为什么一种交换价值——活劳动——按照在其中实现的[Ⅵ—2]劳动时间进行交换,而另一种交换价值——积累劳动,资本——却不按照在其中实现的劳动时间的尺度进行交换。假如情况是那样,积累劳动的所有者就不能作为资本家来进行交换了。因此,例如布雷就认为,只有用他鼓吹的活劳动与死劳动之间的平等交换才能从李嘉图学说中得出正确的结论。[12]从简单交换的观点来看,工人的工资似乎必定等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工人在工资上获得的客体形式的劳动量似乎必定等于他在劳动上付出的主体形式的劳动量,——这是必然的结论,亚·斯密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13]  相反,李嘉图坚持了正确的看法,但是怎样坚持的呢?  “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能够购买一定量劳动的商品量,并不是等同的。”  为什么不是呢?  “因为工人的产品或这种产品的等价物不等于工人的报酬。”  也就是说,不存在等同,因为有差别。  “因此〈因为情况并非如此〉,劳动的价值不象花费在一定量商品上的劳动那样是价值的尺度。”(同上,第5页)  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劳动的报酬不等同。因为它们是不同的。因此,它们不等同。这是一个奇怪的推论。其实它的根据无非是:在实践中并非如此。但是按照理论,必须如此。因为价值的交换决定于价值中所实现的劳动时间。所以交换的是等价物。可见,一定量的活的形式的劳动时间必须与同量的过去形式的劳动时间相交换。交换规律恰恰转变为自己的对立面,这正是应该证明的。但是在李嘉图那里从来没有对这种现象的预感。李嘉图经常反复讲到要防止[把劳动量和对这一劳动的报酬]混淆起来,或许就算是这种预感了。至于这种现象不可能由过去劳动与活劳动之间的差别造成,那他是立即承认的:  “一定量劳动所能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相对量,决定各种商品的过去的和现在的价值。”(第9页)  可见,在这里活劳动甚至还反过来决定过去劳动[创造]的价值。那么,为什么资本并不是也按照实现在资本中的劳动去同活劳动相交换呢?为什么单单活劳动量本身不等于它所客体化的那个劳动量呢?  “劳动自然具有各种不同的性质,要把不同行业的不同劳动小时加以比较,是困难的。但是这种尺度很快就会在实践中确定下来。”(第13页)“在短时期内,至少逐年看来,这种差异方面的变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不必考虑。”(第15页)  这毫无用处。如果李嘉图运用他自己的原理,[考察]各种不同劳动能力可以换算成的[简单]劳动量,那么问题就简单了。可是他总是直接同劳动小时打交道。资本家换得的是劳动能力,这是资本家要支付报酬的交换价值。活劳动是这种交换价值为资本家提供的使用价值,从这种使用价值产生出剩余价值,并造成交换的扬弃。  由于李嘉图让资本家同活劳动相交换——因而立即进入生产过程,——在他的体系里就留下了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一定量的活劳动不等于这一劳动所创造的、这一劳动客体化在其中的商品,虽然商品的价值等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  在商品的价值中  “还要算入把商品运到市场所需的劳动”。(第18页)  我们将会看到,在李嘉图那里作为决定价值的东西出现的流通时间,仅仅是把商品运到市场所必需的劳动。  “商品所包含的相对劳动量决定价值这一原理,由于使用机器和其他固定的、耐久的资本而有很大改变。工资的提高或降低对两种资本,其中一种差不多全是流动资本,另一种差不多全是固定资本,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使用的固定资本耐久程度不同,也会发生同样情况。这就是说,这里要加上固定资本的利润(利息),对两种商品中价值较大的一种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较长时间,也要给予补偿。”(第25、27、29、30页)  最后一个要素只涉及生产过程的持续时间,即直接使用的劳动时间,至少在李嘉图那个关于租地农场主和面包业主的例子中[14]是这样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买来播种的]小麦[经收割后]运到市场所需要的时间比面包业主的面包运到市场所需要的时间要长,那么这种所谓的补偿,象在固定资本的场合那样,已经是以利息为前提了,因而已经是某种派生的东西,而不是原始的规定了。)  “利润和工资只是资本家和工人这两个阶级在原始商品的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从而也是在原始商品所交换进来的商品的分配中所占的份额。”(第31页)  原始商品的生产,它的起源本身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这些份额,因而这些份额作为起决定作用的基础在多大程度上先于这种生产,可以由下述情况来证明:如果原始商品对资本说来不包含剩余劳动,那么它就根本不会被生产出来。  “花费了同量劳动的商品,如果不能在同样长的时间内进入市场,它们的相对价值就会不相等。同样,在固定资本较大的情况下,某一种商品的价值较高,是由于这种商品在能够进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较长……在这两种情况下,差额都是由于利润作为资本积累起来而造成的,这只不过是对利润被扣留的那段时间的一种补偿。”(第34—35页)  这丝毫不意味着别的,而只是说明闲置资本被看作和被算作仿佛不是闲置资本,而是和剩余劳动时间相交换的资本。这和价值规定毫无关系,而和价格有关。(在固定资本的场合,只有当存在着撇开利润而给物化劳动支付报酬的另一种办法时,才和价值规定有关。)  [(2)威克菲尔德论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  “还有另一种劳动原则,没有引起古老国家的经济研究者的注意,而殖民地的所有资本家却亲身体验到了。绝大部分生产经营,特别是与所使用的资本和劳动相比产量很大的那些生产经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至于大多数这样的经营,如果没有信心在几年以内实现它们,那就不值得去着手进行。投入其中的相当大部分资本是固定的、不可兑现的、耐久的资本。如果发生什么事情使经营停顿,整个这笔资本就会丧失。如果庄稼不能收割,全部耕作费用就白费了……这一点说明,恒久性是和劳动结合同样重要的原则。恒久性原则的重要性在古老国家里是看不出来的,因为从事某种营业的劳动违背资本家的意志而停顿下来的情况,实际上很少发生……但是在殖民地,情况正好相反。在这里,资本家对此非常害怕,竭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尽量避免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经营。”(爱·吉·威克菲尔德《略论殖民艺术》1849年伦敦版第169、170页)“有许多工作非常简单,不能分割开来,只有许多双手共同来做才能完成。例如,把一根大树干抬到车上,在一大片田地上除草,给一大群羊剪毛,收割已成熟、但还未熟过度的谷物,搬运某种笨重的物品,——总之,凡是很多人不同时在同一个不可分割的工作上互相帮助就不能完成的事情,都是这样。”(同上,第168页)“在古老的国家里,劳动的结合和恒久性,不用资本家的任何努力和操心,仅仅由于雇佣工人很多就实现了。缺少雇佣工人是殖民地普遍抱怨的问题。”(第170页)“在殖民地,只有最便宜的土地的价格才影响劳动市场。这种土地的价格也和一切未开垦的土地以及一切不需要任何费用就能进行生产的其他东西的价格一样,自然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第332页]“为了使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能够完成自己的使命〈即把劳动者变为非土地所有者〉,它的价格必须是充分的。到目前为止任何地方的价格都是不充分的。”(第338页)  这种“充分的”价格[是由以下情况决定的]:  “在创建殖民地的时候,土地的价格可能很低,移民能够占有实际上是无限数量的土地。土地的价格也可能很高,以致土地和人口之间形成类似古老国家中那样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种很高的价格不妨碍移民,殖民地最便宜的土地却可能象英国土地那样贵,工人过剩的情况也可能象英国那样悲惨。或者可能是一种中间状态:既不引起人口过剩,也不引起土地过多,然而却能把土地的数量限制在这样的范围内,即让最便宜的土地也具有市场价值,这将迫使工人在他们能够成为土地所有者以前不得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工资而劳动。”(第339页)  (这里从威克菲尔德《略论殖民艺术》中引用的段落,属于前面论述劳动者和财产条件必然分离的地方。)  [(3)马尔萨斯把劳动量和“劳动价值”混为一谈]  [Ⅵ—3]利润的计算不同于资本在与活劳动的交换中所取得的实际剩余价值的计算,例如,从下面的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这些材料摘自《工厂委员会的第1号报告》[15](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269—270页):  投在厂房和机器上的资本—————10000镑  流动资本————————————7000镑  500镑——10000镑固定资本的利息  350镑——流动资本的利息  150镑——租金、国家税、地方税  650镑——折旧基金(固定资本的损耗,由它的价值的6+(1/2)%构成)  合计1650镑  1100——镑意外费用、运输、煤、油  合计2750镑  2600镑——工资和薪金  合计5350镑  10000镑——大约400000磅子棉(每磅6便士)合计15350镑  16000镑——363000磅的纺成纱  投在劳动上的资本是2600;剩余价值等于利息+150租金等等,共利润)。  但是=100:63+(6/13)。因此,剩余价值率是63+(6/13)%。按照利润的计算法,利润率应该是:850利息,150租金[等等]和650利润,即;高于10.7%。  在上例中,流动资本一年周转1+(67/70)次,固定资本15+(5/13)年,即200/13年周转一次。[16]  利润是650,大约[占一年中支出资本15350镑的]4.2%。工人的工资[和薪金约占年支出的]1/6。这里利润是4.2%;假定它只是4%。这4%是根据15350的支出来计算的。但是,我们还有10000镑资本的5%的利息和7000镑资本的5%的利息;850镑是资本17000镑的5%。  从实际的年预付中我们应当扣除(1)固定资本中没有用作折旧基金的那一部分;(2)算作利息的那部分。(可能获得利息的不是资本家A,而是资本家B。无论如何,这是收入,而不是资本,这是剩余价值。)于是从15350镑中扣除850,还余14500。在用于工资和薪金的2600这一数目中,薪金占41+(2/3)镑,因为1不是2600,而是)[17];用14500来除这后一个量就会得出大约1/6。  于是,资本家把这14500卖得了16000,或者说,利润是1500,变成百分数是10+(10/29)%;不过我们可以省略这10/29,而说成是10%。100的1/6是16+(2/3)。因此,在100[资本]中,83+(1/3)用于[不变资本的]预付,16+(2/3)用于工资,而利润是10;即(以镑为单位):  预付[用于不变资本]  工&&资  总&&额&  再&生&产&额&  利&&润  83+(1/3)  16+(2/3)  100  110  10  10比16+(2/3)或比50/3正好是60%。因此,按照资本家的计算方法,一笔17000镑的资本,其中劳动仅占年预付1,要想从这笔资本获得年利润10%(稍大于此数),那么工人(如果愿意,也可以说是资本)就必须创造60%的剩余价值。换句话说,在全部劳动时间中,必要劳动占62+(1/2)%,剩余劳动占37+(1/2)%。两者的比例是625:375,或5:3。相反,假如[用在不变资本上的]资本预付是50,用在工资上的预付也是50,那么只需要创造20%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就能取得10%的利润率;50+50+10=110;而10:50=20:100,或者说,剩余价值率是20%。假如在第二种场合必要劳动创造的剩余劳动和在第一种场合创造的一样多,那么资本家的利润便是30镑;另一方面,假如在第一种场合实际的价值创造率,剩余劳动的创造仅仅和第二种场合一样多,那么,在第一种场合利润只有3+(1/3)镑,如果这个资本家必须向另一个资本家支付5%利息的话,他就会遭受实在的亏损。  仅仅从这个公式里就可以得出如下几点:(1)为要确定实际剩余价值的高低,就要把利润同工资上的预付相比,计算出所谓利润对工资的百分比;(2)在活劳动上的支出份额同总支出相比相对较小,是以在固定资本,机器等等上的支出较大为前提的,是以较大程度的分工为前提的。因此,同使用较多劳动的资本相比,在这里劳动所占的份额虽然较小,实际上推动的劳动量必定大得多;也就是说,必定要使用更大量的资本。总预付中劳动所占的部分较小,但是,各个资本所推动的劳动的绝对量却较大;也就是说,资本本身必须较大。(3)如果所涉及的不是更大量的机器等等,而是并不推动更多劳动的某种工具,这种工具本身也不代表大量的固定资本(例如手摇石印机),而只是代替劳动,那么,用机器经营的人的利润就绝对地小于用活劳动经营的人的利润。(不过前者能够按照后者达不到的百分比赚取利润,因此可以把后者挤出市场。如此等等。)研究在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利润率可能降低到什么程度,而总利润还会增加,这属于利润(竞争)学说。  马尔萨斯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中模糊地感到,利润(换句话说,不是利润,而是实际的剩余价值)不应当按照[全部]预付资本来计算,而应当按照所预付的活劳动,即其价值客体地体现在工资上的活劳动来计算。但是他由此而陷入了纯粹的儿戏,如果要让这种儿戏充当价值规定的某种基础,或者充当推断劳动同价值规定的关系的某种基础,那它就成为荒谬的了。  问题在于,如果我知道成品的总价值,那么我就可以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每一部分同与它相应的支出部分相比较,利润对全部产品的百分比自然也就是[利润的一部分]对产品的相应部分的百分比。假定100塔勒带来110塔勒,即利润占全部产品的10%。假定75塔勒用于资本的不变部分,25塔勒用于劳动,即3/4[Ⅵ—4]用于前者,1/4用于活劳动。现在,如果我从总产品即从110中取出1/4,那么我就得到27+(2/4)或27+(1/2)。资本家从支出在劳动上的25塔勒中,得到2+(1/2)塔勒利润,即10%。马尔萨斯同样也可以说:如果我从总产品中取出3/4,即75塔勒,那么总产品的这3/4表现为82+(1/2)塔勒;也就是说,7+(1/2)比75正好是10%。很明显,这无非是说,如果我从100获得10%的利润,那么这100的每一部分的利润合计起来,也和总额的10%一样多。如果我从100中赚了10,那么,我从2×50中每次赚到5,等等。如果我从100得到利润10,那么我就从100的1/4得到利润2+(1/2),并且从100的3/4得到利润7+(1/2),但是这并没有使我们前进一步。如果我从100得到利润10,那么我从100的1/4或从100的3/4得到利润多少呢?马尔萨斯的想法归根到底就是这种儿戏。预付在劳动上的是100的1/4,因此,它的利润是10%。25的10%是2+(1/2)。或者说,资本家要是从100得到利润10那他从他的资本的每一部分中都得1/10,即10%的利润。这一切根本没有赋予资本各部分彼此间以质的特性,因此对固定资本等等适用的事,同样对预付在劳动上的资本也适用。  在这里,反而只是表达了这样一种幻想:资本的每一部分都同样参与新价值的创造。连预付在劳动上的工资即1/4部分支出也没有创造剩余价值,而是无酬的活劳动才创造剩余价值。但是,从总价值[除去支出](在这里是塔勒)对工资的比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有百分之几的劳动没有被支付,或者说有多少剩余劳动。在上述比例中,必要劳动客体化在25塔勒上,剩余劳动客体化在10塔勒上;因此,它们的相互比例是25:10=100:40;劳动的40%是剩余劳动,或者同样可以说,这一劳动所生产的价值中40%是剩余价值。诚然,资本家可以这样来计算:如果我从100中得到利润10,那么我从等于25的工资中得到利润2+(1/2)。令人不解的是,这种计算能带来什么好处。但是,马尔萨斯这样做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他的价值规定就会立即看出来。他认为,他的简单的算术例题包含着某种现实的规定,这一点从下面的话里就可以看出来:  “假定资本只用在工资上。如果100镑用在直接劳动上,年终收回110、120或130镑,显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利润决定于总产品价值中用来支付所使用的劳动的份额。如果在市场上产品的价值是110,那么用来支付工人的份额是产品价值的10/11,而利润就是10%。”  (在这里马尔萨斯先生所做的,只不过是把最初的预付100镑表现成为对总产品的比例。100是110的10/11。我说,我从100得到利润10,即100的1/10,或者我说,从110得到的利润是1/11,都是一样的。)  “如果产品价值是120,那么支付劳动的份额是10/12,而利润就是20%;如果产品价值是130,那么必须用来支付劳动的份额是10/13,而利润是30%。”  (我可以不说我从100得到利润10,而说预付的是110的10/11或者,如果从100得到利润20,那么预付只是120的10/12等等。不管预付是用在劳动上,或者用在其他方面,这种预付的性质同用来说明问题的这另一种算式毫无关系。如果资本等于100,只带来110,那么我或者可以从资本出发,说从100得到利润10,或者我也可以从产品即从110出发,说原先我预付的只是产品的10/11。比例自然是相同的。)  “现在假定资本家预付的资本不单由劳动构成。资本家对于他所预付的资本的一切部分,都期望得到同样的利益。”  (这只不过表明,资本家把得到的利润——他也许很不了解利润的起源——平均地分配在他的支出的一切部分上,而完全撇开它们的质的区别。)  “假定预付额的1/4用于支付〈直接〉劳动,其余3/4则是积累劳动、利润以及因地租、赋税和其他支出而产生的利润的附加。在这种情况下,说资本家的利润将随着他产品的这1/4的价值与所使用的劳动量之比的变动而变动,这是完全正确的。”  (不是象马尔萨斯先生所说的那样与所使用的劳动量相比,而是与支出的工资相比。)(因此,如果认为资本家的利润随着他的产品的3/4的价值与用在积累劳动上的支出之比的变动而变动,也就是说,利润与预付的总资本之比(10:100),同总产品(110)的每一部分与其相应部分的支出之比一样,那是完全正确的。)  马尔萨斯接着说:“例如,假定一个租地农场主在农业上花了2000镑,其中1500镑用于种子、马饲料、固定资本的损耗……等等,500镑用于直接劳动,而到年终收回2400镑。这个租地农场主的利润是由2000镑产生的400镑,即20%。同样明显的是,如果我们拿产品价值的1/4即600镑来同支付直接劳动的工资总额相比,结果得出的利润率完全一样。”(《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267—268页)  (同样明显的是,如果我们拿产品价值的3/4即1800镑来同支付在积累劳动上的总额即1500镑相比,结果得出的利润率完全一样。=18:15=6:5。而6:5这个比例表示利润率等于1/5,即20%。)  (在这里马尔萨斯头脑里有两个不同的算式,他把它们混淆起来了,第一,如果我从100得到10,那么从这100的每一部分我得到的不是10,而是10%;因此,从50得到5,从25得到2+(1/2)等等;从100得到10,也就是说,从这100的每一部分得到1/10,于是利润必然作为工资的1/10的利润表现出来,既然利润平均地分配在资本的每一部分上,我也就可以说,总资本的利润率随着总资本的每一部分的利润率而变化,因而,例如,也随着预付在工资上的那一部分的利润率而变化;第二,如果我从100得到利润10%,那么总产品就是110。如果工资占预付的1/4即25,那么现在它只是110的5/22;也就是说,现在工资所占的部分小了1/44,产品和原有[资本]相比增加怎样的比例,工资在总产品中所占的部分就减少怎样的比例。这又只不过是另一种计算方法。10是100的1/10,但只是110的1/11。因此我可以说,总产品增加的比例,就是原有资本的每一相应部分在总产品中所占的部分减少的比例。这是同义反复。)  马尔萨斯在他的著作《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中宣称,“劳动价值”是“不变的”,因此总是真正的价值尺度。  “一定的劳动量,必定具有同支配它或者它实际上交换的工资相等的价值。”(第5页)  这里所说的自然是雇佣劳动。真实情况反而是:任何一定的劳动量都等于表现在某一产品中的同量劳动;或者说,每一产品都只是物化在产品价值中的一定量的劳动,这个产品在和其他产品的关系中是用这一劳动量来衡量的。工资当然表现活劳动能力的价值,但决不表现活劳动[Ⅵ—5]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相反,后者表现为工资加上利润。工资是必要劳动的价格。如果工人为了维持生活必须劳动6小时,并且他是作为一个单纯的劳动者为自身生产,那么他每天得到包含着6小时劳动的商品,价格比如说是6便士。现在资本家要他劳动12小时,而支付给他6便士。资本家每小时支付给他1/2便士。这种情况表明,12小时的劳动量值12便士,而12便士确实是产品出卖时所换得的价值。  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有可能重新把这种价值全部投在劳动上,他就可以用它来支配24小时劳动。因此,工资支配的劳动量,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大得多。一定的活劳动量实际换得的积累劳动量要少得多。毫无疑义的只是:劳动价格,工资,始终必须表现工人为了活命所必需的劳动量。任何劳动量的报酬,必须等于工人为再生产自身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在上述情况下,资本家用一个工人所提供的劳动量,迫使两个工人劳动,每人劳动12小时,共24小时。在上述情况下,产品是与另一个价值12便士的产品或12个劳动小时相交换,因此资本家就可以获得6便士利润(这是产品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  产品的价值由产品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而不是由产品中包含的由雇主支付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决定。产品的价值由已完成的劳动构成,而不是由有酬劳动构成;工资只表现有酬劳动,而决不表现已完成的劳动。这种报酬本身的数量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因为劳动生产率决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而且,因为这种工资构成劳动的价值(如果把劳动本身看作商品),所以这种价值始终是可变的,而决不是不变的。工人完成的劳动量,同他的劳动能力中已花费的劳动量,或同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劳动量,是很不相同的。但工人当作商品出卖的,不是他所提供的使用,他不是把自己作为原因出卖,而是作为结果出卖的。我们来听听马尔萨斯先生是怎样费尽心机来弄清这个问题的吧:  “商品供给的条件,并不要求商品始终保持同样的相对价值,但是要求每个商品保持本身固有的自然价值,或者说保持取得下面这种物品的手段,这种物品使生产者拥有同样的生产和积累的能力……利润是根据生产所必需的预付计算的……资本家的特殊预付,不是由呢绒,而是由劳动构成的;并且由于没有任何其他物品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那就很清楚,能代表商品供给条件或它的自然价值的,正是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的量。”(同上,第17—18页)  从资本家的预付由劳动构成这一点,马尔萨斯就会看到,问题并不清楚。假定6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有A和B两个人,每个人都为自己劳动,但互相进行交换。A劳动6小时,B劳动12小时。如果现在A要吃掉B多劳动的6小时,要消费B的6个剩余小时的产品,那他只能把6小时活劳动,比如说下一个工作日提供给B。这样,B比A多拥有6劳动小时的产品。现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他把自己设想为资本家,而且完全停止劳动。于是在第三天,他为了获得A的6小时劳动,就只有付出他的6小时的积累起来的产品,而他一完成了这种交换,就不得不重新亲自参加劳动,不然就会饿死。但是,如果B继续为A劳动12小时,而A继续为自己劳动6小时和为B劳动6小时,那么他们正好按12小时互相进行交换。  马尔萨斯说,商品的自然价值就在于:它通过交换重新使自己的所有者拥有同样的生产和积累的能力。他的商品由两种劳动量构成:积累劳动量,加上直接劳动量。因此,如果他用自己的商品同正好包含同一劳动总量的另一商品相交换,那么他的生产和积累的能力至少和原来相等。但是这种能力增长了,因为一部分直接劳动没有花费商品所有者分文,却被他卖出去了。可是马尔萨斯却得出这样的结论:构成商品的劳动量的,只是有酬劳动,因而等于工资总额,或者说,工资是商品的价值尺度。如果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劳动量都是有酬的,那么,马尔萨斯先生的理论就会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他的资本家就不必作出任何“劳动预付”,而且资本家也会完全丧失他的“积累能力”。  要是没有无偿劳动,利润从何而来?当然,马尔萨斯先生认为,[利润就是]积累劳动的工资。但是,已完成的劳动既然已停止劳动,它也就同工资无关了。诚然,它在其中存在的那个产品,可以重新同活劳动相交换。假定这个产品等于6个劳动小时;工人就要付出6个活劳动小时,换回预付,即资本家手里的已完成的6个劳动小时,这样资本家就一步也没有前进。活劳动就会很快占有他的死劳动。马尔萨斯却提出这样的理由: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物品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构成商品自然价值的是“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的量”。这就是说,一定量的劳动只能由一定量的活劳动(直接劳动)来代表。实际上,不仅不是“没有任何其他”物品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而且是每一种物品即每一种包含同量劳动的物品都能代表一定量的劳动。但马尔萨斯希望,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应当被计量出来:它不应当等于它能推动的活劳动量,而应当等于它所推动的有酬劳动量。  假定商品包含24劳动小时。马尔萨斯认为,资本家能用这一商品购买2个工作日;如果资本家对劳动全部支付报酬,或者,如果已完成的劳动量等于有酬活劳动量,那么资本家用24劳动小时已完成的劳动所能购买的仅仅是24劳动小时的活劳动,而他的“积累能力”就会消失。但是资本家给工人支付报酬的,不是劳动时间,不是劳动量,而仅仅是必要劳动时间,他迫使工人在其余时间白白地劳动。因此,他用24小时已完成的劳动时间,也许能推动48小时的活劳动。所以,资本家实际上用一小时已完成的劳动支付两小时活劳动,从而在交换中获利100%。他的商品价值现在等于48小时,但决不等于已用商品换得的工资,也不等于用商品重新换得的工资。如果资本家按照同样的比例继续[扩大事业],他就会用48小时已完成的劳动购买96小时的活劳动。  假定根本没有资本家,而互相交换的直接劳动者的劳动超过生活的需要,因为他们也想积累等等。我们把劳动者为了生活而完成的那部分劳动叫作工资,把他为了积累而劳动的剩余时间叫作利润。这样,他的商品的价值就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等于活劳动时间的总额,但决不等于他自己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或他为了生活而必须再生产的那部分商品。  马尔萨斯说,因为商品的价值等于一定的劳动量,所以它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量(即工资),而不等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额;劳动的全体等于劳动的部分。[Ⅵ—6]但是劳动者方面所以有“积累能力”,显然只是由于他的劳动超过了为支付本身工资所必需的劳动。如果一定量活劳动时间等于工人为了生活所必需的时间,那么一定量活劳动就等于他所生产出来的工资,或者说工资正好等于它所推动的活劳动。如果事情真是这样,自然就不可能有资本。如果工人在他的全部劳动时间内只能生产出自己的工资,那么他即使有最良好的愿望,也无法为资本家挤出分文来。财产是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当每一个人的劳动勉强够维持他自己的生活的时候,人人都是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有财产。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能够养活五口人,那么一个从事生产的人就将负担四个有闲者的生活。”(莱文斯顿[《论公债制度及其影响》1824年伦敦版第11页])  我们从上面看到,马尔萨斯自作聪明的深思熟虑如何表现为纯粹幼稚的计算法。而且这种计算法的基础是下述理论: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工资构成价格。因为全部资本的利润率可以表现为代表工资的那一资本相应部分的同一利润率,马尔萨斯就断言,这个相应部分构成价格并决定价格。恰巧在这里又表现出同样的深思熟虑。他认为,如果商品a等于x量的别种商品,那么这只能表示:商品a等于x活劳动,因为只有劳动才能代表劳动。马尔萨斯由此得出结论:商品a等于它所能支配的雇佣劳动的量,可见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因为它始终等于用来推动劳动的那种商品。问题仅仅在于:在马尔萨斯看来,活劳动的量和雇佣劳动的量是相同的,他认为雇佣劳动的每个相应部分实际上都支付过报酬。但是x活劳动能够等于(而且作为雇佣劳动只能等于)x—y必要劳动(工资)+y剩余劳动。因此,x死劳动能推动x—y必要劳动(工资)+y剩余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死劳动总是推动更多的活劳动时间,而多出来的量等于x劳动小时内所包含的超过必要劳动小时的剩余劳动小时。  雇佣劳动始终由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构成。  因此,[马尔萨斯]说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无非就是说,全部劳动时间都是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工资的劳动时间。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但却存在“积累能力”和资本。既然工资始终等于一定的劳动量,即工资所推动的活劳动的量,而这就是工资所包含的同一劳动量,所以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因为它始终等于一定的物化劳动的量。因此,工资的涨落是商品价格的涨落引起的,而不是劳动价值的涨落引起的。工人每星期得到8个银先令还是16个银先令,这只是因为先令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了,而劳动的价值仍旧不变。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用一周的活劳动换得的都是一周已完成的劳动。马尔萨斯先生用下面的话来证明这一点:  “如果只用劳动,而不用资本去获得农作物,那么获得一种农作物即使比获得另一种容易得多,无疑也不会改变劳动的价值,或者不会改变花费一定量努力所取得的全部产品的交换价值。”[同上,第33页]  这无非是说,每种商品,不管它的数量如何,都取决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虽然由于劳动生产率不同,这一劳动在一种场合表现为较多的使用价值,而在另一种场合表现为较少的使用价值。  “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认为,差别就在于产品的贵贱而不在于劳动的贵贱。”[同上]  我们可以说,一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另一个部门高些,或者也可以说,产品所花费的劳动多些或少些。在不存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劳动的贵贱,因此,一小时直接劳动总是支配一小时物化劳动,这当然并不妨碍这一小时的生产率比另一小时高。但是,我们既然把直接劳动者生存所必需的那部分劳动同剩余劳动区分开,——而如果一天中若干小时是剩余时间,那就等于说,劳动时间的每个相应部分都由一部分必要劳动和一部分剩余劳动构成,——那就不能说,劳动的价值,即工资,同必要劳动相交换的那部分产品,或总劳动中花费在必要产品上的那部分劳动,是不变的。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再生产工资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也发生变动;因此,劳动的价值,即工资,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不断变动。工资仍然会由一定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而且,因为后者的交换价值随着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而不断发生变动,工资,或劳动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动。劳动的价值的前提总是:活劳动不等于它的产品,或者同样也可以说,它不是作为发生作用的原因,而是作为产生出来的结果出卖的。说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无非就是说,它始终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衡量。  一个产品中可能包含较多或较少的劳动。因此,产品a有时可以用较大的部分有时可以用较小的部分去同产品b相交换。但是,产品所购买的活劳动量,决不能多于或少于产品所代表的已完成的劳动,因为一定量的劳动,不论是以物化劳动形式还是以活劳动形式存在,始终是一定量的劳动。因此,如果为一定量的活劳动支付较多或较少的产品,也就是说,如果工资上涨或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劳动的价值上涨了或下降了,因为一定量劳动的价值始终等于同一的一定量的劳动,相反,这是由于产品花费了较多或较少的劳动,因而较多或较少量的产品代表同一劳动量。  由此可见,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只是产品的价值变了,也就是说,发生变化的是劳动的生产力,而不是劳动的价值。这就是马尔萨斯理论的精髓,如果这种肤浅的诡辩可以叫作理论的话。首先,只花费半日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产品,可以使工人生活一整日,从而也劳动一整日。产品是否具有这种属性,这不取决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不取决于用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而取决于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从这方面来说所发生的活劳动和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双方之间的交换,相反,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于,一方面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活劳动能力的生存条件。  如果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按照交换价值的规律,等于半个工作日的产品也只能购买半日活劳动,虽然工人靠这些产品能维持一整个工作日的生活;如果要购买工人的整个工作日,那工人就应当以产品形式得到一整个工作日,按照假定,他用这些产品能维持两个工作日的生活。但在资本的基础上,不是活劳动同已完成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互相进行交换,如果这样交换,两者就会等同起来:同一数量的物化形式的劳动,成了同一数量的[Ⅵ—7]活的形式的劳动的价值,等价物。但互相进行交换的是产品和本身就是产品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不等于它能实现的活劳动,不等于它能完成的劳动量——这是它的使用价值。劳动能力等于它必须用来生产自己和能再生产自己的那个劳动量。因此,产品实际所交换的,不是活劳动,而是物化劳动,是物化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活劳动本身是产品所有者买到的交换价值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至于他从这种活劳动所获得的比他以产品形式支付给劳动能力的,究竟超过多少,这取决于以产品形式支付给工人的活劳动的量。  如果一个劳动量和另一个劳动量相交换,不管是以物化劳动形式还是以活劳动形式,那么每一个劳动量当然都等于它自身,而它的价值等于它的量。因此,半个工作日的产品只能购买半个工作日。可是,这样实际上就既不存在工资,也不存在劳动的价值了。劳动就不会有和它的产品或它的产品的等价物相区别的价值,不会有特殊价值了,而正是这种价值构成劳动的价值,工资。  于是,马尔萨斯先生根据一定的劳动量等于一定的劳动量,或者也可以说,一定量等于它自身,根据一定量就是一定量这一伟大发现,得出如下的结论:工资是不变的,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即等于同量物化劳动。如果是活劳动同积累劳动作为交换价值互相交换,那这样说才是正确的。可是,这样一来,就既不存在劳动的价值,也不存在工资,也不存在资本,也不存在雇佣劳动,也不存在马尔萨斯的研究了。所有这一切东西的基础是:对以资本形式所积累的劳动来说,活劳动表现为使用价值,而活劳动能力表现为交换价值。马尔萨斯心安理得地继续说道:  “当资本和利润加入价值的计算,而且对劳动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也会产生同样的情况。”[同上,第33页]  这里包含着全部的深思熟虑。只要资本和利润加进来,就会发生对活劳动能力的购买,因而就会发生较少量的积累劳动同较多量的活劳动的交换。这种深思熟虑最突出的地方就是:确立雇佣劳动的资本,首次把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把劳动能力转化为商品,资本的加入不会使劳动的价值实现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使积累劳动的价值实现发生任何变化。在马尔萨斯看来,资本是劳动同自己的产品以及同产品的价值所发生的关系的特殊形式,资本的“加入”,不会使事情发生任何变化。这就象他认为皇帝的出现、“加入”,不会使罗马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发生任何变化一样。  马尔萨斯继续说道:  “如果工人的报酬提高而产品数量没有增加,那么,这只可能在利润减少的情况下发生……要得到一定数量的产品,就必需有和以前同量的劳动,但是,既然利润减少了,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了;同工资价值相比,利润的这种减少,恰好被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较多产品所必需的较大劳动量所抵销,而劳动价值却仍然不变。”(第33、34页)  根据假定,产品包含着同量的劳动。不过,它的价值似应减少,因为利润下降了。可是,既然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仍然不变,利润怎么会下降呢?如果工资提高而总劳动时间仍然不变,——提高不是由于暂时的原因,例如竞争对工人有利,——那么,这只不过意味着,劳动生产率下降了,劳动能力的再生产所必需的时间增多了,因而资本推动的活劳动中属于必要时间的部分增大了,属于剩余时间的部分缩小了。我们暂时不谈这些细微末节。不过,为了全面起见,我们还要援引马尔萨斯以下的结论:  “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也相反:付给工人的产品数量减少,而利润增加。用以前同量的劳动所生产的一定量产品,其价值由于利润增加而增加;而同工人工资相比,利润的这种增加,被为取得付给工人的较少产品所必需的较小劳动量所抵销。”(同上,第35页)  至于马尔萨斯在这里作为从自己的原则得出的结论而顺便谈到的、有关不同国家货币价格的见解,留待以后考察。  [(4)]凯里关于资本对工人来说变便宜的理论。威克菲尔德论李嘉图的雇佣劳动理论和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之间的矛盾  {例如,商品a可以购买一个工作日;它只支付半个工作日(必要时间),而它换得的却是整个工作日。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购买的全部劳动量等于必要时间加上剩余时间。因此,要是我知道必要劳动的价格等于x,那么全部劳动的价格就等于2x,这样,我就能根据工资计算出新制造的商品的价格,用工资来算出一切商品的价格。但这决不会是一种不变的价值。事实上,在各文明国家中,不管工资怎样,要想得到工资,就必须劳动一段平均时间,例如12小时,而不管这12小时中有多少小时是必要劳动,有多少小时是剩余劳动,——由于这种情况造成的思想混乱,使得那位把劳动量化为工作日(而工作日当然又被化为活的工作日)的凯里先生推论说,由于再生产同一资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越来越少(例如,一台价值100镑的机器,由于生产力的增长而会在某一时期只值50镑,也就是说,是过去的一半劳动时间,一半工作日或一半劳动小时的结果),所以工人用过去工作日的一半,就能买到,获得这台机器。[18]凯里先生有点混淆不清,他把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看成对工人有好处,其实整个事情正好相反,工人在整个工作日中为自己劳动的时间更少,为资本劳动的时间更多,因此,对工人来说,资本的客观权力随着生产力的增长而按一定比例迅速地增长了。  凯里先生认为工人似乎是购买或租借机器,一句话,他把工人变成了资本家。而且,工人所以会获得这种支配资本的更大权力,是因为再生产一定量资本所需的必要劳动减少了,也就是说,有酬劳动减少了,因此,工资同利润相比下降了。在美国,只要那里的工人自己还能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他就能有相当积累而成为例如农场主等等(不过这种情况现在也已经没有了)。如果在美国某个地方,雇佣劳动还能很快地有所成就,这是由于在资本的基础上再生产了以前的生产方式和所有权方式(例如,独立农民的生产方式和所有权方式)。一句话,凯里先生把工作日看成属于工人的工作日,他不是得出结论说,工人必须生产更多的资本,以便在同一劳动时间内能就业,却得出结论说,工人必须更少地劳动,以便获得资本(占有生产条件)。  如果工人以前生产20台机器,现在由于生产力的增长能生产40台,那么,实际上每台机器变便宜了,但决不能因为现在生产一定量机器所需的工作日部分减少而得出结论说,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对于工人来说增加了,相反,应得出的结论是,生产一定量机器所使用的活劳动减少了。此外,重视和谐的凯里先生自己也认为,在利润率下降时利润量会增加,因为同所使用的活劳动相比资本越来越多了,可见,对工人来说,要占有必要数额的资本,即在新的生产阶段上在生产中使用劳动所需的最低限额的资本,是越来越不可能了。再生产资本的每个相应部分所需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但是,为了使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需要有较大量的资本。生产力的增长表现为:同预付在机器等等上的那部分资本相比,由活劳动构成的那部分资本[Ⅵ—8]不断减少。  凯里开的拙劣玩笑自然使巴师夏如获至宝,这个拙劣玩笑就在于,他把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或工作日,变成属于工人的工作日,其实相反,这个时间是属于资本的,而且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增长,工人在他的劳动时间中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小。根据凯里先生的说法,一定资本需要购买的活劳动时间越少,换句话说,资本总额增加得越多,资本所使用的活劳动同资本量相比减少得越多,那么,工人变成资本所有者的机会就越大,因为资本用较少量的活劳动就能再生产出来。资本越大,资本所使用的工人人数相对地说越少,这些工人成为资本家的机会就越大,因为,现在资本不是用较少工作日就能再生产出来吗?因而资本难道不能用较少工作日来购买,来获得吗?  我们假定有100镑资本,其中50用在预付上[用作不变资本],50用在劳动上,并且提供50%的利润(因为利润率降低是凯里津津乐道的主题,属于他的理论)。假定每一镑工资相当于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人。现在我们假定另有16000镑的资本,其中14500用在预付上[用作不变资本],1500用在工资上(假定也相当于1500个工人),并且只提供20%的利润。在第一种情况下,产品等于150镑;在第二种情况下(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假定固定资本一年周转一次),产品等于19200(利润为3200)。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凯里先生最有利的情况。利润率由50%下降到20%,也就是说,下降了3/5或60%。在第一种情况下,50镑[剩余]产品是50个活工作日的结果;在第二种情况下,3200镑[剩余]产品是1500个工人的结果。在第一种情况下,一镑[剩余]产品是一个工作日的结果;在第二种情况下,2+(2/15)镑[剩余]产品是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一镑[剩余]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到第一种情况下所需的一半。这是不是说,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用半个工作日为自己生产出1+(1/15)镑,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另一个工人在双倍的时间内只生产出一镑,因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便最容易成为资本家呢?工人首先必须获得16000镑资本,并且自己不劳动,而去购买别人的劳动,这样,必要劳动时间的这种减少才会给他带来哪怕最微小的好处。  因此,减少必要劳动时间,只会在工人的劳动和使用他的劳动的条件之间,造成一道无边无际的鸿沟;必要劳动的比例缩小了,因此,同前一种[可变资本和全部预付资本之间的]比例相比,被辞退的工人人数就比现在16000镑资本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多3倍以上。[19]不过,这些被辞退的工人可以自我安慰的是,假如他们有独立劳动的条件,或者确切些说,有以资本家的身分从事劳动的条件,他们自己就会使用较少的工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全部必要资本等于100镑,在这里,个别工人有较多的机会例外地进行相当的储蓄,并且依靠特别幸运的情况使自己成为象资本家A[100镑资本的所有者]那样的资本家。工人不论在A那里还是在B那里干活,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虽然这两个资本家所需要的工作日总数有极大的差别。第一个资本家[资本家A]需要5个工人,而第二个资本家[资本家B,16000镑资本的所有者]却需要不到一个工人。[20]因此,[在资本家B那里]其余的工人必须干[和资本家A的工人所干的]同样多的活,并提供更多的剩余时间。  在资本本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增大的生产阶段上,资本需要的活工作日较少,这种情况在凯里看来就等于:工人为占有资本所需要的工作日较少;也许是用未“就业”的工人的工作日去占有吧。因为资本家为使自己的巨大资本增殖价值而需要的工人较少,所以他所雇用的工人能够通过较少的劳动而占有较大的资本。这就是凯里先生这位和谐论者的逻辑。}  ***  关于李嘉图的理论,威克菲尔德说道[见他出版的亚·斯密《国富论》1835年伦敦版第1卷第230页的注]:  “如果把劳动看成一种商品,而把资本,劳动的产品,看成另一种商品,并且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相同的劳动量来决定的,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一定量的劳动就都会和同量劳动所生产的资本量相交换;过去的劳动就总会和同量的现在的劳动相交换……但是,劳动的价值同其他商品相比,至少在工资取决于[产品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分配的情况下,不是由同量劳动决定,而是由供给和需求的比例决定。”[21]  [(5)]闲置资本[贝利的解释]。生产的增长无须资本的预先增长  {贝利在自己的著作《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中,谈到了闲置资本,认为通过加速的流通(按他的说法,是通过通货量的增加;他应该说通过货币量的增加),闲置资本可以投到周转中去。贝利力图证明,如果在一个国家里,资本总是被充分利用,那么,需求的增长决不会引起生产的增长。闲置资本的概念属于流通,因为不处在流通中的资本便是休眠了。贝利有关的话如下:  “大量的资本和生产能力可能处于闲置状态。如果经济学家认为,工人人数和资本量是十分确定的力量,这种力量必然在它们所在的国家里产生一定的结果,那就错了。”(第54页)“现有生产者和现有资本为市场提供的商品量,决不是固定的和确定的,相反,常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第55页)因此,“新资本或新工人的出现,对生产的增长并不重要。〈例如,在缺乏贵金属的国家〉……某些商品,或者同样也可以说,生产某些商品的能力,可能在一个地方过剩,而另一些商品可能在另一个地方过剩,每种商品的所有者都想用自己的商品换取别人的商品,但是,他们由于缺乏共同的交换手段而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由于缺乏从事生产的动机而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第55—56页)  在资本的流通中,货币以两种形式出现。  [第一,货币表现为]资本向货币的转化,同时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实现;不过在这里,这种价格确定不是形式上的。在这里,产品转化为货币,就是资本再转化为价值本身,再转化为独立存在的价值,即作为货币的资本或作为已实现的资本的货币。第二,货币出现在单纯流通手段的规定上;这时货币的作用只是使资本重新转化为生产条件。在这第二种情况下,当货币表现为工资形式时,必然有一定量的货币同时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而存在。现在货币在资本的流通中起这种双重作用的情况,在一切危机中造成一种假象,似乎缺少的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其实是资本缺少价值,因而它不能变成货币。这时,流通的货币量甚至可能增长。(当我们谈到利息等时,必须专辟一节去阐述货币的一些新规定,货币怎样成为资本流通的要素——一部分作为资本的流通手段,一部分作为资本的已实现的价值,作为资本本身。)  贝利继续说道:  “被推动的劳动决不是只由某个国家可以利用的资本决定的。这还要看食物、工具和原料是缓慢地还是迅速地[Ⅵ—9]分配到需要它们的地方;它们的流通是否困难,它们是否在很长一段时间大量地处于闲置状态,因而不能使人口充分就业。”(第56—57页)  (加拉廷举的宾夕法尼亚西部各县的例子。同上,第57—58页。)[22]  “经济学家们过于喜欢把一定量的资本和一定数目的工人看作具有划一力量的和以划一的强度发生作用的生产工具……使用一定资本的生产者,他的产品可能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找不到销路,在他等待时机交换它们时,他的生产能力就停顿或放慢,因而在一定时期内,例如在一年内,他所生产的可能只达到有急切需求时的一半。这种说法同样适用于充当生产者的工具的那些工人。社会上人们不同职业之间的相互调整必定实现,至少是不理想地实现。不过,在各个实现调整的阶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每一种促进交易的办法都是这种调整的一个步骤。商品交换越不受阻碍,越顺利,非生产的中断时间就越短,而在中断期间,人们渴求工作,似乎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把他们和资本隔开……资本虽然近在手边,却被闲置不用。”(第58—60页)  “一般原理是,新的需求会引起新的努力,办法是积极地使用以前闲置的资本和劳动,而不是把生产力从其他对象那里抽出来。后一办法只有在某个国家所使用的资本和劳动已不能再增加的情况下,才可能采用。商品输出也许不会直接推动新的劳动,但能吸收现有商品的死储备,使资本从非生产状况下解放出来。”(第65页)“有些人断言,货币的流入不可能促进其他商品的生产,因为这些商品是生产的唯一因素。这就证明,生产根本不能扩大,因为要扩大生产就必须预先增加食物、原料和工具;实际上这就等于说,没有生产的预先增长,就不可能有生产的增长,〈但这不正是关于积累的经济学说吗?〉或者换句话说,生产的增长是不可能的。”(第70页)  “固然,有人会说,如果购买者带着更大量的货币到市场上去,并没有提高他在那里找到的商品的价格,那么,他就没有给生产以更大的刺激;如果他使价格提高了,那么,在各种价格均衡提高时,购买者的需求力量同过去相比就没有提高。”(第73页)“必须否定下面这个作为一般原理的论断:如果购买者的需求不会使价格提高,购买者就不可能给生产以更大的刺激……除了大规模生产允许更有效的分工和采用更完善的机器以外,在这里还有可能使用一定量的闲置劳动和资本,这种劳动和资本准备提供更多同样价格的商品。因此,就发生了需求显著增加而往往价格并不提高的情况。”(第73—74页)}  [(6)]威德对资本的解释。资本是集体力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的物质方面和资本的社会形式混为一谈]  {约翰·威德在他的《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历史》(1835年伦敦第3版)中说道:  “劳动是资本用来生产工资、利润或收入的动因。”(第161页)“资本是积累的劳动,准备在新的和等价的形式中发展自己;资本是集体力量。”(第162页)“资本不过是文明的另一名称。”(第164页)  工人的联合——作为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条件的协作和分工——和一切劳动生产力一样,即和决定劳动强度因而决定劳动在外延方面实现程度的力量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因此,劳动的集体力量,它作为社会劳动的性质,是资本的集体力量。科学也是这样。分工,当它表现为职业的划分和与之相应的交换时,也是这样。一切社会生产能力都是资本的生产力,因此,资本本身表现为一切社会生产能力的主体。  所以,工人的联合,象它在工厂里所表现的那样,也不是由工人而是由资本造成的。他们的联合不是他们的存在,而是资本的存在。对单个工人来说,这种联合是偶然的。工人把自己同其他工人的联合,同其他工人的协作,当作异己的东西,当作资本发生作用的方式。资本只要不是出现在不适当的形式下(例如规模很小的、亲身参加劳动的资本形式),就要求有一定程度即较高或较低程度的积聚。一方面,是客体形式的积聚,即在一个人手中积聚了(这里积聚和积累是一个意思)生活资料、原料和工具,或者用一句话说,积聚了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的货币;另一方面,是主体形式的积聚,即在资本指挥下劳动力的积累和劳动力积聚在一点上。不可能每有一个工人就有一个资本家,相反,一个资本家却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人,而不象一个师傅有一、两个帮工那样。  生产资本,或与资本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只能有两种形式:工场手工业或大工业。在前一种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是分工;在后一种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是劳动力的结合(采用相同的劳动方式)和科学力量的应用,在这里,结合和所谓的劳动集体精神都转移到机器等等上面去了。在第一种情况下,工人(积累的工人)数量同资本的数量相比应该更大;在第二种情况下,固定资本同大量共同劳动的工人人数相比应该更大。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积聚许多工人,把他们当作同样多的机器轮子配置在机器中间,这已经是前提条件(为什么在农业中情况不同,这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因此,用不着专门考察第二种情况,只要考察第一种情况就行了。  工场手工业所特有的发展是分工。但分工事先要求把许多工人集合(预先集合)在统一的指挥之下,这和货币生成为资本事先要求把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原料、劳动工具游离出来完全一样。因此,这里也应把作为较后因素的分工撇开不谈。某些工业部门,如矿山劳动,一开始就以协作为前提。所以,在资本存在之前,那里的协作是以强制劳动(徭役劳动或奴隶劳动)的形式,在监工的监视之下实现的。修筑道路等等也是这样。为了承担这类工程,资本并不是创造出工人的积累和积聚,而只是继承了这些。因而这也是不成问题的。  最简单的和最不以分工为转移的形式是:资本给各种独立的和分散在各处的手工织工、纺工等等活干(这种形式至今还同工业并存)。可见,这里生产方式本身还不是由资本所决定,而是由资本所发现的。这些分散工人的统一点,只在于他们同资本的相互关系,在于他们生产的产品在资本手里积累起来,从而他们在自己的收入之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在资本手里积累起来。作为共同劳动[的参加者],工人在这里只是自在地存在着,这仅仅是就他们中间每一个人都为资本劳动这一点来说的,——由于这一点资本成为一个中心,——但他们并未共同劳动。所以,工人通过资本而实现的联合只是形式上的[Ⅵ—10],而且涉及的只是劳动的产品,不是劳动本身。工人不是和许多人相交换,而是和一个资本家相交换。因此有了资本所造成的交换的集中。  资本不是以个人的身分进行交换,而是以许多人的消费和需要的代表者的身分进行交换。资本不再作为单个交换者进行交换,而是在交换行为中代表社会。这里所发生的是资本方面同分散劳动的织工等等进行的集体交换和集中交换。通过这种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从而他们的劳动本身,被集合起来,联合起来,虽然他们的劳动是彼此独立进行的。他们的劳动的联合,表现为一种特殊行为,与此同时,他们劳动的独立分散性仍然存在。这就是作为资本的货币同自由劳动相交换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消除这许多工人的独立分散性。这时,在交换行为中,一个资本对这些工人来说不再只是表现为社会集体力量,把许多交换联合在资本中,而是在它的指挥下把工人集合在一个地点,一个手工工场内;资本不再让工人继续停留在它所遇到的那种生产方式中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权力,而是创造一种与自己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作为自己的基础。资本使工人在生产中联合起来,这种联合一开始只在于:有共同的地点,监工的监督,统一的规章制度,较严格的纪律,连续性和已经确立起来的在生产中对资本的依赖性。同时从一开始便节省一定的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关于这全部过程,见盖斯克尔的著作,他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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